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强权就是道理
超越“强权就是公理”(Beyond Might Makes Right)
麦特· 保尔 (Matt Ball) 杰克·诺理斯 (Jack Norris)
翻译 绿林
那些剥削虐待动物的人常常以动物没有基本权利来为自己辩护。真是这样吗?还是人们拒绝给动物基
本的权利以使其剥削行为合理化?如果你相信人类有基本权利,那么根据诚实且一贯的伦理标准我们
找不到任何理由可以剥夺所有其它动物的基本权利。
目录
* 权利的意义是什么
* 程度差异
* 对他人的价值
...
超越“强权就是公理”(Beyond Might Makes Right)
麦特· 保尔 (Matt Ball) 杰克·诺理斯 (Jack Norris)
翻译 绿林
那些剥削虐待动物的人常常以动物没有基本权利来为自己辩护。真是这样吗?还是人们拒绝给动物基
本的权利以使其剥削行为合理化?如果你相信人类有基本权利,那么根据诚实且一贯的伦理标准我们
找不到任何理由可以剥夺所有其它动物的基本权利。
目录
* 权利的意义是什么
* 程度差异
* 对他人的价值
* 来自生物学的权利
* 法律
* 了解抽象概念的能力
* 黄金准则
* 灵魂
* 动物自相残杀
* 煽动情绪为动物实验辩护
* 严格的功利主义
* 痛苦
* 为了爱动物
* 强权就是公理
* 动物的道德
权利的意义是什么
在现今世界大部分的地方,人类被赋予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权利通常 (最少) 包括:在不妨碍其他人权利
的前提下,每个人对自己生命和身体的根本掌握。换句话说,不被其它道德主体 (能够理解道德准则并照此
行事的人) 杀害、囚禁、用作实验的权利。本文假设读者相信人类有这些权利。
程度差异
很多人称人类有这些权利而动物没有,因为人类比其它动物更多一些特质:人类更聪明、更有创造力、更有
自我意识、技术更先进、强大、能够使用语言、能够互为和约、能够作出道德选择等等。因此,人类应该拥
有这些权利。
这个讲法有两个问题:
* 权利只对个体有意义而对一个群体 (如人类) 则无意义。个体,而非群体,被虐待而能够承受痛苦和死
亡;个体,而非群体,在有道德理由的情况下 (如罪犯) 可以被剥夺权利。
* 并非所有的人类都比任何其它非人动物更有如上特质。有一些动物比某些人类 (如婴儿和严重残废人士)
更聪明、更有创造力、更有自我意识、更强大、有更高超的技术 (以制造工具来说)、更能够使用语言。
更有甚者,很多动物的行动在人类的标准中道德高尚;很多时候,动物的行为比人类更合乎伦理。如果要
在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力、道德力等等的界限以上才被付予基本权利的话,一些动物将拥有权利而一些
人类则没有权利。
对他人的价值
有人说虽然婴儿没有达到很高程度的以上那些特质,但他们因为对其它人 (如他们的父母) 有价值而应该被
赋予权利。根据这个理论,婴儿本身没有与生俱来的权利,仅仅由于他们对于成年人有价值而被赋予权利。
但与此同时,对一个成年人类有价值并不能给猪、鹦鹉 、宠物石块、保时捷跑车带来权利。这是无法自圆
其说的:或者某人某物因为对成年人类有价值而被赋予权利 - 即所有对成年人类有价值的个体都被赋予权
利 - 或者必须找到另一个赋予权利的条件。
那些相信婴儿因为对成年人类有价值而有权利的人必须接受那些没有人在乎的婴儿可以被拿来作医学实验。
事实上,为了有益于那些被关怀的婴儿,这成了一种道德要求。然而大多数人会说,即使孤儿也有权利。因
此,是否拥有权利必须另找其它条件。
来自生物学的权利
另一个说法是人类享有基本权利是因为他们属于智人 Homo sapiens 这个物种。也就是说,一只黑猩猩就算
和某些人一样聪明 (或富于创造力等等) 他们还是没有基本的权利,只是因为他们不属于在生物学上定义
的、具有权利的这一特定物种人类。
在过去有各式各样对于物种的定义。今天,物种是以遗传特性来定义的。问题在于:
* 为什么基因的某种特定组合会是是否享有基本权利的唯一标准?
