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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版《大额交易管理办法》

2017-07-05 37页 ppt 786KB 14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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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版《大额交易管理办法》解读《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目录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三,新旧《办法》对比 四,监管工作要求 五,新《办法》的意义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1,法定异常交易监测标准影响可疑交易制度有效性 2,国际标准要求以“合理怀疑”为基础报告可疑交易 3,金融机构已具备自定义交易监测标准的能力法定异常交易监测标准影响可疑交易制度有效性 1,初步探索阶段(2003~2006年):2003年2号令和3号令 2,制度框架建立阶段(2006~2008年):...
解读新版《大额交易管理办法》
解读《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目录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三,新旧《办法》对比 四,监管工作要求 五,新《办法》的意义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1,法定异常交易监测影响可疑交易有效性 2,国际标准要求以“合理怀疑”为基础报告可疑交易 3,金融机构已具备自定义交易监测标准的能力法定异常交易监测标准影响可疑交易制度有效性 1,初步探索阶段(2003~2006年):2003年2号令和3号令 2,制度框架建立阶段(2006~2008年):“一法四规” 3,修正完善阶段(2008~2016年):银发【2008】391号和银发【2010】48号国际标准要求以“合理怀疑”为基础报告可疑交易 新旧版本的FATF建议均要求各国或地区建立以涉嫌犯罪为基础的、金融机构“合理怀疑”为标准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FATF第四轮互评估更加重视有效性 FATF将于2019年初讨论中国的第四轮互评估报告金融机构已具备自定义交易监测标准的能力 2012年在37家法人金融机构启动以自定义异常交易监测指标为核心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工作 试点结果证明,不同类型、规模的金融机构均有能力自定义交易监测指标 试点各方普遍认可自定义交易检测标准的新制度新模式《办法》规定金融机构义务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1,法律依据 2,适用范围 3,重点内容法律依据 人民银行3号令生效时间与监督检查 对义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涉及的业务发生时段为2017年7月1日以前(不含7月1日)的,适用原人民银行2号令。 业务发生时段为2017年7月1日以后的,适用本办法。适用范围重点内容 1,一是明确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保存等要求 2,二是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和可疑交易报告时限重点内容 3,三是新增规章适用范围、大额跨境交易人民币报告标准等内容,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等内容。(20万变下调至5万元,也是因为居民的支付工具的改变,适应新变化而产生) 4,对交易报告要素内容进行调整,增加“收付款方匹配号”、“非柜台交易方式的设备代码”等要素,设计精简版的《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新增、建立与完善 1,大额交易报告标准概览 2,大转账交易统计方式 3,大额交易报告的其他要求 4,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5,交易监测标准 6,交易检测标准制定的参考因素 7,交易分析与识别 8,可疑交易报告的时限要求新增、建立与完善 9,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10,涉恐名单监测要求 11,涉恐名单范围 12,内控要求 13,人员要求 14,监控系统要求 15,记录保存和保密要求 16,附则调整 大额现金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下调至“5万元” 大额跨境转账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三,新旧《办法》对比 重要变动 新增或删除部分重要变动 1,内控要求与人员要求 2,可疑交易报告时限 3,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4,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内控要求与人员要求 旧《办法》 新《办法》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内容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作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人员要求】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可疑交易报告时限 旧《办法》 新《办法》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以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可疑交易报告时限】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以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旧《办法》 新《办法》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第五条,【大额交易报告标准】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5万元(含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旧《办法》 新《办法》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旧《办法》 新《办法》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他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新增或删除部分 旧版删除部分 新版新增部分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第四条【报告路径】、第二十一条【检测系统】、第二十二条【记录保存要求】、第十一条【可疑交易报告要求】、第十二条【交易检测标准的完整性】、第十三条【交易检测标准完善的及时性】、第十四条【交易分析与识别】、第十八条【涉恐名单监测】 其他表述调整规定:旧规第十七条→新规第二十七条【报告要求和填报要求】旧规第十八条→新规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旧规第二十条→新规第二十六条【用语释义】旧规第二十一条→新规第二十九条【解释权】四,监管工作要求 监管手段 哪些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法人机构监管侧重点 非法人机构监管侧重点 动态与保密监管手段 分类评级 风险评估 执法检查 约见谈话 质询哪些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监测标准设计未能全面覆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风险因素,或者监测规划、阈值设置存在重要缺陷,或者人工监测、识别不到位,导致异常客户或交易未能被筛选、分析或报告的情况。 交易监测范围未覆盖所有客户或业务,或者未以客户为单位展开监测分析,或者未全面、完整而准确地采集有关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或交易信息,导致相关客户或交易符合交易监测标准但未被筛选识别报告。哪些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监测标准未能全面、准确通过系统实现或反馈,导致相关客户或交易符合交易监测标准,但未能被筛选、识别或报告的 未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对行为和交易异常的客户充分开展尽责调查,影响异常交易分析中客户信息的准确性、深入性和全面性,导致应发现而未发现、应提交而未提交可以交易报告的哪些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异常交易分析未全面结合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上报或排除分析理由不充分的 可以交易报告要素的填写不完整、不准确的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 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未同时向当地所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法人机构监管侧重点 制度 流程 交易监测标准 系统建设 名单监控 交易报告 对分支结构的管理与指导非法人机构监管侧重点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 交易报告流程控制情况 可疑交易报告有效性情况 涉及可疑交易客户的尽责调查 涉及可疑交易的后续风险管理措施对非法人机构的责任认定与追究 因履职不到位导致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直接追求本级的法律责任 针对违法违规问题所反映出的其总部存在的问题,应按监管分工及时告知央总行,或该机构所在地人行分支机构 机构所在地人行分支机构当按照监管分工或总行授权,适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相关情况调查核实 农村信用联合社、村镇银行发起行及成员单位、下属机构之间的责任认定及追究参照上述要求酌情处理动态与保密 动态监管的完善 保密工作的落实动态监管的完善 建立健全洗钱风险动态监测和应对机制 加强与公安、司法、海关及金融监管部门等机构的信息共享 及时收集辖内区域性、行业性、典型性风险状况,洗钱及上游犯罪活动现状与趋势,以及法人机构交易监测标准调整情况等信息 加强洗钱犯罪类型研究,完善可疑交易报告的反馈机制,对义务机构适时进行风险提示保密工作的落实 非依法律法规授权或事先经过义务机构同意,不得对外公开交易监测标准设计细节及具体阈值等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内容 人民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提出要求,对反洗钱监管过程中获取的交易监测标准实施管理新《办法》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FATF组织新40条就安逸的发布,我国监管机构也在不断倡导和强调,由“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的工作方式转变,其核心之一是金融机构自主建立可疑检测标准和体系。 新版《办法》的出台,正是从纲领性政策层面,提出明确的要求。因此,如何自主展开可以检测与识别,将成为金融机构今后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 虽然短期内次工作的开展存在难度和挑战,但从长远来看,对提升我国金融机构整体的反洗钱工作水平有着极大的促进和推动意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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