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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丝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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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丝印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丝印 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丝印厂。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男。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丝印厂(以下简称××丝印厂)与被上诉人罗某某因事实劳动关系纠纷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2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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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丝印 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丝印厂。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男。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丝印厂(以下简称××丝印厂)与被上诉人罗某某因事实劳动关系纠纷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2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问题是两个,一是××丝印厂应否支付罗某某2009年1月20日至3月22日期间的停工工资1390元,二是××丝印厂应否支付罗某某2008年3月以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对于第一个问题,本院认为,××丝印厂提交的证据显示,其通知春节期间门卫轮流放假二个月停薪留职,可以认定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予以放假,此情形明显属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的停工,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停工工资,故××丝印厂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于第二个问题,本院认为,××丝印厂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发放的工资达到或超过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故应当采信罗某某的主张,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足,原审法院关于此事项的处理是正确的。此外,××丝印厂主张只应支付罗某某2008年3月至2009年1月加班工资差额13756.8元,本院认为,因仲裁裁决××丝印厂支付罗某某该项加班工资的数额为16127.04元,仲裁裁决后,××丝印厂未对该事项起诉,视为其接受,原审法院依照仲裁裁决的数额予以处理是正确的,××丝印厂此项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丝印厂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丝印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安 明 审判员 何 伟 云 审判员 庄 新 元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巍(兼) 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01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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