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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可能考得论述+邹老师

2009-09-18 8页 doc 56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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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可能考得论述+邹老师构建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 权力和责任犹如一块硬币的两面,不可分割。构建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科学分析,理性认识。 权责统一原则由两个方面的内涵构成:一是行政效能,指的是行政活动的实施应当达到其既定目标,为了保证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法律、法规应当赋予行政机关以一定的执法手段,并通过这些手段的运用排除其在职能实现过程中遇到的障碍。二是行政责任,指的是当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以上内涵也可以概括为:执法有保障、有权必...
最可能考得论述+邹老师
构建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 权力和责任犹如一块硬币的两面,不可分割。构建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科学,理性认识。 权责统一原则由两个方面的内涵构成:一是行政效能,指的是行政活动的实施应当达到其既定目标,为了保证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法律、法规应当赋予行政机关以一定的执法手段,并通过这些手段的运用排除其在职能实现过程中遇到的障碍。二是行政责任,指的是当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以上内涵也可以概括为: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具体而言,要构建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笔者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职权法定,依法行政。各级政府的权责都是法定的。为了保证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以一定的执法权,保障其执法;而在行政活动中,各级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循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所赋予的权限,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可逾越,也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违法,造成相对人损害的,一方面对代表政府行使权力的公务员等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另一方面,要对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进行行政赔偿或国家赔偿。 二是权责平衡,尽职尽责。大量事实证明,当政府权力大于责任,权力就会变成特权,而没有和“责任”相称的“权力”,政府就失去存在的条件和意义。当前,要解决就业难、读书难、病难等问题,既要依靠政府的权力正确运作,又要政府尽职尽责,自觉地为民办实事做好事。 三是程序正当,阳光操作。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使权力的内容、程序和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而这些权利的实现,依赖于行政机关的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做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本身存在着利害关系或者虽无利害关系,但由于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其客观中立时,应该回避。 四是诚实守信,高效便民。现代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要做到既“好”且 “快”。首先,要诚实信用,不能通过提供虚假信息对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加以欺骗,其规定或者决定一旦做出,就不能轻易更改,如果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改变时,除了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之外,还应当给予权益受损的人以一定补偿。其次要做到高效便民。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其职责、实现其职能,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 综上所述,和谐社会的本质是法治社会,各级人民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努力建设一个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构建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基本框架) (1)基本含义 政府要积极作为提供公共服务,对于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要积极承担补偿或赔偿的责任,不能消极逃避和推诿。 (2)理论基础:责任政府 (3)结合自然灾害事件说明如何做到权责统一 a.建立健全完善的问责 b.加强对责任明确性的制度建设 c.加强法律监督 本文来源: 构建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 By  恒河数沙 发表于 2008-9-16 21:21:00  构建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 权力和责任犹如一块硬币的两面,不可分割。构建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科学分析,理性认识。 权责统一原则由两个方面的内涵构成:一是行政效能,指的是行政活动的实施应当达到其既定目标,为了保证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法律、法规应当赋予行政机关以一定的执法手段,并通过这些手段的运用排除其在职能实现过程中遇到的障碍。