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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资法有关国有资产转让的理解

2010-03-04 2页 pdf 170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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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资法有关国有资产转让的理解 探索篇 全资公司 , 而后由 公司以 公司 的股权 一般要在 以上 加部分 现金的形式 , 向原甲公司股东换取其 持有的乙公司全部股权 , 间接实现对 境内甲公司的控股。 经过以上股权操 作之后 , 基金公司 最终完成 了对境内实业公司甲的控股 , 境内资 产和业务已间接注入在 挂牌的 公司中 , 而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 转变成了甲公司的原股东。 四、 借壳 基金上市的优 缺点 一 优点 基于 基金自身独特的机制 设计 , 与传统的 “ 买壳上市 ” 相比 , 借壳 基金登陆纳斯达克具有以 下优点 为...
对国资法有关国有资产转让的理解
探索篇 全资公司 , 而后由 公司以 公司 的股权 一般要在 以上 加部分 现金的形式 , 向原甲公司股东换取其 持有的乙公司全部股权 , 间接实现对 境内甲公司的控股。 经过以上股权操 作之后 , 基金公司 最终完成 了对境内实业公司甲的控股 , 境内资 产和业务已间接注入在 挂牌的 公司中 , 而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 转变成了甲公司的原股东。 四、 借壳 基金上市的优 缺点 一 优点 基于 基金自身独特的机制 设计 , 与传统的 “ 买壳上市 ” 相比 , 借壳 基金登陆纳斯达克具有以 下优点 为拟上市公司提供了一个干净 而廉价的壳资源。 由于 基金在 合并之前 , 是只有现金而没有任何事 业的空白支票公司 , 因而通常不会存 在债务和诉讼风险 , 也不会存在有损 公司声誉的不良营运历史。 由于 基金的 目的就是作为壳公司存在 , 所 以其价格远低于其它壳。 时间更短 , 交易成本低。 基金的股权结构简单明晰 , 股东多数 为机构投资者 , 在 个月的合并期限 压力之下 , 多数股东对并购持支持态 度 , 显著降低了购买其它壳时所需的 谈判成本。 融资能力强。 基金的证 券结构中有关认股权证的设计 , 大大 便利了并购后的第二轮融资。 只要拟 上市公司的前景良好 , 基金的原 有股东都乐于行使认股权。 基金 实际上通过发行一次证券 , 解决了两 轮融资 , 从而大大提高了融资效率和 融资能力。 二 缺点 尸 基金模式的缺点主要体现 在对被并购企业影响上 , 主要体现在 基金管理层和原股东的投机性 强。 他们进行整个运作的 目的就是利 用拟上市公司股价的上涨而牟取短期 利润。 拟上市公司一旦升板上市成功 , 他们就会尽快择机抛出所持股票 , 不 利于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后的股价维 持、 长期融资和稳定发展。 总之 , 借壳 基金登陆纳斯 达克或其他美国证券市场 , 在操作特 别是融资上是非常便利的 , 对于那些 资金需求急迫、 注重时间和效率的民 营企业而言 , 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作者单位 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 究中心 对国资法有关国有资产转让的理解 口 吴汉项 企业国有资产法 专门用一节共 七条对国有资产转让进行了规定 , 笔 者将学习心得做一 , 求教于同仁。 一 、 对转让国有资产界定的理 解 国资法第五十一条将国有资产转 让界定为 “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 , 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 的权益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 为 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的国有资 产除外。 ” 按照这一界定 , 国有资产转 让的主要是权益。 这里的权益与本法 第二条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述是一致 的 , 第二条只是多了 “ 各种形式 ” 的 出资 , 第五十一条所称的出资必然也 是指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 任安建于 年 月 日就审议 国资法答记者问时做过详细表述 “ 该 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 业的出资形成的权益 , 即国家作为出 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的资产收益、 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企业管理者 等股东权利 , 而不是指国家出资企业 的厂房、 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和动产。 ” 上述对权益的解释落脚点是股东权利。 · 产权 刊 钧 股东出资形成的权益的价值体现 , 是 按出资比例在被投资企业经营中形成 的净资产 所有者权益 的公允价值。 