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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商人经商途中的盗贼侵扰情形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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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商人经商途中的盗贼侵扰情形论述明清商人经商途中的盗贼侵扰情形论述     明代中期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日渐活跃,运河航运业也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繁盛局面。无论是短途的镇市赶集,还是长距离的大宗货物贩运,舟船都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交通运输工具。为了追逐什一之利,水路行舟的经商者不但面临着风波覆舟的危险,还时时遭受以杀人劫货为业的盗贼的侵扰。经商途中商人们所遭遇到的种种盗贼劫骗的危险,在明清时代出版的商书中也多有记述①。商业类书中所包含的有关明清社会生活的丰富内容,也吸引着学界的关注,学者们从交通史、商品流通、商业史、知识与文化传承等角度,以明清商书...
明清商人经商途中的盗贼侵扰情形论述
明清商人经商途中的盗贼侵扰情形论述     明代中期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日渐活跃,运河航运业也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繁盛局面。无论是短途的镇市赶集,还是长距离的大宗货物贩运,舟船都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交通运输工具。为了追逐什一之利,水路行舟的经商者不但面临着风波覆舟的危险,还时时遭受以杀人劫货为业的盗贼的侵扰。经商途中商人们所遭遇到的种种盗贼劫骗的危险,在明清时代出版的商书中也多有记述①。商业类书中所包含的有关明清社会生活的丰富内容,也吸引着学界的关注,学者们从交通史、商品流通、商业史、知识与文化传承等角度,以明清商书为基础分别展开论述,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对于商书中屡屡提及的有关经商者在旅途中所遭遇的种种盗贼劫骗偷抢等社会现象,因为记载相对较少的缘故,没有引起学界的注意,至今仍少有专论。   本文拟以明清商书中关于江河湖泊盗贼活动的零星记载为背景,参照明清其他文献,试对明清商人经商途中所经历的盗贼侵扰的情形作一论述。   一、明清商书中对经商者行舟途中避盗情形的规诫   有关商人经商行舟途中遭遇盗贼劫骗的记述,虽然在商书中只占到很小的比例,却是商人经商知识储备中的重要内容。明清出版的商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经商者提出规诫:   (一)对沿途的盗贼活动情况加以标识路途中是否有盗贼活动,是商人们出行时必须要首先了解清楚的。若经行路段劫案多发,盗贼活动猖獗,经商者的舟船往往会绕道而行。若经行路段治安良好,则经商者自然可以放心经过,从而节省了旅行的时间和费用。   