二是行政责任,指的是当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以上内涵也可以概括为: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具体而言,要构建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笔者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职权法定,依法行政。各级政府的权责都是法定的。为了保证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以一定的执法权,保障其执法;而在行政活动中,各级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循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所赋予的权限,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可逾越,也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违法,造成相对人损害的,一方面对代表政府行使权力的公务员等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另一方面,要对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进行行政赔偿或国家赔偿。 二是权责平衡,尽职尽责。大量事实证明,当政府权力大于责任,权力就会变成特权,而没有和“责任”相称的“权力”,政府就失去存在的条件和意义。当前,要解决就业难、读书难、病难等问题,既要依靠政府的权力正确运作,又要政府尽职尽责,自觉地为民办实事做好事。 三是程序正当,阳光操作。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使权力的内容、程序和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而这些权利的实现,依赖于行政机关的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做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本身存在着利害关系或者虽无利害关系,但由于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其客观中立时,应该回避。 四是诚实守信,高效便民。现代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要做到既“好”且 “快”。首先,要诚实信用,不能通过提供虚假信息对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加以欺骗,其规定或者决定一旦做出,就不能轻易更改,如果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改变时,除了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之外,还应当给予权益受损的人以一定补偿。其次要做到高效便民。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其职责、实现其职能,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 综上所述,和谐社会的本质是法治社会,各级人民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努力建设一个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阅读全文(1202) | 回复(2) | 引用通告(0) | 编辑 参考论文: 构建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 --质疑“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论 作者:唐代望 唐朝阳 来源:新视野2007.3 39 来源日期:2007-9-10 本站发布时间:2007-9-10 7:28:56 阅读量:572次     摘要: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最终决定政府转型目标的实现,政府权力法定,政府权力与责任相辅相成。本文从法理、管理、哲理等方面与我国近年行政学界流行的“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论进行商榷,认为应加大改革我国过分集权的领导体制,促使政府的政治化权力转为法治化权力,才能从根本上增强政府的责任心。           关键词:政府;权力;责任           构建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科学分析政府改革的历程、发展趋势和客观环境,理性地认识和确定政府转型的目标。近年来,许多学者发表关于我国政府转型目标的文章,强调政府官员的责任,这无疑是出于好意,呼唤政府增强责任感。但不能因强调政府的责任而忽视政府的权力,尤其把“权力政府” 转向“责任政府”定为政府转型的目标更值得商榷。           质疑之一:实现政府转型的目标取决于市场经济体制吗?           应当承认,一个国家推行市场经济体制是决定政府转型目标能否实现的重要因素。但是,它并非是惟一的最终的决定因素,因为政府转型目标除了受市场经济体制影响之外,还受上层领域各种因素特别是受国体、政体的直接影响。如果把市场经济体制成熟与否作为衡量政府转型的惟一标尺,就把我国经济时代的政府视为“权力政府”,市场经济体制成熟时代的政府才是“责任政府”。那么,我国现在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形成,政府就属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公民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初步转变。这符合我国的国情、政府的属性和公民的地位吗?符合我国国体和政体吗?有法律和理论依据吗?           笔者认为,把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政府转型惟一的决定因素,犹如昔日我国把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衡量社会主义惟一标杆,不仅造成理论混乱,而且给实践带来一系列失误。众所周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逐步形成的,没有经济体制改革,就不可能出现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影响政府转型目标,往往是通过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直接影响才能发挥作用。政府体制是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结合部,政府转型目标的实现是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结合的胎儿, 只有稳健地进行才能顺产。