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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来一补转三资

2009-09-15 12页 doc 63KB 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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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来一补转三资 广东九大措施全力支持“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 来源:坂田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8日 浏览:132人次   为帮助“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应对金融危机等影响,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全力支持“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九大措施全力支持“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     广东省“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企业发展于20世纪70年代,企业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料件全部保税进口,成品全部保税出口。然而,由于“三来一补...
三来一补转三资
广东九大措施全力支持“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 来源:坂田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8日 浏览:132人次   为帮助“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应对金融危机等影响,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全力支持“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九大措施全力支持“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     广东省“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企业发展于20世纪70年代,企业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料件全部保税进口,成品全部保税出口。然而,由于“三来一补”企业生产设备、原材料进口以及产品出口等方面享有海关税收以及其他行政收费优惠,其生产的产品原则上不得内销,在当前海外市场和需求持续低迷的大背景下,“三来一补”企业经营面临很大困难,亟待转型升级。截至今年6月末,广东省登记在册的“三来一补”企业近1.5万户,主要集中在深圳、东莞、惠州等地。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出台九大措施,全力支持“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 一是允许“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各类企业法人,拓宽其取得法人资格的途径。“三来一补”企业除可转型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外,允许其转型登记为内资公司(企业)法人,并享受转型升级的相关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二是允许“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时先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再办相关前置审批许可手续;。“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时,没有扩建、改建的,允许其沿用原已取得的消防、环保等不针对特定经营主体核发的审批文件;原已提交住所证明,且企业转型登记后住所未发生变化的,免予提交住所权属证明文件。开设“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绿色通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提供的“一站式”服务,选派业务骨干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是支持“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时不中断经营,允许其转型登记后的企业住所与原“三来一补”企业相同;。“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时,可先行确认其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核发有效期一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供企业办理有关审批许可手续等。待企业取得有关审批许可后,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等相关登记注册手续。企业在一年期内未能办理好有关手续的,经其面申请,可延长有效期限一年。 四是允许转型登记后的“三来一补”企业沿用原名称,保护其品牌; 五是放宽“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的出资限制,降低转型成本;。“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的,享受国有企业改制登记的优惠政策,按变更登记对待,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放宽出资时间限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放宽首期出资限制,允许免缴首期注册资本;放宽出资方式限制,货币和非货币出资比例不受限制。减轻转型企业登记注册费用,一律按变更收费执行。 六是简化“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手续,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七是加强法规政策宣传,强化对“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的行政指导; 八是强化市场监管,疏通“三来一补”企业内销流通渠道; 九是加强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三来一补”企业发展动态。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全力支持“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解读 来源:坂田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8日 浏览:102人次   省工商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全力支持“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规定,“三来一补”企业也可转成内资企业。     根据《意见》,转型企业可先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再办相关前置审批许可手续。“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的出资限制也放宽,允许免缴首期注册资本等。     专家分析认为,《意见》的出台,使“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在登记方面有了更明确的指导,先发证的做法也为一些特殊行业的企业办理手续扫清了障碍。          “三来一补”企业     可转成内资企业     《意见》内容:“三来一补”企业除可转型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外,允许其转型登记为内资公司(企业)法人,并享受转型升级的相关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其中,由境外投资者投资的,可以以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形式申请登记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其中中方签约者继续经营的,可由其作为股东(投资人)申请登记注册为内资公司(企业)法人。法人企业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可直接申请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增加“承接××加工装配业务”。     解读 在以往的“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文件规定只能转为三资企业,从未提过可转为“内资企业”。     海仁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事务总监李学超认为,根据《公司法》,内资企业的所有股东必须是中方,所以《意见》中规定的前提是:“中方签约者继续经营的,可由其作为股东(投资人)申请。”     “表面上看,转成内资企业后,外资无法控制企业,但是实际上外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与企业的股东达成协议,控制企业。这样做亦有好处:首先作为内资企业,在监管方面也会比外资宽松很多,又可享受到政府对于内资企业的一些优惠扶持政策;其次,内外资所得税统一以后,外资企业已经不具有税收上的优势;第三,现在内资企业,可以进行加工、进出口和内销等一切业务,所以企业不必死守为外资。”李学超解读说。        特殊行业可先行    申请营业执照     《意见》内容:“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时,企业登记机关可先行确认其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核发有效期一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为“此执照仅作企业法人资格凭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供企业办理有关审批许可手续等。