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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

2017-11-10 50页 ppt 2MB 8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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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基础知识及财务人员业务要求主讲:黄建军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教学内容企业破产法——基础知识内容企业破产法——案例应用内容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三部分企业破产法——财务人员业务处理企业破产法——基础知识内容第一部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第二部分破产申请与受理第三部分管理人制度第四部分债务人财产第五部分破产债权第六部分债权人会议第七部分重整程序第八部分和解制度第一部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重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难点知识点一:破产...
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基础知识及财务人员业务要求主讲:黄建军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教学内容企业破产法——基础知识内容企业破产法——案例应用内容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三部分企业破产法——财务人员业务处理企业破产法——基础知识内容第一部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第二部分破产申请与受理第三部分管理人制度第四部分债务人财产第五部分破产债权第六部分债权人会议第七部分重整程序第八部分和解制度第一部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重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难点知识点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有序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清算的特点:1.以破产方式解决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有序清偿问题。2.属于债权的集体清偿程序。3.是对债务人财产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破产宣告后,清算完成民事资格终结。知识点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破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破产法特指破产法典广义的破产法则还包括其他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及散见于其他立法中的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性质: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三)我国破产立法概况知识点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知识点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一)破产法的立法宗旨第一,明确破产法的特定社会调整目标,区分其直接社会调整作用与间接社会影响的关系;第二,区分破产法与相关立法间不同的调整范围,将不属于破产法调整的破产企业职工的救济安置等社会问题交由其他立法调整;第三,排除政府的不当行政干预。(二)破产法的调整作用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破产法通过对债务关系的调整还产生一系列的间接社会影响知识点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知识点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重点)(1)所有的企业法人(2)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于个体户、农户、自然人。知识点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二)《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域外效力问题)《企业破产法》采取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原则其一、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其二、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三)《企业破产法》的适用时间知识点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答案】C本部分课程结束谢谢大家!第二部分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原因破产申请的提出重点破产申请的受理难点知识点一:破产原因(一)破产原因概述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我国立法对破产原因采取概括主义。概括规定破产原因的概念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以及停止支付。知识点一:破产原因不能清偿: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持续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持。资不抵债:指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以及因此产生的清偿风险。资不抵债在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时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其他偿还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知识点一:破产原因(二)《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对破产原因的规定(重点)破产原因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情况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知识点一:破产原因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知识点一:破产原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1)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关注】知识点一:破产原因资不抵债的认定,指出“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知识点一:破产原因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有以下情形仍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人管理。(3)法院强制执行。(4)长期亏损且扭亏困难。知识点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1)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2)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请。(3)担保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4)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宜享有重整申请权知识点二:破产申请的提出(5)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或者重整。(职工代表大会决议)(6)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7)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知识点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二)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其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机关核准登记的破产案件;知识点二:破产申请的提出纳入国家调整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即政策性破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法院可审下级法院的破产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上可审下,下可审上(批准))知识点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三)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责任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申请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的,除提交《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债务人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重整需可行报告)知识点三:破产申请的受理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凭证。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5日内告知补正,期间不记入)法院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债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异议知识点三:破产申请的受理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诉讼费用债务人财产中拨付以未预先交纳诉讼费为由不异议知识点三:破产申请的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0日内上诉知识点三:破产申请的受理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知识点三:破产申请的受理申请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受理破产申请同时指定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知识点三:破产申请的受理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受理破产申请后个别清偿无效但有物权担保(在市值内)有效知识点三:破产申请的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知识点三:破产申请的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一般应当以保障债权人权益最大化为原则,但必要时也需兼顾公平原则。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知识点三:破产申请的受理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保障债权人权益最大化、兼顾公平)两个月内未通知视为解除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视为解除(管理人只有一次选择权)特殊合同无权选择人寿保险合同知识点三:破产申请的受理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中止、保全要中止知识点三:破产申请的受理《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还规定:“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市值内个别清偿有效知识点三:破产申请的受理《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进行时,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受理破产申请后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可继续知识点三:破产申请的受理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知识点三:破产申请的受理(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原则是:存在个别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就中止)知识点三:破产申请的受理《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四十七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破产申请后民事诉讼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部分课程结束谢谢大家!第三部分管理人制度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重点管理人的报酬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难点知识点一:管理人制度的一般理论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人员。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必须具有独立无利害、有相应的专业能力。(两有、一指定)知识点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一)管理人的资格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知识点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故意进去过)(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资格吊销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利害)(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法院认定的)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知识点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理解与执行上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指定管理人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规定了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其一,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法院认为合法。其二,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其三,《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规定的金融机构破产其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知识点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2.个人担任管理人问题(有专业、有资格,可担任)《指定管理人规定》规定,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要求:事实清楚、关系简单、财产集中)知识点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3.