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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义务

2013-11-27 50页 ppt 4MB 2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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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义务nullnull**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一、人权的内涵 权利是指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做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第一,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第二,权利是由法规范所认可的;第三,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一、人权的内涵 权利是指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做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规...
公民权利义务
nullnull**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一、人权的内涵 权利是指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做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所认可的一种资格。第一,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第二,权利是由法规范所认可的;第三,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一、人权的内涵 权利是指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做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第一,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第二,权利是由法规范所认可的;第三,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二、人权的基本性质**二、人权的基本性质(一)固有性与法定性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33条的第3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始于2004年) (二)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 (三)普遍性与特殊性(伊拉克“阿布格莱布监狱 ”虐囚事件)三、人权和基本权利**三、人权和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 基本权利和人权其不同之处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二者产生的时间不同。(最早将人权引入法律文件的文本是美国1776年6月12日的佛吉尼亚权利法案(Virginia Bill of Rights) ) 二是,二者的表现方式不同。(宪法与宣言) 三是,二者的主体不同。(公民、个人,民族等) 四是,二者的内容不同。 五是,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四、基本权利的主体**四、基本权利的主体一般主体:公民 特殊主体:法人与外国人 特殊主体:妇女、老人和儿童 null**公民citizen,具有一定国籍的人。人民people,在中国指民主主体。国民National。市民Citizen。中国公民、人民、国民、居民、臣民具有不同含义。日本国民就是公民。 美国人民也是公民。 德国公民称德意志人。 法国公民曾有积极消极之分。null**公民一词来源于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国家。“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比任何平等受重视得多。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指广义而言),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么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null**1、范围不同 2、概念的属性不同(参见教材251页) null**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一个人取得了某个国家的国籍,他就被认为是该国的公民,就依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必须履行义务。审判日本战犯我国的国籍 **我国的国籍制度 法律依据—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基本内容 1、三个原则——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坚持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原则。 2、出生取得国籍的三种情况。 3、取得继有国籍的条件和程序。特殊主体**特殊主体1、宪法权利的特定主体指的是享有某种或某些具有特定的基本权利的主体。 2、一般而言,对于财产权或其他一些经济权利,法人可以成为其享有主体,而至于人身的自由、生存权等一些宪法权利,其权利自身特性决定了只有自然人才可以享有的。 3、宪法第48条、第49条规定了妇女、老人和儿童作为宪法权利的特定主体。 4、一般来说外国人是宪法权利的特殊主体。 五.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及其行使原则**五.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及其行使原则(一)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方式 1、宪法中直接加以具体限制; 2、在宪法中不作具体限制,只规定依法限制的原则; 3、在宪法中对公民的某些权利和自由不作限制,但对各种权利和自由加以总的原则性限制。 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 案例之:《秋菊打官司》** 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 案例之:《秋菊打官司》摄制组在陕西宝鸡进行纪实性摄影时,摄下了一位在场卖棉花糖的公民贾桂花的形象。贾氏本人自称因“生理缺陷”(贾氏患过天花,脸上有麻子)从来“连照相都不愿”。