因此商书中对于路途中有无盗贼活动的情况记录颇多,如《天下水陆路程》云:“仪真闸通上江运舡,五坝过客货,须邻大江,昼夜无盗。”   《士商类要》在介绍从苏州至芜湖的水路时,特别指出经由东坝至芜湖,路途既近便,又可以避开长江盗贼截杀的凶险:“如避长江而走芜湖者,此路近便无盗,但冬月水干,盘剥多费事耳。”在出版时间较早的路程图引类商书中,往往对沿路行船中有无盗贼的情况加以标识。   但是稍后的多数商书中叙述极为简略。究其原因,商书作者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或者道听途说得来的零星记载很难对实际情况作出普遍反映,不能给商人在途中规避危险提供全面参考,所以在稍后出版的商书中有关某地有无盗贼活动的记录就逐渐消失了。   (二)慎雇船户船户又称为舟子、舵公,他们一般以驾船为生,受雇于来往商客,赚些微薄的赁资。因为收入较低,生活艰苦,往往发生船户谋害商客的事件,所以明清商书里也经常提醒经商者外出经商时要慎雇船户。《士商类要》有“船脚总论”一节,专论雇船只时的各种注意事项,讲到商户如何通过对船只细节的观察判断船户秉性,“如新下水,新修捻,件物家伙不齐整,或齐整家伙,与船大小不相对,乃借来之物。及邋遢旧船,失于油洗,人事猥衰,必是少债船也。其看船之法,须是估梁头,算仓口,看灰缝干湿,观家伙齐整,方可成交”。商书作者似乎对于船户的印象普遍较差,认为船户十有六七都是奸恶之徒,“船家乃暗贼,往来介意提防”。当然,商书中也有船户良善的,如《天下路程图引》记载:“杭州至镇江路七站,水皆干,古称平江,盖自有来矣。船户和柔,官塘河岸拽牵可穿鞋袜。”   尽管商书提醒商人要对船户保持警惕,但是商人出行必须要雇船只,所以商书作者建议商人一方面要对船户加以防范,另一方面也要体恤船户,不能在船钱上任意刻扣。   (三)慎择泊船地点和时间关于泊船地点和时间的选择,商书大体上从三个方面提醒经商者注意,一是不能泊靠荒郊野地,二是夜晚泊船应当谨慎,三是凶荒年份应当防盗贼。“凡行船,宜早湾泊口岸,切不可图快夜行。”   《天下路程图引》云:“(杭州至镇江路七站)人烟稠密,是处可泊,帷滥溪小路,由塘栖至平望,人家少而水荡多,荒年勿往,早晚勿行。”所谓“荒年”,是指地方州县因水旱灾害、庄稼歉收而发生饥荒的年份。这时,受饥寒所迫,更多的人铤而走险,拦路截抢,所以商书作者提醒经商者尤其要在凶荒年份注意防盗。   (四)慎露财如《商贾一览醒迷》云:“逢人不令露帛。乘船登岸,宿店野行,所配财帛,切宜谨密收藏。应用盘缠,少留在外。若不仔细,露帛被人瞧见,致起歹心,丧命倾财,殆由于此。”《士商类要》云:“若搭人载小船,不可出头露面,尤恐船夫相识,认是买货客人。”在这则中,商书撰者甚至要求经商者要尽量地掩盖住自己的商人身份,以免使人生歹意,谋钱财。   (五)慎选旅伴明清时代,商人外出经商,最忌孤身一人,遇事时既缺乏照应,又往往容易被歹人觊觎。   同时,选择旅伴也需要慎之又慎,不然就会轻则受骗,重则失财殒命。正如《士商类要》所说:“凡出外要择的伴,庶几有辅。若路逢非熟识之人,同舟同宿,未必他心似我,一切贵细之物,务宜谨慎防护,夜恐盗而昼恐拐也。”   《杜骗新书》中也有“成锭假银换真银”的故事,而经商者在路途中因为结交和搭载陌生人而被劫的事例在明清文献中更是屡见不鲜。   随着商品流通的发展和商人外出经商活动的频繁,商人经商所遭遇的各种人为因素也日益复杂,明代中后期的商书中对经商者在内河行船途中规避盗贼劫骗的种种规诫也适时地作了,给经商者提供了很好的出行参考。但是,这些内容部分得自于作者的亲身经历,部分得自于口耳相传的故事,受到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未免流于僵化,失之片面和简略。