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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8-9)

2013-10-22 48页 ppt 128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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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8-9)null第8章 涉外税收负担原则第8章 涉外税收负担原则null 8.1 涉外税收负担原则的意义 8.2涉外税收负担原则 8.3我国涉外税收制度 8.1 涉外税收负担原则的意义8.1 涉外税收负担原则的意义涉外税收负担:是指一国政府对它管辖下的纳税人的跨国收入课税所造成的负担。在通常情况下,一国政府所规定的涉外税收负担的轻重主要取决于一国政府的涉外税收负担原则,而一国政府选择何种涉外税收负担原则,又须考虑本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和对外政策等种种因素。 国际上通行的涉外税收负担原则有三种不同的类型,即优惠原则、最...
国税(8-9)
null第8章 涉外税收负担原则第8章 涉外税收负担原则null 8.1 涉外税收负担原则的意义 8.2涉外税收负担原则 8.3我国涉外税收 8.1 涉外税收负担原则的意义8.1 涉外税收负担原则的意义涉外税收负担:是指一国政府对它管辖下的纳税人的跨国收入课税所造成的负担。在通常情况下,一国政府所的涉外税收负担的轻重主要取决于一国政府的涉外税收负担原则,而一国政府选择何种涉外税收负担原则,又须考虑本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和对外政策等种种因素。 国际上通行的涉外税收负担原则有三种不同的类型,即优惠原则、最大负担原则和平等原则。由于涉外税收负担原则不仅要影响跨国外国纳税人的经济利益,而且通过跨国外国纳税人的中介作用,还将触及有关国家的财权利益,广泛影响国与国之间各方面的关系,从而决定了涉外税收负担原则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财政意义。1.经济意义1.经济意义经济意义是指一国政府在涉外税制中,实行某种涉外税收负担原则对国际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影响。涉外税收负担原则通过各种具体政策措施以调节税负,多方面影响国际经济交往形式。 (1)采用不同的税收负担原则,可能引起国际资本的流向、规模与结构的变化。一般说来,在投资环境等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国际资本总是流向实行税收优惠原则的国家与地区。 (2)采用不同的税收负担原则,可能导致先进技术在国际间的转移。在国际技术合作领域,无论是先进技术的转让,还是提供技术服务,都要取得一定的专利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对于这些收益,各国政府是实行税收优惠原则,还是实行最大负担原则,无疑将对国际间先进技术的转移起到一定的促进或阻碍的作用。null(3)采用不同的税收负担原则,还将影响国际贸易的规模和结构。一国政府对跨国所得或收益以及对商品贸易额实行何种涉外税收负担原则,会直接影响该国经济同国际经济的联系,从而影响该国的国际贸易规模和结构。2. 财政意义2. 财政意义所谓财政意义,是指一国政府在其涉外税制中确立某一负担原则后,通过影响该国的近期的税基宽窄和长期的税源发展状况,最终影响到有关国家的税收收入水平。涉外税收负担原则作为一国政府涉外税制立法的指导思想,会影响到该国和有关国家的涉外税收状况,而涉外税收作为国家税收的有机组成部分,又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寡有着一定影响。 (1)如果采用优惠原则,就会通过提供减免税、提高起征点等措施使近期的税基缩小,但如果优惠政策生效,吸引了更多的外资,从长期的观点来看,又会使其税源扩大。 (2)采用最大负担原则,可能会使近期的税基扩大,但从长期来看,也可能造成税源枯竭。 null总之,一国采取什么样的涉外税收负担原则,直接影响到该国与跨国纳税人的利益,进而影响到该纳税人的原居住国与现投资国的税收分配关系。由于涉外税收负担原则具有上述重要的经济意义和财政意义,各国必须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状况和对外经济政策,选择适宜的涉外税收负担原则,用以指导确定本国在不同方面的涉外税收负担。 8.2涉外税收负担原则8.2涉外税收负担原则8.2.1优惠原则 一、含义与类型 优惠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对跨国外国纳税人按照低于本国纳税人的税率征税,或通过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措施,使跨国外国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低于本国纳税人。 鉴于具体做法有所不同,涉外税收优惠原则可分为全面优惠原则和特定优惠原则。null(1)全面优惠原则 所谓全面优惠原则是指对跨国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分别制定两套完全不同的税法,使前者的税收负担水平全面低于后者。 全面优惠原则的弊端: 会导致税收大量减少,税务成本增高,并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水平;在尚未同跨国外国纳税人的居住国政府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或跨国外国纳税人的居住国不给予税收饶让抵免的情况下,实行全面优惠原则不一定能达到刺激外来投资的预期效果;采用这一原则还会导致外资的盲目涌入,排挤现存的民族经济。有鉴于此,各国政府一般是在特定的经济和历史条件下,才采用这一原则。