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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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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哈尔滨工程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校资管字[2002]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的适用范围包括: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实验室(包括各种中心、基地等)。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
哈尔滨工程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哈尔滨工程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校资管字[2002]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的适用范围包括: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实验室(包括各种中心、基地等)。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以及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六条 要加强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等)要坚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完成所担负的任务。根据教学、科研任务发展的需要,重视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进修、培养与培训工作,提高实验室队伍素质。 第二章 体制与机构 第七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主任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以下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2.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4.完善实验室,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5.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6.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九条 学校将逐步实行以校、院(系)管理实验室为主体,个别教研室管理实验室为补充的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作为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其设置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各实验室要依据所在学科建设的要求和教学、科研以及产业发展的需要,编制各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并上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各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以及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quot;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制订学校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并应作为实验室(包括涉及到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与计划的指导性原则。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采取建设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建设项目管理合同制。所有实验室(包括涉及到实验室)的建设项目(含其辅助工程)都应按计划进行。项目完成后由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职能部门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将集中人、财、物力,按《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和》的要求,重点投资建设基础课(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实验基地、实验中心、训练中心等),使其在设置、教学、设备、环境、队伍、制度等方面,普遍达到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将制订相关政策和尽可能提供相应配套条件,积极鼓励和推进各院(系)利用本专业实验室所处的学科优势和所拥有的科技成果,可采取多种方式同公司、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共同建立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 第十八条 学校将以特殊政策和方法,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九条 学校将制订积极政策,鼓励实验室积极开展产品开发和社会服务。对需要取得法人资格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其尽快符合法人条件,并通过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 任务与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学校本科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应根据学校本科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对实验课程的要求,主持或参与编写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选定所开设的实验内容和项目;不断改革和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等教学资料;根据教务处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书(或课程表),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教师、实验指导人员必须认真备课、讲解、指导实验和批改实验报告。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研究生教学计划和研究生培养计划承担研究生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应根据研究生部下达的研究生教学任务书(或课程表)和任课教师对实验提出的要求,以及按照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专门实验和指导教师所提出的要求,积极安排做实验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安排实验室人员准备实验所用的仪器设备,协助任课或指导教师帮助或指导研究生做实验。 第二十二条 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注意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和训练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实验室要依据教学大纲开设实验项目,应当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开设新的实验项目,逐步增加综合性、研究性、创新性和设计性的实验项目。新开发的实验项目应及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到教务处(研究生部)办理认定手续,建立相应的实验项目卡片。对同时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或经教务处(研究生部)认定同意的新开发的实验项目)的、有实验项目卡片的、有实验教学任务书(或课程表)的、并且有学生实验成绩单的实验项目,学校将承认其相应的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实验室应依据科研项目负责人认可的科学实验任务书(或和科研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协议书)中的要求,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对实验室完成的科学实验任务,经科技处认定是属于学校科研任务的,学校将承认实验室完成该任务的工作量,并且对该科研项目取得的成果进行校内分配时,应将该实验室考虑在内;对实验室按协议书的规定完成的实验任务经财务处确认该实验经费已按学校的规定上缴学校的,学校将承认实验室完成该任务的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积极开展实验技术研究和仪器的功能开发使用,不断挖掘设备潜力,研究、改造和自制实验装置,满足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学校也将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专项基金支持这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实验室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所取得的收入,经财务处确认已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上缴学校财务的,学校将承认其相应的工作量。