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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广告打假人靠索赔赚钱 一月最多收入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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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广告打假人靠索赔赚钱 一月最多收入十万职业广告打假人靠索赔赚钱 一月最多收入十万  2007年09月24日  CCTV经济半小时 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9月23日播出“广告打假,钻了什么空子?”节目,以下为节目实录: 说起职业打假,我们首先会想到那个整天戴着墨镜,被有些人称作刁民的王海,十年前,以他为代表的一批打假人,让很多假冒伪劣商品一一曝光。 十多年过去了,最近在武汉市的商场里,又出现了一些以打假为职业的人,不过他们现在打的不是假冒伪劣商品,他们盯着看的是商品广告,打的是假广告,今天我们就来见几个。 武汉市打击虚假广告领军人黄志宏 今年刚...
职业广告打假人靠索赔赚钱 一月最多收入十万
职业广告打假人靠索赔赚钱 一月最多收入十万  2007年09月24日  CCTV经济半小时 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9月23日播出“广告打假,钻了什么空子?”节目,以下为节目实录: 说起职业打假,我们首先会想到那个整天戴着墨镜,被有些人称作刁民的王海,十年前,以他为代表的一批打假人,让很多假冒伪劣商品一一曝光。 十多年过去了,最近在武汉市的商场里,又出现了一些以打假为职业的人,不过他们现在打的不是假冒伪劣商品,他们盯着看的是商品广告,打的是假广告,今天我们就来见几个。 武汉市打击虚假广告领军人黄志宏 今年刚刚32岁的黄志宏,却已经是湖北武汉市有名的“告状专业户”,他被当地媒体称为打击虚假广告的领军人物,每天黄志宏走在大街上,只要看到广告,他就不会轻易放过,商场大楼上的广告、公共汽车的车身广告,都成了他要寻找的猎物,在我们已经司空见惯的广告中,黄志宏只需看一眼,就能看出这些广告的问题。 职业打假人士黄志宏:“这个贵人鸟的广告上面出现了中国名牌产品跟国家免检产品的标志,但是它没有说明是哪一种产品获得的这个称号,那么就会误导消费者以为贵人鸟的系列产品都是中国名牌和国家免检产品,都是违法的。” 发现这些违法广告之后,黄志宏就会用随身携带的数码相机拍摄下来,在黄志宏的这个腰包里,始终都装着数码相机和录音笔,可以随时把证据记录下来,在发现了广告的漏洞之后,黄志宏就会到商场里购买这些产品,然后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从而获得赔偿,在黄志宏的家里,大到液晶电视、空调,小到电熨斗、首饰,随处都可以看到这些通过购买索赔的产品。 黄志宏:“这电视宣传是高清电视,这里面有一台也是,这电熨斗,它只有剃须刀是中国名牌的,他说这个也是中国名牌,这是名牌首饰,黄金是中国名牌的,钻戒就不是,稻花香的酒,它宣传湖北省委省政府接待专用酒,这个空调它宣传是全国销量第一。” 黄志宏毫不隐晦的说,只要找到了广告的漏洞,就等于找到了挣钱的机会。 黄志宏:“实际上很多东西在日常消费中都会经常使用到,也会经常购买,但是很多人都不了解,实际上你有机会,不仅是白用,还可以赚钱。” 按照黄志宏的说法,他是通过合法的途径向这些公司企业进行索赔,所以这些收入也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而且黄志宏从来不避讳说,打假就是为了挣钱,他告诉记者,从今年年初以来,通过打假索赔,他已经获得了20万左右的收入。 记者:“你现在最高的时候一个月能收入多少钱?” 黄志宏:“一个月最多的时候能够上十万。” “打假,就是为了赚钱。”黄志宏毫不隐讳自己打假的目的,2006年,仅政府部门给他的奖金就有两万多元,他的打假经历被被当地媒体报道了之后,找黄志宏拜师的电话竟然络绎不绝,他也成了武汉职业打假人的领头人,然而,黄志宏以前只是一个在武汉做小本生意的福建商人,2002年,他开始跟一些政府部门打起了交道,慢慢地他发现,原来做刁民也能赚钱。 一直在武汉做生意的黄志宏,从2002年开始跟一些行政单位和垄断行业较上了劲,物价、工商、铁路、银行,只要是黄志宏发现了这些单位有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行为,他就会把这些单位告上法庭。 记者:“你原来打的很多官司都是属于那种?公益性的官司?” 黄志宏:“对,应该是叫非盈利性。” 