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表国家标准视力表国家标准——标准对数视力表
【GB 11533—198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视力表的五项主要标准、印制规格和使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青少年一般体检,招生、招工等体检的远、近视力测定,临床等方面亦应参照使用。
2 术语与符号
2.1 视标 optotypes
指测定视力用的各种文字、数字、图形等。根据被测对象或场合的不同,可选用一种或多种视标。
2.2 视角 visual angle
指外界物体上两点在眼结点(N)处所夹的角,以α表示,单位为分(′)(见图1)。
2.3 结点...
视力表国家
——标准对数视力表
【GB 11533—1989】
1 主
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视力表的五项主要标准、印制规格和使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青少年一般体检,招生、招工等体检的远、近视力测定,临床等方面亦应参照使用。
2 术语与符号
2.1 视标 optotypes
指测定视力用的各种文字、数字、图形等。根据被测对象或场合的不同,可选用一种或多种视标。
2.2 视角 visual angle
指外界物体上两点在眼结点(N)处所夹的角,以α表示,单位为分(′)(见图1)。
2.3 结点 nodal point,N
指眼球屈光系统的光心,在眼球光轴上角膜顶点后约7mm,光线通过结点时方向不变(见图1)。
2.4
距离 D
指某视标的每一笔划或缺口宽度在眼结点处所夹的角正合1分(1′)视角时,该视标至眼结点的距离,亦称1′视角距离或正常视力1.0的距离。以公式表达:
D=da…………………………………………(1)
2.5 检查距离 d′
指检查时视力表至被检者眼结点N的距离。所有视标的设计距离都可选作实际检查距离。
2.6 标准距离 d
亦称标准检查距离,指该视力表规定的一种检查距离(见图1)。
2.7 视标增率
指相邻两行视标大小的比率。视力表上各行视标可按任一选定增率排列。
2.8 几何级数 geometrical progression
即等比级数,指相邻两项数值之比为一常数的数列,此常数为公比。如本标准的视角数列。
2.9 算术级数 arithmetical progression
即等差级数,指相邻两项数值之差为一常数的数列,此常数为公差。如本标准的5分记录数列。
2.10 视力记录
指表达视力优劣的方式。有分数、小数或5分记录等方式。
2.11 分数记录
同时以检查距离(分子)和设计距离(分母)表达视力,即d/D或d′/D。
2.12 小数记录V
以视角的倒数表达视力,视角单位为(′)(分)。以公式表达:
V=1/α……………………………………………(2)
2.13 5分记录 L
为我国独创的视力记录法(缪氏记录法),将正常视力规定为5分,无光感规定为0,使所有视力等级连成一个完整的数字系统(见表1)。5分记录是以5分减去视角的对数值表达视力,如以公式表达,则为:
L=5-lgα…(3)表 1
5分记录
0
1
2
3.0
4.0
5.0
6.0
小数制
0
(无光感)
1/∞
(光感)
0.001
0.01
0.1
1
10
2.14 照度 illumination
物体单位面积上所得到的光通量,单位为1m/m2{流〔明〕每平方米},即lx(勒克斯)。
2.15 亮度 luminence
表示发光面发光强弱的物理量,单位为cd/m2{坎〔德拉〕每平方米}。
2.16 校正值 e
视力表变距应用时,视力记录值应加上相应的校正值,公式为:
e=lgd′/d…………………………………………(4)
2.17 ρ°
数学符号,1′的弧度数,其值为2.90888×10-4rad。
3 视力表设计标准
3.1 视标形状
采用三划等长的正方形“E”字视标,其每一笔划或空隙均为正方形边长的五分之一(见图2)。
3.2 正常视力标准
规定能分辨1′视角的视力为正常视力标准,记为5.0,相当于小数记录的1.0视力、分数记录的6/6或20/20视力。
3.3 标准距离
规定远视力表的标准距离为5m,近视力表为25cm。
3.4 视标增率
视标排列采用每10行相差10倍,即100.1 的增率(等于1.258925……)。各行视标的视角均严格按此增率呈几何(等比)级数排列。
3.5 视力记录
采用5分记录法。3.0以上视标每增加1行,记录相差0.1,呈算术(等差)级数排列。每行视标同时附有相应的小数记录值(略值)。
3.6 直接可测范围
3.6.1 远视力表最大视标的视角为10′,最小视标的视角为0.501′,直接可测4.0~5.3(小数制0.1~2.0)的视力。
3.6.2 近视力表最大视标的视角为100′,最小视标的视角为0.631′,直接可测3.0~5.2(小数制0.01~1.5)的近视力。
4 视力表印制规格
4.1 纸张
4.1.1 远视力表采用胶版印刷纸印刷,定量70g/m2以上,白度不小于85%。
4.1.2 近视力表采用白卡纸印刷,定量200g/m2以上,白度不小于90%。
4.2 幅面
4.2.1 远视力表采用787mm×1092mm规格纸张的5开(777mm×217mm)幅 面,允许偏差±3mm。
