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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发现权和披露义务与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

2010-08-19 2页 doc 50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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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发现权和披露义务与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 文章来源:法律快车 www.lawtime.cn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到法律快车提交法律咨询 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 当事人的发现权和披露义务与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近几年来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于1998年公布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开庭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6.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这条规定看似简单,却对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高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该条规定的...
当事人的发现权和披露义务与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
文章来源:法律快车 www.lawtime.cn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到法律快车提交法律咨询 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 当事人的发现权和披露义务与证据交换的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近几年来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于1998年公布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开庭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6.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这条规定看似简单,却对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高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该条规定的目标指向仅从程序效率的角度出发,把证据交换看成是减轻庭审质证工作量、优化庭审活动的辅助手段,未能昭示与当事人内在诉讼权利的联系,因而也未能从更深层意义上的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精确程序。为了尽快建立完善的民诉证据制度,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民商诉讼程序中颇具特色的发现程序中的一些合理的规则。   一、当事人的发现权与披露义务及其法哲学基础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后,至法庭正式开庭之前,各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在诉讼中掌握主动权,均可要求通过法庭全面了解对方当事人关于案件的全部情况,即所谓“发现(discovery)”权,包括占有对方有关诉讼争议焦点和事实材料的文据证据;要求对方书面或口头答复有关问题;请求勘验不动产和动产等。对方当事人必须提交在其占有、控制或支配下的所有书面文件,回答对方的质询,即所谓“披露(disclose)”义务。对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披露”义务,开庭审理时,法庭有权拒绝该方当事人提交未“披露”的证据,并可裁定其藐视法庭或者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双方在质询和答复质询过程中的质询、作证书、承认请求书均作为庭审的证据。发现程序的意义在于让当事人在正式开庭之前尽可能详尽地收集证据,全面了解和掌握对方的情况,及时揭露对方虚假的证据,防止对方在诉讼中发动突然袭击而陷入诉讼困境,同时利于法庭明辨真伪,及时、正确裁判案件。这些都体现了诉讼的平等性和对抗性的特点。   通过程序的设计来追求程序正义反映了英美法系国家以“人权”、“正义”、“自由”、“平等”、“法治”等法哲学思想为基础的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如美国当代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认为,首先要决定一种制度是否合乎正义,然后才能决定个人的道德准则及其应承担的义务。而符合“正义”的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公民具有“最大的均等自由”,“法治”是这种正义的运载体。因而民主、公正的程序及其普遍的遵守便成为国家“法治”的标志。另一位美国当代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M.Dworkin)提出的“权利论”的观点认为,个人平等的权利应当受到政府的关怀和尊重。英美法系诉讼制度便反映了上述法律思想的特征。“知道权(Rignt of Know)”或“了解权”、“知情权”,最初是作为公民的政治权利而被西方各国法律承认的。它起源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中期,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率先作为新闻自由的别名使用。后来这一名词涉及的外延逐步延伸到了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轰动全美的辛普森案件的电视直播,便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开了美国司法历史上的先河。而发现程序从法律上赋予的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广泛的知情权利(相对方即为披露义务),等于再次告诉人们:一旦你被卷入诉讼,法律即在形式上给予了你完全平等的机会,能否胜诉完全就要看你自己啦!   二、我国民诉证据交换制度完善之构想   长期以来,我国的民事诉讼是在全面继受前苏联的民事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的,实行的是“强职权主义”。1991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吸收了西方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原则,一改纠问式为辩论式,由此证据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世界历史发展的趋势来看,东西方两种文化总是在不断渗透、不断交融中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在我国社会发生深刻变革的今天,充分利用外国的法律资源,汲取其长处为我所用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司法公正兼顾效率。而要达到这个目标,就应当努力使程序真正成为正义的载体。由此而见,我国应当迅速建立科学的完善的以证据制度为核心的诉讼程序,而英美法系的发现程序与我国诉讼程序的改革所追求的公正、正义之理念是能够相容的。为此,丰富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不仅是改革之必须,而且也是可行的。   首先,要将庭前证据交换从纯技术角度摆脱出来,而将之规定为双方当事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至开庭期日前可以向法庭申请调取原告就起诉书所涉及的事实和有关争议焦点的一切证据材料,并且可以要求原告履行必要的说明义务。同理,原告在收到被告的答辩状之日起至开庭期日前可以向法庭申请调取被告就答辩状所涉及的事实和有关争议焦点的一切证据材料,并且可以要求原告履行必要的说明义务。如果被告不提供答辩状,原告也可以要求被告履行证据提交和说明的义务,但应有合理的理由。证据提交以目录和副本为形式。   其次,法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开庭之前合理的期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所谓合理期日,应以当事人有足够时间准备证据为原则。当事人互相承认的证据,开庭时无需质证。当事人的承认、说明记录均为开庭时的证据。   再次,应制定相应禁止性和惩罚性。如规定当事人不得拒绝履行证据提前披露和说明的义务;不得以未披露的证据在开庭时突然发难而陷对方当事人于不利的境况。否则,法庭可宣布该项证据当次质证无效或者禁止该项证据以后继续质证。作为补救措施,对方当事人亦可申请法庭延期审理,以便准备反驳的证据。   最后,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后,双方当事人也应按照上述规则交换证据,彻底摒弃书面审的做法。   总之,设计证据交换制度的目的,就是为双方当事人争取胜诉制造平等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加诉讼的对抗性,使法官更易于以中立者身份进行裁判。证据交换制度的效果在于,作为被告可以明白这样一个事实:我知道了你为什么告我,而且知道你打算如何告我。同样作为原告也清楚了另一个事实:我知道了你对我告你的反应,同时也知道了你打算如何应付这场官司。 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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