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2010-01-03 29页 pdf 266KB 51阅读

用户头像

is_956393

暂无简介

举报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知识手册 商务部国际司 2007年 9月 目 录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简介.........................2 二、中国—东盟自贸区“早期收获计划”.............4 三、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6 3.1 正常产品 ..................................6 3.2 敏感产品 ..............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知识手册 商务部国际司 2007年 9月 目 录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简介.........................2 二、中国—东盟自贸区“早期收获计划”.............4 三、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6 3.1 正常产品 ..................................6 3.2 敏感产品 .................................11 四、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12 五、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15 六、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18 七、相关网站及联系方式..........................37 2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简介 自由贸易区,简称自贸区,是指两个或多个经济体,在 WTO承诺的基础 上,相互逐步取消绝大多数产品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开放服务业和投资市 场,实现贸易、投资的全面自由化。 中国—东盟自贸区是中国对外建立的第一个自贸区,其成员包括中国和 东盟 10国,涵盖 18亿人口和 1400万平方公里。 东盟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简称 ASEAN)的简称,有 10个成员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 宾、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其中,前 6个国家加入东 盟的时间比较早,是东盟的老成员,经济相对发达;后 4个国家是东盟新成 员。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与东盟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双边贸易持续 攀升。目前,东盟是我国在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贸易伙伴,我国是东盟的第 四大贸易伙伴。 2000年 11月,我国时任总理朱镕基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设想, 得到了东盟各国领导人的积极响应。 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2002年 11月 4日,我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 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在 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并正 式启动了自贸区建设的进程。 2004年 1月 1日,自贸区的先期成果——“早期收获计划”顺利实施。 2004年全年早期收获产品贸易增长 40%,超过全部产品进出口增长的平均水 平。 2004年 11月,双方签署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并于 2005年 7月开 3 始相互实施全面降税。根据我国海关统计,2006年我国与东盟贸易总额达到 1608.4亿美元,同比增长 23.4%,今年上半年,双边贸易额达 920.8亿美元, 同比增长 26.6%。双边贸易实现了稳健、持续的增长,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 果。 2007年 1月,双方又签署了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已于今年 7月顺 利实施。目前,双方正共同努力,争取早日完成《投资协议》的谈判,确保 在 2010年全面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设使双方业已密切的经贸合作关系得到了进一 步加强,也对亚洲及世界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4 二、中国—东盟自贸区“早期收获计划” 2002年《框架协议》签署时,为尽快享受到自贸区带来的好处,双方制 订了“早期收获计划”,决定从 2004年 1月 1日起对 500多种产品(主要是 《税则》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农产品,还包括少量其他章节的产品)实行降税, 到 2006年将这些产品的关税降为零。 章 描述 01 活动物 02 肉及食用杂碎 03 鱼 04 乳品 05 其他动物产品 06 活树 07 食用蔬菜 08 食用水果及坚果 2006年 1月 1日,我国对东盟所有国家的早期收获产品均已实现零关税, 东盟老成员也对我国的早期收获产品给予了零关税待遇。 东盟新成员可以较晚地实现早期收获产品的零关税,具体而言: 越南的早期收获产品从 2004年开始降税,至 2008年取消关税。