2004年,黄志宏拿着在福建办理的交通银行储蓄卡,到武汉的一家交通银行营业部办理异地存款业务,当时黄志宏存了10元钱,银行收取了1元钱的手续费,之后,黄志宏以违规收费为由,将这家银行告上法庭。 黄志宏:“他们对异地存取款收费就是按就是收取1%的手续费,但是他们这个地方就有很多不合理,就说哪怕你是一元钱,他也要收你一元钱。” 黄志宏认为按照1%的手续费,自己异地存款10元钱,只应该收取0.1元,剩下的0.9元应该退还给自己,但是银行方面却称,不足1元的按1元钱收取是银行业的惯例,银行方面没有违规收费。 黄志宏:“我是通过法院一审二审,最后还要回了这九毛钱。” 记者:“那打了多长时间这个官司?” 黄志宏:“打了有七、八个月。” 记者:“打了七 八个月的官司就要了0.9元?” 黄志宏:“对,但是我可以告诉一个企业,就是像银行这种大行业,我们消费者也有权跟你说不,也不是每一次都你享有最终解释权。” 就是这个爱较真的黄志宏,在4年多的时间里,一共打了200多例民事官司和100多例行政官司,曾经创造了一天上8次法庭的纪录,然而这些官司更多的是公益官司,并没有什么钱可赚,甚至有时候还要搭钱进去,到了2006年,已经3年没有做生意的黄志宏,开始感受到经济上的压力。 黄志宏:“因为到了06年之后,我做这个工作也已经有四五年了,没做生意也有三年多,因为做这个工作会很多的费用、经费、积蓄已经花光了。” 自己本身要生存,而且还要继续打一些公益官司,可是钱从哪里来呢?在朋友的指引下,黄志宏决定利用自己这些年积累的经验,进行有针对性的打假,从而达到赚钱的目的。 黄志宏:“那么在这情况下咱们就是抱着要赔偿的目的,要获得回报的这个目的去做的。” 2006年上半年,黄志宏在武汉的商场里发现了他的第一个猎物,一家生产服装的知名企业。 黄志宏:“武汉广场柜台上就看见虎都男装,是国家免检产品。” 黄志宏发现,这家企业在其男装产品上都使用了国家免检产品标志,而黄志宏知道,到目前为止,国家免检产品只是针对的西服、衬衫、西裤等分类产品,而对整个服装品牌并没有进行免检认证,很明显,这样的广告有虚假宣传的嫌疑,于是黄志宏到国家质检总局的网站进行了查询。 黄志宏:“经过查阅国家质监局的网站,免检名单里面也发现它只是虎都西裤是免检,它这种严格来说叫超范围使用,但是在法律上也是视为冒用的行为。” 黄志宏介绍说,他们在发现了可疑的虚假广告之后,就要通过查阅相关的资料,来确认这些广告的违法事实,之后他们才会前去购买,而购买了这些产品之后,他们就会向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申诉。 黄志宏:“当时申诉之后,第一次调解当天就赔偿,非常爽快就赔偿,因为当时最开始只买了一两千块钱,因为这个也只是当时也只是试验,就是试验田,所以当时第一笔只买一千多块钱。” 草根维权,联合打假 黄志宏打假并不是撞大运,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二十二条有这么一个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而第四十九条则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黄志宏还充分研究了《广告法》,研究过这些法律规定之后,第一次做实验,就顺利拿到了商家的赔偿,这次成功也成为他职业打假的开始,之后他索赔的数额也越来越大。 记者在武汉采访的时候,黄志宏正在做三家首饰企业的虚假广告,在购买了三家首饰企业的2万多元产品后,他来到当地工商所进行投诉。 黄志宏:“我来投诉,这个钻戒冒用中国名牌标志的行为,我就在汉商买的钻戒,就汉阳商场,买了一个钻戒,钻戒在广告中,在产品宣传中都使用了中国名牌,但后来我们查了,在网上查了,它这个中国名牌钻戒并没有获得,这个是发票。” 黄志宏发现,这三个首饰品牌在宣传产品时,本来是一类产品获得了“中国名牌”的称号,但是在其广告宣传中,却将旗下所有的产品都贴上了“中国名牌”的标志,在这次打假中,黄志宏首先购买了其中一个品牌的铂金首饰,花了3000元。 黄志宏:“当时先以三千多块钱的提出申诉,申诉工商部门,通知双方调解当天,他们就是一次性赔偿三千多元。” 然而这只是黄志宏购买首饰的一小部分,在购买了3000元的这款首饰后,黄志宏又花了2万多元购买了这个品牌的同一款首饰,而且他还购买了其他两个品牌的首饰,便宜的五六千元,贵的上万元,其购买首饰的总价值达到了5万元左右,如果顺利得到赔偿,这次打假至少能为黄志宏带来近5万元的收入。 黄志宏:“在了解到还有两万多块钱的那个产品之后,他们就对于赔偿就有所想法,因为他们目前担心的如果两万多块赔了之后,背后会不会还有二十几万,两百多万。” 企业的担心并不是杞人忧天,其实在这次打首饰虚假广告的行动中,是黄志宏与其他几个打假人士共同参与的,在武汉市,有一群像黄志宏这样的人,经常在各大商场“巡查”,他们的工作就是专门研究广告的漏洞,平时他们是各干各的,但是遇到合适的目标,他们就会相互沟通,遇到收益高而风险大的产品,他们就会合伙购买,分担风险。 