* 在那些决定了一个人的眼球颜色等等各种特征的基因中,哪一个基因给人类带来了基本权利?
* 如果是否享有基本权利取决于基因,为什么是在物种这一阶层划分界限?为什么这界限不是划在种族、
目、门、或者界?
一个勇于思考的人可能会觉得他们的基本权利 (或者缺少某些权利) 决定于一个特定的分子排列是一件可笑
的事情。这比基本权利取决于同样是由基因决定的人类皮肤的色素的情形 - 肤色歧视 - 好不到哪里去。
假设我们能够以基因
创造一种类人动物,他们在生物学上属于不同的物种 (不能和人类交配) 但与人类
一样有著感情和智慧。我们可以正当地奴役他们、用他们作实验、并且以这些类人动物为食物吗?
法律
有人说婴儿和弱智人士应该享有权利是因为现在的法律赋予他们权利。然而,法律权利是不同于道德权利
的。法律权利随时间以及公众和政府的意愿而改变,而内在的道德权利是不变的。例如,纳粹德国的法律并
不尊重犹太人的内在权利。
了解抽象概念的能力
有种讲法是非人类动物因为没有了解例如死亡的抽象概念的能力而不能享有权利。然而任何曾经观察过诸如
屠宰场中的猪的人,都无法不认同猪对于死亡的理解程度至少使它们在面对死亡的时候惊恐万状。人类对于
死亡又有哪些比这更深入的了解是具有道德相关性的呢?
黄金准则
在过去的年代里,人们尊重其他人的权利以免于长期生活在暴力的环境中。有很多人仍然生活在这种水平
上。然而随著时间的流逝,更文明的人发展出一套道德系统,他们赋予一些人权利并非只是为了自保,而是
基于将心比心,对待你的邻居就像你希望别人如何对待你一样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的“黄金准则”。我们
假设像我们一样的其它人也像我们一样想要存活,不愿受苦等等同样的愿望。由于我们能够超越自己的个人
利益而看得更远,即使对那些无法伤害我们的人我们也会用此“黄金准则”来对待他们。
其它的个体要和我们相似到什么程度我们才会把他们包括到“黄金准则”中来呢?掌握著权力的男人曾经认
为女人和他们不够相似因而不能被赋予很多他们享有的权利。美国和很多其它社会中的少数族群也是如此。
虽然今天住在美国的这些人都已经被包含进来,大多数人仍然不认为其它动物与我们足够相似而把它们也像
我们的邻居一样包括在“黄金准则”之内。
灵魂
也有人会说上帝给予的灵魂是拥有权利的条件。证明人类有灵魂是不可能的,正如不可能证明所有其它动物
都没有灵魂一样。那些坚持只有人类才有灵魂 (及由此而来的权利) 的人会面临一个神学的难题:创造了这
些会感觉痛苦并有求生欲望的生命,却赋予它们的唯一目的就是在人类的手中受苦的上帝将是多么残忍的神
啊。
动物自相残杀
有人以自然界动物间的自相残杀为人类杀害动物作辩护。这些人要说明我们现代的工厂化养殖业及动物实验
是“自然的”大概会有很多困难。
虽然在自然界中一些动物会杀死另一些动物,但道德是基于原则而来的,道德不以其它个体的行为作为借
口。正如彼得辛格所写的:“你无法以模仿那些没有能力作伦理判断的个体的行径而逃避责任”。有些人攻
击、强奸、或杀害其它人类,但我们并不宽恕这些行为。
煽动情绪为动物实验辩护
动物实验的支持者常常利用情绪和假想的选择来使动物实验看上去是必需的。例如,珍·麦卡毕 (Jane
McCabe) 为她患有囊肿纤维症 (Cystic Fibrosis) 的女儿克莱儿 (Claire) 在 1988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的新
闻周刊 (Newsweek) 上写到:“如果你必须在救一只非常可爱的狗和救我那同样可爱、金发黑眼的女儿之间
作选择,你会选择救哪一个生命呢? - 不是我不爱动物,而是我更爱克莱儿。”
虽说以一只狗作的实验绝无可能治愈她女儿的疾病,但这道德课题的关键在于因为个人的亲情是否可以作为
伤害其它无辜个体的正当理由。因为麦卡毕太太可能爱她的女儿超过了其它的儿童,她是否会赞成以其它儿
童作实验 (从科学上来说这比用非人类动物作实验更为有效) 来挽救自己的女儿呢?