其降税 安排如下: Ø 第一类产品(关税高于或等于 30%):2004年 1月 1日削减至 20%, 此后每年削减 5个百分点,2008年 1月 1日取消; Ø 第二类产品(关税高于或等于 15%但低于 30%):2004年 1月 1日 5 削减至 10%,2006年 1月 1日削减 5个百分点,2008年 1月 1日 取消; Ø 第三类产品(关税低于 15%):2004年 1月 1日削减至 5%,2008 年 1月 1日取消。 老挝和缅甸的早期收获产品 2006年开始降税,至 2009年取消关税。其 降税安排如下: Ø 第一类产品(关税高于或等于 30%):2006年 1月 1日削减至 20%, 2007年和 2008年每年削减 6个百分点,至 2009年 1月 1日取消; Ø 第二类产品(关税高于或等于 15%但低于 30%):2006年 1月 1日 削减至 10%,2008年 1月 1日削减 5个百分点,2009年 1月 1日 取消; Ø 第三类产品(关税低于 15%):2006年 1月 1日削减至 5%,2009 年 1月 1日取消。 柬埔寨的早期收获产品从 2006年开始降税,至 2010年取消关税。其降 税安排如下: Ø 高于 30%(含)的关税 2006年 1月 1日削减至 20%,此后每年削 减 5个百分点,至 2010年 1月 1日取消; Ø 高于 15%(含)低于 30%(不含)的关税 2006年 1月 1日削减至 10%,2008年 1月 1日削减 5个百分点,2010年 1月 1日取消; Ø 低于 15%(不含)的关税 2006年 1月 1日削减至 5%,2010年 1 月 1日取消。 早期收获计划实施后,对双方贸易增长的促进作用十分明显,截至 2007 年 6月,早期收获项下产品贸易额已累计增长了 5倍,双方企业和人民从自 贸区的建设中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6 三、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 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签署后,自贸区全面降税进程开始 启动。2005年 7月,我国对东盟降低了 3408种产品的税率,对其平均关税 从 9.9%降为 8.1%。2007年 1月 1日起,我国扩大了降税产品的范围和幅度, 降低了 5375种产品的关税,对东盟关税水平降到 5.8%。到 2010年,中国自 东盟进口产品将有 93%约 7000种产品实行零关税。同样,东盟国家也将作出 类似安排。以泰国为例,2005年其对我国产品的平均税率从12.9%降到10.7%, 今年又降到 6.4%,2009年将降到 2.8%,2010年将对我国 90%以上约 7000种 产品实行零关税。 按照协议的规定,双方的降税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大类,它 们的主要区别是:正常产品最终将实现零关税,敏感产品最终不需要实现零 关税。 3.1 正常产品 正常产品就是最终要实现零关税的产品,分为一轨正常产品和二轨正常 产品两类,占全部产品的绝大多数。 一、一轨正常产品 一轨正常产品约为 7000种,占全部产品的 90%以上。中国和东盟六国的 一轨正常产品自 2005年 7月开始降税,2007年 1月 1日和 2009年 1月 1日 各再进行一次关税削减,至 2010年 1月 1日实现零关税,共进行 4次降税。 东盟新成员从 2005年 7月起开始降税,2006、2007、2008和 2009年的 1 月 1 日各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不降税,自 2011 年起再次进行关税 削减,2012年不降税,2013年再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4年不降税,至 2015 7 年将关税削减为零,共进行 8次降税。其中越南的降税进程略快于老、柬、 缅三国。 这三种降税模式可以通过下图直观地表现出来: 1、中国和东盟老成员的降税模式: 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不迟于 1月 1日) X = 中国-东盟 自贸区优惠税率 2005 2007 2009 2010 X > 20% 20 12 5 0 15% < x < 20% 15 8 5 0 10% < x < 15% 10 8 5 0 5% < x < 10% 5 5 0 0 X < 5% 保持不动 0 0 2、越南的降税模式 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不迟于 1月 1日) X = 中国-东盟 自贸区优惠税 率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1 2013 2015 X > 60% 60 50 40 30 25 15 10 0 8 45% < X < 60% 40 35 35 30 25 15 10 0 35% < X < 45% 35 30 30 25 20 15 5 0 30% < X < 35% 30 25 25 20 17 10 5 0 25% < X < 30% 25 20 20 15 15 10 5 0 20% < X < 25% 20 20 15 15 15 10 0-5 0 15% < X < 20% 15 15 10 10 10 5 0-5 0 10% < X < 15% 10 10 10 10 8 5 0-5 0 7% < X < 10% 7 7 7 7 5 5 0-5 0 5% < X < 7% 5 5 5 5 5 5 0-5 0 X < 5% 保持不动 0 9 3、柬埔寨、老挝和缅甸的降税模式 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不迟于 1月 1日) X = 中国- 东盟自贸区优 惠税率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1 2013 2015 X > 60% 60 50 40 30 25 15 10 0 45% < X < 60% 40 35 35 30 25 15 10 0 35% < X < 45% 35 35 30 30 20 15 5 0 30% < X < 35% 30 25 25 20 20 10 5 0 25% < X < 30% 25 25 25 20 20 10 5 0 20% < X < 25% 20 20 15 15 15 10 0-5 0 15% < X < 20% 15 15 15 15 15 5 0-5 0 10% < X < 15% 10 10 10 10 8 5 0-5 0 7% < X < 10% 7 7 7 7 7 5 0-5 0 5% < X < 7% 5 5 5 5 5 5 0-5 0 X < 5% 保持不动 0 二、二轨正常产品 二轨正常产品就是较晚实现零关税的正常产品。