影片公映后,贾氏形象公之于众大约四秒钟左右(但并不能明显看出患天花的痕迹)。有熟人嘲弄贾氏“成了明星”,“长得那样还上电影”;其子在校也遭人戏谑;这使贾氏极为痛苦。为此,贾氏经律师代理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秋菊打官司》剧组所属的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提出诉讼,认为《秋菊》剧组以盈利为目的(因电影是商业发行的)侵犯了她的肖像权,要求影片摄制者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剪除影片拷贝上贾氏的镜头,同时赔偿贾氏精神损失费人民币8000元。 邱氏鼠药案**邱氏鼠药案邱满囤是河北省的一位公民,声称发明了一种诱杀老鼠的特效药,在这一技术的基础上,邱氏创建了一个颇有名气的老鼠药工厂。五位科学家根据他们的经验和一般的科学原理,在未对邱氏鼠药进行实证研究的情况下,在科技报纸上对邱氏鼠药及其宣传提出了批评。他们认为邱氏鼠药中含有某种或某些对生态有害而为国家法令严格禁止使用的有毒化学物质,认为科技界和新闻界应当严肃认真地对待这种科学的或涉及科学的问题。防止伪科学的泛滥。邱氏因此对这五位科学家提起诉讼,认为科学家的批评违背了真实,侵犯了邱满囤本人和邱氏鼠药工厂的名誉权。 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冲突**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冲突某小区自行车停放混乱,小区要创建文明小区,要利用一块绿地来建造一个车棚。其中2000户人家同意建筑车棚,有1户人家不同意,因为车棚要建造在其房前。 六、基本权利的类型**六、基本权利的类型1、被动的身份:公民必须服从国家的统治权。 2、消极的身份:公民有独立自主的权利,不受国家统治权的干涉。 3、主动的身份:公民参与国家统治的资格。 4、积极的身份:请求国家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本书将公民基本权利分为:**本书将公民基本权利分为:1、个人生活方面的权利 (1)人身自由(2)财产权(3)宗教信仰自由 2、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表达自由、(3)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3、公民在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 (1)劳动权利(2)获得物质帮助权 (3)受教育权(4)科学研究自由 4、特定主体的权利。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平等权 (一)平等是人类内心的需要 (右侧论述为康有为《大同书》里的论述)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棕黑人有性情太恶,或有疾者,医者饮其断嗣之药,以绝其传种。""地既迁矣,则与黄人白人杂居,于是创奖励杂婚之格。凡有男子能与棕黑人女子交,女子能与棕黑人男子交者,予以仁人徽章。异其礼貌,则杂婚者众而人种易变矣。徽章名曰‘改良人种'。" "然黑人之身,腥不可闻。......故大同之世,白人黄人,才能形状,相去不远,可以平等。其黑人之形状也,铁面银牙,斜颔若猪,直视如牛,满胸长毛,手足深黑,蠢若羊豕,望之生畏。" (二)平等的观念**(二)平等的观念平等可以分为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 形式平等实指国家承认所有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权利义务给予相同的对待,禁止差别待遇的歧视对待。 实质平等是指国家对形式上平等可能导致的实实上的不平等,针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采取某些适当的、合理的、必要的区别对待的方式和措施。 结果上的平等不是法律的追求。宪法条文的理解:**宪法条文的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是指国家不得因人的自然的(种族、肤色、性别、民族)、社会的(财产、语言、宗教、社会出身)、或其他方面的(党派或其他见解、其他身份)等任何情况,在法律上对他们进行区分而给以差别待遇,确定其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三)宪法上平等的涵义**(三)宪法上平等的涵义1、适用法律的平等 适用法律平等,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的时候,不得区分适用人的对象,必须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平等地将法律规范适用于所有的人。不久前钟南山院士在广州街头被抢,警方神速破案——被抢电脑10天后原封不动找回。6月22日的《南方周末》对该案办案过程进行了调查,事实真相是:该案案发后,广州警方迅速“成立了级别很高的专案组”——越秀分局局长任组长,广州市公安局两位副局长亲临指导,抽调一百多警力展开排查、布控,并且“悬赏2万元奖励提供线索者”(而钟南山的手提电脑售价仅1万多元),最终,嫌犯被抓获,电脑被追回…… (其实真的平等对待很难)2、立法上平等——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2、立法上平等——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立法上平等是指国家立法内容本身,必须体现和贯彻平等对待的原则,若无正当理由与合理依据,不得进行区别对待。1995年12月,浙江医科大学作出一项决定,从1996年起该学校不招收吸烟学生,其理由是:吸烟是当今世界公认的三大不良生活习惯之一,为保护公共洁净环境和人类健康,应该积极提倡不吸烟,而培养健康卫士的医学院更应该带头。我国立法上平等的**我国立法上平等的标准第一,根据特定国家职位的要求,对公民行使某些权利,在宪法和法律上所采取的合理的、适当的和必要的差别。(比如飞行员对身体的要求) 第二,根据人的生理自然差异存在着与他人的不平等,在宪法和法律上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第三,根据民族、性别等原因造成的人们事实上存在的不平等,在法律上所采取的合理差别规定。(比如少数民族地区的司考分数线相对较低) 第四,根据特定职业需要对任职资格所采取的合理限制。(比如司考的条件要求)当代中国的制度性问题——和谐社会**当代中国的制度性问题——和谐社会地域差别 城乡差异以2004年普通高校本科招生第一批院校分数线为例,天津:文科,520分,理科,495分;北京:文科,462,理科,469分;河南:文科,599,理科,589分,悬殊十分明显(5月26日新华网)。再从录取率看,2000年上海的毛入学率为37%,四川只有9%,上海青年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是四川青年的4倍。2005年,上海录取比例接近八成(6月2日《东方早报》),而安徽也仅仅是三四成,前者是后者的2倍多。 2004年12月的一天凌晨,重庆市江北区14岁的中学生何源在上学的途中,和两个同学同遭车祸,三个女孩全部身亡。事故发生后,三个女孩的家人先后与肇事司机的单位进行了协商。