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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体检与社保

2017-06-01 1页 doc 5KB 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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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体检与社保入职体检与社保 入职前的体检 入职前的体检非常重要,很多企业对此并不重视,有些企业也许是为了节省体检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招聘了有疾病的职工,将会给单位带来巨大的损失。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也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如果招聘了患有疾病的职工,在规定的医疗...
入职体检与社保
入职体检与社保 入职前的体检 入职前的体检非常重要,很多企业对此并不重视,有些企业也许是为了节省体检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招聘了有疾病的职工,将会给单位带来巨大的损失。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而《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也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如果招聘了患有疾病的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相应的待遇,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 《职业病防治法》第49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5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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