《货物贸易协议》中规 定双方各将对不超过 150个六位税目的产品列为二轨正常产品。它与一轨正 常产品的区别仅在于二轨正常产品在按照降税模式将关税削减到 5%之后,可 10 以在更长的时间内继续保持 5%的税率。对中国和东盟老成员来说,5%的税率 可以保持到 2012 年 1 月 1 日,之后实现零关税;东盟新成员可以继续保持 5%的税率到 2018年 1月 1日,之后实现零关税。 我国和东盟十国的二轨正常产品清单可在第七部分介绍的网站中查到。 11 3.2 敏感产品 敏感产品是协议各方要求获得一定保护的产品。敏感产品也要进行降 税,但不必将关税降到零。 为了实现自由贸易的目标,我国和东盟均只能将部分产品列为敏感产 品。对中国和东盟老成员来说,敏感产品的数目不超过 400个(六位税目), 进口额不超过进口总额的 10%;对东盟新成员来说,敏感产品的数目不超过 500个六位税目,不设进口额上限。 按照敏感程度的不同,敏感产品又分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 对于一般敏感产品,中国和东盟老成员应不迟于 2012 年 1 月 1 日将其 关税削减至 20%以下,2018年 1月 1日进一步削减至 5%以下;东盟新成员应 不迟于 2015年 1月 1日将其关税削减至 20%以下,2020年 1月 1日进一步 削减至 5%以下。 对于高度敏感产品,中国与东盟六国应不迟于 2015年 1 月 1 日将其关 税削减至 50%以下,东盟新成员则不迟于 2018年 1月 1日其关税削减至 50% 以下。 我国和东盟十国的敏感产品清单可在第七部分介绍的网站中查到。 12 四、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 服务贸易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 1月,我国与 东盟 10国签署了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已于 2007年 7月起正式生效。 《服务贸易协议》是规范我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和处理与服务贸 易相关问题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开展服务贸 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包括了我国与东盟 10 国开放服务贸易的第一批具体 承诺减让表,各方根据减让表进一步开放了相关的服务部门。 关于具体承诺的适用方式,协议规定,我国向东盟 10 国提交一份统一 的减让表,适用于东盟 10国,东盟 10国分别提交各自的减让表(共 10份), 适用于我国和东盟其他国家。 一、我国具体承诺的主要内容 我国的承诺涵盖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服务(包括计算机、管 理咨询、市场调研等)等 5个服务部门的 26个分部门,具体包括进一步开放 上述服务领域,允许设立独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及允许享受国 民待遇等。 例如,我国在机动车保养和修理服务方面允许东盟企业设立独资子公司, 在排污、垃圾处理、降低噪音等环境服务方面允许设立独资企业等。这些承 诺有利于拓展双方服务部门的互利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还可以使我国消费 者扩大选择服务的范围,享受到更多的优质服务。 二、东盟具体承诺的主要内容 东盟的具体承诺是在其 WTO《服务贸易协定》承诺基础上做出的更高水平 的承诺。各东盟国家重点开放领域如下: 13 1、新加坡:在商务服务、分销、金融、医疗、娱乐和体育休闲服务、运 输等部门做出了超越 WTO 的出价,并在银行、保险、工程、广告、非武装保 安服务、药品和医疗用品佣金代理和零售、航空和公路运输服务等部门做出 了高于其 WTO 新一轮谈判出价的承诺,在不同程度上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 如在外资银行准入方面,取消了对新国内银行的外资参股股比在 40%以内的限 制。 2、马来西亚:在商务服务、建筑、金融、旅游和运输等部门做出了高于 WTO水平的承诺。与其在 WTO新一轮谈判中的出价相比,新增了会展、主题公 园服务、海运、空运等部门的具体出价,并在金融、建筑及工程等领域做出 了更高水平的开放承诺,如在保险领域,放宽了对外籍管理人员的市场准入 限制。 3、泰国:在专业服务、建筑及工程、教育、医疗、旅游和运输等部门做 出了高于 WTO 水平的承诺。与其在 WTO 新一轮谈判中的出价相比,还增加了 对中文教育、园林设计、旅游等我方较为关注的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 4、菲律宾:在能源、商务服务、建筑及工程、旅游等部门做出了高于 WTO 水平的承诺。与其在 WTO 新一轮谈判中的出价相比,在采矿和制造业建筑服 务等我方较为关注的部门做出了进一步开放的承诺。 5、文莱:在旅游和运输等部门做出了高于 WTO水平的承诺,特别是在运 输服务方面,增加了海洋客运和货运服务、航空器的维护和修理服务等我方 关注领域的市场开放承诺。 6、印度尼西亚:在建筑及工程、旅游和能源服务方面做出了高于 WTO水 平的承诺,特别是在民用工程、煤的液化和气化服务等我方关注领域做出了 进一步开放的承诺。 14 7、越南、柬埔寨、缅甸:具体出价与其 WTO的承诺基本一致,主要涵盖 商务服务、电信、建筑、金融、旅游和运输等部门。 8、老挝:在银行、保险领域做出了具体开放承诺。 我国与东盟商定,上述承诺作为第一批市场准入承诺列入减让表。在 协议生效一年内,双方就第二批市场准入承诺进行谈判,在谈判结束后通过 签署《议定书》的方式将第二批减让表纳入协议。同时,根据审议条款,未 来双方可就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开放问题进行磋商,以实现服务贸易逐步自由 化的目标。 我国和东盟十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可在第七部分介绍的网站中查到。 