否则,就可能胎死腹中。因为只有政治体制确保经济体制改革进行到底,才会有成熟的市场经济,才能为政府转型目标创造好的环境。正如邓小平在强调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时说的,“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因为首先遇到人为的障碍。事情要人来           做,你提倡放权,他那里收权,你有什么办法?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 还是决定政治体制改革。”[1]可见,只有认真搞好政治体制改革,才能理顺政府各级权力关系,为其他改革扫清障碍。因此,政治体制改革是最终决定所有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经济体制改革尚需依靠政治体制改革,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和政府转型目标的实现, 更需要依靠政治体制改革的支撑, 就自不待言了。此外,如果认为政府转型目标和公民权利本位的实现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成熟而实现的,就可能出现很多令人迷茫的问题。因为,市场经济体制并非社会主义国家的专利,是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国家共有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体制成熟程度早已超过我们,那么他们的政府早就是“责任政府”了,公民早就是“权利本位”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难道西方国家的政府就不失误不失责吗?公民权利大于义务吗?如是,我国行政改革目标岂不就是追求西方政府模式吗?我们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管理经验的时侯,还要不要坚持中国社会主义的特色?可见,如把政治体制改革这一复杂问题简单化,所得结论经不起推敲,难以令人置信。           质疑之二: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是“权力政府”、公民“义务本位”吗?           一般说来,所谓“权力政府”指政府权力第一性,重权力轻责任,或有权无责,或争权推责。所谓公民“义务本位”,指义务第一性,义务是权利存在的前提和依据,法律设立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义务的实现,权利服从义务。从历史发展来看,由于国家和社会性质的不同,决定了政府的价值选择不同。封建奴隶主专政和法西斯统治时期,暴君掌握国家的一切权力,横行霸道,残害民众,有权无责;而民众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力。在现代社会里,随着人民民主运动的兴起和民族解放事业的发展,不存在这种单纯的“权力政府”和“义务本位”,如马克思说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新中国各级政府的权力,都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为维护人民的权利服务。           由于新中国民主法制缺乏根基,建立在过分集权的政治体制基础之上的政府权力与责任、公民权利与义务关系,缺乏严格的有序性和性。因此,我国计划经济30多年内,曾一度在党政合一、政社合一、国社合一的政治管制下,先后出现了反右派、公社化、大跃进、反右倾、文化大革命等重大失误,10多年国民经济徘徊不前,严重地损害了公民的权益,给人们留下深度的创伤。但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责任不在政府,政府难以负责。同时,还应看到,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里,探索一条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的道路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艰难的、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帆风顺。何况,当年我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不仅是历史的必然,而且早期运作还是成功的,尤其要看到在计划经济中期发生的重大失误先后都得到了纠正,实事求是、开诚布公地作了历史的结论。更值得回味的是,在长达30多年的时间里,在经济领域、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国防科技、社会治安、政风民风等方面也取得相当显著的成就,至今在人们心目中留下了美好的回忆,不仅为今天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提供了宝贵的经    验教训。从总体上说,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公民在政治上、经济上的自由权力相对不足,而平等权力相对有余。历史胜于雄辩。1949年颁布实施的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不仅确立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开创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纪元,而且还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并采取若干重大决策,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实现国家财政根本好转,稳定社会秩序。并通过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使社会成员平等地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和社会财富的享有者,奠定了人民掌权的经济基础,为人民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根本的前提。1954 年制定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职权和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人身等方面的权责,把国家的政治权力分解转化为公民政治权力,实现国家权力的回归,奠定了人民民主宪政建设的坚实基础。特别是上世纪70年代末,粉碎了“四人帮”反党集团后,党和国家领导人总结治国理政的经验,毅然决然地抛弃过时的观念,率领人民走向改革开放大道,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了政府职能的重点转移,全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使我国经济和社           会全面发展,加速各地告别贫穷落后的历史,为公民享受权力夯实了经济基础。