管理人的利害关系回避问题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利害关系的认定:(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未了结)(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3年中介过)(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3年控股过)知识点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3年顾问过)知识点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利害关系的认定:(1)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2)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年高管过)(3)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直亲、3代内旁亲、姻亲)知识点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二)管理人的指定(管理人名册制度)《指定管理人规定》,指定管理人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第一,随机方式。随机方式包括抽签、摇号、轮候等形式。第二,竞争方式。(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不得少于三家)知识点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第三,接受推荐的方式。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拒绝指定,可暂停1年至3年,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可暂停,可除名)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更换。(不依法、不公正、不胜任,可由法院更换)知识点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1)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资格没了)(2)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风险有了)(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利害来了)知识点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4)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故意害了)(5)社会中介机构有重大债务纠纷或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麻烦到了)知识点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例题多选题】管理人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管理破产财产的人。根据,《企业破产法》,下列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破产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对债权人会议负责B.破产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债权会议有权更换C.破产管理人由债务人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或者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知识点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D.破产管理人职责之一是提议召开并列席债权人会议E.管理人履行规定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其报酬列入破产财产分配,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答案】DE知识点三:管理人的报酬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报酬法院定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其因执行职务、进行破产管理工作中需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公告费用、变价财产费用等。(纯报酬,不含费用)知识点三:管理人的报酬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知识点三:管理人的报酬(5)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6)超过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知识点三:管理人的报酬人民法院在具体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破产案件的复杂性;(看复杂)(2)管理人的勤勉程度;(看勤勉)(3)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作出的实际贡献;(看贡献)(4)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看风险)(5)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看物价)知识点三:管理人的报酬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报酬比例不得超出上述限制范围。公开竞争方式指定不得超出上述限制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不收取报酬知识点三:管理人的报酬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付出劳动可收适当费用不得超出10%知识点三:管理人的报酬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报酬方案内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协商一致报法院知识点三:管理人的报酬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无法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应当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其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司法解释规定的限制范围。管理人报酬有异议协商不一致向法院书面提出请求知识点三:管理人的报酬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报债权人会议审查通过。知识点三:管理人的报酬【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其报酬方案由市场决定,不受有关司法解释关于管理人报酬比例范围的限制B.在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时,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知识点三:管理人的报酬C.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原则上不计入管理人报酬的标的额D.担任管理人的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变现担保物的,所需费用可由担保权人承担答案:BC知识点四: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重点)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管财、管章、管账)(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调查并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内部管理)(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决定开支)知识点四: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重点)(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决定是否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代表参诉)(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提议开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笫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决定是否营业要法院许可)知识点四: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重点)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要列席、要报告、要回答、无法院许可不辞职)管理人未依法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尽责可罚款;有损失要赔偿知识点四: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重点)①接管(财、章和账)②调查(财产情况)③决定(内部管理事务)④决定(开支)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决定(是否营业)⑥管理和处分(财产)⑦代表(诉讼)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知识点四: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重点)其他职责主要包括:①受理前成立未履行的合同,决定(是否履行)②自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③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拟定两方案)④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⑤实施对财产有重大影响行为时,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关注】上述行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应征得法院许可。本部分课程结束谢谢大家!第四部分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重点取回权抵销权难点知识点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破产申请受理时,而不是破产宣告时。知识点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原则:无所有权)(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可能有剩余)知识点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属于债务人财产。(共有部分可分割的)(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知识点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1)绩效奖金;(2)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3)其他非正常收入。(原则是:均在“过冬”,高管不能先迎接“春天”——不正常,要追回)知识点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管理人负有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的责任。债权人可通过债权人会议要求其履行义务。不履行,可申请更换管理人。管理人清偿债务或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该处分行为应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无债权人委员会的,向法院报告。(不超债权额度) 知识点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一)破产撤销权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破产法采用程序判断原则,只要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即构成可撤销行为。知识点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二)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知识点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知识点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关注】(以下均为新增条文)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对债务人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债务人所产生的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新增)知识点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受理前一年内清偿未到期债务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有效不撤销知识点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新增)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知识点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管理人不去撤,债权人可撤)(新增)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请求撤销知识点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其第十五条还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新增)知识点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有效:①基本生产需要(水电费)②劳动报酬③受益的清偿《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债务人经过行政清理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行政监管机构作出撤销决定之日。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新增)知识点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内追回的财产,应用于对全体债权人分配。(新增)破产终结后两年内认可追回全体债权人分配知识点三:取回权(一)一般取回权①《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非本人所有,权利人可取回)知识点三:取回权②《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四十条规定:“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重整期间不符合约定条件不取回但有毁损、灭失风险可取回(新增)(一般:违反约定不取回,特殊:有风险可取回)知识点三:取回权③一般取回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形成,其行使不受原约定条件、期限的限制,也不受破产程序限制(重整程序除外),在无争议时无须通过诉讼程序,但因财产在管理人占有之下,权利人须通过其取回财产。权利人在取回定作物、保管物等财产时,存在对待给付义务的,应向管理人交付相应费用。