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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身份证新规定全文

2017-04-27 3页 doc 7KB 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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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身份证新规定全文2016年身份证新规定全文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上周,公安部、中央综治办等8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以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公告明确,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上周,公...
2016年身份证新规定全文
2016年身份证新全文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上周,公安部、中央综治办等8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以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公告明确,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上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清理需要开具证明的事项,坚持从源头上治理,解决群众办事难问。意见明确,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公安部负责人示,此次改进和规范不仅要解决公安派出所“开不开”的问题,更要解决“要不要开”“由谁开”“怎么开”的问题。具体措施可以概括为“三个明确”:一是明确法定身份证件的证明作用;二是明确主管部门的核查责任;三是明确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范围,对现实生活中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的9类主要情形作了明确和规范。   上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未来五年,公众将在多个领域享受到中医药特色服务,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发展迈上新台阶。规划指出,开展中医特色健康管理,以慢性病管理为重点,以治未病理念为核心,探索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为一体的中医健康保障模式,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中医药养生保健、治未病保险产品。规划还要求所有二级以上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不同形式的合作,助力养老事业发展。   【解读】   《公告》共十条,对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情况作了详细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公告》的出台旨在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公告》指出,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公告》要求,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公告》强调,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全文如下: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为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四、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五、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七、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八、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九、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十、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更多相关文章推荐: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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