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浙江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下面为您整理的是最新浙江生育保险报销标准,仅供参考。
第十六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实施计划生育的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一)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1.早期妊娠门诊流产(含药物流产)200元;
2.早期妊娠住院流产1000元;
3.中期妊娠住院引产1500元;
4.正常分娩2000元;
5.手术助产(器械助产、侧切助产)2500元;
6.剖宫产4000元。
7.宫外怀孕手术4500元。
(二)职工施行...
浙江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下面为您整理的是最新浙江生育保险报销标准,仅供参考。
第十六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实施
生育的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一)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1.早期妊娠门诊流产(含药物流产)200元;
2.早期妊娠住院流产1000元;
3.中期妊娠住院引产1500元;
4.正常分娩2000元;
5.手术助产(器械助产、侧切助产)2500元;
6.剖宫产4000元。
7.宫外怀孕手术4500元。
(二)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中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1.放置节育环70元;
2.取出节育环70元;
3.取残环嵌顿环50元;
4.皮下埋植术130元;
5.取出皮下埋植术70元;
6.输卵管结扎术260元;
7.输精管结扎术170元;
8.输卵管吻合术2100元;
9.输精管吻合术1100元。
第十七条女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为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职工应在产后或术后三个月内向统筹地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下列
:
(一)本人身份证;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女职工用人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证明或女职工生育管理地所在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再生育条件需实施复通手术的批准证明;
(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生育医学等证明;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
(或聘用合同)文本。
职工所在单位或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单位介绍信或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生育保险报销相关知识:生育保险报销期限
1、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2、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4、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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