null(2)特定优惠原则 所谓特定优惠原则是指对跨国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在采用同一套税法的基础上,对前者在某些特定所得,或在某些特定地区给予各种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特定优惠原则的实施,大体上可分为特定项目优惠和特定地区优惠两种方式。 这种做法具有税制简化、内外税负基本合理和有针对性地实施税收优惠以及税收成本较低等优点,因此,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原则。实施该原则的具体做法是,既可在适用的税法条款中加以专门的优惠规定,也可专门制定有关法规另行规定。二、实行税收优惠原则的相关问二、实行税收优惠原则的相关问题实行税收优惠原则的国家,应根据国际经济环境与本国的政治经济状况,综合分析比较,以正确选择税收优惠原则。一般而言,在选择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应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确定税收优惠的重点,选择适宜的优惠措施。 2.实行税收优惠原则要考虑税收优惠的税务成本,以尽可能小的税收代价吸取尽可能多的外资。 3.注意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保证税收优惠的好处真正落实到外国投资者身上,使其起到真正鼓励外国投资的作用。 4.实行税收优惠原则要与本国的其他经济政策、基础条件相配合,才能取得吸引外资的良好效益。8.2.2最大负担原则8.2.2最大负担原则一、含义 最大负担原则亦称税收负担从重原则。是指跨国外国纳税人在同一所得项目上承担的税负高于本国纳税人。当然,这种负担有一定限度,并非越大越好,其基本要求是保证跨国外国纳税人能够获得基本的盈利,不致因税负太高而中断其投资活动。二、类型二、类型涉外税收的最大负担原则,在实行中有两种具体方式:1.全面最大负担原则 全面最大负担原则,是指对跨国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分别制订不同的税法,使跨国外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全面高于本国纳税人。 一些国家之所以在涉外税负上实行这一原则,主要出于政治和经济方面的考虑。如限制外资涌入,以保护本国资源和本国民族工业,防止外资操纵本国的经济命脉。由于全面最大负担原则表现出典型的税收歧视,在客观上限制了跨国外国纳税人的盈利水平,从而有可能影响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和政治交往,甚至可能招致他国采取报复性的措施。null目前采用全面最大负担原则的国家是较为少见的,只有少数国家基于本国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及对外政策的需要而采取这一做法。 例如,澳大利亚税法规定,居民公司适用税率为46%,非居民公司适用税率则为50%。澳国政府对非居民公司实行从重课税的原则,是因为澳大利亚以其地广人稀、资源丰富而成为国际投资者看好的投资场所,对非居民公司从重课税有利于限制外国企业竞争能力和鼓励本国企业的发展,显然是符合其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2.特定最大负担原则2.特定最大负担原则特定最大负担原则,是指在外国纳税人与本国纳税人适用同一套税法的基础上,在某些特定的项目或某些特定的地区对外国纳税人课以重税。 目前世界上采用从重原则的国家,大多选择这种做法,并且往往限于法人所得税才使用这一原则。 例如,伊朗对天然气、石油等重要矿产资源的开采与经营有专项税收法规,其中规定国家投资按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率征收,本国国籍公司所得按10%的比例税率征收,而外国公司同类所得则要按15%至60%的累进税率征收。 沙特阿拉伯对经营石油的外国纳税人也采用了从重征税的原则,一般外国公司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至45%,而外国石油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则高达85%。 null伊朗、沙特阿拉伯采用特定最大负担原则,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本国石油资源的经济权益。需要指出的是,资源国家之所以对从事矿产资源开采与经营的外国公司课以重税,其政策意图除了为保护本国矿产资源外,还考虑了由矿产资源开采所带来的级差收益和矿产资源折耗补偿等因素。因为在对外国人征收的高额税收中有一部分实际上属于矿产资源开采与经营的特许权使用费。 但是,按国际税收的一般规范,在跨国纳税人向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所缴纳的各种税费,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只对所得或财产性质的税收给予抵免,而对特许权使用费则不允许抵免。因此,资源国便把特许权使用费归并到所得税中一起征收,以使外国投资者在其居住国(国籍国)得到抵免。不过,这种高税率中包含的非税因素已被许多发达国家所重视,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例如美国在其《税收法案》中规定:对超过外国石油和天然气收入总额48%的税款,不再作为所得税予以抵免。8.2.3平等原则8.2.3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也称为同等负担原则,是指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在税收上平等对待,承担同等的税负,按照相同的征收范围和税率征税。 在涉外税收负担的三原则中,由于平等负担原则对国内外纳税人在税收上一视同仁,在国际经济关系愈益密切的今天,看来是最合理的一个原则。正因为如此,平等原则被相当多的国家所采纳,尤其被一些发达国家所推崇,成为这些国家处理国际经济关系的一条重要准则。8.3我国涉外税收制度8.3我国涉外税收制度一、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沿革 自70年代末至今,我国涉外税收制度得到了迅速发展和确立。