待企业取得有关审批许可后,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等相关登记注册手续。企业在一年期内未能办理好有关手续的,经其书面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可延长有效期限一年。     解读  李学超解释说,东莞允许先发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为普通加工企业,而一些特殊行业,比如印刷、化工、电镀、药品、漂染等行业还不能按此操作,必须要先拿到相关的许可证才能办理登记。   《意见》中,没有单独规定特殊行业的办理,所以特殊行业可以拿到工商局的法人营业执照。这样对于特殊行业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就会大大加快。按李学超的说法,以前特殊行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要相对较长的时间,所以法人营业执照就没有办法办下来,由于没有营业执照,很大一部分其他手续也就没法办理。按照《意见》,企业办理法人营业执照、进而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和生产许可就可以同时进行,这样就可以大大缩短特殊行业的“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的时间。     “前置的审批时间可以利用办理其他手续,这是《意见》实施以前,特殊行业的‘三来一补’企业是不能进行的。”李学超说。   新企业注册资本 两年内缴足即可     《意见》内容:“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的,享受国有企业改制登记的优惠政策,按变更登记对待,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放宽出资时间限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但须在两年内缴足;放宽首期出资限制,允许免缴首期注册资本;放宽出资方式限制,货币和非货币出资比例不受限制。减轻转型企业登记注册费用,一律按变更收费标准执行。     解读 牛慧敏认为,“这是个很大的利好消息”,新规定放宽了“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的出资时间和首期额度限制,降低了转型的成本。     以往,“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申领到新企业营业执照后必须保证,新企业注册资本的15%要在3个月内到位。     “‘三来一补’企业可能做了很多年,累积起来的资产不少,相应的转型后的新企业注册资本也可能比较高。”牛慧敏说,金融危机后很多企业的资金流紧张,这个时候要在3个月内拿出注册资本的15%来并不容易。     牛慧敏说,相当部分“三来一补”企业没有转型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碍于首期注册资本过高,一时间拿不出。这也导致一些“来料加工”想到了一个“好办法”:将新企业的注册资本大大压低,甚至少于原“三来一补”企业机器设备的估值。     “这样做只是部分降低了首期注册资本的筹集难度,但没有看到对未来产生的财务连锁关系。”牛慧敏结合自身操作转型的经验告诉记者,新企业的注册资本和营业额不成比例时,职能部门会进行监管与核查。     “新规定允许注册资本两年内分期缴纳,而且可以免缴首期注册资本,这对企业来说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以后最好客观地设定新企业注册资本额。”牛慧敏建议。     以往“来料加工”转型新法人企业后,新企业注册资本须包括70%的设备资金和30%的流动资金。但根据新规定对货币和非货币出资比例不再作限制,上述李学超表示,新规定能够帮助缺乏流动资金的企业加速转型。 一、企业可在转型的规定期限内同时使用新旧注册登记编码     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海关办结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并给予新企业注册登记编码后,不立即注销其来料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编码,允许其新旧注册登记编码在3个月内同时使用。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来料加工合同(协议)核销以及其他相关海关手续,并及时办理来料加工企业注销手续。     二、转型耗时较长的企业经批准可延期使用旧注册登记编码     由于客观原因,企业无法按期办结来料加工合同核销(协议)等海关手续的,可向主管海关提出来料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编码延期申请,原则上最长可以延期3个月。超过新旧注册登记编码3个月同时使用期限未办理来料加工企业注销手续,且未提出来料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编码延期使用申请的,海关将停止其来料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编码项下办理海关业务的权限。     三、企业转型后可继续适用原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      由来料加工企业转型而来的外商投资企业承继原企业所有法律责任、主要权利和义务的,继续适用原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     四、企业转型后可继续适用原优惠管理措施     适用守法便利通关程序,享受无因不查、预归类、预审价、先放后征等优惠管理措施的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后,无需向海关重新申请即可继续适用原优惠管理措施。     五、转型企业无须按照新企业备案的监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型的,转型后开设首本手册时无须提供保证金或者保函,海关对新企业登记注册和新手册开设不按对一般新设立企业的监管要求实行下厂核查。     六、企业转型期间可按同一企业办理余料结转手续     转型企业可以将其来料加工合同剩余料件结转至其转型而来的外商投资企业项下的加工贸易合同,海关对此视为同一企业办理余料结转手续。     七、涉案来料加工企业可在继承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实行“就地”转型     按照规定,来料加工企业办理“就地”转型手续时,须出具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原来料加工企业所有法律责任、主要权利和义务的证明材料,并书面承诺可以按照海关要求以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名义承担原来料加工企业法律责任。来料加工企业被海关查处尚未结案的,不予办理企业注销手续,但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及书面承诺后,海关可同意其“就地”转型申请。     八、优先办理来料加工“就地”转型所涉海关手续     对于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所涉及的海关手续,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鼓励类与非鼓励类项目备案、征免税证明审批、设备解除监管、余料结转、合同(协议)核销等,海关均予以优先办理,加快审核速度,促进企业“就地”转型。 按照规定,下列项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这里所说的对外投资的支出,包括纳税人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购买股票等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并形成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   上述两项支出不得直接扣除,但允许以提取折旧和销售费用的方式逐步扣除。   三、违法经济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扣除。   四、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一)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法规定,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另外,还包括除上面所说的违法经营罚款以外的各项罚款,包括卫生检查不合格罚款、违反生育罚款、绿化不合格罚款、排污超标罚款、交通违章罚款等等,都不允许扣除。   五、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这部分赔偿不允许扣除。因为对纳税人来说,虽然遭受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但得到了补偿,纳税人实际上并未受到损失,所以不应扣除。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标准的捐赠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超出税法规定的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范围,以及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1.5%)以外的捐赠。除另有规定外,这部分捐赠不允许扣除。   七、各种赞助支出   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这部分支出,不允许扣除。在实际工作中,赞助支出的概念比较难确定。从字面上理解,赞助支出是纳税人自愿的支出,但在实际中有许多支出不是出于纳税人的自愿,而是摊派。