另外两家先后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金,而何源的父母按规定得到的赔偿却只有8万多元,不及她有城市户口的同学的一半。 二、公民在个人生活方面的权利**二、公民在个人生活方面的权利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是近代以来伴随着个人的解放所确立的一项传统的基本人权,它指的是无正当理由身体的活动不受拘束的权利。 人身自由是人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一)人身自由null**人身自由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拘留和逮捕。 1、公民的人身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支配或者控制; 日本宪法第18条规定:任何人,均不受任何奴隶性质之拘束。除因犯罪而受处罚以外,不服从违反其本意之苦役。2、限制人身自由需要正当程序**2、限制人身自由需要正当程序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李久明在看守所里写下的《控告书》中写到:“(7月21日下午)第一次对我刑讯逼供时,南堡分局局长王建军对我说,案子是你做的,铁证如山,不说就让你脱三层皮,别想活着出去。副局长杨策说:你不说就整死你。” :“他们将电线系在我的脚趾、手指上实施电刑。我喊冤枉,他们就用布堵住我的嘴,并说要电我的下身。”“2002年8月26日晚8时,王建军开始第二次刑讯逼供。王建军、杨策等人把我从看守所带到一间提讯室,让我戴着手铐、脚镣,在提讯椅上坐了7天8夜,不让我睡觉,一闭眼就打耳光。” 在这7天8夜里,王建军、杨策等人每次都是酒后刑讯逼供,采用的手段是灌凉水、灌芥末油、灌辣椒水、用打火机烧、打耳光等。他们买来10瓶芥末油和一包辣椒面,用芥末油和辣椒面兑上水灌我;把芥末油抹在我的眼睛上、鼻子里;把水瓶放在头上让我顶着,掉下来就灌凉水。一次,他们往我肚子里灌了一箱矿泉水,灌得我解大便也全是水。” 3、 住宅不受侵犯**3、 住宅不受侵犯住宅是公民个人生活最具私密性的空间,是公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 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或者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强行进入、搜查或查封公民的住宅,即使是司法机关执行职务所必须,也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null**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所谓住宅,不单是指一般意义上的私人家屋,还应当包括寄宿宿舍、旅馆等其他各种私生活在物理空间上展开的场所。纽约市有个无家可归者,常年住在公园的一个废弃不用的垃圾箱里。警察在调查一件刑案的时候,搜查了这个垃圾箱,当然没有想到要去法庭申请搜查证。结果是搜出了一些违法的东西。法庭上,辩护律师说,无家可归者长期住在这儿,他的全部家当就在垃圾箱里,那里头全部是他的私人物品,所以这个废弃的垃圾箱是他的“家”,警察是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地搜查了一个公民的家。陕西黄碟案当事人所述经过: **陕西黄碟案当事人所述经过: 2002年8月18日晚上10点多,夫妇二人在家看碟,碟的内容是一个外国女人在沐浴,画面上没有男人。夫妇二人看到一半就关了电视和影碟机睡了。11点左右,有人敲门说要看病,张某的父亲在前屋睡觉,听见敲门,就起身开门,刚把门上面的插销拉开,门下面的暗锁还没来得及拉,就有四个人撞进来,把他推倒在靠墙的滑椅上,然后直奔张某夫妇的卧室。 这四个人当时都没有穿警服,也没有出示警官证和搜查证。当时屋里还亮着暗灯,一个矮胖男人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起来!’当时夫妇二人都没有穿衣服,他上来就揭开被子,同时另外两个人去取碟,要抱走电视机和影碟机。张某下床阻止,一个高个胖子就把他反剪着手抓住头发按在床上。”高个胖子和矮个胖子对张某一阵乱打,张某挣扎中好不容易挣脱了一只手,抄起窗户旁一根约1米长的棍子抡了起来,打伤了民警尚继斌的左手。李某(张某之妻)见几个人打自己的丈夫,就胡乱套上衣服上去拉架。 这时不知他们四人中的哪个人叫来了万花派出所所长贺宏亮。李某说,她是事后才知道他就是所长的。贺宏亮等四个人将张某带出了卧室。在这期间,张某的父亲一直被来人挡在卧室外面,见自己的儿子被带走就上去阻止,也被一起带走。 派出所民警所述经过: **派出所民警所述经过: 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万花乡派出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其辖区内一居民家中正在播放黄色录像,所里马上派出了4名民警前去调查。 民警到达张某家后,发现大门锁着,为了核实情况,干警绕到诊所侧面,从窗户缝里看到房间内的电视机中的确正在播放着淫秽录像。于是,几名民警以看病为借口进入该居民家中并径直来到放着录像的房间。 几名民警随即表明身份并要求其二人拿出“黄碟”,但该夫妻拒绝警方的要求,拿起床上的碟片砸向民警。警长尚继斌正欲弯腰取出碟机中的碟片,张某突然操起身旁一根长约1米的木棍朝尚继斌头部抡去,尚继斌躲闪不及,只得用手去挡,木棍一下子砸在了手上。张某的妻子李某也上前撕扯民警,一民警的衣服被撕烂,一民警的手被抓破,而尚继斌的左手也立刻肿了起来。看到场面难以控制,民警将张某摁倒在床上,然后扭住其胳膊以妨碍警方执行公务将其带回了派出所。 作为播放淫秽录像的证据,警方将从现场搜到的3张淫秽光碟连同电视机、影碟机一起带回派出所。 “超级玛丽”案**“超级玛丽”案2006年3月2日,“超级玛丽”组合成员罗惊、韩萱在租住地洗澡时煤气中毒。其朋友刘然多次打电话无人接听,怀疑两人遇险而报警。朝阳公安分局潘家园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刘然提议破门施救,未被警方允许。9小时后,警方找到房门钥匙进入屋内,但为时已晚。目前,罗惊死亡,韩萱一直神志不清。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1)**(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1)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2)**(二)人格尊严不受侵(2)人格尊严是指作为人应具有的最起码的资格,是公民个人自由发展其个性而不受干涉的权利,是人之为人所必须享有的地位、待遇或应受的尊重,集中表现为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在法律上体现为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贞操权、隐私权等权利。(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人格尊严最起码要求: 1、人应该被视为人类大家庭的一员,而不能被视为别东西或禽兽。 2、人不能被强制劳动。 3、人不能被当作奴隶使用。 4、人不可以受到非人道的待遇或酷刑。(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宪法第40条对此作了规定。