下面以1978年为分界线,分两个阶段介绍我国的涉外税收制度的发展概况。 1. 第一阶段(1949年—1978年) 建国后至1978年的近30年间,由于当时的国际环境和国内特殊的政治经济条件,我国对外经济交往数量极少,而且主要限于国际贸易。因此,这一段时期内没有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涉外税收制度,当时涉外税收与国内税收适用同一套税法。其中,我国涉外经济关系所适用的国内税收法规主要有:null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 1952年,经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由海关总署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1次会议原则通过的《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1974年,财政部又制订和颁布了《关于外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2.第二阶段(1979年至今)2.第二阶段(1979年至今)1978年国家确立了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的基本方针后,我国逐步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涉外税收法规。---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12月,又颁布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分别公布了以上三个税法的实施细则。 另外,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统称)还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关税、房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并对课征办法作了修订和补充。 1984年11月国务院又公布了经济特区及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的对外税收的优惠规定。 这表明,至此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套涉外税收制度。null----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把1980年和1981年颁布的两个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一。这是我国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涉外税收法制的一个重大措施,也是在税收上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所采取的一项有效的步骤。 1993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又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从而废止了以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 这些修改与完善为统一国内涉外两套税制、公平税负,改善我国投资环境,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二、我国涉外税制的改革与完善二、我国涉外税制的改革与完善 1.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内外资企业实行同一套税制。 2.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实行产业优惠政策。 3.以税制国际化为方向,使我国税制同国际税制接轨。 第9章 国际税收协定 第9章 国际税收协定 9.1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与发展 9.2国际税收协定的性质与作用 9.3国际税收协定的类型与内容 9.4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9.5中国对外税收协定第9章 国际税收协定第9章 国际税收协定9.1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税收协定是一种以调节各国税收权益分配关系为对象的国际公法规范。具体来说,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相互尊重主权,以及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由其政府通过对等的谈判,从而签订的具有国际公法性质的文本。一、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一、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虽然一国的税收管辖权是通过各国的涉外税法作出法律规范的,但由于世界各国税收制度千差万别,而且国家间的经济利益错综复杂,因而,就有必要通过国际税收协定协调与约束各国的税收管辖权。 1.一国的涉外税法不能约束别国的税收管辖权 2防止国际避税与逃税需要各国的合作二、国际税收协定的发展二、国际税收协定的发展1.沿革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双边税收协定是比利时与法国于1843年签订的。该协定主要是为了解决两国间在税务问题上的相互合作和情报交换。 英国于1919年实行帝国关税优惠制度,接着又于1932年进一步倡导缔结渥太华协定,这可算是有关对商品课税最早的国际协定, 具有现代意义的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国际双重课征的全面性税收协定是起步于本世纪20年代。