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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营改增_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分析及建议_张巨光

2013-12-19 3页 pdf 267KB 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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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营改增_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分析及建议_张巨光 2013.09 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 57 本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现行的两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0〕13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 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税 收政策的通知》[2013]37号中关于现代服务业中“有形动 产租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模 式和直接租赁模式分析,指出了此次“营改增”在国家层 面上通过结构性减税给纳税人带来利好等重大影响以外, 但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细分中的...
_营改增_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分析及建议_张巨光
2013.09 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 57 本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现行的两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0〕13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 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税 收政策的通知》[2013]37号中关于现代服务业中“有形动 产租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模 式和直接租赁模式分析,指出了此次“营改增”在国家层 面上通过结构性减税给纳税人带来利好等重大影响以外, 但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细分中的“有形动产租赁业”的 融资租赁行业来说,却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文章在建 议政府加强调研做出税收政策调整之外,还建议融资租 赁企业当下的应对之策。 1 税负增加,有悖“纳税人负担不增加或者略有 下降”的税改原则 本次“营改增”的税改设计方案原则是“纳税人负担 不增加或者略有下降,但据我协会调查,融资租赁公司的 税负却大幅增加。例如,北京的梅赛德斯租赁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王涛先生向协会反映,“奔驰租赁的客户大部分为 非一般纳税人,这些客户中一部分是小规模税纳税人,另 一部分则为个人客户。跟这些客户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 租人无法给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公司拿不 到进项发票,就不能进行进项抵扣。在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的情况下,租赁公司又要对租金全额以17%的税率开出增 值税发票,税负无疑大幅增加。目前市场上大部分汽车, 机械行业的融资租赁业务都有采用回租的方式开展, 这个政策造成的影响将是十分巨大的。”不仅如此,王涛 还说,“这项政策具有追溯力,对于“营改增”后本金部分 未缴纳增值税的回租业务,都要补交增值税,这使得已有 会导致很大的存量损失。奔驰租赁的平均租期为2� 3年,大部分合同刚刚开始。我公司测算过,如果把现有 的存量合同加入,会导致增加数千万元的增值税款,对融 资租赁业务造成巨大打击。”说到税负增加的具体数据, 王涛还说:“我公司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税负进行了详细测 算:增值税下,若租赁公司能从承租人处取得增值税进项 发票,那么租赁公司的税负约为利差的17%,而营业税下 回租业务的税负为利差的5%。综合考虑手续费及附加税 等因素,测算结果显示,增值税下税负较营业税下增加约 200%。若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税负会增加更多。若出租人 为非一般纳税人,租赁公司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无 法进行抵扣,租赁公司的税负就会变为租赁本金加利差的 17%。举个例,租赁本金为10万元的租赁物,利息收入为2 万元,利息成本为1万元,不考虑其它附加税等其它因素, 营业税下,应交营业税为0.05万元,增值税下应交增值税 为1.87万元,即征即退基数为0.36万元,退税额为1.51万 元,实际缴纳增值税0.36万元。对比之下,增值税下税负超 过600%。” 向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反映税负增加的还有中联重 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卡特彼勒利星行融资租赁 (中国)有限公司、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道生国际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华润租赁有限公司等。他们都强烈呼吁 国家税总要重视企业的呼声。 2 增加系统性风险 本次税改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 有形动产租赁,其税率为17%。对于租赁物不是有形动产 的,例如租赁物是高速公路、桥梁、房地产等非有形动产 的,这次税改并没有涉及,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 题的公告》[2010第13号]精神,租赁公司是否可以继续按 照营业税差额5%纳税?如果是,则这类资产的税负要大 “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分析及建议 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 张巨光/ZHANG Juguang Analysis on the Impact of ‘Replacement of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 on Financial Lease Industry and Suggestions 58 CMTM 2013.09 Features 本刊特稿 大小于有形动产的税负,这实际上起到了从税收的角度导向融资租赁公司的业 务向非有形动产方向发展的作用。但这种导向却增大了系统性风险,因为高速 公路、桥梁等是属于公益性的固定资产项目,其大多与地方政府的地方债连在一 起,一旦出现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利益几乎没有保障,这是监管部门不愿看到 的。 3 增加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度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大大增加,增加的这部分税收,融资租 赁公司就会通过提高融资利率和交易费用等方式,转移到小、微企业和自然人 头上,这将大大增加他们的融资成本,使得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雪上加霜, 这种效果也有悖国家税改初衷。 