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他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与他人进行联系、交往的自由,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通信秘密是指通信内容无须对第三人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偷看、偷听手段或强制方法去知晓通信内容。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不可分割,没有通信秘密,就没有通信自由可言。两者缺一不可,合起来成为通信自由权。司法机关出于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可以依法检查公民的信笺。(四)宗教信仰自由(1)**(四)宗教信仰自由(1)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按个人意愿选择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以及无论何时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而不受岐视的权利。 null**中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是指对具有超自然的超人格性质的存在(如造物主、绝对者、至高的存在,其中尤其是神、佛。先灵)的确信、畏敬或崇拜的心情和行为。信仰自由良心自由null**不得被要求表白政教分离宗教 活动自由 仪式、传教 结社依信仰行动不得因为信仰受到差别待遇此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件,其最初原告是一位大学毕业生,毕业后经三菱树脂株式会社作为公司管理人员试用,在试用期过后获得正式雇佣,但随后又被拒绝录用。理由是他在大学就学期间参见激进的学生运动,而在参加公司招聘面试时没有如实按要求申报。“把属于上帝的还给上帝,把属于恺撒的还给恺撒。” 宝塔基圣诞塑像案阿米绪人的故事**阿米绪人的故事我们不可忘记,在中世纪,西方世界文明的很多重要价值是由那些在巨大困苦下远离世俗影响的宗教团体保存下来的。没有任何理由假设今天的多数就是‘正确‘的而阿米绪和类似他们的人就是‘错误’的。一种与众不同甚至于异僻的生活方式如果没有干涉别人的权利或利益,就不能仅仅因为它不同于他人就遭受谴责。(四)宗教信仰自由(3)**(四)宗教信仰自由(3)3、我国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规定 宪法第36条第1、2款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对宗教的基本政策: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邪教的问题**邪教的问题邪教组织定义:“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会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问题:基督教、伊斯兰教也是“邪教”? 如果邪教组织从事下列行为,可根据刑法第300条定罪: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非法集会游行、煽动、欺骗、组织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公共场所,出版、印刷、宣扬邪教出版物等 问题:是否有必要专门规定“邪教”的罪行?即使不信“邪教”而从事上述行为,同样受到法律制裁 (五)财产权(1)**(五)财产权(1)财产权,也称财产自由,是指公民对其财产可自由拥有、使用、收益或处分,不受政府或其他人非法干涉或侵犯。 第一,财产权是人的人格形成的主要契机,财产权的保障,提供了独立的人格的发展所不可或缺的物质前提。 第二,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的支柱。 (五)财产权(2)**(五)财产权(2)现代 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的规范内容主要蕴涵了三重的内容: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 不可侵犯条款,又可成为保障条款,规定了财产权不可侵犯或受宪法保障。 制约条款,又称为限制条款,即在不可侵犯条款的前提下,承认私人财产权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肯定对财产权的公共制约的条款,如规定财产权必须受公共福利的制约。 征用补偿条款,规定国家根据公共需要而对私人财产进行征用时必须予以正当补偿的条款。 null**1972年,联邦议会制定了《沿岸区域管理法》,规定各州可制定海岸环境保护的计划,并通过根据该类计划拨给一定财政补助等方式,诱导各州加强海岸环保,从而间接地达到保护海岸线的目的。该法施行后,各州果真先后立法保护海岸环境,其间,南卡罗来纳州也于1977年制定了一部《沿岸区域管理法》。根据该法的规定,海滨以及临接海滨的沙滩地域均为指定的critical area (以下译为“保护区”),在区内建造住宅性质的建筑物受到禁止,对土地的利用也受到相应的限制。但因为这种指定保护区的范围相应较窄,不足以充分防止海岸线的侵蚀现象,该州遂于1986年设立了一个咨询委员会,并根据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于1988年制定了《沿海区域管理法》。新法扩大了指定保护区,并与1977年的《沿岸区域管理法》一样,对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规制。   本案当事人路卡思(Lucas)在Palm岛上从事不动产开发,建造了一个命名为“野丘”(Wild Dune)的住宅群。1978年路卡思自己也入住此处,并于1986年以私人资金97万5000美元买下了另外两块住宅用地。这两块地皮距离海滨约90米,根据1977年的《沿岸区管理法》不属于指定保护区,但根据1988年的《沿海区域管理法》则属于该类区域,被禁止建造居宅性质的建筑物。于是,路卡思便以该法的土地利用限制乃相当于不予补偿的财产征用(taking)为由,向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卡罗来纳州海岸委员会作出损失补偿。 (五)财产权(3)**(五)财产权(3)我国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 保障对象存在局限性。 规范体系的不完整性。 保障对象法律性质的不确定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null** 公民 基本的政治权利选举权 被选举权表达自由监督与救济其他政治权 如村民自治罢免权被 选 举 权被 选 举 权公民依法享有当选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包括对选举活动内容、程序和相关事务的了解权、监督权、公平竞争权、以及对违反选举法行为向法定机关反映、申诉直至提起诉讼的权利等。