实际上,明清时代商人在内河行船遭遇骗、盗、劫等凶险事件是一幅社会活动图景,明清时期其他文献中对此方面的情形也多有记载,它们是对明清商书中所述内容的更为具体的补充。   二、明清其他文献中对经商者行舟途中遇盗情形的记载   在资金汇兑业务很不发达的明清时代,商人外出经商往往必须随身携带数目不菲的银钱货物孤身在江湖上行走,因而容易成为图谋不轨者觊觎的对象②。对于这些觊觎者而言,为了获得商人的财物,他们处心积虑,采用各种办法进行攫取和劫夺。其种种手段,不一而足。以下将明清时代商人经商行舟途中所遇到的骗、窃、讹诈、盗劫等各种情形作一分别论述:   (一)阻塞河道、乘机哄抢在商船穿梭来往的河道,沿岸居民选择在窄浅的地段将砖石抛于河中,使船只经行时搁浅,沿岸居民则乘机向商人讹诈财物,或者上船哄抢财货,如道光《江阴县志》转述了明代中期时江阴县的情况:“黄志有云,沿江居民遇客船滞阁则啸其党剽掠之,并其船剖分之。月城居民深夜运土塞河,客过则舟胶,乃倩以分剥,因攫夺其货物。”这种利用阻塞水道以便乘势抢劫的行为,在地方志的编纂者看来,是因为该地教化未行、人心贪利所致,故而将之归结于地方风俗之未淳。清律中规定了“白昼抢夺”的惩处办法,却对人为的阻塞水道、故意拦劫行船的行为没有明确处罚办法,这使地方官在应对此类劫案时增加了按自己的意志量刑的权重。   若没有特殊的因素(如会匪)影响,地方官员更倾向于用教化而不是剿捕的方式加以解决。江阴的地方官员认为这种哄抢行为属于地方上的一种特殊风俗民情,可以采用设立自新所等教化民众的方式来移风易俗,以便为商旅行舟提供安全通畅的水道,为地方创造安定的社会秩序。   (二)闷香迷客、老鸦讹商。经商者水路行舟时遭逢的凶险,有时是在懵懂不觉中就落入劫盗者的瓮毂之中,任人摆布却又无可奈何,如闷香迷客,即是如此。闷香是一种熏人能使之昏迷的香,《坚瓠集》云:“五行各有利用,而水更能辟邪,如人出行,舟行及旅店中夜卧,贮清水一盂,则闷香无效。”   雍正年间(1723年~1735年)户部右侍郎景日昣在奏折中称:“又闻南方水程之上有一种船贼,驾艇揽载,诱致行旅。或孤单,或三五伴,一入其舱,总隶冥录。暗投蒙汗药于茶饭中,入咽辄晕,遂勒项毙之,而掷之于深渊,名曰闷香船。”   可见闷香迷客不仅在雍正年间仍很活跃,而且作案手段异常残忍,身罹其祸的商客往往难以幸免。   明代后期,商旅行舟中又会遇到另外一种讹诈性的勒索,即扬州水老鸦。“水老鸦者,扬1中,久不出。其一与索命,行旅亦爽然自失,不得不多与金帛求息。然跳水者伏行水中已在二三十里外登岸矣。”   水老鸦利用出门在外的商客害怕摊上官司的心理,设局诱骗客商。而客商为了息事宁人,也不去深究事实真相,只能拿钱消灾。   (三)假扮客商、乔装劫财为了避开官府的追剿,也为了使商客疏于防范,劫盗者也狡计百出,往往将自身乔装为商客,以便于乘机行劫。成书于天启年间(1621年~1627年)的《南京都察院志》记载江防“巡约十八则”,其中一条也谈到了明后期长江劫盗的特点,“以一二人妆为客商,或扮为差,使先登船内。三四人为驾船水手,招呼本船便带人货。伙内又将一二人投落饭店安歇,窥有行商财帛,哄诱其人一同附搭。人货上船,开行江上。先以善言蛊惑,或赌钱、或赛牌,遂将药酒迷昏绑缚,黑夜丢弃孤洲,甚之抛投下水,以灭其迹。或有得财数多,弃原船而逃陆者”。从该段材料可以看出,劫商团伙的内部已经有了相当严密的分工,装扮成客商或者公差,意在解除搭船商人的戒心。且有专门揽客者,到客店去拉拢客商,将其哄骗上船,然后乘机劫财。   (四)横截津路、杀人越货商客搭乘舟船出行,遇到上述几种情形虽危险重重,但仍有失财而保命的机会。