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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009-12-20 1页 pdf 38KB 3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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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法制园地 Consume Guide ·Law Garden 126 ■ 杨玉玉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消费导刊200 .8 8 论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摘 要] [关键词] 在英国行政法领域,存在着具有宪法意义的议会至上原则、法治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越权无效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公正原 则。各个原则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英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整体。 英国行政法 基本原则 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中具有宪法重要性的原 则,同时也是统辖行政法各个组成部分的...
论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法制园地 Consume Guide ·Law Garden 126 ■ 杨玉玉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消费导刊200 .8 8 论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摘 要] [关键词] 在英国行政法领域,存在着具有宪法意义的议会至上原则、法治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越权无效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公正原 则。各个原则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英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整体。 英国行政法 基本原则 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中具有宪法重要性的原 则,同时也是统辖行政法各个组成部分的全 局性的原则,即议会至上原则,法治原则; 二是在行政法某一部分的重要原则,即越权 无效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公正原则。 英国宪法的最重要的特征是联合王国的 议会的立法权至上原则。该原则的肯定方面 的意思是指,议会可以合法的通过任何类 型、任何内容的法律;其否定方面的意思是 则是,任何个人或者机构都没有与之竞争或 者凌驾于其上的立法权。 (一)议会至上原则的具体内涵 议会的至上立法权指的是,议会的立法 权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限制。 1.议会立法的广泛性。议会立法的广泛 性是指,议会有权就任何事项立法,议会有 权制定或者废除任何法律。2.议会立法的独 占性。不存在任何竞争性的权力试图为联合 王国立法或者限制议会的权能。议会至上不 仅包括对法律进行调整的权力,而且包含着 其他任何人都不得行使该权力的独占性。 3.议会立法的至上性。议会立法的至上性是 指,在英国法中,任何人或者任何机构都无 权超越或者摆脱议会的立法。4.议会的制宪 权。在英国,议会的立法至上原则是以根本 性的宪法性原则的身份出现的,而且这种至 上性本身就包括了就宪法性事项进行立法的 权力。5.议会的法律不受司法审查。议会至 上是英国宪政的一个有着持续而强有力的影 响的突出特征。立法至上原则将英国与那些 在其成文宪法中对立法设置限制并委托普通 法院或者宪法法院裁决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 国家区分开来。英国的法院没有审查议会立 法进而宣告其违宪的权力。 (二)对议会至上原则的限制 议会至上原则的适用有诸多的限制,如 对其适用范围的限制,法院特别是作为国内 最高上诉法院同时又是议会相对弱势的一院 的上议院对于议会立法的解释权的存在等。 1.选举制度的控制。诚如戴雪所言,选 举制度构成对议会权力进行监督的重要方 面,但是其所能实施的控制通常是非常粗疏 和散乱的,而且这种监督的效力也要依次受 到政党、舆论、经济、社会利益集团以及公 众意见形成和表达的其他方式的影响。2.议 会至上原则的适用范围 英国法院仅将议会 至上意义上的法律效力赋予“议会的法 律”,但却不愿意将同样的法律效力赋予其 他的基于某种理由达不到“议会的法律”标 准的其他性文件。3.自然法观念的限 制 任何欧洲国家的法律观念体系中,都无 法摆脱自然法的影子,尽管自然法对于英国 的影响是在议会至上原则确立之前的事,但 英国学者还是提到了两个足以对议会至上原 则产生一定影响的原则:议会不能束缚继任 者原则和立法不得溯及既往原则。4.司法审 查的限制 司法的案件性要求法院对于那怕 是表面上看来完全相同的案件,也要进行实 质性的审理,否则,就是滥用了司法权,并 构成对当事方接受公正审判权的侵害。5.欧 洲法的限制 对于议会至上原则最大的挑 战,来自欧洲的一体化,即欧洲共同体法及欧 盟法之凌驾于英国至上的议会立法之上的法律 权威。