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卫生部关于发布《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有关行业协会,中国预防医学
科学院:
为加强工业企业职工的听力保护工作,有效的预防、控制和
逐步消除工作噪声对职工健康的影响,促进工业企业加强自身管
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部在原劳动部下达的《工
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定》起草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委托国家经
贸委安全科学...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卫生部关于发布《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有关行业协会,中国预防医学
科学院:
为加强工业企业职工的听力保护工作,有效的预防、控制和
逐步消除工作噪声对职工健康的影响,促进工业企业加强自身管
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部在原劳动部下达的《工
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
》起草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委托国家经
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和北京医科大学起草了《工业企业职
工听力保护规范》,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现予以发布。请
结合本行业、本企业的特点,认真贯彻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要积极开展宣传
和监督指导工作。
附件: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
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度
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
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凡有职工每工作日 8小时暴露于等效
声级大于等于 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企业,都应
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
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
实施。
第二章 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
定、工程控制
、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
保
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 LAeq,
8≥85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 对于暴露于 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
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
听阈偏
移(HSTS)。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
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阈改变等于或大于10dB
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仿移。对一地发生高频标准听阈仿
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 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 LAeq,8≥90dB的,应当优先考
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
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 职工暴露于 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
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
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
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 噪声监测
第十条 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
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
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测量稳态噪声,可使用声级计 A网络“慢档”时间特
性,并取 5秒内的平均读数为等效连续声级。声级计应当彩符合
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和测量方法》(GB3785)中规
定的第 2型以上的声级计。
第十二条 测量非稳态噪声,应当使用 2型以上的积分声级计
或个人噪声暴露计(剂量计)。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积分
平均声级计》(GB/T17191)或者国家标准《个人声暴露计技术
要求》(GB/T15952)的规定。
第十三条 测量点应当选在职工作业点的人头位置,职工无需
在场。如职工需在场或在周围走动,测量点高度应参照人耳高度,
距外耳道水平距离约 0.1米。
第十四条 测量技术细节及记录报告的填写可参照国际标准
《声学──在作业环境中测量与评价噪声暴露指南》(ISO9612)
及有关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噪声测量仪器应当按规定定期接受法定部门检定,
噪声监测人员应当受过有关专业培训。
第四章 听力测试与评定
第十六条 首次在 LAeq,8≥85dB场所中从事工作的职工,应
当在 3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得出的听力图称为基础听力图。本
规范发布之前已在 LAeq,8≥85dB场所中工作而又未做过基础听
力检查的职工,应当在本规范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补做基础听力测
定。
第十七条 暴露于 LAeq,8≥85dB<100dB噪声作业场所的职
工,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暴露于 LAeq,8≥100dB
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跟踪听力图与基础听力图
进行对比,排除其他影响因素,并按《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
导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GB7582)的规定进行修正以后,
作为评定职工是否发生因职业性噪声危害引起高频标准听阈偏
移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于已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当在 14
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测试结果通知本人,并采取相应听力保护措
施。
第十九条 听力测试所使用的听力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听力
计第一部分:纯音听力计》(GB/T7341.1)的要求;听力计的较
准和测听室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声学──耳科正常人的
气异听阈测定一听力保护》(GB7583)的规定。听力测试人员
应当受过有关专业培训。
第二十条 进行听力测试之前 14小时内,被测职工不得暴露
于噪声作业场所和其他非职业噪声环境。
第二十一条 听力测试应当采用纯音气导法。测试频率至少应
当包括 500、1000、2000、3000、4000和 6000Hz。
第五章 工程控制
第二十二条 工程措施包括设置隔声监控室、对强噪声机组安
装隔声罩、作业场所的吸声处 理以及在声源或声通路上装配消
声器和对设备的隔振处理等。在管理上应当特别注意选用低噪声
设备、零部件和新工艺流程,替代旧的强噪声设备、零部件和生
产工艺。
第二十三条 在采取工程控制措施之前,应当首先识别主要噪
声及其特性,以便提高控制效率,降低工程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存在强噪声设备而职工无需长时间在该设
备旁工作的场所,应当设置隔声监控室;职工需长时间在强噪声
设备旁工作且混响声较强的作业场所,应当尽可能采取吸声降噪
措施,使该场所的平均吸声系数高于 0.3;对于噪声源数量少且
比较集中,易于处理的场所,应当优先考虑采取声源隔离措施降
低噪声。企业进行噪声控制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工业企业
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和国际 标准《声学──低噪声工
作场所设计推荐实践》(ISO11690)的规定。
第六章 护耳器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提供三种以上护耳器(包括不同类型不
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供暴露于 LAeq,8≥85dB作业场所的职
工的选用。
第二十六条 职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当
保持在 85dB以下。
第二十七条 护耳器现场使用实际声衰减值,按以下方法计
算:将护耳器声衰减量的试验室测试值或者厂家标称值,换算为
国际标准《佩戴护耳器时有效 A计权声级的评价》(ISO 4869─2)
所定义的护耳器单值噪声降低数(SNR),再乘以 0.6。护耳器
单值噪声降低数可按该 ISO标准或者有关国家标准进行计算。
第七章 听力保护培训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每年对暴露于 LAeq,8≥85dB的作业场
所的职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
第二十九条 听力保护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噪声对健康的危害;
(二)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
(三)本企业噪声实际情况及操场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
(四)使用护耳器的目的,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
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
第三十条 作业场所、生产设备或者防护设备改变时,培训内
容应当相应更新。
第八章 记录保存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存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
暴露测量、职工听力测试和护耳器使用及管理记录。
第三十二条 职工听力测试记录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职工姓名和工种;
(二)测听日期和地点,测听前脱离噪声环境的时间;
(三)测试者姓名;
(四)最近一次听力计声学校准数据及检定日期;
(五)测听室环境噪声级数据;
(六)测试结果。
第三十三条 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等情况应
当定期向职工公布;应职工要求,个人听力保护记录应当随时提
供本人查阅。
第三十四条 职工调至另一个企业如果继续从事暴露于噪声
的作业,原企业应将所有有关记录转移到新单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所引用的标准为当时有效版本,执行本规
范时应当注意选择使用相应标准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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