然而,若路遇那些明火执仗、公然行劫而又人数众多的劫匪,商人们不但财物尽失,而且性命也难保全。鄱阳湖位于江西境内,是客商南北往来的重要通道,湖中不但盗贼活动猖獗,而且手段极其残忍:“湖有三山、四山,屹立波涛中,为盗出没薮。他盗志在取财,湖中盗则必杀人,谓不杀人则有失主,赃易败。而李再豪者,所杀尤多。”   这是清代康熙初年的情况,与商书中所记大致相同。   太湖及其支脉水域的盗贼也是异常凶恶,如明末盗贼“劫太湖贾客,皆白昼阴伏渔舟中,客舟至,则撒网以包之。其波荡入波涛中,不知几十百人”。人数多、声势大是此类劫盗者共同的特点,目的在于未劫之前首先从气势上夺去商客的魂魄,使他们乖乖就范;既劫之后又能从容撤去,而此时商客则往往惊魂未定,无暇叫喊报官。   (五)兵为盗党,商客失怙为了尽可能地避免盗贼焚劫的危险,商人们除了自己小心谨慎之外,还时时依赖沿途兵防塘汛的保护。明清两朝的官府,一般都在地势险要或者人烟较为荒凉、盗案多发的江河湖泊沿岸设有巡检与守汛,以镇守地方、拱卫行旅。因而舟船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在夜间停船时,也往往选择在有塘汛驻兵的地方附近抛锚。但是,驻防塘汛的官兵若与盗贼猫鼠同穴、相互勾结、沆瀣一气的话,那么过往商客却是连这点保护的屏障也不能依赖了。据《南京都察院志》云:“江洋贼船,多与商船杂行,先时尾跟,伺夜劫掠,此其故习。往时革多桨沙船渔船,及禁商船不许夜行。商船停住,谕于人烟辏集及兵船湾泊去处,谓可恃以无恐。然狡黠之兵偷闲上岸,江多弛惫。甚则兵与盗通,又甚则兵自为盗,及又假名盘诘,卖放真盗。邀劫行商,索财肆横,莫可究诘。”   有时,是沿岸商铺的经纪与盗贼、守兵串通一气,共同行劫:“又有一等违禁双桅沙船,交通积年埠头经纪,揽装客货,至于夜深僻地,或勾引贼船,或谋杀商命,甚至夹带硝磺等物出海通夷,不可不慎。究其所自,皆由不肖营官受其常例,任伊出没,实为厉阶。”   更有一种情形,营汛官兵不但对盗贼劫掠包庇纵容,而且直接充当盗贼的眼线,为盗贼通风报信,使盗贼知道何时有船停泊,以便于他们劫掠。海螺牛角本来是营汛守兵互通声气的用具,却被用来向劫盗者传递信息。通过螺角的声调变换,示出停泊货船装载财物的多少、人员配备、有无防备等各种不同的信息,这种完备的暗号传递方式也说明了该地区守兵与盗贼相互勾结由来已久。   (六)商客的自救商书的规诫既不能面面俱到,旅途中盗贼劫掠的凶险又千百不同。商人们在实际经商过程中也摸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盗窃的方法。清代人王椷就记述了一位徽商刻绘乌龙以防止舟子盗窃,比《士商类要》所说的“预用纸雕灰印”的方法又复杂高明了很多。又明代人记述,货船在夜晚停泊的时候,总是要离岸数尺,以防窃盗上船偷窃。若是遭遇持械抢劫的凶狠劫匪,一些商人会拉上几个经商的同仁,结伴而行,以壮声势,吓退盗贼。   明清文献中有关商人在行舟经商途中遭遇凶险的记载,可以补充明清商书中相关部分记述过于简略的不足,使我们对明清时期商人经商所付出的艰辛有了更加具体而微的认识。当然,商人在乘舟行商的途中,遭遇的危险并非只来自劫杀或者窃骗,有时候,江湖变幻莫测的风浪、沿途官员巡兵的敲诈勒索也会给他们带来很大的麻烦。而商人应对盗贼的措施,也不局限于以上几点。在实际行商途中,商人们往往也能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商书中的规诫或者口耳相传的经验作出某些具体的调整。   