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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2017-04-03 3页 doc 7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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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1993年7月29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 2002年4月29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2002年6月17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1993年7月29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 2002年4月29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2002年6月17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快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福州市马尾设立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开发区内设台商投资区、科技园区和保税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三条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福州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开发区实行外引内联,以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兴办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出口创汇型的工业项目为主,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和第三产业。开发区可设立对外贸易企业,按国家规定,自主经营进出口贸易。   第五条国内外投资者可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和经营以下实业和业务:   (一)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二)生产性外向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   (三)科技、咨询、信息、环保企事业;   (四)交通、能源以及其他公用基础设施;   (五)商业、旅游、服务业;   (六)房地产开发业;   (七)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六条在开发区投资,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独资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兴办股份制企业;   (六)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   (七)租赁或受让开发区企业;   (八)购买开发区企业的债券或股票;   (九)购置房产;   (十)受让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十一)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   (十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七条开发区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八条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企业自主权、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九条开发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开发区管委会职权   第十条开发区管委会在辖区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行政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或报批)和管理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项目、基建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   (四)负责土地、基建工程和房地产业的管理;   (五)管理财政、税收、工商行政和物价;   (六)管理进出口业务,处理涉外经济事务;   (七)为国内外投资者、企业事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八)对用工单位实行劳动管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管理环境保护工作,防治污染;   (十)兴办、管理公益事业和公用基础设施;   (十一)管理社会治安和消防工作;   (十二)检查、监督设在开发区内市属分支机构的有关工作;   (十三)协调设在开发区内非市属分支机构(含中央、省属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四)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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