之前,奥匈帝国和普鲁士王国曾在1899年6月21日缔结过世界上第一个防止双重征税的协定。 1921年,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根据1920年布鲁塞尔国际财政会议的要求,委托荷兰的布鲁英斯等4名税务专家着手研究国际双重征税问题。1923年4月3日他们发表了首次报告。1928年于日内瓦举行会议研究,有27个国家政府的专家参加。会议草拟了包含消除国际双重税收和防止国际偷漏税为内容的国际税收协定初稿。null2.两个范本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先是由欧洲经济合作组织草拟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以后改为包括有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士、土耳其、英国、美国等24个成员国的经合发组织的财政事务委员会继续工作。1963年印发了税收协定草稿,随后发表了《OECD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1963年至1977年这一段时间,经合发组织成员国之间签订了179个全国性的税收双边协定。在实践基础上,1977年经合发组织修改并正式通过了上述的“税收协定范本”。null另外,具有相当影响的还有《联合国(UN)税收协定范本》。在60年代以后,有大量的发展中国家加入联合国,它们认为《OECD范本》倾向于发达国家利益,没有全面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为此,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秘书长成立一个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代表组成的专家小组,研究制订能够广泛代表不同区域和不同税制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该范本的要旨在于探索解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缔结税收协定的途径,并且制定适用于这些协定的指导原则。 总之,经济合作组织与联合国这两个国际性的税收协定范本是世界各国处理相互税收关系的实践总结,它们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税收关系的调整进入了成熟的阶段。9.2国际税收协定的性质与作用9.2国际税收协定的性质与作用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性质 (一 )国际税收协定与缔约国税法的异同 国际税收协定是调整国与国之间税收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际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缔约国的税法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两者的共同点 ①两者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税法体现着国家意志。国际税收协定是缔约国政府经谈判、协商后的产物,它的签订取决于缔约国各方的国家意志,它的法律效力也决定于缔约国的国家意志,并以此构成法律效力的依据。null②两者调整的对象相同。任何法律形式都是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国际税收协定是调整国与国之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一国的税法是调整该国政府同其纳税人之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中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则是调整该国政府同其纳税人之间国际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因此,国际税收协定与缔约国税法在调整对象上具有一致性。 null2.两者的不同点 ①两者所形成的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各国税法所形成的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作为纳税义务主体的个人和公司,也包括作为课税权主体的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国际税收协定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只包括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对于协定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应由、而且只能由缔约国政府承担。 ②两者的渊源不同。各国的税法源于各国立法机关的立法,它是立法机关依据本国的政治经济状况以及各项政策的要求所制订的税收法律制度,它既取决于本国政治经济条件和需要,也受本国政治、文化和传统习惯的制约。国际税收协定则渊源于国际性规范和国际惯例,任何一方缔约国不能将本国税法的有关规范强加于缔约国另一方,并以此作为制订协定的基础。null③两者的强制性不同。国际税收协定和各国的税法作为法律形式都具有强制性,但两者强制力的程度和强制的则有所区别。各国的税法是由国家通过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暴力工具来保证其实施的;而国际税收协定则主要依靠缔约国立法机关和政府的自我约束,以及在国际关系中所承担的政治、道义上的责任后果来保证其实施的。显然,后者的强制程度弱于前者。此外,在缔约国一方违反协定的情况下,缔约国另一方可以单独或联合其它国家一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按照一般公认的国际惯例采取某种相应的制止办法,如抗议、警告、要求赔偿、中止或断绝外交关系与经贸关系、停止或撤销一切援助、抽回本国资金和技术等等。