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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问答

2010-05-27 20页 doc 152KB 5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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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问答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问答 (本手册是经各业务处有关人员审核确认的,可以信赖。已印刷并下发。涉及2007年4月份以前的最新政策全部编写在内,可到本省各地办税服务大厅免费索取) 一、营业税政策解答 1、劳务公司如何确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十二款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问答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问答 (本手册是经各业务处有关人员审核确认的,可以信赖。已印刷并下发。涉及2007年4月份以前的最新政策全部编写在内,可到本省各地办税服务大厅免费索取) 一、营业税政策解答 1、劳务公司如何确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十二款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提示:劳务公司应按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进场费,交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提示:对于商业企业收取的这部分进场费等应缴纳营业税,商业企业应开具服务业发票。 3、装饰、装潢如何确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财税[2006]114号文件: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提示:对从事装饰工程作业应按“建筑业”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包工不包料的工程价款计税依据不包括客户自购的材料价款。原《营业税#实施#》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的规定,不再包括“装饰工程作业”。该文件应从下发之日(2006年8月17日)起执行。  4、勘察设计单位分包或转包的勘察设计劳务营业额如何确认? 国税函[2006]1245号文件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提示: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就总包收入减去分包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扣除的分包费用应以分包方开具的发票额作为依据。该文件应从下发之日(2006年12月22日)起执行。 5、预收性质的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营业税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提示:纳税人取得预收性质的价款,应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如果预收性质的价款不能被确认收入或者未提供相应劳务的,可按上述文件执行。反之应按《营业税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6、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有何规定? 财税[2006]177号文件规定:对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规定如下: (1)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①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②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提示:对于跨地区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发生相关业务时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7、内部承包是否缴纳营业税? 财税[2003]16号文件: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提示:如果你单位的承包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可以按照规定不征收营业税。但对取得的经营收入应由出包方统一核算,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金,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8、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收营业税还是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税函发[1998]390号文件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提示:对单独从事电梯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根据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因此,应按建筑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9、广告行业如何缴纳营业税? 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提示: 需要说明的是按《营业税法规解析》规定,制作费不能作为发布费进行扣除。 还要说明的是:国税函〔1999〕35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费 [收入×5%=营业税;收入×3%=文化事业](营业税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费不计算)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解答 1、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基本计算:应纳税额=(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李某当月工资薪金为2500元,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300元(住房公积金不超标准)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2500-1600-300=600元 根据税率表适用第二档,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600×10%-25=35元 李某本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5元。 2、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应如何计税?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某公司聘请李某为公司驻外经理,公司每月为李某汇寄工资为3000元,李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负担,问:公司每月应负担多少个人所得税? ①先按不含税级距查找税率:3000-1600=1400 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 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3000-1600-25)÷(1-10%)=1527.78 ③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查找适用税率(含税级距表)为10% 1527.78×10%-25=127.78元 所以单位应为李某承担税额为127.78元 3、单位一次补发数月工资如何计税? 吉地税个所字[1997]101号文件的规定:鉴于有的单位资金短缺,对所属人员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数月支付;有的单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晋职、晋级,其工资上调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补发。对确有上述情况的单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由于资金短缺欠职工工资,假设张某每月2000元,现补发所欠的3个月工资共60000,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0000÷3 =2000 (2000-1600)×5%=20(元) 20×3=60(元) 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60元。 4、单位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不足1600元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如:张某单位本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13000元,当月工资1500元,问张某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根据该文件规定:“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具体计算: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商数=[13000-(1600-1500)]÷12=1075(元) [根据1075这个商数查找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13000-(1600-1500)]×10%-25=1265(元) 张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265元。 (2)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超过1600元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如:李某单位本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13000元,当月工资2000元,问李某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根据该文件规定: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具体计算如下: 13000÷12=1083.33元 [根据1083.33这个商数查找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应纳税额=13000×10%-25=1275(元) 李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275元。 5、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税? 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长春市为例:2006年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标准为53226元(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了方便计算定为54000元。