尤其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抓紧健全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在内容和形式上强调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改革和完善政府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自由和民主权力的体制,政府致力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逐步健全民主制度,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据1981年全国普选时统计,具有选举权的公民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97%,体现了我国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精神。后来,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正式载入宪法,公民的人权和物权(合法收入和私人财产)都受到法律保护,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了公民的经济发展权、社会管理权和自由平等权力。新世纪以来,我国政府更加尊重和切实支持各种利益主体表达自己合法利益诉求的权力,不断地防止权力真空和滥用权力的现象。在此期间,我国初步建立政府权力与责任的规范体系,依宪治政、依法行政,实行严格的领导任期制、问责制、引咎辞职制与质询制等。这样,从法制上不断扩大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不断规范和增强政府的责任感,极大地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国民经济连续28年的高增长,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枝独秀。           我们必须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全面考察计划经济时代,客观公正地分析成败得失。要分清长期与短期、全局与局部、主流与支流、多数与少数,不能偏执一端,割断历史,超越我们生存的社会、国家和环境。既要看到历史与现实的联系,又要看到历史与现实的区别;既要看到这一时期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群众权利受损,又要看到我国政府纠偏改错的诚意,始终保持了人民政权的本色;既要看到现在有些政府官员滥用职权,某些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资本化、权力资本私有化的倾向,又要坚定地相信我国民主法制不断健全,凡发生滥用职权的行为必定会受到应有的惩处。不能因一时期的失误就把政府视为“权力政府”,公民为“义务本位”,这样未免以偏概全。           质疑之三:政府的权力和责任可以分离吗?           我国各级政府有权必有责,犹如一块硬币的两面。否则,就不是政府。同时,政府权责都是有限的,如果政府权力无限,不受约束,就会膨胀异化,公权私有;反之,政府责任无限,什么都管,结果什么都管不好,最终失责。我国政府代表国家和人民实施行政权、履行责任,都是为了把国家管理好。政府享有某种权力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某种责任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力。权责一致,不可分割。具体体现在:           一是法律法规中的对应对等关系。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的权责都是法定的,政府制定和执行各种法规和政策,都是遵循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所赋予的权限,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可逾越,否则无效。大量事实证明,政府权力大于责任,权力就会变成特权,责任大于权力,就难以完成责任。因此,在相关法规政策中,权力与责任的总量大体是相等对应的,不能倚轻倚重。政府任何一项法律责任都有相对应的权力,二者作为法律关系是同时产生又相应存在。在法律和事实上不存在只享有权力不履行责任,或只履行责任不享有权力的政府。因此,中央三令五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就是权责统一,《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责权。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明确中央和地方对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管理责权。”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指出:“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可见,权责相依,互相关联,建立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是政府转型的重要目标,而提出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作为政府转型的目标与中央精神相去甚远。           二是公共管理中的互补互动关系。政府权力的享有与责任的履行,彼此互补互动。一方面,国家法律保障政府享有和行使职权,公务员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大胆而认真地处理各种社会问题,把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另一方面,公务员自觉地履行责任,为民办实事做好事,必然提高政府的权威,增强政府的公信力,获得广大人民的拥护和支持,为政府行使各种权力创造良好的环境,有助于充分发挥政府权力的作用。政府牢固掌权是获得公众高度信任的结果,尽责是政府享受权力后给人民应尽的义务。政府的权力与责任互动平衡,是政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的有力保障,是人民政权巩固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三是矛盾转化中的相辅相成关系。政府的权力和责任是辩证统一的,寓于同一体之中。政府有些权力也是责任,有些责任也是权力,如各级政府互相监督、接受培训教育、市场监管、公共管理与服务以及反腐倡廉等等,既是权力,又是责任。海关、工商、税务部门加大征税的力度,增加国家财富,既是用权之果,又是尽责之实。既可推进国民经济发展,又可提高国民福利待遇,改善人民生活。可见,政府的权力与责任是互相影响、互相矛盾的统一体。