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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州晚育女职工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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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州晚育女职工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2015扬州晚育女职工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   记者昨从有关部门获悉,我市日前正式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自2015年1月3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前发生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2014年10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发生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费   从今年1月31日起,扬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
2015扬州晚育女职工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
2015扬州晚育女职工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   记者昨从有关部门获悉,我市日前正式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自2015年1月3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前发生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2014年10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发生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费   从今年1月31日起,扬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晚育女职工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   新政规定,职工分娩、流产、引产、实施生育手术时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时,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但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也就是说,妻子未就业,可享受丈夫单位的生育医疗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新政规定,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这一条是指凡符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晚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即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可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记者古月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正常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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