6.国际法的限制 自英国接受欧盟法 以来,就出现了国际条约所要求的其他国际法 义务也被议会新确立的拘束其后继者的权力所 保障的可能性,但是,目前检验这种可能性的 时机仍不成熟。但议会通过加入条约的国内立 法而使其后继者受条约的约束,似乎已经是一 个英国法不能回避的现实。 所谓“法的统治”又称“法治原则”, 根据英国著名学者戴西的解释,其涵义即 “英国人依法,而且只依法进行统治”。戴 西在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宪法研究导论》 或《英宪精义》一书中,明确地阐明“法的 统治”有三种含义:第一,它意味着作为专 制权力对立面的正式的法的绝对优势地位或 优越,它排斥政府方面的专断、特权和广泛 的裁量权⋯⋯在我们看来,一个人可以因违 法而受到惩处,但是,他不能由于任何其他 因素而受到处罚;第二,它意味着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或社会所有的阶层都要平等地服 从由普通法院所运用的国内普通法律;第 三,作为英国宪法的法律在别国作为当然构 成成文宪法典组成部分的规则并不是由普通 法院所确认和实施的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 其结果⋯⋯因而,宪法是这个国家普通法律 发展的结果。 从上述三个含义来看,戴雪强调的法治 即“无论任何权力,都要经常受到法的制 约,并以此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法 的统治”是近代市民革命时期打倒绝对封建 帝王统治的理论。这种理论与19世纪的自由 主义政治理论相结合,作为英国宪法的基本 原理之一得到确立,与“议会至上”原则在 近代英国宪法中同时占据了稳固的地位。 越权无效原则是英国行政法的核心原 则。它作为英国法治原则和议会至上原则的 直接后果,其最原始的根据是:既然议会法 律至上,法院又必须执行议会的法律,所以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不能超越法定范围,否 则,法院即可宣告其无效或撤销它。经过长 期的积累,法院通过解释的艺术以判例形式 扩大并充实了越权原则的丰富内涵。根据英 国法院判例的发展,越权理由主要有三类: 一是违反自然公正原则;二是程序上越权; 三是实质上越权。实质上越权又包括四种情 况:一是超越管辖权的范围;二是不履行法 定义务;三是权力滥用;四是记录中所表现 的法律错误。由于自然公正原则与作为约束 权力滥用的合理性原则已发展成为一项单独 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因此,狭义的越权无效 原则并不涵盖上述所有方面,它所约束的范 围只包括程序上的越权、超越管辖权的范 围、不履行法定义务和记录中所表现的法律 错误。 在英国,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针对自由 裁量权而设,它是判断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 或是否被滥用的标准。根据英国司法审查的 判例,“不合理”主要有下列类型: 第一,背离法定目的。行政机关在作出 决定时出于不正当目的或者虽主观上出于善 意但客观上背离法定的目的,则属不合理。 第二,虚假的动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不仅要符合法定的目的,还必须具有正当的 动机,在作出决定的最初出发点和内在起因 上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和法律的精神,否则 都是不合理的。第三,不相关的考虑。行政 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决定时,还 应当全面考虑该行政决定所涉及或影响到的 各种因素,而不得考虑那些与之无关的因 素,否则就是不相关的考虑,也构成不合 理。第四,非正常判断,或者说显失公正, 或者说严格的“非理性”。这是指行政机关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决定时,明显有 悖逻辑和常情,或专断,或只有不充分的证 据和理由的支持。 程序公正原则是普通法传统中的自然正 义在行政法领域中的具体运用,要求行政机 关在行使权力时保持最低限度的公正,亦具 体包括公平听证和避免偏私两项规则。其 中,避免偏私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由没有 利益牵连的人作出。回避制度就是这一原则 的反映和体现。 公平听证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 于公民的行政决定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 公民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公平听证原则实 质上是正当程序观念的另一称谓。在英国, 行政法领域中的公平听证或正当程序的要求 主要包含三项内容:一是公民有在合理时间 以前得到的权利;二是公民有了解行政 机关的论点和根据的权利;三是公民有为自 己辩护的权利。 一、议会至上原则 二、法治原则 三、越权无效原则 四、合理性原则 五、程序公正原则 。 。 。 。 。 参考文献 [1]张越:《 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 2]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87年 [3]周佑勇:《论英国行政法基本原则》,载《法学 评论》200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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