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 中国现行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1984年6月,邓小平同群众一起投票选举人民代表。null**公民的选举权不容侵犯政治权利 又称“参政权”。其实质是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是权利获得保障的基础。真实的事例罢免权**罢免权选民或选举单位将已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撤销其代表身份的权利。 该权利是选民选举权的一部分。null**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方面的主要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的一种形式。与言论自由相比其区别仅仅在于它是以出版物的形式来表达思想和见解。出版自由 ** 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都属于广泛意义上的言论自由。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借助于绘画、摄影、影视、音乐等形形色色的手段所表现行为的自由,比如美国的“象征性言论”。言论自由“焚烧国旗案”(1989年)**“焚烧国旗案”(1989年)德州法律禁止损坏国旗,给焚烧国旗定罪。 州政府为什么禁止损害国旗?最高法院5:4撤消州法: 保护公共安全?但本案并不涉及;伤害感情,但未引起骚乱。 维护民族象征?害怕焚烧国旗合法化将损害国家团结,因行为所传递的信息内容而加以压制,构成限制言论,受到最严格审查。 多数意见:“第一修正案的基本原则是,政府不得因社会发现某种观念令人生厌或不合人意,就禁止表达。” 国旗本身反映的原则就是自由,因而多数判决言行一致,将进一步加强国旗的地位。 容忍焚烧国旗的行为,正是信心和力量的标志;惩罚对国旗的亵渎,并不能使之变得更神圣。 反对意见:历史表明宪法并不禁止法律惩罚焚烧国旗行为,国旗并不代表特定观念或观点。 言论自由的意义:**言论自由的意义: 1、是公民个人人格发展的必然要求。 2、是追求真理的必然道路。 3、是民主政治得以展开的前提。 为什么保护言论自由? 密尔:《论自由》**为什么保护言论自由? 密尔:《论自由》任何见解都有可能正确,压制可能使社会失去正确见解; 任何见解都或多或少包含部分真理,压制将使社会失去部分真理; 即使见解完全错误,也有存在价值,否则正确见解将“养尊处优”而失去生命力。关于自然灾害的保密制度改革**关于自然灾害的保密制度改革“灾难不是新闻,抗灾救灾才是新闻”:出于对社会稳定和政治因素的考虑,中国政府对新闻传媒的要求是,对于灾难新闻须持特别慎重的态度,必须积极宣传战胜灾害的成绩,反对纯客观地报道灾情。 唐山大地震具体死亡人数为何三年后才允许报道?http://news.163.com,2005-07-27,来源: 网易历史 唐山地震是国家秘密?言论自由的限制**言论自由的限制首先,关于挑衅性、诽谤性言论。挑衅性语言不在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之内,关于这一点,当代各国在司法上已基本上形成了共识。 关于诽谤性语言,在各国法律制度上,通常都有关于诽谤罪的规定。一般来说,现代先进国家都将诽谤性语言同批评相反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语言分离开来。在美国和欧洲国家,语言分离开来。在美国和欧洲国家不会因诽谤政府官员或要人而被判罪,不会仅仅因为儿句错话就受到民事诉讼或刑事审判。 言论(新闻)自由和政府名誉**言论(新闻)自由和政府名誉1964年“纽约时报案”:报道阿拉巴马州政府金被逮捕7次,实际只有4次。损害继任市政官的名誉? 法院意见:对公共问题的争论可能包含针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激烈、辛辣、尖锐的攻击,宪法保障错误言论。 宪法保障并不取决于‘观念或信仰是否确实、流行或具备社会功利。在自由辩论中,错误陈述是不可避免的;要使言论自由获得足够的呼吸空间,就必须容忍这类错误。 不仅不得进行刑事惩罚,而且不得规定民事罚款,因为巨额罚款将对言论自由“泼冷水”,风险更高。 否则,即使言论是真实的,言论者也可能因不确定能否在法庭上证明或诉讼成本而受震慑,噤若寒蝉。 政府官员必须证明被告带有“实际恶意”,明知故犯。实际上难以证明。 从公共官员到“公共人物”:足球教练、影视明星、退休官员也都逐步失去名誉权。其次,关于猥亵性的言论。**其次,关于猥亵性的言论。猥亵性作品,在美国大致有以下标准:(1)该作品在整体上会引起淫乱的性欲; (2)该作品以明显的侮辱性手法描写件行为;(3)在整体上缺乏文字、艺术、政治和科学上的价值。 讨论:电影分级制度最后,关于煽动性的言论。**最后,关于煽动性的言论。在当代各国,煽动性言论依然还是被排除在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以外。各国对煽动性言论的认定有很大差别,主要表现在对鼓动暴力推翻政府的言论的宽容度上。在当代先进国家,一般抽象地主张用暴力推翻政府的言论是被允许的,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而在落后国家,不仅惩罚任何主张以暴力推翻现政府的言论,而且禁止 主张以和平方式使现政府垮台的言论。 “抵制征兵案”:言论自由的界限**“抵制征兵案”:言论自由的界限1917年《反间谍法》禁止任何人干涉军事行动,帮助敌人成功,鼓动士兵违抗,阻碍征兵计划。 问题:为了保护公共秩序,政府是否有权禁止、控制或惩罚公民言论? 霍姆斯的“清楚与现存危险”标准:言论自由是规则,但不是无限的,个人权利必须和公共相平衡 取决于言论在特定环境下可能产生的后果,例如不允许在剧院谎报火灾。 区分和平时期与战争时期,同样一句话在不同情况下可能造成不同后果,政府可以防患未然。 言论自由的界限**言论自由的界限《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了任何出版物不得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泄漏国家机密的;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限制的手段看,该条例明确规定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严格的许可和,而且不排除对出版物的出版实行事前审查的制度,因此具备事前抑制的法律机制。null**公民的基本权利结社自由:公民形成具有共同目的的持续性的结合体的活动自由。 集会自由:公民在一定的场所聚集形成一时性的集合体的活动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的保障**集会和结社自由的保障集会自由的保障: 国家或公共权力不能对集会的目的和行为进行肆意的干涉; 国家或公共权力对公民的集会不应肆意拒绝提供道路、公园、广场、会堂等一定的场所或公共设施。结社自由的保障:**结社自由的保障:个人结成、加入和退出团体,他人不得干涉; 团体有通过内部的意见交流形成团体的共同意志,并为实现其意志而公诸于该团体外部的自由。 结社自由的危险和力量**结社自由的危险和力量问题:为什么中国有那么多“弱势群体”: 农民、农民工、下岗工人、出租车司机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美国的居民从小就知道必须依靠自己去克服生活的苦难。