《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付费用,才取回)(新增)知识点三:取回权④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时间)(新增)⑤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有关权利人可以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新增)知识点三:取回权⑥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新增)(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知识点三:取回权⑦第三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知识点三:取回权⑧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相区分的,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这就是代偿取回权。知识点三:取回权如果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相区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知识点三:取回权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弥补损失,权利人向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知识点三:取回权(二)出卖人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出够钱,可得物)知识点三:取回权《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三十九条规定:“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入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新增)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管理人应予准许知识点三:取回权(三)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处理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法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知识点三:取回权出卖人破产时,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知识点三:取回权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有权依法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买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受人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后,在合同履行中依法履行义务者,其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买受人在合同履行中违反约定义务的,其上述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知识点三:取回权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有权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知识点三:取回权出卖人因上述情况未能取回标的物,有权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因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知识点三:取回权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出卖人取回买卖标的物的,买受人管理人有权主张出卖人返还已支付价款。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知识点四:抵销权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不要求双方债权债务的标的种类相同)(申报转化为金钱债务)破产法上的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行使,管理人(或债务人)不得主动主张抵销。知识点四:抵销权债权人应当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向管理人主张破产抵销。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收到通知无异议,收到之日起生效)知识点四:抵销权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抵销情形)(1)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2)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3)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知识点四: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知识点四:抵销权《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四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2)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债务人的股东不得主张与出资债务、滥用股东权债务抵销知识点五、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诉讼费)(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费)(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执行费用、报酬)知识点五、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二)共益债务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等债务;知识点五、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致害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致害债务)知识点五、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本部分课程结束谢谢大家!第五部分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债权确认重点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难点知识点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1.破产债权范围(1)时间范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2)主体范围: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知识点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2.债权申报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知识点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3.债权申报的要求(1)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部分:只公示、不申报)知识点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异议,可申请更正。不更正可起诉)知识点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未到期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计息停止)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无利息,本金报)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附条件、附期限可报)知识点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数额要说明、连带债权要说明)(4)连带债权人可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知识点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债务中,债权人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债权申报的有()。A.债务人所欠税款B.债务人所欠银行未到清偿期的借款C.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D.债务人所欠职工医疗费答案:AB知识点二: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1.债务人破产涉及保证人的债务清偿(1)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债务,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在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2)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知识点二: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3)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4)一般保证责任下的债务清偿问题(债务人破产)。(5)债权人先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追偿的,对于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迟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知识点二: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2.保证人破产涉及的债务清偿(1)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2)保证债务到期的问题。(3)一般保证责任下的债务清偿问题(保证人破产)。知识点二: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3.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申报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4.受托人的申报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知识点二: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5.票据付款人的申报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知识点三:债权确认(1)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2)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部分课程结束谢谢大家!第六部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委员会重点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难点知识点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具有自治性质的团体机构属于法定必设机关,但不是常设的机构,而是会议体机构。(是必设,非常设)知识点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通过和解协议)、第十项(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知识点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职工代表: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通常认为,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列席人员: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经人民法院决定,债务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也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管理人作为负有财产管理职责的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知识点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知识点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知识点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双1/2以上)(人+债权额)知识点三: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行为以及破产程序合法、公正进行,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事项,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常设监督机构。出任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知识点三:债权人委员会(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知识点三: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知识点三:债权人委员会(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收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本部分课程结束谢谢大家!第七部分重整程序重整制度的一般理论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重点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难点知识点一:重整制度的一般理论(一)重整制度的概念与意义(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二)重整制度的特征重整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第二,参与重整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第三,担保物权受限。第四,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第五,债务人可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知识点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一)重整申请(1)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的重整申请——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其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3)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知识点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二)重整期间(1)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知识点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知识点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4)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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