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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奸罪

2013-09-08 3页 doc 29KB 1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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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奸罪 论强奸罪 姓名:肖雪 学号:222011306022038 年级:2011级 专业:应用心理学 学院:心理学部 前言: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以及故意同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我国新刑法虽对强奸犯罪的定罪和量刑作了规定,但实践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正确认识和把握强奸罪,维护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统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效地打击强奸犯罪活动,本文就强奸罪的一些基本问题、相关热点问题及立法建议等作一探讨。 关键词...
论强奸罪
论强奸罪 姓名:肖雪 学号:222011306022038 年级:2011级 专业:应用心理学 学院:心理学部 前言: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以及故意同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我国新刑法虽对强奸犯罪的定罪和量刑作了规定,但实践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正确认识和把握强奸罪,维护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统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效地打击强奸犯罪活动,本文就强奸罪的一些基本问题、相关热点问题及立法建议等作一探讨。 关键词:强奸罪、主体、问题 1 强奸罪 从犯罪构成上看:首先是主体。强奸罪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公民。女性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但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或者幼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从客体上看:这一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自主权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权。 从客观方面来看:当其侵犯对象是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女和年满18周岁以上的妇女的时候,其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当其侵犯对象为幼女时,其客观方面指表现为与幼女发生性交行为,不要求采用暴力、胁迫等方式,也不问幼女是否表示同意,一般都构成强奸罪。 从主观方面来看: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具有奸淫目的。 2对特殊情况的认识 首先,对于妇女和幼女来说,怎样的程度就定性为强奸罪的既遂?根据有关学者的观点,对于妇女的强奸既遂,采取插入说,以插入说为既遂;而对于幼女,则以性器官接触说为既遂标准。这样区别规定,应该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 其次,我国只规定,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子,女子只能是作为共犯犯此罪,却绝不会是实施主体。我感觉这样的规定有失偏颇。现在社会上,同样存在女子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男子意志进行性交行为。比如灌醉等。虽然法律有其自身的滞后性,但是应与现实相照应。当社会上出现新的情况时,法律应作出相应的完善。 第三,对于男女朋友间的性交行为。如果情侣二人发生性交行为时,女方未反对或未寻求司法帮助。那么当两人分手或关系紧张时,女方是否可以以强奸罪将男方告上法庭?我认为这样的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首先,如果当时的行为实在违背女方的意愿,那么女方当时就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寻求司法帮助而不是在分手后才进行这一法律行为。其次,大多数情况的情侣会发生越轨行为,但如果当时女方未激烈反对,那么可以视为同意或默认。否则,男方会基于对司法诉讼的恐惧而不敢与之分手。赋予女方这样的刑事力量,会使女方在恋爱中处于主导优先地位。那么如此,会使人人恐惧恋爱,畏惧恋爱。最后,即使赋予这样情形的女方以事后追究权,证据也相当不易于搜集。 第四,关于原本通奸,后败露的,女方称被强奸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因为通奸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但是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第五,关于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男性与幼女发生的性行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能一律以强奸罪论处。这种情况一般比较复杂,对于双方都出于好奇,自愿发生性行为的,或者确实是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行为的,或者幼女主动引诱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或者确实是不知道对方是幼女,并且根据对方身体发育特点也难以判断对方是不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一般应视为情节轻微,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第六,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司法机关对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定性存在明显分歧,关于婚内强迫性行为是否成立强奸罪,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学界意见也不统一。综合起来有三种观点:(1)肯定说(主张构成强奸罪)。我国刑法中强奸罪并没有将夫妻间强制性交行为排除在外,所以婚内成立强奸罪符合罪行法定原则。 (2)否定说(主张不构成强奸罪)。。新婚姻法正式规范了“配偶权”, 从理论上讲,结婚是一种承诺,是男女双方对方有在遵守道德的情况下有目的地同配偶性交的权利,同时也有满足对方性交的义务,对承诺应该实现。(3)折衷观点(笔者也认同这种观点)。主张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不成立强奸罪,而在婚姻关系非正常期间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则构成强奸罪。 第七,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发生的两性关系。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则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3 总结与讨论 本文主要讨论了一些有关于强奸罪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我国现行刑法在强奸罪的立法上的一些局限和不足,有待进一步的修正和完善,而完善强奸罪的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但笔者坚信,只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法律的目的和社会所期待的需要,以及良性社会秩序的构建和维持等因素,强奸罪的立法完善问题在中国就一定能够很好解决。届时,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尤其是性权利将得到更有效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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