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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重庆_钉子户_事件的表象和本质_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置疑

2010-08-02 1页 pdf 56KB 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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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重庆_钉子户_事件的表象和本质_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置疑 科技信息 引言 在重庆发生的被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的房屋拆迁事件正值我国 《物权法》刚刚出台之际,尽管该事件经过多方协调最终得以较为妥善 地解决,但却留给了人们关于如何认真对待权利尤其是财产权的无尽 思考,引发了我们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置疑。 一、为权利而斗争 对于私有财产权,我们最基本的概念就是它是一种物质利益的取 得保障。人们为之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物质利益有关,由于利 益的获得要通过法的权利赋予,利益的争夺就变成了权利的争夺,使得 大凡一切权利都面临被侵害的危险,从争取利益的角度看,为权利而斗 争就几...
透视重庆_钉子户_事件的表象和本质_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置疑
科技信息 引言 在重庆发生的被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的房屋拆迁事件正值我国 《物权法》刚刚出台之际,尽管该事件经过多方协调最终得以较为妥善 地解决,但却留给了人们关于如何认真对待权利尤其是财产权的无尽 思考,引发了我们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置疑。 一、为权利而斗争 对于私有财产权,我们最基本的概念就是它是一种物质利益的取 得保障。人们为之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物质利益有关,由于利 益的获得要通过法的权利赋予,利益的争夺就变成了权利的争夺,使得 大凡一切权利都面临被侵害的危险,从争取利益的角度看,为权利而斗 争就几乎成了纯粹的利益计算问题,进行斗争决断时就必须衡量其收 益和损失。因为“如果把需要当作首要的东西,那么从需要方面来看,拥 有财产就好像是满足需要的一种手段。但真正的观点在于,在自由的角 度看,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 然而并不是所有人为私有财产权斗争的行为仅只为物质利益,他 们更多地是为了赢得其自由、尊严和权利等方面的精神价值。“权利是 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进步价值追求,也 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缺少的力量。仅此而言,任何权利的探寻也 都是人作为主体自我需求与满足的探寻”。从价值论上看,人的尊严、自 由和人格的维护相对于物质利益来说更是私有财产权的内在目的,更 是根本的和终极的价值。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确定 就重庆“钉子户”拆迁事件而言,很多人认为吴苹、杨武夫妇这样坚 持的最大动机就在于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我们不否认吴苹、杨武夫妇 为财产权而斗争的最直接目的是为了主张和满足自身的物质利益要 求。作为安身立命和最大财富的房产要被拆毁,主张一定的合理的利益 补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问题在于这种合理的利益补偿标准要如 何界定? 1、物质利益的补偿标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 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 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该规定采取的办法 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 的办法确定货币补偿价。通行也是比较可行的做法是由拆迁户和被拆 迁户共同选择一个评估机构,以评估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拆迁补偿的 最终数额。但被拆迁户往往对自己选择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不 满意,觉得评估价格过低难以得到合理的补偿,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因 素。首先,我国目前的拆迁补偿评估体系不够科学。房屋估价机构很难 做到完全的中立和独立,在评估过程中往往忽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且 更多地考虑房地产商的利益。有不少地方是执行政府指导价,并不是参 照周围类似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难免导致评估价格过低。其次,被拆 迁户认识存在误区。