4.2.2 近视力表采用145mm×270mm幅面,三折样式,允许偏差±2mm。
4.3 格式
4.3.1 远视力表自上而下按大小排列14行视标。行距均为24mm,视标个数见表2。
表2 远视力表视标个数
4.3.2 近视力表自右至左分三段,自上而下按大小排列23行视标。视标个数及行距见表3。
表3 近视力表视标个数及行距
4.3.3 远视力表视标数据见表4。近视力表视标数据见表5。
表4 远视力表视标数据
表5 近视力表视标数据
续表5
4.3.4 视标各朝向数目均等,出现的次序应随机分布。
4.3.5 远、近视力表每行视标左侧列5分记录值,其下为视角数值;右侧列小数记录值(略值),其下为设计距离数值。
4.3.6 近视力表最左侧列有远用时的视力记录值。下方列有校正表。
4.3.7 远视力表下部、近视力表背面各印有使用说明。
4.4 印刷
视标着浓黑色,墨色均匀一致,不露白点,字迹清晰,线条挺刮。视标尺寸允许误差±5%。白底无黑点。
5 视力表使用方法
5.1 视力表放置距离(检查距离)
5.1.1 远视力表应置于被检眼(结点)前方5m(即远视力表标准距离)处。
5.1.2 近视力表应置于被检眼(结点)前方25cm(即近视力表标准距离)处。
5.1.3 除上述规定的检查距离之外,远、近视力表尚可采用其他检查距离,见5.5条。
5.2 视力表放置高度
5.2.1 远视力表5.0行视标与被检眼等高。
5.2.2 近视力表与被检眼视线垂直。
5.3 视力表照明
应采用人工照明,如用直接照明法,照度应达200~700lx;如用后照法(视力表灯箱或屏幕显示),则视力表白底的亮度应达80~320cd/m2。照亮力求均匀、恒定、无反光、不眩目。无条件时,可利用自然光照明,光线应充足,视力表应避免阳光直射。
5.4 视力测定
5.4.1 一般视力测定
按视力表一般使用方法,测出被检眼所能辨认的最小行视标(辨认正确的视标数应超过该行视标总数的一半),记下该行视标的视力记录值,即为该眼的视力。
5.4.2 超常视力测定
远视力超过5.3(2.0)时,可任选下列一种方法测定。
5.4.2.1 被检者在远视力表前退至表6右侧所列某一检查距离时,测得的5分记录值经表6校正后即为其实际视力。
表6远视力表变距校正表
5.4.2.2 将近视力表4.0~5.2段视标连接于5m处的远视力表下,测得的视力直接按近视力表上最左侧一列数值记录。
5.4.3 低视力测定视力不到4.0(0.1)时,可采用下列方法测定。
5.4.3.1 被检者直接走到远视力表前1m处,测得的5分记录均须减去校正值0.7(即表6中1m检查距离相应的校正值),可测3.3~4.6(0.02~0.4)的视力。
5.4.3.2 被检者向远视力表走近至表6左侧所列某一检查距离时,测得的5分记录值经表6校正后即为其实际视力。
5.4.3.3 近视力表为现成的低视力表,可直接测定低至3.0(0.01)的视力。
5.5 视力表变距应用
5.5.1 变距应用一般原则
根据场地的长短,本标准两种视力表上任一行视标的设计距离均可选为检查距离。当某行视标的设计距离被选作检查距离时,该行视标的5分记录值应记为5.0,其上下各行视标的5分记录值均须用相同的校正值逐一加以校正。
5.5.2 变距应用特例
5.5.2.1 用近视力表测近视力时,可让被检者自由移动检查距离,测出其最高的5分记录值,加上按该距离查表7得到的校正值,即为其实际视力。
表7 近视力表变距校正表
5.5.2.2 近视力表按照表7右侧所列检查距离使用时,可代替远视力表,测得的5分记录值应按表7加以校正。
5.5.2.3 前述5.4.2.2条也是近视力表变距应用之例。
5.5.2.4 远视力表变距应用之例见5.4.2.1、5.4.3.1及5.4.3.2条。
5.6 视力记录
5.6.1 经本标准测得的视力用5分记录法记录, 如5.2。 可附有小数记录(置括号中),
如 5.2(1.5)。
5.6.2 5分记录与小数记录及各种分数记录的换算见表8。换算公式为:
L=5+lgV…………………………………………(5)
表8 各种视力记录换算表
5.7 视力统计
5.7.1 采用5分记录的视力可直接进行视力比较及视力平均、标准差、标准误、显著性检验等统计学处理。举例如下。
5.7.1.1 视力比较可直接用视力差数(视标行数)表示:
式中:L1、L2——视力的5分记录值。
5.7.1.2 视力平均可直接采用“算术平均法”:
式中:L——5分记录视力的平均值;
L1、L2、…Ln——视力的5分记录值;
n——测量次数。
5.7.2 所有小数记录、分数记录及视角、视标大小、设计距离等数值均不能直接采用5.7.1条的方法进行比较、统计,但可在表8查得相应5分记录值后进行比较、统计。小数记录尚可专用表9换算后统计。
表9 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
5.8 其他
视力表其他使用方法,应符合一般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温州医学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缪天荣、王勤美。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医科大学北京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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