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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013-09-05 5页 doc 34KB 18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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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食品经营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各项自律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经营安全。 第三条 依法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四条 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 食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食品经营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各项自律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经营安全。 第三条 依法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四条 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障食品卫生安全。 第五条 合理配置经营设备、设施,注重操作流程,防止食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六条 当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 不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经营的十一类食品。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不伪造、涂改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八条 采购食品时,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证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同时,向供货者索取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并按不少于2年的期限妥善保存。 第九条 按照规定使用“一票通”台账,如实填写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将台账进货凭证联提供给购货者留存,并将台账销货凭证联按不少于2年的期限妥善保存。(食品批发户) 第十条 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同时检查其包装上的标签内容是否合法,如发现不合法或所售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则不上柜销售。 第十一条 贮存、销售散装食品,按规定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保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第十三条 保持贮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清洁、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十四条 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 第十五条 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 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认真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投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检或者送检,严把食品质量关。(食品经营企业) 第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食品经营企业) 第十九条 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自觉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了确保食品来源合法及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1、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保存其复印件。验明后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 2、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索取食品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 3、如实记录所有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或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按照规定使用“一票通”台账,如实填写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将台账进货凭证联(加盖印章或者签字)提供给购货者留存,并将台账销货凭证联按不少于2年的期限妥善保存。(食品批发户) 5、不采购无合法主体资格供货者及无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如发现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食品经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2、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不聘用禁止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3、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4、食品经营人员注意个人卫生,工作时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5、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6、食品经营人员发生可能妨碍食品安全疾病的,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隐患排除后,方可重新上岗。   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本经营者庄严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悬照亮证经营。 三、不断完善场所、设施、人员、制度等经营条件,保持符合食品流通许可的要求。 四、配备专(兼)职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经营活动。 五、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查验记录或载有相关信息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六、严禁经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十一类食品。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七、保证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不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八、建立并执行定期查验及退市制度,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九、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认真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投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自觉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承诺人: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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