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维护、保养、计量和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 第二十七条 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素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对照实验室的岗位责任,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成绩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技术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实验室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原则是"统一建立,分级管理",资产管理处及各实验室要明确专人负责实验室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组卷和归档工作,以保证实验室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可靠。 第五章 工作人员职责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及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有明确职责分工和岗位职责,遵守法规制度、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各项基本任务。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相应专业的讲师(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对于基础课(含技术基础及专业基础)教学实验室主任应由副高职以上人员担任。院(系)管理的实验室主任,由各院(系)任命,报资产管理处备案;校委托院(系)管理的实验室主任,由各院(系)推荐上报,学校聘任;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推荐,上级主管部门聘任;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学校直接管理的实验室或实验中心的主任由学校批准聘任。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的职责 1.根据校、院(系)的统一要求及学科的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工作,研究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组织贯彻实施有关部门规章制度; 4.组织实施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5.负责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认真做好对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职责   1.熟悉本学科实验领域中国内外学术和技术动态,提供学术和技术指导,在实验理论方法和技术上有专长,对先进实验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及进一步开发利用方面有重要贡献。   2.组织和指导较高水平实验室建设和实验装置的研制;编写较高水平的实验技术与管理方面的文件。   3.组织和指导高水平装备的研制;主持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系统配置方案总体设计、先进设备的高档功能的消化、开发和推广应用;主持制订实验室的长期规划、管理条例。   4.组织承担本学科重大科研项目,指导研究生实验教学;   5.指导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工程师(实验师)的职责 1.担任实验课,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2.领导并参加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设计、加工、安装、调试等工作; 3.承担或参加科学研究课题,配合教师指导研究生的实验项目; 4.指导并承担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正确使用及维修,进行现代化仪器设备开发工作; 5.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研究实验技术、实验方法,研制专用仪器设备; 6.指导助理工程师、技术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助理工程师(技师)的职责 1.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编写实验指导书; 2.在工程师的指导下完成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设计、安装、调试等工作; 3.参加科学研究工作; 4.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仪器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及开发工作; 5.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研究实验技术,进行技术创新; 6.指导技术员、技术工人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技术员的职责: 1.在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完成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设计、安装、调试等工作; 2.参加科研工作,作好助手; 3.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仪器设备、材料、元件、试剂的管理、维修、保养及其它技术勤务工作; 4.钻研实验技术,进行技术革新。 第三十九条 技术工人的职责: 1.在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完成实验设备的安装、测试工作; 2.制作、加工教学及科研所需要的实验设备、部件、零件; 3.承担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及其它技术勤务工作; 4.根据需要,参预实验教学及科研的具体岗位工作。 各类人员除了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以外,要完成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分配的其它实验室工作。 对各类人员的职称评定,级别晋升按国家、省、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四十条 实验室要按《哈尔滨工程大学实验室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安全保密工作,要经常对从事科学研究的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科研、技术开发成果的安全。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结合教学、科研工作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杜绝恶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切实保障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学校每年结合安全月活动对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第四十三条 对实验室中的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章 奖 惩 第四十四条 为鼓励实验室工作人员、教师为实验室工作多做贡献,对在实验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进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给予奖励: 1.忠于主任的职责,工作成绩突出; 2.实验室的各项基本任务完成良好,实验室人员普遍工作量饱满; 3.在实验教学中有重大创新,教学效果明显; 4.积极创造条件,有力地保证了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 5.注意勤俭节约,实验室的投资效益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高; 6.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良好,各项规章制度完备,执行严格。未发生泄密、仪器设备及人身责任事故。 第四十六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实验室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1.全面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工作量饱满,成绩优异; 2.在实验教学改革或科研任务保证上有重大创新,成绩显著; 3.在仪器设备的维修及开发工作中或本学科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工作及技术革新中成绩显著、效果突出; 4 .完成实验室重大建设项目质量好、投资省、周期短,并确实在教学、科研中发挥显著作用。 第四十七条 奖励工作按学校的统一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学院、系、部、中心提名申报,经资产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等有关部门组成考评专家组考核审定后,报校领导批准。 第四十八条 为了严肃纪律,保证实验室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有以下情况者给予惩罚: 1.纪律松驰、消极怠工,完不成实验室主任分配的工作,造成工作损失的; 2.工作责任心差,不认真准备实验,使得实验教学不能按时顺利进行的; 3.未经设备管理部门允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随意拆改,造成精度降低甚至报废,或盲目订货,造成仪器设备严重积压浪费的; 4.管理混乱,违章操作,造成设备事故及人身伤害的; 5.把仪器设备视为小单位或个人所有,无理拒绝为全校服务,使工作蒙受损失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此规程不相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程由资产管理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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