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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和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与于登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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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和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与于登普 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大执字第493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资和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一层0107室。 法定代表人:王悦殊。 被执行人于登普,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兴东长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东赵村。 法定代表人:于登华。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隆日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于登华。 北京资和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与于登普、北京市兴东长城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华隆日盛建材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京中信执字第27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资和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登普、北京市兴东长城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华隆日盛建材有限公司按照执行证书给付案款40672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资和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于登普、北京市兴东长城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华隆日盛建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北京资和信典当行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4)京中信执字第278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潇代理审判员刘恩水代理审判员马元凯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学 博 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zhixinganjian/11144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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