他们对社会的主管当局投以不信任和怀疑的眼光,只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向它求援。他们从上小学就开始培养这种习惯。孩子们在学校里游戏时要服从自己制定的规则,处罚由自己制定的犯规行为。这种精神也重现于社会生活的一切行为。假如公路上发生故障,车马行人阻塞不通,附近的人就会自动组织起来研究解决办法。这些临时聚集在一起的人,可以选出一个执行机构,在没有人去向有关主管当局报告事故之前,这个机构就开始排除故障了。假如是事关庆祝活动,则自动组织活动小组,以使节日增辉和活动有条不紊。而且,还有反对各种道德败坏行为的组织。比如,把大家组织起来反对酗酒。在美国,为促进公安、商业、工业和宗教,也建有社团。人们的愿望一定会通过私人组织的强大集体的自由活动得到满足。 null**托克维尔认为,美国的政党制度易于导致多数暴政,在野党要制止这种暴政,很可能走向极端,他说:“在美国,一旦一个党居于统治地位,一切国家大权就都落于它的手中;它的党徒也将取得各种官职,掌握一切有组织的力量。反对党的最出名人物也不能打破把他们排除在政权以外的藩篱,反对党只能在野,发动少数的全部道义力量去反对压制他们的强大物质力量。” 而结社自由则起到了平衡的作用,其平衡的方式又不是暴烈的。托克维尔认为,美国民主的多数暴政对美国的共和制度危害最大,“再没有比社会情况民主的国家更需要用结社自由去防止政党专制或大人物专权的了。” null游行自由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以集会、采列队行进或静坐的方式表达其强烈意愿的自由。示威自由,则指公民为了表示其强烈意愿,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以集会、静坐、游行等方式显示决心和力量的自由示威自由集会游行示威的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保障一是和平进行原则。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二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中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一般必须向当地公安局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两天前将决定负责人,逾期不通知将被认为许可;不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可申请复议。 不许可的4种情况: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煽动民族分裂,以及“有充分根据认为”游行活动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问题:如何认定?由谁认定?有何救济? 防止“文革”与“六四” “串联”:限于本地居民,不得在居住地以外城市发动、组织或参加游行集会。null**公民合法权益,包括基本权利受到侵犯和损害时,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以及要求国家给予赔偿或补偿的权利。该项权利也是公民的监督权。申诉权申诉权公民对其自身、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或部门申诉理由,要求获得重新处理的权利。根据1982年中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也是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行使监督职权的基本形式之一。特别信封null**控告权获得权利救济的一种权利。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并要求解决或处理的权利。检举权 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控告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也是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null**监 督 权 和 救 济 权我国公民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宪法第41条有明确规定。包含申诉、控告、检举、批评、建议权和取得赔偿权等。四. 公民在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四. 公民在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包括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科学文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社会权的概念**社会权的概念社会权,是公民要求国家根据社会的发展状况,积极采取措施干预经济、社会生活,以促进个人的自由和幸福,保障个人在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以促进个人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领域中过上健康而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社会权的概念**社会权的概念社会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五大类: 1、工作权。 2、经济参决权。 3、生活保障权。 4、社会保障权。 5、社会文化发展权。社会权的概念**社会权的概念社会权的几个因素: 1、国家财力 2、对社会权保障是否可能使人民创造财富的效率降低。 3、社会保障的程度和水平是否会削弱竞争机制。(一)劳动权的权利和义务**(一)劳动权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获得劳动就业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权利,因而是其他权利的基础。 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一)劳动权的权利和义务**(一)劳动权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国家必须通过积极的措施,大力保障劳动的自由,提供劳动的机会,尤其是就业的机会。 第二,国家必须制定和实施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其中必须规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以及其他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二)劳动者的休息权**(二)劳动者的休息权宪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了这项权利。