4 制约实体经济发展 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模式中,例如销售工程机械和销售汽车 的,他们一般都是将融资租赁作为一种促销手段,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为实 体经济发展提供正能量,他们的承租人80%以上都是小、微企业或自然人,融 资租赁公司在将增加的税负转移给这些承租人的时候,会受到他们的强烈的抵 抗,其结果,必将削弱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从而削弱或扼杀 这些真正为中、小微企业和自然人的“融资难”做出过卓越贡献的厂商背景的 融资租赁公司的积极性,迫使他们压缩或放弃相关的融资租赁业务,从而起到 实际制约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负面效果。 5 存在税收漏洞 在售后回租模式中,一般纳税人的承租人从供应商处购买有形动产租赁 物,获得供应商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一次进项税抵扣;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第13 号]文,此承租人再将该租赁物卖给租赁公司,由于其实质是融资而不是销售, 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即不需向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幸的是,融 资租赁公司要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要求,向承租人开具全额租金(包括本 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承租人就获得了第二次进项税抵扣,承租人获得 两次进项税,而没有销项税,其多余的获利部分就是国家税收流失的部分,这种 承租人的“机会”获利是没有道理的,对交易的其他当事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况 且国家还要给租赁公司税负超过3%的部分进行退税,国家的税源又多了一块损 失。 本次税改,针对有形动产租赁业,国家的本意难道就是为了扶持一般纳税 人的承租人而打压有形动产租赁业?本人持否定观点。那么,可以肯定的是,如 果不对有形动产租赁业的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调整,作为供方的融资租赁公司 一定会趋利避害,大大降低甚至暂停融资租赁业务,那么作为需方的一般纳税 人的承租人即便需求再大,也是剃头挑子一头热,成不了事。其结果,国家不仅 不能从有形动产租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反而极大地制约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这个结果,一定不是税改的初衷。 2013.09 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 59 已有迹象明,融资租赁业近几个月的销售额出现大 面积的下滑,北京地区重头融资租赁企业中,已有数家停 止了售后回租业务。 6 征税容易退税难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是按照财税[2013]37号 文件的规定,先行纳税,然后等待退税。试点期间,据有 些企业反映,国税局的退税毫无具体时间可言,甚至好几 个月都退不回税来,这给企业的经营造成很大困难。 我们知道,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润一般来说都达不到 17%,这种情况下,先交全额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利息 等5项)17%的税,等于说融资租赁公司不仅看不到收益, 而且连部分本金也要先期纳税,极易造成融资租赁企业现 金流中断,企业为了补充现金流,必然要额外增加融资成 本,这对企业的打击是巨大的,甚至是致命的。 例如,针对融资租赁企业一亿元的销售额,其就要先 期交纳1453万元的增值税。如果3个月不能得到超过3%税 负的那部分退税款,企业资金的时间成本谁来负担?因 此,“营改增”后,“即征”是没有问题的,“即退”将是一 个很大的问题。渴望政府在关注“营改增”宏观层面的正 面效果的同时,也要重视“有形动产租赁业”的微观层面 的负面效果带来的影响,维持税改初衷,倡导社会公平。 7 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建议 此次“营改增”是国家总体减轻企业税负的宏观举 措,大方向是没有问题的。具体到有型动产租赁业所引起 的税负增加,只是一个局部事件,我们应该相信政府会在 充分调研的情况下给予调整。针对目前融资租赁企业所需 要做的,提出以下建议: (1) 暂停“售后回租”业务。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已经清楚地看到,在这种条件下 的售后回租交易中,承租人不仅融到了所需的资金,而且 还有可能通过两次抵扣进项税而获利,他们是交易中的最 大赢家;国家通过提高有形动产租赁业的税率和纳税基 数而增加了财政收入,也是赢家;而此交易中,唯有融资 租赁公司把钱给了出去,把风险拿了回来。 针对现在的有形动产租赁业的税改政策,售后回租业 务显然是赔本赚吆喝的买卖,全部风险集中在融资租赁企 业身上,这已经违背了合作共赢的市场规律,是应该暂停 的业务。 (2)增加直接租赁业务。 直接租赁模式中,由于出租人可以从出卖人处获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购买租赁物的本金部分可以得到抵 扣,实际税负就是增值部分的17%,虽然比原来营业税差 额部分纳5%的税提高了很多,但这是本次“营改增”后, 融资租赁公司最好的结果了,指望税率下降,可能性不大。 融资租赁公司应该通过此次“机会”,调整自己的盈 利模式,即,大大压缩“售后回租”业务,大大增加“直接 租赁”业务量。并通过成本转移的方法,将税收增加的成 本,部分的通过提高融资利息和增加手续费等方式转移 给承租人,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不用担心承租人不接受 转移过来的成本,因为普天下都一样,他们别无选择。毕 竟,如今的融资租赁的融资成本还是介于高于银行融资成 本而低于小贷公司的融资成本的区域间内,因此,融资租 赁的生存空间,并没有因为此次税改而被压缩了。 (3)加强与注册地政府和税收部门的交流。 “营改增”是国家行为,一旦启动,惯性大不易改变。 其实,融资租赁企业所要改变并可能有所突破的是注册地 政府和税务部门的支持。地方政府完全能够在地税收入 和国税分成中拿出一部分补贴他们认为应该支持的企业, 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因此,融资租赁企业要加强与他们的 联系与交流,改变自己的局部生存环境,求得发展。 (4)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与交流。 企业做的再好也只是一个点,行业再小也代表一个 面。企业遇到问题自己与政府交涉的效果一定不如行业协 会代表行业与政府交流的效果影响大。企业要善于与行业 协会打交道,通过他们的桥梁作用反映企业的诉求,往往 能起到好的作用。本次“营改增”中,北京市租赁行业协 会数次组织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 与北京市国税局进行交流,起到了很好的增进了解的良性 作用。 综上所述,这次“营改增”对属于有形动产租赁的融 资租赁业务,客观上确是起到了限制、打压作用,同时还 暴露出存在税收漏洞、增加系统性风险、征税容易退税难 等问题。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目前还处于培育期,在这个期 间,是需要政府政策支持的,是需要输血的,而不是抽血。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足够重视此次“营改增”给融资租赁业 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其潜在的系统性风险和社会风险, 调整针对“有形动产租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到合理的水 平,促进融资租赁业的正常发展。 (责任编辑:苏红云) Features 本刊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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