这虽然也是一种强制力,但这些强制方法的采取和执行都是不确定的。(二) 国际税收协定与缔约国税法的关系(二) 国际税收协定与缔约国税法的关系1.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结与执行必须以缔约国的税法为基础 2.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可以超越缔约国税法 例如,缔约国税法中原无对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单方面给予税收抵免或豁免的规定,而在协定中承担了这一义务就是对缔约国税法的超越。其它诸如对居民认定标准的限制、对所得来源地或财产所在地确定标准的限制、对非居民境内投资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的限制等,都是对缔约国税法的超越。null3.国际税收协定不构成对缔约国税法的限制 缔约国对于所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必须承担义务和法律责任,但这并不构成对缔约国制定或修订本国税法的限制。缔约国各方不论是在协定签订期间或执行期内,都保有制定和修改本国税法的充分权利。 例如,一国政府在协定缔结后,可以依据本国的情况和需要开征新的税种,也可修订本国税法,将原未列为应税所得的所得项目规定为应税所得,或是调高或调低相应税种的税率。任何其它缔约国不能以签有税收协定而干涉或阻碍另一缔约国开征新税、减税或加税。(三) 国际税收协定在缔约国的法律地位(三) 国际税收协定在缔约国的法律地位国际税收协定是缔约国参与制订并通过立法程序后生效的,一般在缔约国具有与其本国税法相同的法律地位,被视为本国税法的一部分。在有关协定与本国税法发生冲突时,一般承认国际税收协定居于优先地位,即以不违反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为前提,凡是本国税法规定的课税范围、课税办法及税率严于或高于税收协定规定者,以协定的有关规定为准;如果优于或低于协定规定者,则按本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二、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二、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1促进国际经济发展 2促进各国经济发展 国际税收协定能够在对等的基础上,保证缔约国的税收权益和有关经济政策的贯彻,从居住国来看,通过缔结国际税收协定,能够在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基础上有效地行使居民管辖权。再从非居住国来看,通过缔结国际税收协定,特别是在协定包含有饶让抵免条款的情况下,能够保证向跨国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优惠措施使其真正受益,达到吸引外资和技术,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9.3国际税收协定的类型与内容9.3国际税收协定的类型与内容一、国际税收协定的类型 1.国际税收协定按其参加的缔约国的多少,可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 2. 按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涉及的税种范围,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关税协定。这是缔约国之间相互提供进口关税优惠,以消除关税壁垒、促进相互之间贸易关系发展的一种单项国际税收协定。 第二类是关于对所得及财产课税问题的国际税收协定。主要涉及缔约国相互免除对所得及财产的国际重复课税,以及加强相互之间的税务配合等问题。null3.按各国签订的有关所得及财产课税问题的国际税收协定涉及的范围来划分,又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仅针对某项特定国际经营业务的单项国际税收协定;另一种是就所得及财产课税的各种问题签订的综合性国际税税收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二、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一) 单项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上签订的有关所得及财产课税问题的单项国际税收协定,主要是避免对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海运企业和空运企业的重复征税收协定。 关于对国际海运和空运企业避免国际重复课税的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明确缔约国各方所属企业及经营业务的概念 2.明确非居住国一方免予征税的范围(二) 综合性国际税收协定(二) 综合性国际税收协定综合性国际税收协定主要解决消除对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重复征税的问题,并涉及避免国际税收歧视,防止国际避税与逃税等问题。 综合性国际税收协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规定协定适用的范围 协定从两方面规定了其适用范围:一是协定适用的纳税人的范围;二是协定适用的税种范围。 2.规定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 综合性国际税收协定中有一些适用于协定条款的具有特定含义或起着重要作用的用语需缔约国各方明确定义。null综合性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用语有两类:一类是与协定适用范围有关的基本用语和与协定大部分条款有关的基本用语,如国民、居民、常设机构等等;一类是只涉及特定条款的专门用语,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等。