三、影响明清商人运河行舟安全诸因素分析   明清商书中在论述水路多盗的原因时,主要归之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区位因素,即湖泊、大江等处的荒僻地段易于潜藏匪类;其二是社会因素,即发生灾荒的年份,盗贼活动也较为猖獗。就实际情况而言,除了这两方面的因素之外,商业经济的发展、塘汛防御的弊病等,都是明清时期水路劫盗难以根绝的重要原因。   (一)商人经商对舟船的依赖   商业的发展和从事经商事业人数的增多推动了民间造船业的发展和舟船的普及,而舟船所提供的出行便利及在运输货物上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使商人对于舟船有着很深的依赖,凡是能够通舟船的地方,他们往往都会舍陆行而乘舟船。明代的士大夫赵维寰经常奔走于南北各地,他曾经比较走陆路与水路之优劣,最后得出结论是走水路比陆路要方便:“夫盗贼之虞,则水陆一也。陆路之苦,且勿论骡轿顿憾,及饭钱腾涌。只行李上下骡背,一日定有四次,其能堪乎?余往来南北,以性躁急,不尽从水。然再三熟筹,毕竟水道为便,识之以告来者。”   对于从事于商品转输贩运的商人来说,赵维寰的观点也道出了他们在选择出行方式上的考虑。明清时期,舟船是商人在出行时首选的交通工具,特别是在商品经济活跃而又河湖纵横、水网密布的南方地区,商人对舟船更是依赖。这是明清时期水路针对过往客商的劫盗事件多有发生的重要背景和客观因素之一。   (二)商业经济发展刺激了针对商客的劫盗案件的频发   明清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从事经商事业者人数增多,推动了民间造船业的发展。而造船业的发展又使舟船日益普及,便利了商品运输和商人流动,也为盗贼拦路劫财提供了机会。   生活于康熙年间(1662年~1722年)的景星杓在他的笔记体小说《山斋客谭》中讲述了一个盗贼故事,该盗贼专门劫杀来往客舟,每夜必杀数人,数十年间所杀商客近万人③。在这个令人瞠目的数字背后,隐藏的是明清商品经济大发展带来了商业流通的发达和经商者数量众多的实质。   商船丛集的地区,也往往是盗贼活动较为频繁的地方。如明代江防中的扬州营,管辖着长江下游的一段水域,该地“乃陵寝之门户,漕粮之咽喉。南北通衢,商贾辏集。素负繁华虚名,奸宄易发,强盗每垂涎于兹”。相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商人仍是较为富裕的社会群体,商贾聚集而官方管理又相对薄弱的水面就成为劫盗者眼中的利薮。   (三)水域地形的复杂容易潜匿奸盗   无论是在内河还是海洋,水面历来是官府控制和管理比较薄弱的地方。江河湖泊往往跨州过县,州县交界地带也是盗贼滋生的巢穴。如在北方“东平安山左右乃盗贼渊薮,客舟屡遭劫掠。武德亦多盗之地,以北直、河南三界往来,易于窜匿”。然而,无论地处南北、无论水域大小,水流汇集的交界地方都号称难治。清朝政府就曾尝试将地处两省交界处的太湖的防御力量统一起来,于康熙四年(1665年)设立太湖营,分辖浙江、江南两处水域。道光十三年(1833年)两江总督陶澍抱怨说:“洪泽湖地方为江南、安徽两省交界。江南系河标中、右两营及漕标淮安城守营汛地,安徽系泗州营管辖。该湖收纳汝、颍、淮、沘、涡、淝、雒、泗、睢、浍,大小十数水,周回五六百里,水面宽阔,四通八达。庐、凤、颍、泗、徐、淮各处棍徒,以及山东之沂、郯、滕、曹、单等处回匪往来其间,为逋逃薮。”   兵汛分防,事权不一,使这些水流四达之地既是商船鳞集的交通要道,又是劫案频发的盗薮。   有些水域虽然不是州县交界地区,但是地方荒凉僻远,有时商船夜行至此湾泊,给了盗匪可乘之机。