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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政策

2017-05-12 2页 doc 6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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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政策二套房政策   2010年4月国务院《国十条》规定: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暂停三套房贷。   二套房政策——认定标准   2010年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布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
二套房政策
二套房政策   2010年4月国务院《国十条》规定: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暂停三套房贷。   二套房政策——认定   2010年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布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中确定了二套房认定标准: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查询,并出具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二套房政策——现行政策   有市场传言称,二套房贷款政策或进行调整,首付比例将从6成上调至7成,而利率也将由1.1倍上调至1.3倍。但是各个银行示并未接到通知,二套房贷款政策仍按照“二套房贷款首付6成以及1.1倍的利率政策”执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一、贷款对象   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   二、贷款条件   1) 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   5) 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6) 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7) 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   8) 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9) 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10) 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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