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号:0039-2013
汕 头 市 化 妆 品 企 业 联 盟 标 准
STQL
STQL/HZP 0014—2013
打底膏(霜)
2013-07-30发布 2013-08-30实施
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 发布
STQL/HZP 0014—2013
I
前 言
本
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
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汕头市奇伟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名臣有限公司、广
东柏亚化妆品有限公司、广东拉芳日化有限公司、广东一芙化妆品有限公司、广东添乐化妆品有限公司、
汕头市亚联药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润洁日化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新大化妆品厂、金奇集团金奇日化
有限公司、广东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雪柔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雅丽洁精细化工有限公
司、金发拉比妇婴童服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雅兰化妆品限公司、汕头市金雅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广东施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汕头市东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汕头市凯嘉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莉、王明镜、施昌松、张太军、程双印、赵文忠、郑宋武、蔡凯生、董鹏程、
庞义、许胜南、廖文贵、董瑞宏、张忠伟。
本标准于2013年7月首次发布。
STQL/HZP 001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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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底膏(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打底膏(霜)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以及包装、运
输、贮存、保质期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油、脂、硅酮, 蜡、硅硐、色粉,色素等主要成分复配而成的固态妆前用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GB/T 22731 日用香精使用要求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QB/T 1977-2004 唇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定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第100号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
》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产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及相应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指标、理化指标
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
1的要求。
表1
项 目 要 求
感官指标
外观 质地均匀,不得含有杂质。
色泽 符合规定色泽
香气 符合规定香型
理化指标
耐 热 (45±1)℃, 保持24h, 恢复至室温后外观无明显变化,能正常使用
耐 寒 -(8±2℃), 保持24h, 恢复至室温后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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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项 目 要 求
微生物指标
细菌总数/(CFU/g) ≤500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 ≤100
粪大肠菌群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铜绿氧假单胞菌 不得检出
有毒物质限量
铅/(mg/kg) ≤40
汞/ (mg/kg) ≤1
砷/(mg/kg) ≤10
3.4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
3.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取样品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凭嗅觉鉴别香气。
4.2 理化指标
4.2.1 耐热、
按QB/T 1857规定的方法检验。
4.2.2 耐寒
按QB/T 1857规定的方法检验。
4.3 卫生指标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5 检验规则
按QB/T 1684有关规定执行。
6 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
6.1 标志、标签
产品应有标志、标签,标志、标签应符合GB 5296.3及《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并加标产
品标准备案号。
6.2 外包装图示标志
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3 使用说明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 5296.3中的有关规定。
7 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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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QB/T 1685及GB 23350有关规定执行。
7.2 运输
产品在储运过程中应注意轻装轻卸,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严禁重
压,并保持包装完好,不得与有毒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混运。
7.3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阴凉、通风的仓库中,不得露天堆放,严防受热或阳光暴晒,不得与潮湿地面
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贮存在一起。
7.4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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