因此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转让企业 国有资产就是转让其对被投资企业按 出资比例享有的净资产公允价值。 但是国家对企业出资形成的权益 是有延伸的 , 这种延伸可分两层含义 来分析。 第一层是国家出资企业以出资人 身份对外投资形成的权益 , 对于履行 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其权益的延 伸。 如果国家出资企业转让对外投资 , 虽然不会涉及国家出资的投资关系 , 但国家出资企业因转让投资所产生的 损益而导致企业净资产的增减变动也 必然会使作为国家出资人的权益受到 直接影响 , 转让投资权益价值的高低 直接在出资企业 当期的损益报表中体 现出来 , 因而也直接关系到履行国家 出资职责机构的投资收益。 因此国家 出资企业转让对外投资形成的权益也 是一种国有资产转让行为 , 其转让也 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执 行。 这是国家出资企业作为股东转让 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 转让主体是国家 出资企业 , 客体是被投资企业的国有 股东权益。 第二层是 国家出资企业转让本身 占有的资产 , 即除对外投资以外的其 他法人财产的转让。 虽然转让主体是 企业本身 , 客体是企业 占有的资产 , 按照 国资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 属于可 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 自行处分的权属范围 , 但在处分这些 资产时也必然会出现交易价值高低而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 这种损益也必然 会在企业 当期损益报表中体现 出来 , 直接导致企业净资产的增减变动 , 这 一变动也势必影响履行国家出资人职 责机构的投资收益。 因为这种经济关 系决定了双方的利益关系 , 因此国家 出资企业转让股权投资以外的资产也 应当按照国资法的规定通过产权市场 进行。 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 据。 很显然 , 在后一种情况下就不一 定要进行评估了。 虽然明确规定了定 价依据 , 但这并不就是最低转让价格 , 只是作为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的依 据 , 那么应当由谁来确定最低转让价 格呢 似乎没有明确。 按推断应当是 履行出资人职贵的机构来最终确定最 低转让价格。 二 、 对国有资产转让原则的理 解 国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 国有资 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 、 公 平、 公正的原则。 ” 这里将 “ 等价有偿” 作为应当遵循的原则 , 不仅仅是指国 有资产处置除国家规定无偿划转的以 外其他都要有偿转让 , 而且是转 让应当按市场化运作。 等价有偿即是 市场运行的基本法则。 这里最关键的 是 “ 等价 ” 二字 , 意即转让中不能主 观随意作价 , 必须遵循市场运行法则。 公开 、 公平、 公正 的原则是等价有偿 市场化运作的必要前提 , 要实行等价 交换就必定要在公开 、 公平、 公正的 阳光下进行交易 , 两者是互为条件互 相依存的。 因此 , 即使是按国家规定 可以进行转让的国有资产也应当 遵循这些原则。 三 、 国有资产转让定价的理解 国资法第五十五条对定价依据作 了明确规定 即一种情况是应当以依 法评估的、 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认可的价值为定价依据 另一种情况 是 或者是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 四、 对关联方受让国有资产的 理解 国资法第五十六条对按法规可以 参与受让国有资产的有关关联方作了 较明确的约束性规定。 即 “ ⋯⋯ 在转让 时 , 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 , 应 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 转让 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如实披跪 有关信息 相关的羞事、 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的制定和 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 这条规定与国 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资发产权 号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 行规定 中的有关基本原则是相同的。 条款中的三层规定鲜明地体现了 ‘ 三 公 ’ 原则 公平竞买 , 没有任何特殊 待遇 公开信息 , 向社会公布转让标 的存在着关联方参与受让 公正对待 转让事项 , 参与受让竞买的关联方不 得介入与转让标的任何相关的事务。 这三点规定将参与受让的关联方完全 于全社会的公开监督之下 , 从而消 除了其他意向受让者的顾虑 , 完全由 市场决定国有资产的转让价值 , 实现 了价值的公允性。 作者单位 湖南省产权交易所 陀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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