职业打假人士司荆丰:“电话里经常有沟通,然后每次比较重大的案件或者是这个案子比较有价值的,咱们就会联手起来一直去制止。” 曾经开过餐馆、拉过广告、代理过食品销售的司荆丰,2004年开始加入到打击虚假广告的队伍中,不过与黄志宏不同的是,他还有自己的生意,司荆丰告诉记者,他的大部分时间,都花在打假和社会监督方面,只有少量的时间,是在为自己的生意忙碌。 司荆丰:“因为我们有句口号,叫做增加它的违法成本,你多一个力量去买,多一个人去买这个产品就多一份力量,让企业增加一份那个违法的负担。” 3年多的时间,司荆丰练就了一双识别虚假广告的火眼金睛,现在无论走到哪里,司荆丰的眼睛都盯着那些色彩斑斓的广告,在武汉一家知名的超市前面,司荆丰仅仅看了一眼,就从这些林立的广告中,找到了3个涉嫌虚假宣传的广告。 司荆丰:“第一个是中国佳家康,它在上面宣传是最大绿色猪肉食品基地,它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绝对化字眼,使用最大,第二个黄鹤楼广告,百年品牌,百强企业,百强企业咱们现在没核实,但是百年品牌肯定是假的,实际上这个企业黄鹤楼这个酒后来成立到现在为止还不到10年,他原来前身也就是几十年而已,而第三个北京的叶之峰,是北京的一家企业,它的上面是中国家具行业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这个也是假的,乱评比,乱排名,很典型的,花钱就发一个牌子,就是我原先搞过的那种。” 司荆丰随手就把这些涉嫌虚假宣传的广告拍了下来,他准备发给所有武汉的同行,共同来对这些违法广告进行围剿。 司荆丰:“通过这种草根维权的方式,能够起到一种杠杆的原理,四两拨千斤,把很多事情矛盾能够把它解决掉。” 职业打假的背后 黄志宏、司荆丰这些职业打假人的经历,给人一种印象,钱来的很容易,其实这个钱蛮辛苦,第一有赔钱的风险,第二要承受着巨大的社会压力,别人瞧不起,当然,他们的行为客观上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市场。 黄志宏还有一个身份,那就是楚天维权网的负责人,2004年下半年黄志宏与国内著名职业打假人冯志波合作创办了一个公益性网站“楚天维权网”,这个网站主要为一些消费者提供法律方面的指导和援助,打击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和乱收费、乱行政的行为,而网站上很多视频资料都是由冯志波拍摄的。 资深打假人士冯志波:“我主要在后面支持他,一些技术上的东西都是我来,我在后面支持,包括他打假,需要一些取证方面的。” 1997年就开始打假的冯志波,曾经入选南方周末“中国个人打假二十人”,但他轰轰烈烈的行动仅持续了几年,经过整治,中国的商品质量有了很大改善,冯志波和众多王海一样,从公众视野中消失了,但是,随着虚假广告的出现,冯志波又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 冯志波:“现在媒体上给我取了个,一些人很不爱听的名字,叫做江一拍,那个名字也不是很好听,这个名字怎么解释,那就是江城第一偷拍,暗拍的这个东西比较多。” 现在冯志波更多的是与黄志宏合作,黄志宏在前面打前锋,冯志波在后边做技术支持,打假之余,冯志波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了网站和维权上。 冯志波:“现在除了打击这个虚假广告之外,还做一些其他公益性方面的东西,就是有些老百姓需要维权,但是又没有一定的能力,就说法律知识方面比较欠缺的,我们就给他提供一些法律帮助。” 自从打假出了名之后,黄志宏每天都要接到前来拜师和求助的电话,就在记者采访的过程中,至少有十几个电话打进来。 记者:“每天接到这样的电话能接到多少?” 黄志宏:“这几天每天至少一二十个,每天我的QQ里边,邮箱里边都接到类似的电话,都是他们有兴趣加入这个打假的行列。” 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喜欢他们的行为,尤其是那些被他们索赔过的企业,更是对他们咬牙切齿,一个曾经被他们打过的大型超市,甚至将他们的名字列入了黑名单,不准他们踏入超市半步。 黄志宏:“因为武汉市的各大商场都有被我们投诉过,起诉过,申诉过,所以咱们损害它利益,它自然而然地首先第一注意你,第二也一般对你有所对立情绪。” 就在今年9月1日,黄志宏到一家超市“闲逛”时被发现,包括店长助理在内的5个主管立即将他团团围住。 黄志宏:“过来了就说,这样的,你如果买东西,来消费我们欢迎你,但是你如果有其他目的的话,我们不欢迎你。” 不仅仅是来自这些商家的敌意,黄志宏他们还面临着社会上的非议,有人认为,他们知假买假,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更有人认为,这是敲诈勒索行为,而黄志宏认为,他们并没有拿着虚假广告的证据去敲诈商家,而是通过合法途径投诉,也是按合法程序进行索赔的,所以根本不存在违法行为。 