严格的功利主义
然而还是有很多人认为动物实验是一种在道德上说得通的生命的交易。例如那些参与了从狒狒到婴儿的心脏
移植手术实验的医生假设一个人的生命比一个狒狒的生命更有价值。这个议题 - 不同物种间的器官移植 -
最能代表以功利主义哲学中以价值计算来决定道德标准的问题。
如果用简单的等式来决定行动的道德标准,牺牲一个婴儿的生命来挽救两个需要器官移植的婴儿是可以接受
的。事实上,从价值、重要性或优先权的角度上看,为了延续两个生命而剥夺一个生命将是一种道德要求。
如果这是一个无法接受的结论,难道这第一个婴儿比另外两个因此而死去的婴儿“更重要”吗?
大多数人同意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一个人是不对的,因为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即使有可能
对其他人有利,这个权利也不能被剥夺。但谈到动物时,他们假设动物们没有这个权利。
痛苦
试图寻找一种特质以合理地解释为什么所有的人类都应享有基本权利而所有其它动物都不能享有这些权利是
徒劳的。一个基于以上所有这些特质的道德体系或者必须包括一些非人类动物,或者必须排除一些特定人
类。
在一个一以贯之的伦理体系中,必须找到一种特质以包括所有的人类,不仅如此,这种特质还必须是在道德
伦理上有意义的。唯一一个满足这些要求的简单而又一贯的特质是感受痛苦的能力。
正如十九世纪在牛津大学任法学系主任的杰瑞米·边沁所说的:“问题不在于‘它们能推理吗?’,也不是
‘它们能说话吗?’,而是‘它们会感受到痛苦吗?’”
如果一个物体不能感觉痛苦,那么它发生了什么事都无关紧要。例如,电脑从某些意义上说也有一定的智力
(在某些方面可能比任何人都强),但这些机器并不在乎被关机或甚至被毁掉。
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一个个体能有快乐和痛苦的主观经验,那么对它发生的事情对它来说就是重要的。不
管它的智力、语言等等的程度如何,一个有意识、有感知的个体对其自身的存在都是有兴趣的,至少在延续
生命和避免痛苦的层面。任何完整的伦理都不能回避这些考量。
为了爱动物
很多人声称他们爱动物并且不希望它们受苦。很少有人反对“人道地”对待动物。但更少人愿意放弃他们人
类具有优越性的偏见。正是因为这样,可接受的对待动物方式与实际上普遍 (制度化地) 对待这些动物的方
式之间存在著空前的巨大鸿沟:屠宰场被藏于人口稀少的地区,动物实验室铁锁把门戒备森严。
很多科学家声称他们只在“为了救人而绝对必需时”才利用动物。他们完全回避关于他们所称的必需是否准
确,以及怎样才是合乎伦理的使用有限的医疗资源的方式这些问题。他们的行动告诉人们事实真相:有多少
利用动物作实验的人是素食者呢?他们很难辩称杀死动物作为他们的食物是必需的。
一般来说,已被肉品工业和动物实验者赞许 (但极少被付诸实现) 的动物福利立场是与一种基于承认其它动
物的基本权利而真正尊重它们的态度不相符的。动物福利论者承认动物有利益,但它们仍然是属于人类的财
产。因此,动物的基本利益相对于它们所有者的任何利益都是次要的。基于动物福利观点的法律,诸如(美
国)联邦动物福利法案,已被证明在实际运作上是近乎无用的,因为任何虐待动物的行为只要可被说成是
“必需的”就都不违法。
试图人道地平衡人与动物的利益的立法在原则上听起来很好,并且也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然而,有鉴于现
下的法律系统还允许诸如围栏式狩猎 (注:将猎物关在围栏中供人狩猎取乐) 、没有麻醉的阉割、工厂化农
场、疼痛实验等等的暴行,可以预料种种虐待动物的行为将会持续下去,直到我们的法律承认动物是有意识
有感知的个体而它们的权利是独立于人类的利益之外的。
强权就是公理
被这世上的珍·麦卡毕们作为理由支持动物实验的那些孩子们并未作什么恶事而活该忍受病痛。正因为如此
他们的遭遇才如此的让人心痛。然而任何一个自认有道德感的人必须同时要问:那些动物们又作了什么恶事