15 五、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货物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 goods)指的是货物或产品的生产地或 制造地,按通俗理解就是货物的“经济国籍”。具有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国 籍的产品即被视为该国的原产品。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品分为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 全获得产品两大类。 (一)完全获得产品 完全获得产品就是产品的全部成分均来自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内部。 完全获得产品有严格的范围限制,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一缔约方的完全 获得产品包括: 1、在该缔约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2、在该缔约方出生及饲养的活动物; 3、在该缔约方从上述第 2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1 ; 4、在该缔约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 5、从该缔约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 1 至 4项以外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 6、在该缔约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缔 约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7、在该缔约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 及其他海产品; 1 这里所称的“产品”是指从活动物获得的未经进一步加工的产品,包括乳、蛋、天然 蜂蜜、毛发、羊毛、精液及粪便,换句话说,就是初级动物产品。 16 8、在该缔约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加工及/或制造 上述第 7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 9、在该缔约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 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 2 ; 10、仅用上述第 1至 9项所列产品在该缔约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符合完全获得标准的产品即被视为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 各缔约方应给其自贸区优惠关税待遇。 与非完全获得标准相比,完全获得标准操作起来相对简单,基本上在 获得产品的时候即可判定其是否属于原产品,如动物的出生、鱼的捕获、剪 下的羊毛等。也正因为完全获得标准所具有的这种特性,其往往仅适用于农 林牧副渔产品的原产地判定,工业品因制作过程复杂,无法应用完全获得标 准。 (二)非完全获得产品 非完全获得产品是产品价值中一部分来自自贸区内部,另一部分则来 自自贸区外部。非完全获得标准的任务就是判定来自自贸区内部的价值占产 品总价值的比例,在达到一定比例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该产品在自贸区内部 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从而认定该产品属于自贸区内部的产品,并给予优惠 关税待遇。 1、判定标准 对于非完全获得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采用的是百分比标准,即“增 2 按照双方达成一致的解释,这一项指的是所有的废碎料,包括在该国制造、加工或消 耗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废机器、废弃的包装,以及所有不能再作原用途而仅适于弃置 或作原材料回收用的产品。所述的制造或加工作业应包括各种类型的加工,不仅包括工 业或化学业,也包括采矿业、农业、建筑业、精炼、焚化和污水处理。 17 值标准”。如果某产品中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分占其总价值的比例 不少于 40%(这部分价值被称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则其可以享受 自贸区的优惠关税待遇。此外,非完全获得产品的最终生产工序应在中国— 东盟自贸区缔约方的境内完成。 2、累计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可以在自贸区内部进行累计,即如果某产品中 原产于自贸区内某个国家的价值不足 40%,但其原材料来自自贸区内另一国 家,则原材料的价值也可计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如果这两部分价值之 和超过总价值的 40%,即可被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品。 例如,若马来西亚向中国出口的 A产品离岸价 100美元,其中来自印 尼的原材料 20美元,来自泰国的原材料 15 美元,马来西亚本地材料 10 美 元,尽管 A 产品在马来西亚的增值仅为总价值的 10%,但原产于自贸区的成 分达到 45 美元(20+15+10),占总价值的比例为 45%,超过了 40%的标准, 因此 A产品仍可被视为自贸区的原产品,可以享受自贸区优惠税率。 (三)直接运输 一缔约方的产品如果经由中国—东盟自贸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运输到 另一缔约方内,则该产品不能在经由的国家或地区境内进行实质性的或足以 改变产品原产地的加工,也不得进入经由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或消费市场,否 则将不被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原产产品,不能享受自贸区的优惠关 税。 