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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

2017-04-07 2页 doc 5KB 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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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
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注: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保险要遵循的原则   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个原则: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   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10、集中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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