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营业收入直接转入个人账户?——会摊上大事儿的
导读:可以说90%的企业投资人都不知道,将公司的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的法律风险,下面通过小案例来分析将企业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所面临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
甲公司的股东乙将公司的营业收入1000万元直接转入个人账户,没有将公司的营业收入转入公司的账户甲公司在财务处理上仍然将1000万元的收入正常入账,且及时进行纳税申报,交纳税款对于甲公司乙股东的行为法律分析如下:
一税法上的责任
按照常理,股东乙如果不是出于避税的考虑(此处分析不考虑股东乙对于现金的要求及转移公司财产的目的),没有必要将本来归属于甲公司的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不经过公司的基本账户,直接转入到个人账上,这样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一)1000万元的货款需要交纳170万的增值税,如果企业正常登记入账,对于增值税的交纳上不存在风险
(二)在交纳企业所得税方面,1000万元也是要交纳的抛开成本要素不考虑,1000万元需要交纳1000*25%=250万的企业所得税如果甲公司对于企业所得税也正常交纳的话,对于企业所得税不存在风险
(三)股东从本应该入公司的帐的资金转到个人账上,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该行为视为对于股东个人的分红股东个人的分红应该缴纳20%的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乙股东的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为200万元因为股东乙直接将本应入公司的帐资金转到个人帐,等于股东没有缴纳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偷逃200万元的税款属于重大违法犯罪的行为
(四)对公司年度报告公示的影响(以前属于企业年检)公司本来有1000万元的现金流入,但是由于股东将本应该入公司的帐的资金转到个人名下,直接导致公司少了1000万元的现金,对于年度报告公示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刑法上的责任
(一)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本来属于公司的货币资金,在会计上归属于公司的资产
如果公司股东乙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司的货币资金1000万,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1000万金额比较大,属于严重的职务侵占行为
(二)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股东乙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若将1000万元的货款挪作他用,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由于1000万金额较大,属于严重的挪用资金的行为
三民事上的责任
(一)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属于公司的资产,假如企业的组织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话,直接后果可能出现企业与个人财产的混同,当对外需要承担责任时,可能会导致无限连带责任,带来重大的法律风险假如企业的组织形式为公司的话,抽走1000万元的股东需要将1000万元返还公司,在1000万元以内承担责任
(二)客户将1000万元没有经过公司基本账号直接打到股东乙的账上,说明客户并没有与公司结清债权债务关系在民法的角度上讲,客户转给股东乙一笔钱,但是公司与客户1000万元的债权债务仍然存在,对于客户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客户不经过公司基本账号打到个人账上风险大,客户采取这张
的可能性偏小
四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一)代发工资
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
#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该条款说明,公司如果将资金打给个人帐,也就是日常所说的公对私,若转账金额达到一定的额度,要向银行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且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若给股东乙转账1000万是比较困难的如果转账金额在5万元以下,可以直接转账给个人但是1000万如此大的金额,在操作上比较困难
2.第四十二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第六十二条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
,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
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银行对于公司的账号会进行监管,防止公司帐外帐的存在若公司违反规定对外转账,将面临法律风险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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