黄志宏:“我个人认为这件事情虽然我获得了利益,但是实际上也有助于这个净化市场,不管我是什么目的,但是我觉得还是或多或少达到这种效果。” 黄志宏告诉记者,他们投诉的高清彩电广告已经进行了整改,在新的宣传单中已经没有了高清认证标志,他们索赔的三家首饰企业也都撤换了自己的广告,而且正在对自己的首饰柜台进行重新装修,黄志宏最后告诉记者,只要市场上存在着虚假广告,他就会一直从事这个行业。 黄志宏:“这确实在目前可以作为一个行业,这是一种市场规定,害虫多了,啄木鸟就多,这是一种生态平衡,那么当然害虫少了之后,啄木鸟的数量也会减少。” 半小时观察:职业打假人钻了什么空子? 有人说,职业打假人是在并用不诚信的方式打击不诚信的行为,这种做法不值得提倡。但是现在,我们首先需要考虑的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看起来不够光明磊落的打假行为?而且前有王海,现在又有武汉的黄志宏等人。也许你不喜欢他们,但是的确有利益受损的消费者需要他们,也的确有虚假宣传的企业害怕他们。 其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对于进行虚假宣传的经营者,工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很少看到虚假宣传的企业收到如此严厉的处罚。也就是说,虚假宣传给这些企业带来的收益远远超过了他们面临的风险。对这个问题来说,法律本身并没有空白,但是执行层面的确存在着漏洞,很显然,正是这样的漏洞给了职业打假人一个赚钱的机会。如果相关部门能够更加认真的执行法律的规定,那么,职业打假人这样的行当也就没有生存空间了。 食品打假       原告:邓文山  男  汉  自由职业者,电话:15802361499   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电话:023-63842779 案由:产品质量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依法退回原告购货款5.40元人民币,并加10倍赔偿54.00元人民币。       2.判令两被告对违法商品撤柜,不得再次销售,并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事实与理由:        原告通过被告发布的相关广告获知被告销售的由:百事饮料(广州)有限公司生产的“草本乐”具有“散风热”,“平肝明目”,“明目安神”,“驻颜养身”等治疗和保健功效,于是认为该商品有那么多的好处,不妨买来喝喝。      原告于是在2009年7月6日在被告所经营超市购买了:“草本乐”(红枣,枸杞),“草本乐”(菊花,荷叶)两种饮料。经仔细查看其产品标准乃普通食品批号。原告有理由认为被告是在愚弄和欺诈所有的消费者。     原告依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等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被告的不法行为。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正常,和谐的消费环境。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产品质量纠纷案邓文山的诉讼理由: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原告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参考: 一、        本案的基础法律事实简介 2009年7月6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百事公司草本乐产品(红枣、枸杞)温润系列、(菊花、菏叶)清润系列饮料各一瓶,在购买后发现在瓶身明显处(红枣、枸杞)温润系列标示有:《本草纲目》记载“枣味甘性温,甘能补中,温能益气,枸杞, 明目安神,令人长寿”字样;(菊花、菏叶)清润系列饮料在瓶身明显处标示有:《本草纲目》记载,菊花具有“其性味微寒,微甘,具有散风热、平肝明目之功效,荷叶清热解暑、驻颜轻身”字样。两被告在重庆电视台做的广告也出现同样的宣传情况,令人欣慰的是通过原告的起诉,两被告现在通过媒体做的广告已经改正了此类错误。 二、        温润系列和清润系列是违法产品: 1、《本草纲目》:本草纲目属于中医典籍,伟大的中医(药)学著作,那么本草纲目的文字语言就是医学或者药学用语,其中对于红枣、枸杞、菊花、菏叶的描述都是用于医疗的,也就是说〈本草纲目〉记载的是药品疗效。