而活该被关在笼中、被感染我们的疾病、被开膛剖肚。没有人会说它们活该在这些实验中被欺凌被杀死。其
实,我们杀死这些健康无辜的生命只是因为我们有能力这么作,并且这么作很是方便 (注:相对于志愿者实
验或临床研究)。简单地说,我们遵从“强权就是公理”这样的原则。
我们有能力作一件事并不表示作这事就是对的。很多我们有能力作的事都被大多数人认为是不可接受的,诸
如强奸、虐待、谋杀等等。如果说人类有什么比其它动物更高明的地方,那就是我们能够根据道德原则而行
事,以正义公平博爱为指南。当我们为了一己之私而伤害其它个体时,我们就是在枉顾我们的道德能力。
动物的道德
虽然受苦的能力而非作道德判断的能力应作为赋予权利的公正而且一贯的标准,实际上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很
多动物有能力并且进行道德的判断,而且往往会让自认“高贵”的人类感到汗颜。卡尔·撒甘博士(Carl
Sagan) 和安·朱严(Ann Druya) 在 [在被遗忘祖先的阴影下 Shadows of Forgotten Ancestors] 之中描述
如下的实验:
在灵长类动物的伦理行为方面,有些描述真如寓言一般。在一个实验设计中,短尾猴 macaque 要拉
动一条链子以电击一只它不认识的短尾猴才能得到食物,而它可以通过一面单向可见的镜子看到被电
击的短尾猴的痛苦情况。如果它不拉链子电击它的同类,它就会挨饿。在了解这中间的关节之后,这
些猴子们常常拒绝拉那链子;在一次实验中只有百分之十三愿意合作,百分之八十七的短尾猴宁可饿
肚子。有一只短尾猴因为不愿伤害同类而将近两个星期没有吃东西。曾被电击过的短尾猴更不愿拉那
根链子。实验对象在其社群中的地位或它的性别与它拒绝伤害其它短尾猴的程度没有关联。
如果要比较把短尾猴置于如此难堪处境的人类实验者和被实验的短尾猴的话,我们的道德同情会更偏向于猴
子们。但这个实验让我们看到非人动物为了救护他人而自我牺牲的圣人般的美德,即使被救者与它们没有亲
戚关系。照传统的人类标准,这些没有上过圣经学校、没有听说过十戒、更没有上过公民道德课的短尾猴在
其道德立场和对邪恶的英勇抗争上真是堪称楷模。这些短尾猴当中,至少在此情形下,英勇的行为是普遍
的。如果换了人类不得不作类似的选择,我们也能做到同样的好吗?(我们人类,尤其在有一个权威人士催
促我们去电击其他人的情形下,令人失望地表现出给他人带来痛苦的意愿。而且往往是为了远远不如食物之
于饥饿的猴子那么重要的小利。[参见 斯坦利米格兰 Stanley Milgram 对权威的顺从:实验回顾
Obedience to Authority: An Experimental Overview] ) 在人类历史中,有少数人有意识地为他人而牺牲
自己因而成为我们记忆中的伟人。而对应于每一个这样的人,都有很多无动于衷的人类。
如果动物们可以和我们人类一样感觉到痛苦,和我们人类一样想要生存,我们如何能忽略给予它们类似的尊
重呢?作为懂道德的群体,我们如何能为持续不断的剥削它们辩护呢?
我们必须反对“强权就是公理”这种理念。我们必须质疑容忍造成如此巨大痛苦的现状。我们必须遵循伦
理,而不是顺从于那些告诉我们伤害动物是无碍甚至必要的权威。
在讨论这些宁可挨饿也不愿给他人造成痛苦的短尾猴时,卡尔·撒甘博士和安·朱严作结论称:“如果我们
的伦理确定可以达到它们的水准,难道我们不会对人类的未来更加乐观吗?”
更完整的动物权利哲学论述,请参阅汤姆雷根(Tom Regan) 著 [为动物权利辩] (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关于动物解放的功利主义哲学,请参阅彼得辛格(Peter Singer) 著 [动物解放]
(Animal Liberation)。另外,素食网站 Vegetarian Site 上总结了一些当今动物权利的哲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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