休息权和劳动权密切相关,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劳逸结合,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提高劳动效率,并使劳动者有闲暇时间参加文化和社会活动,以丰富精神生活和提高文化科技知识水平。可以说,休息权是劳动权的必然延伸。 宪法第43条第2款规定了要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一是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二是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三是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基本医疗保障权**基本医疗保障权一是国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公共卫生、防疫、初级医疗保健等人类生存之基本需要,使人们都能达到一定的健康水准,使人们能够获得最基本的医疗照顾。 二是对于需要急救的病人在无钱治疗的情况下,国家有义务给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方面的救助。null**据零点公司的调查,中国66%的城市居民没有任何医疗保险,在农村则更高达80%,而医疗保险所覆盖的人群仅占我国总人口的6%。卫生部最新公布的数据表明,我国约有48.9%的居民有病不就医,29.6%应住院而不住院。 (四)受教育的权利**(四)受教育的权利 宪法第46条规定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宪法为什么这样规定?宪法总纲还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各类教育,发展各种教育设施,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受教育权最根本的是享受国民教育的机会平等,这一点中国存在较严重的教育权不公现象。《世界人权宣言》(1948)**《世界人权宣言》(1948)(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面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三)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26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66)**《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66)(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它们同意,教育应当鼓励个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的尊重,……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认为,为了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起见:   1、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   2、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3、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      受教育权作为基本人权**受教育权作为基本人权1、接受教育对于每个公民维护自己的独立人格与实现自己和人权至关重要。 2、所有的公民接受最低水准的教育是一个国家实现民主政治的前提条件。 3、接受教育能够造就一个开放理性的社会环境。受教育权的内容**受教育权的内容1、教育自由 2、国家大力发展各种教育事业,保障免费义务教育 3、保障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待遇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null**金石真觉得自己在这里进步很快。“我四个月就已经背完《易经》了,英文版的《仲夏夜之梦》也差不多了。”小家伙显得颇为自信,说完,又开始背起来:“人有不为也……”   金石真的课桌上,记者看到了他手抄的作息时间表:早上6点起床,晨跑,读15分钟《子弟规》;7点吃早饭,打扫(自己的)卫生分担区;上午8点到10点开始读背《孟子》,做15分钟瑜迦;10点半到12点读《英文名著选》;中午休息两个小时。   而下午的学习和活动和上午基本类似,5点半左右,全天的读书时间结束。“晚上主要是写日记、读棋谱,看介绍孔子、孟子的科教片和《三国演义》等电视剧。”   金石真的老师邱伟治说,金石真和他的小同学们一天24小时都被父母全托在“孟母堂”里,在这里,除了上课,早上会有早锻炼,下课后有休息和娱乐。   “这里有球玩,有草坪。”金石真说,这里比以前在学校里好玩。   “瑜迦的老师是学生家长专门请来的,动作也是专门为小孩子设计的。”邱老师说。   目前,在孟母堂“全日制”上课的孩子有12个,最大的12岁,最小的仅四岁。由于现在是暑假,全日制的孩子留在孟母堂的并不多,大部分均为临时开办的“暑期班”的孩子。国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国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1997年至2002年,全国教育经费平均年增加590亿元,年均增长16.7%。 2002年,全国教育投入总量达5480亿元,国家财政性教育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从2001年的3.19%增加到3.41%,是1989年以来的最高水平。 据统计,全国累计有2478个县(市、区)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其中2003年新增51个。全国青壮年文盲已降到5%以下。null**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局(UIS)公布的全球 过去十年扫盲最新统计数据表明:在所统计的40个国 家中,中国在扫盲教育方面取得的成绩最大。 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382.2万人,比上年增加61.7万人;全国研究生招生26.9万人,比上年增加6.6万人。 摘自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2004年3月30日) (五)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五)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方面的权利自由指公民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自由。宪法第47条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五. 特定人的权利(1)**五. 特定人的权利(1)宪法关于特定人的权利规定主要指妇女、儿童、老年人、退休人员、军烈属、残疾人和华侨归侨侨眷等群体的权利。 