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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2017)

2017-08-09 4页 doc 7KB 6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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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2017)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2017)   积极推进积分落户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申请落户。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2017)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2017)   积极推进积分落户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申请落户。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为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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