18 六、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中国—东盟自贸区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FORM-E),是根据《中国—东 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证明文件,由出口成员方 的政府机构签发。成员方应将其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政府机构名称及地址通知 所有其他成员方,并提供该政府机构使用的签名式样及印章印模。在我国, 检验检疫机构是唯一有权签发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国 家质检总局于 2003 年 9 月将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机构使用的签名式样 及印章印模向东盟各国进行了备案。 一、 申领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其产品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均 可申领 FORM-E证书: (1) 货物出口到东盟任一成员国; (2) 必须是在目的国可享受关税减让的货物; (3) 货物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和签证核查程序。 二、申领流程 1. 注册登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发货人(以下称申请人)在申领原产 地证书前,应预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称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申请人办理注册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 (2) 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3)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有效复印件; (4)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 (5) 产品成本明细单; (6) 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签证机构经审核、调查,对符合申请签发 FORM-E 原产地证书条件的货 物予以注册登记。 2. 证书的申请 19 申请人应于货物出运前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 FORM-E 证书,并提交以下 资料: (1)原产地证书申请书; (2)填制正确的原产地证书; (3)出口货物商业发票副本; (4)对含有非原产成份或签证机构认为需核实原产地真实性的货物, 申请人还应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5)后发证书需提交报关单、提单或运单, (6)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自 2007年 8月 1日起,检验检疫机构开始实施新的原产地业务管理系 统。申请人只要在自己的电脑上安装原产地证电子申报软件,就可以在网上 申请 FORM-E 证书,签证机构在网上审证,对需要原产地调查的产品进行实 地调查。产品通过审核的,签证机构向企业发送正确回执,申请人即可自行 打印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持缮制完毕的 FORM-E 证书及有关文件到签证机构 签字、盖章。为方便申请人,签证机构在系统中开设了异地申领原产地证书 的功能,企业可以在注册地以外的签证点申领 FORM-E证书。 3.特殊情况下的申领 (1)后发证书的申领 在特殊情况下,如由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 物出口时或出口后立即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 一年内补发。申请人申请补发证书时,应提交报关单、提单或运单,由签证 机构在证书第 12栏加盖“补发”章(ISSUED RETROACTIVELY) (2)更改证书的申领 申请人要求更改已签发的证书内容时,应向原签证机构说明更改理由并 提供依据,经签证机构核实并收回原发证书后方准予换发新证书。 (3)重发证书的申领 如果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遗失或毁坏,申请人可在产品出运后 1年的期 限内,持原证书第 3副本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经审查同意重发时,签证 机构在证书第 12 栏加盖“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 印章(CERTIFIED TRUE COPY)。 20 4. 证书的签发 签证机构对每一份 FORM-E申请进行审核以确保: (1)申请书及原产地证书正确填写并经授权人签名; (2)产品的原产地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3)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与原产地证书中的其他说明相符; (4)所列明的货物名称、数量及重量、唛头及件号、件数及包装及待出 口产品相符。 签证机构一般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 FORM-E证书,需进行实地原产 地调查的产品除外。特殊情况做急件处理。 5. 原产地调查 为确保 FORM-E 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签证机构可在签证时或 签证后对所签产品进行原产地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证 单,为调查工作提供便利。 