从哲理上看,假如政府责任与权力脱钩,没有和“责任”相称的“权力”,责任政府就失去存在的条件和意义,因此,我们不仅要看到权责双方存在的对立性、排斥性,更要看到其统一性、联结性,彼此互为存在的条件。没有“权力政府”就没有“责任政府”,没有“责任政府”也没有“权力政府”,唯“责任”就不成其“政府”。当前要解决就业难、读书难、病难等问题,既要依靠政府的权力正确运作,又要政府尽职尽责。正因如此,权责之间这种矛盾运动,推动着政府改革和各项工作。           综上所述,提出“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观,人为地割断权责之间的有机联系,臆造两种类型政府,按照法理、管理和哲理来分析,很难自圆其说。           质疑之四:法定的政府权力能转变吗?众所周知,政府是拥有法定的行政权力的权威组织,包括命令权、决策权、财政权、人事权、审计权、外交权、监督权、奖惩权等等,负责处理国家一切内政外交事务。这些权力都是立法机关授予的,不能随意“转变”。政府机构的重要组织原则是权责相称,不可偏废。法定的政府职权有两层含义,包括职权与职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行使18项职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行使10项职权,乡镇政府行使7项职权,项项是权力也是责任,如果把法定的职权都视为责任,与宪法规定相悖,管理国家、治理社会,造福民生,权力和责任缺一不可。           当前政府存在的问题,在于我国未从法律制度上明确划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没有对政府的权力与责任、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两者的均衡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加以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力,少数官员趁机无限扩张个人的权力,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变成一部分人先享受权力。据统计,2001年全国农村普通中学预算内事业经费生平均拨款只有0.54元。农村普通基建支出生平均只有1.32元,办学条件不能满足数亿人口接受教育的要求。我国公民许多权益受到侵害,拆迁补偿不足,生产事故频繁,生活质量下降,公共设施匮乏。广大公民并未完全享受解放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创造的财富,贫富差距拉大。当前我国城市居民收入最低的1/5人口只拥有全部收入的2.75%,仅为收入最高的1/5人口拥有收入的4.6%。[3]特别是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官员违法违纪,但禁而不止。发生上述权力失衡的事实和两极分化的现象,原因很多,归根到底是过分集权领导体制造成的弊端。           在过分集权领导体制下,必然坚持党的一元化领导,以党代政,包办一切,全民服从党,执政党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往往以党的领导人的意见指导政府工作。在这种领导体制下,政府权力必然政治化。政治化的权力实际是人治,在政府活动中,谁的权大,谁说话算数,重集中轻民主,权力越集中,民主越难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而是多数服从少数,不是民主监督领导,而是领导监督民主。在政治化的权力主导下,如执政党领导集团制定的纲领路线、重大决策是正确的,政府权力运行就有效,否则劳民伤财,甚至祸国殃民。历史告诫我们,无论多么伟大、英明、正确的党及其领袖人物,如坚持政治化的权力,法制必然权力化,法随官定,就很难避免发生历史悲剧。           历史是一面镜子,我们不仅要吸取本国的经验,还要借鉴先进国家工业化的成功经验,领导体制及其机制必须随着社会发展适时转变。如果说,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处于工业化的早期,经济增长取决于高度集权的政府能否集中资源提高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容忍贫富分化,可以暂时抑制社会对公平的诉求,以促进经济迅速发展。但我国现在今非昔比,建立了一定的工业化基础,克服了短缺经济的现象,生产能力大幅度提升,处于工业化早期向中期转变的关键阶段,经济增长取决于中产阶级的壮大,社会财富不能再由少数强势集团独享。为此,执政党必须更多地着力倡导公平,加大培育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限制高收入群体收入增长过快,让社会权利和财富惠及全体成员,使越来越多的阶层快速进入中           产阶级行列。社会结构由蒜头型转为橄榄型,两头小中间大,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而要实现社会公平,只有依靠权力法治化才能公正地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因为法律是国家和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社会公平的指南针,是和谐社会的驱动器。是依“政”而“治”,还是依“法”而“治”,是两种不同的行政观。我们党的十三大已认识到依“法”而“治”的必要性,下决心改革政治化权力的模式,提出任何政党、政治集团或政治人物都不能超越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力,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20多年来,我国权力法制化有长足的发展,但实现权力法治化,达到依法治国的目标任重道远。           为了巩固执政党的领导地位,从根本上增强政府的责任心,必须重塑领导权力观念,加大改革过分集权的领导体制的力度,从革新权力属性入手,改善权力结构和运行程序,以法治化的权力代替政治化的权力,实行四个“转变”:从依靠政治权威转到依靠法治权威,确保权力按照法定的轨道正常运行;从以权治政、管民、变法转到以法治政、治权、治官;从法制权力化、以权抵权、以权压权转到权力制度化、以权制权、以权督权,促使党权和民权共同制约政权;从法律服从权力,权大于法,高于法、先于法转到权力服从法律,法大于权、高于权、先于权,使法制从权力的奴仆转为权力的主人。用法制规范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为,使其履行法定的权责。这样,才是治本之策。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64.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73.           [3]杨雷.大陆力推“分配公平”变革[J].凤凰周刊,2006,(20). 2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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