对第一类用语,在协定中通常以特别条款作出定义,对于第二类用语,则在特定条款中附带作出定义。 3.明确规定缔约国作为非居住国行使地域管辖权课税的范围及限制条件 大多数综合性国际税收协定关于非居住国行使地域管辖权课税的范围和限制性条件是参照《经合组织范本》或《联合国范本》,结合缔约国的具体情况,按照所得类型和财产类型分条款规定的。不过,在具体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所作的具体规定往往会有所不同。null4.明确规定居住国实行的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综合性国际税收协定采用的居住国对已由非居住国一方行使地域管辖权课税的所得或财产免除国际重复课税的方法有两种,即豁免法和抵免法。依据缔约国的协议,缔约国各方可联系本国税制的有关规定采用其中一种方法,也可区别所得或财产类型同时采用两种方法。此外,缔约国双方或其中一方同意给予饶让抵免,也应在协定中加以明确。 5.明确规定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无差别待遇 在综合性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均包括无差别待遇条款,规定缔约国应相互给予对方缔约国的国民以与本国国民相同的税收待遇,保证不加税收歧视,这包括不能对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不论在本国作为居民纳税人还是作为非居民纳税人)征收特别的税收,制定高税率,或采用特别的征收办法等等。null6.明确规定进行国际税务合作的方法和要求 (1)规定相互交换税收情报的内容。 (2)明确交换税收情报的方法和相互提供进行税务调查方面的帮助。 (3)关于对税务情报的保密措施。 (4)对税务情报交换的限制。如规定缔约国不能要求另一缔约国提供为其法律所禁止或通过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取得的情报,不能要求提供泄露纳税人生产经营和技术秘密的资料等。 除以上内容外,综合性国际税收协定对于国际税收方面的一些其它问题,如对国际联属企业的认定及其所得的调整问题、对缔约国外交人员的课税问题、对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相互协商的程序问题,一般也均作出相应的规定。在协定最后,对协定本身的生效期限、生效方式以及协定有效期限和中止方式以特别条款作出规定。9.4国际税收协定范本9.4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现行的两个最重要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是国际组织为指导有关国家之间签订双边综合性税收协定的一种示范性文本。 一、两个范本的基本内容 《经合发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在结构上基本相同,都分为协定序言、协定条款和结束语三部分。序言和结束语要求按照缔约国的宪法程序起草。协定条款部分,《经合发组织范本》为三十条;《联合国范本》为二十九条。null两个范本的基本内容包括: 第一章,协定范围。明确协定适用的人的范围和税种的范围。 第二章,定义。对协定涉及的概念,如人、公司、主管当局、国民、居民、常设机构等作出明确定义。 第三章,对所得的课税。明确缔约国对各类所得的课税办法及行使地域管辖权课税的条件。 第四章,对财产的课税。明确缔约国对财产课税的办法。 第五章,消除国际重复课税的方法。规定了缔约国可选择豁免方法、抵免方法及税收饶让抵免。 第六章,特别规定。在《联合国范本》中,规定了无差别待遇、相互协商程序、情报交换及可给予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的财政特权。在《经合发组织范本》中,除上述三条外,还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协定实施区域的扩大。 第七章,最后规定。规定了批准文件的互换与协定生效的期限,以及协定的终止方式。二、《经合发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的比较二、《经合发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的比较《联合国范本》是指导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税收协定的示范性文本,有关条款的内容既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考虑了发达国家的利益,两个范本的内容大部分还是保持一致的。但为了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利益,《联合国范本》趋向于强调地域管辖权,这一精神主要体现在联合国专家小组制订的指导原则中。同时,《联合国范本》与《经合发组织范本》某些条款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null《联合国范本》与《经合发组织范本》相比,在内容上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了常设机构的范围及“引力原则”的范围 2.对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的所得制订了可供选择的条款 3.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作出了有利于地域管辖权的规定 4.对转让公司股票的收益作出了有利于地域管辖权的规定 5.对个人劳务所得作出了有利于地域管辖权的规定 由上可见,《联合国范本》较之《经合发组织范本》更为有利于地域管辖权,从而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null9.5中国对外税收协定(P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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