那么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4500元。如果你的月工资5000元,只能按4500×12%计算,对超过部分要并入所得计税。 对于“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问题,一定要掌握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数,假如某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是1500元,本年某月发放的工资无论高于还是低于1500元,都应按1500元作为基数计算。 注:长府发[1999]49号文件规定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照职工个人月工资的20%,个人按其工资的8%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例1:某人应发工资奖金7000元,(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00)扣除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560元,企业缴付的住房公积金1400元。其他因素不考虑,计算个人所得税? 分析: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00元,超过标准(4500元),只能按:4500×12%=540分别承认扣除。 7000-1600+(560-540)+(1400-540)=6280(元) [查找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 6280×20%-375= 881(元) 例2:假如你的工资是4000元,(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00)扣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320元,企业缴付的住房公积金800元。其他因素不考虑。计算个人所得税? 分析: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00元,未超过标准(4500元),按实际:4000×12%=480承认扣除。个人承担的320不超,可以按实扣,企业承担的800超过480要调整。 4000-1600+(800-480)= 2720(元) [查找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 2720×20%-125 = 419(元) 6、劳务报酬所得如何计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如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收入-扣除标准)×税率 例1:李某本月给某单位翻译材料,取得2000元劳务报酬,又给另一公司设计一套图纸取得了5000元劳务报酬,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二项或者二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 翻译所得:(2000-800)×20%=240(元) 设计所得:5000×(1-20%)×20%=800(元) 240+800=1040(元) 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1040元。 例2:演员王某取得了50000元出场费收入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计算: 50000×(1-20%)×30%-2000=10000(元) 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元。 7、单位或个人为取得劳务报酬的纳税人代付税款如何计税? 国税发[1996]161号文件规定: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规范此类情况下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现将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人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某单位请明星代言,税后支付该明星80万元, 应当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分析:不含税收入80万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 [(800000-7000)×(1-20%)]÷[1-40%×(1-20%)]=932941.18(元) 应纳税额=932941.18×40%-7000=366176.47(元) 该明星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66176.47元。 8、个人出租房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相关各税? (1)财产租赁所得的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财产租赁所得可以扣除的相关税费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另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的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3)税费扣除的计算顺序 国税发[2002]146号文件规定: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① 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② 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③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4) 相关各税的规定 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税函[2002]74号文件规定: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缴纳的营业税仍应按5%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 例1:王某将自家房屋出租给李某开饭店,月租金2400元,(租期3年)一次收取半年(6个月)的租金,为出租房发生修缮的费用800元(有发票),计算各税: 分析: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所以对该例题应按月计算: 印花税=2400×1‰=2.4元/月  (2400×12×3×1‰=86.4) 营业税=2400×5%=120元/月     城市维护建设税=120×7%=8.4元/月    教育费附加=120×3%=3.6元/月    房产税=2400×12%=288元/月   个人所得税: 2400-120-288-8.4-3.6-2.4-800-800 =377.60(元) 377.60×10%=37.76(元)(王某一个月应缴纳的)    本次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7.76×6=226.56(元) 本次收入应缴纳其它各税合计2606.40元。 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226.56元。其他各税合计2606.40元。 例2:于某将自家房屋出租给李某居住,月租金2000元,(租期3年)一次收取半年(6个月)的租金,为出租房发生修缮的费用800元(有发票),计算: 印花税=2000×1‰=2元/月  (2000×12×3×1‰=72) 营业税=2000×3%=60元/月     城市维护建设税=60×7%=4.2元/月  教育费附加=60×3%=1.8元/月 房产税=2000×4%=80元/月   月应纳税所得额=2000-2-60-4.2-1.8-80-800-800=252(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52×10%=25.2(元)  25.2×6=151.2(元) 于某本次收取得入应纳个人所得税151.20元。其他各税合计948元。 提示:如果个人出租财产的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元的,营业税不达起征点(我省规定2000元/月),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不考虑。只涉及印花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解答 1、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如何划分? 国税发[2002]8号文件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规定对不属于新办企业管辖权的划分: 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 (1)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2)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3)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4)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提示:首先要看新办的企业是否符合新办条件,如果符合新办条件的,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对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2、工资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1)什么是工资薪金支出?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2)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①、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②、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③、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④、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⑤、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⑥、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⑦、独生子女补贴; ⑧、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3)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 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 (4)下列人员不包括在计税工资的人数之内   ①、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②、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③、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④、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财税字[1999]258号文件。    ⑤、财税字[1999]258号文件规定: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⑥、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⑦、吉地税发〔2005〕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对内部退养或下岗人员发放的生活费用允许在税前单项扣除,不包括在计税工资总额之内,在计算企业人均工资是否超过计税工资标准时的职工人数也不包括上述人员。 (5)财税[2006]126号文件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6)国税函[2007]305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7)计税工资扣除标准 按照财税[2006]126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提示:吉林省2006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1200元/人月。 例如:该企业上半年工资总额40万元,企业有50人(无增减变化) 50×1200×6=360000(应扣除数) 400000-360000=40000(超过标准应调整数) 在实际工作中对2006年企业所得税计算工资扣除时,应从1月份开始每月人数累加到6月份×1200=上半应扣除数; 再把7—12月进行累加×1600=下半应扣除数; 上半应扣除数与下半应扣除数相加后即为全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按上述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工资总额,如果超过该限额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低于该限额的按实际扣除。 以后年度可按吉地税发〔2005〕118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全年职工人数应按全年各月实际上岗人数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确定。 3、职工教育是怎样规定的? 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提示:吉地税函[2007]40号文件规定:当年实际使用未超过1.5%的,1.5%以内的结余部分可不作纳税调整;当年实际使用超过1.5%的,当年按2.5%的比例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未使用的部分税前应全部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4、保险费的扣除是怎样规定的? (1)条例规定: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3)吉地税发[2004]8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交缴的不超过计税工作总额6%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4%以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和5%以内的补充养老保险(以上数字均含本数),可允许在税前扣除。 提示: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关于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5、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的扣除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吉地税发〔2005〕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公出人员报销的交通费和宿费凭合法票据在税前据实扣除,出差补助费按企业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据实扣除。 提示:“出差补助费按企业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据实扣除”对于企业的标准是多少?没有规定。特殊行业可按本行业的相关规定自行确定,其他企业也可参照财行[2006]313号文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即: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 6、通讯费补贴是怎样规定的? 吉地税发[2005]118号文件规定:企业领导(包括内部中层领导)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其它人员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500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不是凭合法票据报销而是采取发放通讯补贴方式的,对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税前扣除问题仍按吉地税发〔2004〕8号文件规定执行。 吉地税发[2004]8号文件规定:企业给领导(包括企业内部中层领导)发放(报销)的通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可参照吉厅发(1998)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每人每月固定(住宅)电话费不超过80元,移动电话费不超过400元。 提示:无论是发放还是报销,对超过上述标准的,企业所得税前都不允许扣除。 四、房产税政策解答 1、如何确定房产原值? 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提示:凡是“不可随意移动”的“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都属于房屋构成,要计征房产税。关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如:原中央空调的一个电机(价值10万元)坏了,更换新的(15万元),可以(15-10= 5万元)就5万元加入原值中计税。如果更换新的8万元,应该是减10万元,加8万元,也就是从原值中减掉2万元后计税。 2、房屋的装修费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吉地税发[2006]42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新建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帐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旧房重复装饰装修的投资额,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房产原值的,征收房产税,未增加房产原值的,不征收房产税。 提示:新建房屋首次(无论购置时间多长,只要是首次)装修,与房屋不可分割的投资应并入房产原值交房产税;对旧房装修可参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 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3)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3、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如何缴纳房产税? 财税[2005]181号文件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1)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2)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①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②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③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4)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我省吉财税[2006]119号文件规定:关于自用地下建筑的原值折算。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提示:⑴如果您的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相连并统一开商场或做其他经营。应就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两部分原值加一起按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⑵如果出租地下室,应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房产税。 ⑶如果就地下部分作其他经营,应按上述规定计算: A、假如地下部分工业用途,原值是600万元,年应纳房产税? 600×50%×(1-30%)×1.2% = 2.52(万元) B、假如地下部分商业和其他用途,原值是600万元,年应纳房产税? 600×70%×(1-30%)×1.2% = 3.528(万元) 4、转租房屋如何缴纳房产税? 吉地税发[2006]42号文件规定:关于转租的房屋计算缴纳房产税问题 “承租人转租的房屋,按转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减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提示:对第一出租个人应按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依12%的税率计征房产税,对中间承租方再转租取得的收入可减去付给第一出租个人的部分后计征房产税。发生上述业务也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这些税没有规定差额征税,应在各环节全额缴纳。同时中间承租方在支付给第一出租个人的租金时,有义务代扣个人所得税。 例如:长春市某企业将房屋销售给个人后,与个人签订合同,以每平方米50元/月进行回租,假设该房100平方米(以一人为例)。又出租给个体开商场,每平方米60元/月,涉及各税如下: A、给个人租金时: 该个人应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100×50=5000元。5000×5.5%=275元。 该个人应纳房产税:5000×12%=600元 应代扣个人所得税:(5000-275-600)×(1-20%)×20%=660(元) B、该企业取得租金收入时:100×60=6000元 应纳房产税:6000-5000=1000。 1000×12%=120元 应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6000×5.5%=330(元) 另外还应向支付租金的个人索取发票作为成本扣除。 五、印花税政策解答 1、什么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具体有:根据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不同,其纳税人可分别称为: (1)立合同人,即在合同上签字的单位和个人; (2)立账簿人,即设置、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3)立据人,即产权转移书据的立据人或书据的持有人; (4)领受人,即领取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2、纳税人如何缴纳印花税 ?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帐簿启用时,照证领受时贴花。 3、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需要贴花? 根据财税[2006]162号文件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提示:以前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该文件已经废止。2006年11月27日财税[2006]162号文件规定按产权转移书据0.5‰的税率贴花。 4、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合同如何贴花? 