该公司上述产品,利用了产品的成分明示或者暗示了该食品的治疗作用。根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 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该公司产品已经反了该项条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 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我认为该公司系列产品已经违反了上述的法律、法规。 2、既然(红枣、枸杞)温润系列标示有:《本草纲目》记载“枣味甘性温,甘能补中,温能益气,枸杞, 明目安神,令人长寿”字样;(菊花、菏叶)清润系列饮料在瓶身明显处标示有:《本草纲目》记载,菊花具有“其性味微寒,微甘,具有散风热、平肝明目之功效,荷叶清热解暑、驻颜轻身”字样。而该公司产品介绍又是出自于中医(药)学著作,该产品就因该是药品或者是保健食品,但是该公司产品其实是普通食品,普通食品不能宣传疾病治疗,而产品中的枸杞又称令人长寿,难道喝该公司的产品我就可以真的长寿吗?对于公司产品上的这些字样是食品标签也是广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五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3.、一个国际著名品牌,一家世界500强企业,在国外奉公守法,在中国也应该遵照法律、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而且对于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因该事先知道的,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让广大的消费者,尤其是做为消费者一员中的我对该企业伤心绝望。 第一被告做为重庆知名的零售企业对于国家的法律、法规也肯定是了解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两被告的违法行为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主旨,使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本人依法向该公司提出十倍赔偿,望予以支持。 孙安民举报“龙首山牌花生露和纯黑豆浆” 饮料涉嫌食品安全问题 《老孙打假》网站 www.laosundajia.com 站长孙安民和其他消费者一并投诉,反映在西安市三家“易初莲花”购买的大荔县“龙首山矿泉水业有限公司豆奶厂”生产的“龙首山牌花生露”和“龙首山牌黑豆浆”饮用后感到口感不佳、浓度不够,价格偏高、饮用后感到腹胀、而且塑料味道特别浓等不适。效果并非“龙首山牌花生露”、“龙首山牌纯黑豆浆”包装标签所言:饮用龙首山花生露的五大益处:……促进人体的生长发育、增强大脑的记忆能力、有益于人体延缓衰老、美容养颜、修身养体、增加钙元素、抗衰老、增强记忆力等;也没有感到“龙首山纯黑豆浆”包装上所宣扬的“五大益处”,对“预防肥胖症和动脉粥样硬化有很好的作用”,可以“美容养颜常保青春健美”、有“补肾、强身、养血除烦、祛风解毒、抗衰老等功效”;还有“抑制脂肪吸收及促进其分解的作用”,以及“氨基酸含量较高”,甚至“入肾功多、故能治水、消胀、下气、制风熱而活血解毒”…… 根据该厂产品标签显示和饮用感觉,该厂刻意地把这两种饮料宣传成神丹妙药和十全大补丸了,俨然表明“花生露和纯黑豆浆”就是保健饮料,用于医疗保健有明显的作用,甚至这些“稀汤呱水”饮料的效果还超越了保健食品和药品的功效。 而该厂产品包装上却没有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和标识。 孙安民认为:贵方的食品标签是“胡吹冒撂”,涉嫌随意使用保健用语和医疗用语进行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涉嫌以欺诈方式宣扬保健功能和医疗作用,这对消费者身心健康是极不负责任的。贵厂的做法违背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2条(请注意:食品标签3.2条原文字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4.4条、4.5条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法》48条、51条的规定,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还有一点:孙安民对该产品的QS安全认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也有质疑。 