绰墩湖是江苏昆山县境内的一个小湖泊,地方荒僻,行舟被劫时有发生。明末清初人孙永祚《泊雨绰墩湖》一诗云:“绰墩1人,风雨孤舟何处住。咯上行人怕昏黑,暴客纵横劫商客。渡头昨夜满腥风,官长差人捕不得。吁嗟出门多畏途,风波贼盗无时无。安得龚君满州县,佩刀带剑皆农夫。”   除了交界难治、荒野诲盗,商船遭劫在区位上的另一个因素是地瘠民贫。有些濒临江湖的地区,百姓穷困,即使丰收年份,土中出产也不足以敷衍生计,造成民众相率为盗。   综上而言,水域空间特殊的地理环境因素给盗贼劫掠提供了滋生的温床。但是,并不能由此将它看作盗贼多发的充分条件。因为,若是江河湖泊沿岸地区人民衣食无忧,社会矛盾缓和,地方兵汛又能勤于职守,水域地理形势的复杂造成的控制薄弱问题将会有效缓解。   (四)灾荒与季节性因素及其对劫盗案件多发的影响   运河沿线各地水网纵横,容易发生水灾。   一旦灾害来临,庐舍漂没,庄稼颗粒无收,农村中本来就已脆弱的家庭经济立即陷入解体,灾民面临着饥荒的威胁。为了得到尺布以蔽体挡寒、斗粟以苟延续命,灾民铤而走险,加入劫掠过往商船的行列。清人有云:“夫人一日不再食则饥,饥则为饿殍,试之盗劫,则不免于横尸。夫民岂乐为横尸哉?饥驱之也。”   指出了饥荒之年多盗贼的根本原因。   因为水灾多发生于春夏之交雨水充沛的时候,所以季节性因素在考察盗贼活动猖獗与否时也值得注意。万历年间(1573年~1620年),太湖地区发生灾荒,殷应采盗贼团伙“以五月乘夏水操轻舟十余艘,往来茭渎、沙塘港之间”。又如雍正五年(1727年)七月,署理湖北总督傅敏上奏称:“今年五六月间,因雨水过多,米价未平,当有湖南之安乡、龙阳等处奸徒乘机抢劫行舟。”   但是,也有官员奏称秋季是商船劫案多发的时候,之所以该地秋收之后盗贼劫掠更甚,是因为此时众多商人在秋收之后收购粮食,并装船运往异地贩卖,商人的活跃使针对商人的劫盗案件增多。   而冬季则因为天寒地冻,此时的穷民为衣食饥寒所迫,多从事盗贼劫掠的活动。由上可见,虽然具体情形不同,但是季节性因素在商船劫掠案件多发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五)兵汛防守中的推诿与渎职   为了加强对江河湖泊等易于容藏奸宄之处的管理,明清官府都在江河湖泊沿岸地方设营立汛,分兵驻守,很大程度上震慑了心怀不轨者的劫财图谋,有利于保障行旅的安全。但是,明清营汛防守体系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又影响了其控御效能的发挥,给盗贼以可乘之机。   首先是衍生的弊端。明清的营防塘汛都是分营管辖,划界防御,水陆互不统属。这导致了当发生盗案时,各守营或塘汛互相推诿,或者彼处发生盗案,因为不在自己辖区之内而坐视不救。乾隆初年江苏巡抚陈大受就建议在太湖设立副将,打破疆域界限,统辖太湖全营,以革除推诿的弊端。   其次是防兵的渎职。塘汛防兵地位低下,兵俸微薄,因而防兵往往通过其他途径来维持生计。水路上的营防塘汛原本是为消弭盗贼、保护行旅者而设,却因为种种原因滋生了诸多弊端。这不但削弱了兵汛防护地方的能力,也使盗贼在利用有利地理因素而对商船进行劫掠时更加有恃无恐。   (六)其他因素   明清时期针对在内地江河湖泊上过往商船的劫掠,除了上述经济、灾荒、地理环境、兵汛渎职等因素影响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因素。   第一,游民问题。所谓游民,既指本地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的闲民,又指来自外地而居无定所、游移四方的流民。