进口成员方可以请求进行后续随机抽查,也可以在有 理由怀疑有关文件的真实性或有关产品或其某部分真实原产地的准确性时, 请求进行后续核查。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进口成员方可以暂缓执行优惠待 遇的规定。如果产品不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的货物,又没有发现有瞒骗嫌疑, 海关可以在履行必要的管理手续后将产品放行给进口人。收到后续核查请求 的政府签证机构应及时做出回应,并在收到请求后 3个月之内做出答复。 三、注意事项 1. 未再加工证明 凡经香港或澳门转运至各成员国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出口产品,在获 得签证机构签发的 FORM-E 原产地证书后,申请人需持证书及有关单证,向 中国检验有限公司(香港干诺道中 168-200号信德中心东翼 29楼九龙科学 馆道 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 401-406)或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澳门分公司申请办 理“未再加工证明”,以证明货物未在那里进行任何再加工。 2. 外国商标的使用 对使用外国商标的商品,凡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可以 申请签证。但该商品及包装不得出现中国以外、香港、澳门、台湾产地制造 的字样。 21 3. 证书提交要求 进口人应向进口成员国海关提交下列单证,以使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 遇: (1)签证机构签发的 FORM-E 证书正本和第二副本; (2) 联运提单; (3) 产品的原始商业发票副本; (4) 证明产品符合直运规则的其他证明文件。 如出口到某指定成员方的全部或部分产品的目的地发生变化,在产品到 达该成员方之前或之后,应按下列规则办理: (1)如果产品已经向指定的进口成员方海关报关,进口人应向海关提出 书面申请,由海关对全部或部分产品改变目的地的情况在原产地证书上签注 认可,然后将正本交还进口人。第二副本应返还发证机构。 (2) 如果在运往原产地证书所指定的进口成员方途中目的地发生变 化,出口人应向原签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要 求对重新发证。 4. 证书提交期限 证书应在签证机构签证之日起 4个月之内向进口国成员方的海关提交; 如产品按直运规则的规定经过一个或多个非成员方境内,证书的提交期限延 至 6个月;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出口人无法控制的合理原因致使不能遵守提 交期限,进口成员方的有关政府机构仍应接受已经超出期限提交的原产地证 书;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产品在原产地证书提交期限内已经进口,进口成员 方有关政府机构可接受该原产地证书。 5.证书填制说明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采用专用证书格式。证书由一份正本 及三份无碳副本组成,正本为灰棕色,印有扭索图案底纹,副本为浅绿色。 证书的正本和第二副本应由出口人提供给进口人以供其在进口国通关使用。 第一副本应由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留底。第三副本由出口人留存。当进口国 海关对收到的 FORM-E证书产生怀疑时,将 FORM-E证书第二副本退给签证机 构作为核查的需要。FORM-E证书所用文字为英语。每份证书应注明其签证机 构的单独编号。证书各栏填制要求如下: 22 标题栏(右上角),填签证机构编定的证书号,例如: E06333334850001 第 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例如:ZHEJIANG CEREALS, OILS FOODSTUFFS CO., LTD. NO.229 TIYUCHA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CHINA 注意: (1)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名。 (2)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等中间商名称。 第 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例如:UNIQUE GOODWILL CO. , LTD. 898-900 SONGWAD ROAD, BANGKOK, THAILAND 注意: (1) 此栏应填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 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地址和国名。 (2)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等中间商的名称。 第 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此栏应填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及卸货口岸。 例如:FROM NINGBO, CHINA TO BANGKOK, THAILAND BY SEA FREIGHT DEPARTURE DATE (离港日期): JAN 22,2006 VESSEL'S NAME/ AIRCRAFT ETC.(船舶名称/飞机等): HEUNG A SINGAPORE V. PORT OF DISCHARGE(卸货口岸): BANGKOK, THAILAND 第 4栏:供官方使用 此栏由进口国海关标注产品享受关税优惠情况,例: □ 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给予优惠待遇 □ 不给予优惠待遇(请注明原因) 进口国有权签字人签字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成员国海关必须在第 4 栏做出相应的标 注。 第 5栏:商品顺序号 23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填“1”。 