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篇
全资公司 , 而后由 公司以 公司
的股权 一般要在 以上 加部分
现金的形式 , 向原甲公司股东换取其
持有的乙公司全部股权 , 间接实现对
境内甲公司的控股。 经过以上股权操
作之后 , 基金公司 最终完成
了对境内实业公司甲的控股 , 境内资
产和业务已间接注入在 挂牌的
公司中 , 而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
转变成了甲公司的原股东。
四、 借壳 基金上市的优
缺点
一 优点
基于 基金自身独特的机制
设计 , 与传统的 “ 买壳上市 ” 相比 ,
借壳 基金登陆纳斯达克具有以
下优点
为拟上市公司提供了一个干净
而廉价的壳资源。 由于 基金在
合并之前 , 是只有现金而没有任何事
业的空白支票公司 , 因而通常不会存
在债务和诉讼风险 , 也不会存在有损
公司声誉的不良营运历史。 由于
基金的 目的就是作为壳公司存在 , 所
以其价格远低于其它壳。
时间更短 , 交易成本低。
基金的股权结构简单明晰 , 股东多数
为机构投资者 , 在 个月的合并期限
压力之下 , 多数股东对并购持支持态
度 , 显著降低了购买其它壳时所需的
谈判成本。
融资能力强。 基金的证
券结构中有关认股权证的设计 , 大大
便利了并购后的第二轮融资。 只要拟
上市公司的前景良好 , 基金的原
有股东都乐于行使认股权。 基金
实际上通过发行一次证券 , 解决了两
轮融资 , 从而大大提高了融资效率和
融资能力。
二 缺点
尸 基金模式的缺点主要体现
在对被并购企业影响上 , 主要体现在
基金管理层和原股东的投机性
强。 他们进行整个运作的 目的就是利
用拟上市公司股价的上涨而牟取短期
利润。 拟上市公司一旦升板上市成功 ,
他们就会尽快择机抛出所持股票 , 不
利于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后的股价维
持、 长期融资和稳定发展。
总之 , 借壳 基金登陆纳斯
达克或其他美国证券市场 , 在操作特
别是融资上是非常便利的 , 对于那些
资金需求急迫、 注重时间和效率的民
营企业而言 , 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作者单位 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
究中心
对国资法有关国有资产转让的理解
口 吴汉项
企业国有资产法 专门用一节共
七条对国有资产转让进行了规定 , 笔
者将学习心得做一
, 求教于同仁。
一 、 对转让国有资产界定的理
解
国资法第五十一条将国有资产转
让界定为 “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 ,
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
的权益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
为 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的国有资
产除外。 ” 按照这一界定 , 国有资产转
让的主要是权益。 这里的权益与本法
第二条对企业国有资产的
述是一致
的 , 第二条只是多了 “ 各种形式 ” 的
出资 , 第五十一条所称的出资必然也
是指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
任安建于 年 月 日就审议
国资法答记者问时做过详细表述 “ 该
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
业的出资形成的权益 , 即国家作为出
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的资产收益、
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企业管理者
等股东权利 , 而不是指国家出资企业
的厂房、 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和动产。 ”
上述对权益的解释落脚点是股东权利。
·
产权 刊 钧
股东出资形成的权益的价值体现 , 是
按出资比例在被投资企业经营中形成
的净资产 所有者权益 的公允价值。
因此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转让企业
国有资产就是转让其对被投资企业按
出资比例享有的净资产公允价值。
但是国家对企业出资形成的权益
是有延伸的 , 这种延伸可分两层含义
来分析。
第一层是国家出资企业以出资人
身份对外投资形成的权益 , 对于履行
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其权益的延
伸。 如果国家出资企业转让对外投资 ,
虽然不会涉及国家出资的投资关系 ,
但国家出资企业因转让投资所产生的
损益而导致企业净资产的增减变动也
必然会使作为国家出资人的权益受到
直接影响 , 转让投资权益价值的高低
直接在出资企业 当期的损益报表中体
现出来 , 因而也直接关系到履行国家
出资职责机构的投资收益。 因此国家
出资企业转让对外投资形成的权益也
是一种国有资产转让行为 , 其转让也
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执
行。 这是国家出资企业作为股东转让
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 转让主体是国家
出资企业 , 客体是被投资企业的国有
股东权益。
第二层是 国家出资企业转让本身
占有的资产 , 即除对外投资以外的其
他法人财产的转让。 虽然转让主体是
企业本身 , 客体是企业 占有的资产 ,
按照 国资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 属于可
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
自行处分的权属范围 , 但在处分这些
资产时也必然会出现交易价值高低而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 这种损益也必然
会在企业 当期损益报表中体现 出来 ,
直接导致企业净资产的增减变动 , 这
一变动也势必影响履行国家出资人职
责机构的投资收益。 因为这种经济关
系决定了双方的利益关系 , 因此国家
出资企业转让股权投资以外的资产也
应当按照国资法的规定通过产权市场
进行。
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
据。 很显然 , 在后一种情况下就不一
定要进行评估了。 虽然明确规定了定
价依据 , 但这并不就是最低转让价格 ,
只是作为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的依
据 , 那么应当由谁来确定最低转让价
格呢 似乎没有明确。 按推断应当是
履行出资人职贵的机构来最终确定最
低转让价格。
二 、 对国有资产转让原则的理
解
国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 国有资
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 、 公
平、 公正的原则。 ” 这里将 “ 等价有偿”
作为应当遵循的原则 , 不仅仅是指国
有资产处置除国家规定无偿划转的以
外其他都要有偿转让 , 而且是
转
让应当按市场化运作。 等价有偿即是
市场运行的基本法则。 这里最关键的
是 “ 等价 ” 二字 , 意即转让中不能主
观随意作价 , 必须遵循市场运行法则。
公开 、 公平、 公正 的原则是等价有偿
市场化运作的必要前提 , 要实行等价
交换就必定要在公开 、 公平、 公正的
阳光下进行交易 , 两者是互为条件互
相依存的。 因此 , 即使是按国家规定
可以进行
转让的国有资产也应当
遵循这些原则。
三 、 国有资产转让定价的理解
国资法第五十五条对定价依据作
了明确规定 即一种情况是应当以依
法评估的、 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认可的价值为定价依据 另一种情况
是 或者是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
四、 对关联方受让国有资产的
理解
国资法第五十六条对按法规可以
参与受让国有资产的有关关联方作了
较明确的约束性规定。 即 “ ⋯⋯ 在转让
时 , 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 , 应
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 转让
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如实披跪
有关信息 相关的羞事、 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
的制定和
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 这条规定与国
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资发产权
号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
行规定 中的有关基本原则是相同的。
条款中的三层规定鲜明地体现了 ‘ 三
公 ’ 原则 公平竞买 , 没有任何特殊
待遇 公开信息 , 向社会公布转让标
的存在着关联方参与受让 公正对待
转让事项 , 参与受让竞买的关联方不
得介入与转让标的任何相关的事务。
这三点规定将参与受让的关联方完全
于全社会的公开监督之下 , 从而消
除了其他意向受让者的顾虑 , 完全由
市场决定国有资产的转让价值 , 实现
了价值的公允性。
作者单位 湖南省产权交易所
陀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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