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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请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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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请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请假规定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完成紧急任务,经领导安排加班加点的,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单位可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二)年休假   1、休假天数:   工...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规定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完成紧急任务,经领导安排加班加点的,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单位可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二)年休假   1、休假天数: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个工作日。   2、休假原则:   (1)工作年限满5年、10年、20年的,分别从当年起开始按规定时间休假。年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应对本单位职工的年休假做好安排;对每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尽可能在当年内安排年休,个别确属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年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将其假期移至下年使用;对未休假者,不得以经济和物质形式予以补偿。   (3)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安排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几次安排。   (4)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后到年底的时间内,请并事假分别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凡组织安排疗养的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数。   (6)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两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间外出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相关规定   (一)办理时间:每月15日——25日   (二)政策依据:   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九届人大第三十一次会2002年9月26日修订通过)、川人发〔2003〕33号、绵人发〔2003〕12号。   2.高原高寒地区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国办发〔1982〕32号、劳人险局〔1984〕4号、川人发〔2003〕67号。   3.省部级劳模及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一等功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成果奖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川劳人险〔1984〕64号、川人退〔1999〕9号、川府发〔1984〕62号。   4.从事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30年的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国发〔1987〕162号、绵人退〔1994〕18号、绵人退〔1999〕14号。   (三)申报:   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需:《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请示;独生子女证遗失的需独生子女调查表原件及复印件。   2.曾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原、高寒地区工作过10年以上的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需:高原、高寒地区市(地、州)人事部门或军队师以上机关政治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人事档案及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3.符合川劳人险〔1984〕64号和川府发〔1984〕62号文的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需: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证的原件、复印件及享受相关待遇的文件、单位请示。   4.中教师教龄满30年的教师退休提高退休费比例需:教师资格证书、人事档案、单位请示。   (四)办理程序:   1.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   2.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领导复审。   4.报经市人事局领导审批。   5.人事局发文,单位在10个工作日后领取批复。   连续工龄的认定   (一)办理时间:每月25日——30日   (二)申报材料:人事档案、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请示。   (三)办理程序:   1.个人向单位提出书面请示。   2.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请示。   3.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4.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科务会讨论复审。   5.报经市人事局领导审批。   6.市人事局发文。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抚恤、丧葬、遗属供养   (一)办理时间:每月15日——25日   (二)申报材料:单位请示、死亡证明、工资档案。   (三)办理程序:   1.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领导复审。   3.报经市人事局领导审批。   4.人事局发文,单位在10个工作日后到工资科领取批复。 更多请假规定文章推荐参考: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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