赞助的概念不易界定,因此,税法规定除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外,其他赞助支出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纳税人向经过工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广告业的部门赞助的广告性支出,可作为生产、经营的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除上述各项以外,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例如,私营企业业主为自己家庭购买一台电冰箱,这一支出与其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九、为其他企业提供与本身应税收入无关的担保而承担的本息支出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清偿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十、当年应计未计扣除项目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上述“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规定,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十一、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一)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除。除国家税收法规(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发等文件)明确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纳税人提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提取比例、标准,批准提取的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将多计的费用或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以准备金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税务机关都有权依税法规定对其合法性、真空性进行审核。凡纳税人扣除费用项目名不符实,或以准备金等形式多扣除费用,而年终申报纳税时未作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出版业的“提成差价”属准备金性质,不允许税前扣除   十二、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提取的准备金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按财务规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应依据税收法规规定将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以准备金的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   十三、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但考虑我国粮食类白酒的生产状况和广告宣传费列支的具体情况,为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耗粮较大的问,税法规定,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均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根据以上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处理;   2.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处理;   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照财税字[1997]22号文件执行政策规定时,应提供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和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具体规定,否则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收取单位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四、建立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的企业出售给职工住房的损失   为了筹集职工购房基金,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将住房折旧、住房出租收入、上级拨入住房资金及有关利息作为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单独核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和相关性原则,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或部分产权)的收入,减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分、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对于拥用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企业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以及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停止实物分房前向职工出售住房,要按国家规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凡实际售价低于国家核定的房改价格所形成的财产转让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对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补发购房补贴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老职工,以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五、已出售或出租住房的折旧费用和维修费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缴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再扣除有关住房的折旧和维修等费用。   十六、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   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七、给购货方的回扣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十八、贿赂等非法支出   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九、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部分的费用   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二十、金融企业返还的手续费   金融企业按规定向客房返还的手续费,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如果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后再返还给客户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十一、广告公司组稿费、宣传费   按税法规定,广告公司依照广告收入一定比例支付组稿费、广告宣传费,属回扣性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十二、企业承租者上交的租赁费   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全部被另一个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进行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58号 颁布时间:2009-3-3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9〕36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   为保证税负公平,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财政部关于来料加工装配厂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09]48号 颁布时间:2009-7-16发文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为促进来料加工企业转型,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来料加工装配厂(以下简称来料加工厂)以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过程中涉及的进口设备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来料加工厂以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的,准予对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尚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   二、对以2009年1月1日及以后新备案的不作价设备以及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备案但在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的,按现行政策规定,除新成立的法人企业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条目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的优势产业项目外,一律照章补征关税。   二OO九年七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58号 颁布时间:2009-3-3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9〕36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   为保证税负公平,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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