孙安民就该厂饮料标签涉嫌虚假宣传和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侵害其消费权益一事,依法进行举报。 基于以上原因,《老孙打假》网站孙安民向该生产单位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求贵厂对贵厂生产的产品是食品还是保健品?有无保健品批文和批号?QS认证真伪和有无食品卫生许可证?请对产品标签内容是否合法以书面形式做出合理性的解释; 二、要求贵方依照《消法》、《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款项进行退赔,并对消费者饮用贵厂饮料后造成的身体不适进行书面道歉和适当补偿; 三、要求贵方主动向陕西省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等主管部门反映贵单位在食品标签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接受相应的处罚,并就食品标签的违法宣传行为在媒体上向广大用户做出诚恳的道歉; 四、要求贵厂依照“食品安全法”对企业管理和生产环境进行整改,并依据48条、51条对产品包装广告立即进行更改; 五、要求贵厂依照“食品安全法”53条对市面上还在流通的饮料实行就地封存、下架、并对已经售出的问题产品实行“召回”等措施; 六、消费者对贵厂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善意的、合理化的建议,要求贵厂依照相关法律对消费者促进企业诚信的积极行为进行表彰和奖励。 《老孙打假》www.laosundajia.com 网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举报: 2007年国家药监局发布五条禁令:不得以药品名义推销非药品。同时,非药品冒充药品功能疗效作宣传销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非药品冒充药品按假药论处”。被投诉人的行为涉嫌用食品标签假冒保健品或者假药误导消费者。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第四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第五十条规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普通食品不可以宣传功能功效。第七条 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用途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第十三条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第十四条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国家工商局、卫生部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问题通知》第一条也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禁止宣传疗效,禁止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在附件一保健食品功能目录中的第一种保健用语就是“免疫调节”。 2003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审技术规范》规定保健食品的申报的27种功能第一种功能用语是(1)增强免疫力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不得宣称或者暗示其具有疗效及特定保健功能。 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已经通过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警制度》(暂行)第四款第四条规定“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利用消费者、专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专业院校、科研机构等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陕西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未取得《陕西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和陕西省保健用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不得以保健用品名义生产、经销和宣传。