第 6栏:唛头及包装号 例如:SHOE ZONE LIMITED 135-1318-003 FELIXSTOWE C/NO.:91-300 注意: (1)此栏的唛头应与实际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 填打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2)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 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 (3)此栏不得留空。如货物无唛头时,应填打“无唛头”(N/M或NO MARK)。 (4)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可填在第7、8、9、10栏结束符以下的 空白处。 第 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及 HS编码 例如:THREE HUNDRED AND EIGHTY (380) CARTONS OF GROUNDNUT KERNEL HS CODE: 2008 ONE THOUSAND EIGHT HUNDRED (1800) BAGS OF OIL CAKE RESIDUE OF CAMELLIA HS CODE: 2306 *********************************************** 注意: (1)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数字描述后再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同时表 示。 (2) 应具体填明货物的包装种类(如CASE,ARTON,BAG 等),不能只 填“PACKAGE”。如果无包装,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 (裸装货)、“IN BULK”(散装货)、“HANGING GARMENTS”(挂装)等。 (3) 品名应填写具体,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不能 24 笼统填“MACHINE”、“GARMENTS”、“FABRIC”等。如果信用证中品名笼统或 拼写错误,必须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4) 每类商品名称后面要求填写对应的国际上协调统一的四位HS编码。 (5) 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ICLE NUMBER)一般可以 不填。 (6) 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7) 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截止线 下方,并以“REMARKS”作为开头。 第 8栏:原产地标准 1. 货物系出口国完全生产的,不含任何非原产成份,填“X”; 2. 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未使用原产地累计规则判 断原产地标准的,填该成员国成分的百分比,例如 40%; 3. 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的,使用了原产地累计规则 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中国-东盟累计成分的百分比,例如 40%; 4. 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PSR”(产品特定原产地 标准)。 第 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货值(FOB) 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双”、“台”、“打” 等。例:1000DOZ.或 625KG。 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 N.W.(NET WEIGHT)。 货值为正式出口商业发票上的价值,以 FOB价计。货物单位系美元。 第 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例如:206CG006 JAN.16,2007 注意: 发票日期不能迟于出货日期和申报日期。 第 11栏:出口商声明 此栏填申报地点、申报日期,如:HANGZHOU,CHINA JAN.17,2006。申报单位的申报员在此栏手签,并加盖申 报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中英文印章。 25 注意: (1) 进口国必须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员国,且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 的国别一致。 (2) 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不迟于出运日期(后发证书除外)。 第 12栏:签证当局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和签证日期,例如:HANGZHOU,CHINA JAN.18,2006。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手签,并加盖签证局 印章。 注意: (1) 签证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不迟于货物的出运日期 (后发证书除外)。 (2) 如系后发证书,此栏需加打“ISSUED RETROACTIVELY”。 (3) 如系重发证书,此栏需加打“CERTIFIED TRUE COPY”。 四、咨询方式 国家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原产地处负责全国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 作。全国各地检验检疫局、分支局及其办事处均设有原产地证签证部门,企 业可就近咨询、申领。