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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7-08 1页 doc 24KB 5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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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199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庭与执行庭如何分工的问题,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已正式下发文件(法发[1996)12号)。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发后,一些法院就上述两个文件的关系问题向我院提出询问。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经教育,行...
高法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199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庭与执行庭如何分工的问题,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已正式下发文件(法发[1996)12号)。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发后,一些法院就上述两个文件的关系问题向我院提出询问。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经教育,行政行为相对人自动履行的,即可结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行政审判庭移送执行庭办理。 二、对于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必须认真进行审查,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坚决防止和杜绝违法失职现象的发生。因不审查或不认真审查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违法问题,侵犯相对人实体合法权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并向申请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1998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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