根据财税[2006]162号文件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提示:吉税地字〔1990〕第204号文件规定:“房屋开发部门销售商品房书立的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该文件已经废止。2006年11月27日财税[2006]162号文件规定按产权转移书据0.5‰贴花。 印花税条例规定对合同持有人分别贴花。无论是商品房销售合同还是“二手房”交易都按产权转移书据征0.5‰贴花。 5、印花税核定征收是怎样规定的? (1)核定征收依据: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下列情况可以核定: ①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②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③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3)核定范围比例(吉地税发〔2004〕51号文件、吉地税地字〔1999〕240号文件)规定: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适用对象: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 具体核定比例如下: ①工业企业购销合同,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照购进货物金额的40%的比例核定计征;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70%的比例核定计征。    ②商业企业购销合同,购进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购进金额的70%的比例核定计征;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的比例核定计征。 ③建筑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工程结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建筑企业的购销合同,按材料采购金额4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购销合同, 按照房屋销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同时具备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资格的,分别适用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合同的核定比例。 ⑤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合同,按货物运输收入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实行发票控税管理,对运输企业印花税进行源泉控管的,可暂不执行核定征收。   (4)吉地税地字〔1999〕240号文件规定: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对上述核定的计征比例上下浮动10%;其他行业购销合同的核定比例,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可参照以上行业核定的比例,自行确定。 提示:企业因为没有完整、准确的提供计税依据,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实施核定征收印花税。但对税务机关没有实施核定征收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契税政策解答 1、契税的纳税人是怎样规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1)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2)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3)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2、契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4)房屋赠与: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5)房屋交换: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提示:《细则》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6)财法字[1997]52号文件规定: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①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②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③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④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3、契税税率是怎样规定的? 《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契税税率为5%,居民个人购买住宅房屋的,契税税率为3%。 吉地税函[2005]76号文件规定:个人承受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继续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即执行1.5%的税率; 对2005年6月1日以后个人承受住房高于普通住房标准的,执行3%的税率。本通知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吉地税发[2006]105号文件规定:长春市城区内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执行3%的税率将于2006年9月30日到期。为统一税率,公平税负,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10月1日起,长春市城区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恢复为5%。 4、契税的计税依据是怎样规定的? (1) 财税[1998]96号文件规定: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2)吉地税联字〔1998〕11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用地者在承受土地时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总和。 主要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征地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地租。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埋藏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征地管理费等; 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园林绿化费、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重点人防城市基建人防工程建设费、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和城市教育网点建设费等;地租也称土地净收益,是指应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金。 (3)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①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A、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B、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②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4)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 (吉地税农字〔1999〕37号文件) 房屋开发单位为了实施房屋开发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需动迁旧房,房屋权属由原房主转移至房屋开发单位,房屋开发单位再委托动迁单位实施动迁,其行为属先买房后拆料。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交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实际支付给被动迁户的所有动迁安置补偿费。 七、资源税政策解答 1、 资源税纳税义务人是怎样规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具体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2、资源税扣缴义务人是怎样规定的? 《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国税发[1994]15号文件,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规定如下: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国税发[1998]49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所称“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 吉地税发[2003]5号文件规定:凡在我省境内建筑业工程(含建筑、装饰、道路修建及其他工程作业)建设过程中收购砂石等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及报告表,各级征收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按票证管理有关规定领取、使用、结报税收票证。 3、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有哪些? 资源税征收范围如下: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暂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指上列产品和井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及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系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或销售,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6)固体盐: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指卤水。 4、资源税的课税数量(计税依据)是怎样规定的? 《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数数量。 (3)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4)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5)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5、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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