第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外的保健用品首次进入本省,经营者必须提供该产品的生产批准证书、批准文号、说明书和质量标准,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发给证书后,方可销售。第十二条 保健用品的使用说明书和标签应注明产品名称、厂址、厂名和生产批准文号。定型包装还应注明生产日期及有效使用期限、主要成份、保健作用和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第十四条 保健用品的标签及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和国家质量管理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为此《老孙打假网》www.laosundajia.com 孙安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为了消费者和生产厂家以及经销商的利益,希望双方协商解决,否则,将依法向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投诉,要求职能部门对这批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饮料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奖励举报人。 此致 《老孙打假网站》www.laosundajia.com 孙安民 投诉 2009年6月 16 日 叶光: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柠檬酸”中掺杂使假的调查   匿名举报电话 以良心发现来控诉食品添加剂行业中存在的潜规则       2008年11月的一天,叶光接到了一匿名举报电话,举报;有人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柠檬酸”中,大量掺杂使假。在食品安全问题得到大家日益关注的今天,叶光以一个资深打假人士,敏锐地察觉到这条举报信息的重要性。     该举报人反映,造假人在“甜蜜素”、“柠檬素”及“糖精”中大量掺入“氯化镁”。由于“氯化镁”的外观呈无色不规则的多角晶体颗粒,酷似糖精,掺入“甜蜜素”后如不是专业人员是不易被普通消费者发现。举报人透露,之所以加氯化镁是由于其本身价格便宜,基本价格为每吨约700至900元。而相比,甜蜜素的销售价则为每吨18000元左右。又加之甜蜜素目前被广泛地运用在食品行业中,它的使用范围:冷冻饮品、酱渍的蔬菜、盐渍的蔬菜、腐乳类、面包、糕点、饼干、复合调味料、配制酒、果冻、饮料类、蜜饯凉果、话梅类、果丹(饼)类、烘焙炒制坚果类等等。有着极大的需求市场。 甜蜜素外包装上标明的使用范围     该举报人称,他就是曾参与制造和销售这种“甜蜜素”、“柠檬素”的“业内人士”。他讲,在甜蜜素中掺杂大量氯化镁,早是这类食品添加剂行业中大家心知肚明的事实。他当时参与掺假的比例是三七开,即,假的占三成真的占七成,现已洗手不干了。举报人特别告诉叶光,由于造假的工艺极其简单,只需把真假物质掺在一起就行,造假者都一般集中在每个城市的租赁房内,成员是家族性质,有极大隐蔽性和机动性,因此就极易打草惊蛇,他们受到惊吓就一夜之间会在全国各地消失。也透露因自己自觉良心不安,深感不应将这样的事情深埋,而应公之于众。     初步的了解中,叶光对这一食品安全问题深感担忧,他开始踏上甜蜜素掺假这一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取证过程!   调查取证,揭开食品添加剂隐患冰山一角       2008年12月底,虽临近新年,但叶光依然无时不为这一现象进行着艰难的取证。     叶光在长沙购买柠檬酸与甜蜜素,开始研究,并反复与举报人联系,期间举报人由于担心安全问题而始终不愿将自己的姓名透露,后来干脆停机不再接叶光的电话了,叶光只好凭借最初的一点“情报”和责任感独立展开调查。     举报人提供,国内甜蜜素掺假的“重灾区”为成都、哈尔滨、兰州等地。而身在重庆的叶光自然选择了成都为其首要的调查地!     起初,叶光以饮料加工厂的老板及采购员等身份隐蔽手段进行暗访,深入到出售食品添加剂的集中销售地。      调查结果令人震惊不已。