一是没有考虑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按照《房地产估 价》规定,土地使用年限是估价的一个重要因素。房地产价值主要 体现在土地使用权上,同一地段同一建筑结构同一面积的房屋,如果土 地使用年限不同,其价格会有很大差异。吴苹要求同等面积产权调换的 要求并不完全合理,因为新房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将重新计算(一般为70 年),远比原房的土地使用权余期要长。二是没有正确认识评估时点。在 开发商对房屋进行改造的事实确认后,在房地产价格节节攀升的大背 景下两个时点的价格相差甚远,而被拆迁人的心理期望是后一个时点 的价格,对前一时点的评估价格不满是必然的。重庆“钉子户”所涉房屋 的评估时点是2005年,而不是2007年。 补偿标准的确定需依赖中介机构的权威评估,而评估的科学、合 理、准确除了需要评估人员的专业水准外,更需要科学合理的评估规 范。因而,发展独立的中介机构和建立规范的评估体系是确定补偿标准 的有益之策。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吴苹夫妇在2007年4月最终的安置 中得到了远甚于2005年所确定的补偿金额,基本上满足了吴苹夫妇的 利益主张。对于吴苹夫妇的补偿与对其他的拆迁户的补偿数额是相差 甚远的,从这点考虑对其他拆迁户的补偿是不是有点不公平?有人会认 为吴苹夫妇的所得是她们对权利斗争的结果,从维护权利的积极意义 来说,确实是如此。但是,如果我们仅仅是这样认为的话,那么在今后的 所有房屋拆迁中,所有的被拆迁户都会毫无限制地效仿。这会造成事态 的不良扩大,激化社会的矛盾。个人权利应得到保护,但不能滥用个人 权利。 2、精神利益的补偿 吴苹夫妇为财产权而斗争的另一方面价值是为了主张和满足自身 的人格和自由要求。现代社会的文明发展程度使我们追求个人本位的 理念,基于人的权利的最终基础是人本身,故而我们不能低估了房屋权 利人对于财产权保护的精神需求,更不能将他们的斗争仅仅看成是满 足纯粹物欲的需要,而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只关注财产权的 利益价值,几乎忽视财产权的自由和人格价值。个体为财产权利而斗争 应该是基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价值的考虑,只是不同的主体对两者的 欲求程度有所侧重而已。但“钉子户”拆迁事件中充满了对财产权利人 精神权利方面的漠视与侵犯,在房产主人对拆迁安置还持有异议而强 制拆迁的法律程序又尚未正式启动的情况下,开发商就断然使房屋成 为“孤岛”,断水、断电、断路,没有对权利应有的实质尊重可言,体现其 财产中权利人的自由和人格早已被侵害得荡然无存。在这里,我们不得 不提及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国的《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只在部分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才能适用。但是, 我们对财产权与人身权并不存在绝对的划分,只是说以哪一方面的为 主。对于附在财产权之上的不具有独立资格的人格、尊严层面上的权利 侵害,按照法律的精神,有所损失必有所赔偿或补偿。令人悲哀的是在 这起拆迁事件的最终补偿中,人们都忽视了这方面权利受到侵害 所应得到的合理补偿,吴苹夫妇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对仍然享有所 有权的小楼所具有的自由和人格所受到的侵害,以及为此所受的精神 折磨和尊严伤害始终未被重视甚至一点未被提及。 从这个角度上来考虑,辐射到其他的房屋拆迁事件,有些房子于被 拆迁人来说有着特殊的意义,可能是一幢祖宅,也可能寄予了房主一生 中最美好的回忆,因为房子对房主而言不仅仅是“家”的承载物。在这种 情形下,进行房屋拆迁会造成房主精神上的痛苦。基于这种精神痛苦的 产生来由,我们是不是应该考虑对其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固然,精神 上的损害不能以金钱来补偿,但金钱也是目前所能达到的最好的补偿 方式。 综上所述,通过对重庆“钉子户”事件的表象和本质的分析,我们认 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应当涵盖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两方面,因为 对私有财产权的内涵不单单只有物质上的利益的保护,更重要的是保 护精神上的价值,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权利的应有内涵,也更能激励权利 人为权利而斗争,对法律产生一定的信仰。 参考文献 [1][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中国法制出版 社,2004年版,第44页. [2]蔡宝刚.《为权利而斗争的价值———以重庆“钉子户”事件为例的 法理省思》.载《法学》,2007年第6期,第16页. [3]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山东人民 出版社,1998年版,第18页. [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 版,第54页. 透视重庆“钉子户”事件的表象和本质 ———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置疑 福州大学法学院 沈荔娟 [摘 要]重庆“钉子户”的维权斗争是我国目前民众权利意识觉醒的直观体现,对于权利的追求应是权利不被滥用亦不被侵害。房 屋拆迁安置补偿是对受损权利的救济,应当从物质和精神利益两方面进行补偿。 [关键词]权利斗争 物质利益 精神利益 专题论述 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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