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均在网上公布了原产地证书的申领程序、产品降税清 单以及有关要求等,企业可以随时查阅。 1.Goods consigned from (Exporter’s business name, address country) ZHEJIANG CEREALS,OILS & FOODSTUFFS I/E CO.,LTD. NO.229 TIYUCHANG ROAD,HANGZHOU,ZHEJIANG,CHINA 2.Goods consigned to (Consignee’s name, address, country) UNIQUE GOODWILL CO., LTD. 898-900 SONGWAD ROAD, BANGKOK, THAILAND Reference No.ZJEA33052/060006 ASEAN-CHINA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TARIFF CERTIFICATE OF ORIGIN (Combined 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 FORM-E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untry) See Notes. overleaf 3.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as far as known) FROM NINGBO, CHINA TO BANGKOK, THAILAND BY SEA FREIGHT Departure dateJAN.22, 2006 Vessel’s name/Aircraft etc. HEUNG A SINGAPORE V. Port of discharge BANGKOK, THAILAND 4.For official use □ Preferential Treatment Given Under ASEAN-CHINA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Tariff □ Preferential Treatment Not Given (Please state reason/s) Signature of Authorised Signatory of the Importing Country 5.Item number 6.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 7.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including quantity where appropriate and HS number of the importing Country) 8.Origin criterion (see Notes overleaf) 9.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 and value(FOB) 10.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 36 1. 2. 3. BKK THREE HUNDRED AND EIGHTY (380) CARTONS OF GROUNDNUT KERNELS HS NUMBER:200811 ONE THOUSAND EIGHT HUNDRED (1800) BAGS OF OIL CAKE RESIDUE OF CAMELLIA HS NUMBER:230690 ONE HUNDRED AND TEN (110) PCS OF WOODEN FRAME (IN NUDE) HS NUMBER:441400 * * * * * “X” “X” 82% 10000KGS USD7500 18036KGS USD1692 3300KGS USD1100 2006A02 JAN.16,2006 11.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The undersigned hereby declares that the above details and Statement are correct; that all the goods were produced in CHINA (Country) and that they comply with the origin requirements specified for these goods in the ASEAN-CHINA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Tariff for the goods exported to THAILAND (Importing Country) HANGZHOU,CHINA JAN.17,2006 Place and date, signature and authorized signatory 12. Certification It is hereby certified, on the basis of control carried Out, that the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is correct. HANGZHOU,CHINA JAN.18,2006 Place and date, signature of authorized signatory 七、相关网站及联系方式 中国—东盟自贸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都提供 了很多优惠政策,如果双方企业能积极学习并加以利用,抓住自贸区带来的 发展机遇,一定能获得更多的利润和更快的发展。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有关协议,包括《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服务贸易协议》和《争端解决协议》,已在商务部官方网站 www.mofcom.gov.cn上发布。 如您对中国—东盟自贸区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acfta@mofcom.gov.cn,与我们联系。
/
本文档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