随着人口激增、土地兼并加剧及商业的发展,游民的存在对以里甲和保甲为社会控制基础的明清统治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地方势族也利用游民从事违法活动,游民与窝主相互结合成了一个通过劫抢来谋取财物的利益共同体。户册上无名姓,乡里间无田土的游民使官府无从缉捕,这是当地居民充当窝主,利用流民劫掠的重要原因。   第二,船户贪走捷径。康熙中叶江苏巡抚汤斌称:“苏郡为南北通衢,商贾往来如织。又素称泽国,河港繁多,经商贸易之人,皆赖舟楫以利攸行。应由官塘大河而走,晓行夜泊,以保无虞。且沿塘各处巡船汛兵,联络防守,稍有警息,亦可呼应追捕。乃有无知船户,或贪捷径,或图赶路,每每竟由荒僻冒险夜行,以致盗贼乘机窃发莫能救援。”另有一种情况是商人为逃避关卡收税、走荒僻水路而被劫的情况。商人雇船只,必须通过正规开设于埠头的平行,官府对此一再强调。但总有商人为贪图雇资便宜而误上贼船。因此,商书中一再提醒商人要通过平行雇船,并且不可对船户过于悭吝。   第三,违反禁夜航限令。商人们往往起早摸黑,昼行夜走,奔波在旅途中。雍正二年(1724年)鸿胪寺少卿葛继孔奏称:“盗案大抵于河道内行劫者居多。夫从来河道船只,夜行原所禁止,奈江浙差务繁多,遇夜势难停泊……加以各路客商云集,赶程心急,或所载系水鲜时物,不可越宿,更临年趁节,恐贸易失时。……”   为了赶时间,突破了官府禁止夜行的限令也是造成内河劫盗发生的因素。   综上所言,明清时期运河沿线商人行舟遭劫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商行舟者的相应增多,是劫案多发的社会背景。受一时一地社会治安情势的差异及地理环境复杂程度的不同,劫盗案件发生的频率也因之在各地迥异。   结 语   商人在运河水路上行舟遭遇劫、窃等江湖凶险,并不是明清时代独有的现象。在明代以前的历朝历代,同类现象都有发生。但是,明清时代却是商人行舟遭遇劫窃等凶险情况见诸载籍最多的时期,这与流传于世的明清文献相对较为丰富有一定关系。然而,更重要的原因是随着明代中期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经商人数日益增多,内河运输以其运行便捷、价格低廉而受到青睐,内河水道日渐喧嚣,因而针对内河商人财货的犯罪活动因为有利可图而大大增加了。   明清商书对于商人行舟途中可能遭遇的凶险从多个方面提出规诫,给予商人以有益的参考,却又失之于简略。劫掠商财者的方式和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诸如上述阻塞河道、使用迷药、勾结汛兵与牙行经纪、假扮客商等等,使商人往往防不胜防。而影响劫案发生的因素又受到地域经济发展状况、灾荒、地理环境、驻防汛兵尽职程度等地理与社会状况的影响。因而,面对如此情况复杂而多变的内河劫掠,明清商书又难掩其介绍商人行舟遇险时内容的贫乏和对商人提出规诫时的无力。   通过对明清时期商人运河行舟过程中遭遇的各种劫窃凶险的研究可以看到,明清运河的盗贼劫掠自明代中期以后日渐活跃,商人既有风波覆舟之忧,更有盗贼劫财之患。而对于官府来说,管理上的重陆轻水,又使盗贼的劫掠难以根治,反而是愈演愈烈。明末的江南、清末的长江中下游一带,都是盗贼和会党异常活跃的地区。商人却步、商路梗阻,乃至于社会秩序的混乱,都与此紧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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