在甜蜜素中掺杂氯化镁几乎成了这个行业透明的秘密,而惟有老百姓无从得知。当叶光在调查中说需要甜蜜素时,甚至会有厂家直接询问是要“歪货”(成都话为“假货”)还是正货。     所谓“歪货”甜蜜素的价格要相比“正货”便宜近三分之一和一半!经叶光调查,所谓正货,即通称之为A货,一般是摆在柜台公开出售,而“歪货”,即通称之为B货,则不会在明处销售,通常为私下交易。     “歪货”甜蜜素,价格是每500克,5至7.5元不等。而价格不相同,也代表着氯化镁与甜蜜素的比例不同,卖家称之为“含量”不同。叶光在调查中发现,甜蜜素中氯化镁的比例尽然占到了惊人的97%以上!而大多数掺假的甜蜜素中,氯化镁的成份也都占到了60%以上。     随着调查的深入,使叶光没想到的是,掺假的原料不单是氯化镁,又出现了“芒硝”这种化工原料。     叶光震惊于这一调查结果,所谓食品添加剂中的潜规则存在的广泛性和对百姓的深度危害性,而这也更坚定了他对这一现象的深入调查。     叶光暗访了重庆出售食品添加剂的商店,卖家称,价格便宜的只能用于除豆制品饮料以外的任何饮料和食品,原因就是,会使豆制品饮料凝固。叶光问含量不够的甜蜜素是加了些什么?会不会对人有害?回答,我们也不清楚反正吃不死人。   深入揭露取证中,以影音资料向世人说明食品安全问题刻不容缓       在09年初、2、3月份,叶光先后去甜蜜素的“重灾区”成都进行进一步的详细的影音资料的取证。其中在他与一些厂家的聊天过程中,以影像的资料展现给大家更为真实更为震憾的食品添加剂行业的造假行为。     镜头一:成都五块石赛云台路一食品添加剂经销商     叶光:老板,有甜蜜素没有?     营业员:有。边说边走到货架随手拿出同品牌的两袋同厂的甜蜜素递给叶光。     叶光发现相同重量的两袋,一个体积大点一个约小点,大一点的营业员讲20元(售价),小一点的15元。叶光问:为什么?营业员讲:是含量不一样。     然后,营业员拿起两袋叫叶光仔细看,“你看吗,这两个(品种)颗颗(颗粒的区别)都不一样”。     叶光说:不知那个好点?     营业员:要不,你一样拿一袋回去试一下。     于是叶光一样买下了一袋。     随后的对话中,营业员拿出张某食品添加剂厂印制的宣传单读给叶光听。     营业员:“市面掺假如加芒硝(硫酸钠,每吨约500元人民币)甜度明显降低,通常加糖精(甜度400至500倍)提高甜度。芒硝对人体有害,毒性大,有致癌性。芒硝为化工原料,为洗衣粉之填充剂。有些不肖厂家经销商掺假达到30%至50%。正常甜蜜素纯度99.5%,其甜度为50倍。如有高倍数(100、200倍),是加入糖精混合结晶形成。市面掺假物(如芒硝、葡萄糖粉、糖粉、淀粉等),客户选购甜蜜素,请小心谨慎,以免影响人体健康和造成严重后果。”     店家讲:有买的就会有地方卖,有些食品厂为了节约成本,就会大量使用“歪货”,至于什么吃了会得不得癌的问题,厂家是不会管的。     镜头二:成都五块石赛云台路另一家食品添加剂经销商     取证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有的店家对询问到“歪货”还是显得警惕性很高。可能是对叶光本人多次来“光顾”而怀疑叶光的身份。当叶光再次询问到有无便宜的甜蜜素时,店家则脸色显出警惕颜色,摇头不作答叶光的问题。     镜头三:成都五块石赛云台路第三家食品添加剂经销商     叶光:老板有“歪的”甜蜜素没有?     营业员犹豫了一会,随即把叶光引进门市后的库房,从成箱的货物中拿出一袋,“16元/袋”。     叶光以价格贵讨价还价,问还有没有比这个更歪的没有。     营业员说:这个就是最歪的了。     叶光:那看不看得出来呢?     营业员:如果被看得出来那就说明造假太没水平了。     镜头四:成都五块石赛云台路第四家食品添加剂经销商   散装的真假对比,假的(左)真的(右)     由于叶光前两次到过这家,老板警惕性很高。并认出了叶光,说你前几前来过。     经过一番交涉,最后在店铺里拿出整袋的甜蜜素,价格是每大袋130元(50斤装),但条件是不开任何票据。     镜头五:重庆食品添加剂经销商     时间是中午,营业员正在门面吃饭。     叶光指着放在门口的甜蜜素问,多少钱一袋?有便宜点的没有?     营业员随即从身后的一编织口袋里拿出一袋递给叶光,10元(1000克装)一袋。并交待,不能用于豆制品饮料,其它什么食品和饮料都可以用。     在购买中,叶光发现这家在门市就摆放着数袋(50斤装)这种便宜的甜蜜素。       伪劣“甜蜜素”“柠檬酸”都流向了那里?到底是那些产品和食品厂家在使用?对消费者伤害有多大?……等等一系列问题有待于我们广大的消费者和执法部门共同来揭开。叶光也许可以做得更多,但他只是一个普通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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