1、宪法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五. 特定人的权利(2)**五. 特定人的权利(2)3、宪法规定国家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4、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宪法第50条规定,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一.履行基本义务是公民的责任 null**人民的義務二. 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二. 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宪法第52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是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之一。宪法序言和总纲,一再强调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重要性。序言规定: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之一。总纲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52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序言和总纲有关原则规定的具体化和延伸。(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1)**(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1)宪法第53条规定了这项义务。其内容具体包括: 1、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指公民有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的义务。 2、保守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不准公布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科技等重大事项。保守国家秘密,就是要保护国家秘密不被泄露和遗失。为落实宪法规定,国家制定了《保守国家秘密法》。(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2)**(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2)3、爱护公共财产。公共财产是全民所有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宪法总纲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4、遵守劳动纪律。劳动纪律是劳动者进行社会生产和工作时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是保证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必要条件。(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5、遵守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是反映和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社会生活准则,包括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和教学科研秩序。维护公共秩序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是作为现代公民应具有的基本素质。 6、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是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其核心内容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尊重社会公德,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是爱国主义的具体体现,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我国的《国防法》和《兵役法》对这一义务作了具体规定。(五)依法纳税**(五)依法纳税税收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它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税收可以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税收也有利于调节经济运行。我国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公民依法纳税,是公民支援国家建设的爱国主义行为,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在当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征税权力时,也有义务为纳税人服务,并保证纳税人对税收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六)其他方面的义务**(六)其他方面的义务 其他方面的义务还有:公民有劳动和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本章复习提要(1)**本章复习提要(1)重要名词:公民、国籍、权利、义务、基本权利、基本义务、人权、公民权、平等权、政治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通信自由、通信秘密、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文化权、取得国家赔偿权、受庇护权(政治避难权) 重要理论:公民和人民概念的区别。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人权和公民权的区别。如何正确“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章复习提要(2)**本章复习提要(2)重要理论:宪法为什么要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公民有些什么基本义务?如何理解我国公民权利自由的人民性?如何理解我国公民权利自由的广泛性?如何理解我国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性?如何理解我国公民权利义务的现实性?如何理解我国公民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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