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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

2013-11-27 10页 doc 73KB 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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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 【涉及主要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2012年12月19日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2007年)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深交所三个《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注意交易所规则与监管指引第2号的区别】 (1)募集资金存储 事项 上交所 深圳主板 深圳中小板 创业板 募集资金专户个数 没有规定具体个数 <=募投项目个数(二次以上融资的,分别设置)...
募集资金管理
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 【涉及主要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2012年12月19日颁布,《关于进一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2007年)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深交所三个《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注意交易所规则与监管指引第2号的区别】 (1)募集资金存储 事项 上交所 深圳主板 深圳中小板 创业板 募集资金专户个数 没有规定具体个数 <=募投项目个数(二次以上融资的,分别设置) 监管签订时间 募集资金到帐后2周内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 【监管指引第2号统一规定为1个月】 监管协议签订方 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根据中小板问答,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上市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共同作为一方】 支取资金触发通知义务的条件 >5000万且≥募资净额20% >5000万或≥专户总额20% >1000万或≥募资净额5% >1000万或≥募资净额10% 支取资金的计算方式 1次或12个月内,募资净额 1次或12个月内,专户总额 1次或12个月内,募资净额 通知义务人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 (2)募集资金使用的限制 ①《监管指引第2号》规定: A、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B、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②各交易所的规定 各交易所的规定相同,内容如下: A、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B、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C、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3)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 《监管指引第2号》规定: ①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主要为购买国债和银行理财产品】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②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2007年,已废止)和交易所规则都规定超过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按《监管指引第2号》规定,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按目前各交易所的规定,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监管指引第2号》期限延长至12个月。】 【上交所、深圳主板、中小板规定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创业板无此规定】 (4)超募资金使用的规定 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以前创业板规定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12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20%,上市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2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交所规定上市公司单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1亿元或者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亦需在股东大会召开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考虑到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能够实现较大的自主权,监管指引放宽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要求,将超募资金每12个月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比例由目前的20%提高到30%,并从目前仅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统一为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从程序上,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时的决策程序更趋严格,要求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5)节余募集资金使用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事项 上交所 深圳主板 深圳中小板 创业板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 董事会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如<100万或承诺投资额5%,年报披露即可】 董事会通过,且保荐人发表意见。 【如<50万或承诺投资额1%,年报披露即可】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董事会通过,且保荐机构和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 同募投项目变更程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意见。 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10%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意见。 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10% 董事会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 【如<500万或募资净额5%,年报披露即可】 董事会通过,且保荐人发表意见。 【如<300万或募资净额1%,年报披露即可】 【上交所和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和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10%时,需股东大会通过,同时需保荐机构和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同意意见,创业板无需股东大会通过。董事会权限内审议事项,深交所主板、中小板需保荐机构出具同意意见,创业板需保荐机构和独立董事出具同意意见,上交所需保荐机构和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同意意见】 (6)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①置换时间 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目前中小板和创业板规定了需6个月内置换,上交所和深圳主板没有规定具体时间,监管指引规定统一为6个月】 ②置换程序 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按原来上交所的规定,发行人未在申请文件披露置换事项的,需按变更募投项目的程序经股东大会审议,目前统一规定且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7)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事项 上交所 深圳主板 深圳中小板 创业板 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认定 没有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上市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改变重大资产购置方式 交易所认定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变更 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意见。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出具意见,没有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出具意见。 (8)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核查 ①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目前上交所要求每半年一次,深交所要求一年一次,监管指引统一要求为每半年一次】 ②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③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④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9)创业板超募资金使用的规定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2010年修订)规定: ①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②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③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20%。 【《监管指引第2号》已修订为30%】 ④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⑤上市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如上市公司确实无法在前述期限内提交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则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期满前披露公司就超募资金使用的后续考虑或安排。 【红色字体为修订的内容】 ⑥上市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2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监管指引第2号》规定,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无论金额大小,应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⑦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化,或单个项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50%的,应当按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需股东大会审议】 【例题1】(2008年判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募集资金投向发生变更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履行前述程序。 参考答案:对。 解析:上交所没有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上市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没有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不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目前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都不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不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例题2】(2009年考点)创业板超募资金管理 解析:目前重点关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时,金额由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20%变更为30%;程序上无论金额大小,都需股东大会审议。 【例题3】(2010年判断)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点,应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参考答案:错。 解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规定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点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需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目前该《管理办法》已废止,深圳证券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交所的规定都是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只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没有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实务中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点公告,有的披露了独立董事意见,有的没有,如山东章鼓2011年公告、光一科技2013年公告。 【例题4】(2011年判断)深中小板的上市公司涉及募投项目变更: A 变更募投项目由控股子公司实施,股东大会通过 B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董事会通过 其他选项记不清了 参考答案:A、B 解析:深圳主板和中小板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包括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A、 变更募投项目由控股子公司实施,为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B、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即可。 【例题5】(2011年判断)募投项目节余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募投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问题: A、创业板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B、 创业板上市公司有一个募投项目,该项目结余资金50万,补充流动资金,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C、拟上创业板公司计划募集资金2亿元,实际募集2.6亿元,承销费2000万元。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到帐后六个月内通过超募资金的用途; D、创业板上市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但有一个独立董事不同意。 【原题干没有明确是创业板,综合各选项,完善题干为创业板上市公司】 参考答案:A 解析:A、上交所,>5000万且≥募资净额20%;深交所主板,>5000万或≥专户总额20%;中小板,>1000万或≥募资净额5%;创业板,>1000万或≥募资净额10%。 B、创业板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和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无需股东大会审议。上交所和深圳主板、中小板的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用于非募投项目,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10%,需股东大会审议。上交所和深圳主板、中小板明确规定补充流动资金为用于非募投项目。 C、2009年交易所制订的《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规定了上市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2010年对该备忘录进行修订,修订的唯一内容为“如上市公司确实无法在前述期限内提交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则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期满前披露公司就超募资金使用的后续考虑或安排。” D、按《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创业板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和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故如有一个独立董事不同意,不能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按《监管指引2号》规定,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需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和投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也需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例题6】(2012年判断)创业板募集资金规定: A、单次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50%; B、单次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6个月; C、置换前期投入银存的,应在募集资金到账6个月内完成; D、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E、实施主体变为子公司,算投向变更 参考答案:C、D 、E( B、C、D 、E) 解析:A、上交所、深圳主板、中小板规定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创业板无此规定。 B,以前沪深交易所规定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监管指引第2号》期限延长至12个月。考试时《监管指引第2号》没有颁布,以后再考时要选12个月。 C、以前中小板和创业板规定了需6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上交所和深圳主板没有规定具体时间,监管指引2号统一为6个月。 D、上交所规定募资基金到账后2周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深交所规定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监管指引2号统一为1个月。 E、按沪深交易所规定,实施主体变为子公司,算募集资金投向变更或用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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