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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考点

2018-05-30 20页 doc 2MB 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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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考点【基础考点】: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一)关于增值额的问题  1.不同角度对增值额的理解角度对增值额的理解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部分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来看增值额是指该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入额扣除为生产经营这种货物(包括劳务,下同)而外购的那部分货物价款后的余额从一项货物来看增值额是该货物经历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所创造的增值额之和,也就是该项货物的最终销售价值 ...
增值税考点
【基础考点】: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一)关于增值额的问题  1.不同角度对增值额的理解角度对增值额的理解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部分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来看增值额是指该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入额扣除为生产经营这种货物(包括劳务,下同)而外购的那部分货物价款后的余额从一项货物来看增值额是该货物经历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所创造的增值额之和,也就是该项货物的最终销售价值  2.增值与价格的关系  某货物销售额与增值额的关系(假定税率为10%)            单位:元环节项目成品制造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合计销售额150200260610增值额1505060260按照销售额计税15202661按照增值额计税155626  对比发现:  (1)该货物的最终销售额,就是该货物所经历的生产、流通各环节的增值额之和;  (2)按照销售全额课税,会产生对销售额中以前环节纳过税的销售额重复征税。同一种产品,经过的流转环节越多,重复课税的次数就越多、整体税负就越重。  3.增值额的法定性  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据以征税的增值额都是一种法定增值额,并非理论上的增值额。法定增值额可以等于理论上的增值额,也可以大于或小于理论上的增值额。造成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各国在规定扣除范围时,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不同。  (二)增值税一般不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两种类型。  间接计算法是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广泛采用的计税方法。【基础考点】:增值税的类型  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类型特点优点缺点生产型课税基数大体相当于国民 的统计口径,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保证财政收入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征税;不利于鼓励投资收入型课税基数相当于国民收入部分,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一种标准的增值税给凭发票扣税的计算方法带来困难消费型(我国2009年全面实施)课税基数仅限于消费价值的部分,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凭票扣税,便于操作管理,最能体现增值税优越性购进固定资产的当期因扣除额大大增加而减少财政收入【基础考点】:增值税的性质及其计税原理  1.增值税的性质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性质的税种。  (1)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还同时实行税款抵扣。是一种只就未税流转额征税的新型流转税。  (2)税负具有转嫁性。增值税属于间接税。  (3)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作用在于广泛征集财政收入,而不是调节收入差距。  2.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整体税负扣除以前环节已纳税款。具体体现:  (1)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3)税款随着货物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纳税人与负税人相分离。【基础考点】: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的配合  一、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的配合  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的配合一般有两种模式:  (1)交叉征税(或称双层次征收)模式,如增值税与消费税。  (2)平行征收模式。如增值税与营业税。  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分为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两种类型。  三、增值税的特点和优点  1.增值税的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  (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2.增值税的优点  (1)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2)既便于对于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  (3)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4)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基础考点】: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报关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报关进口单位。代理进口的,以海关完税凭证(专用缴款书)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基础考点】: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1.划分目的。适应纳税人经营管理规模差异大、财务核算水平不一的情况。有利于加强重点税源管理,简化小型企业计算缴纳程序。有利于专用发票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管理。  2.划分依据。基本依据是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以及企业规模的大小(衡量企业规模一般以年销售额为依据)。  3.划分标准。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会计核算水平和能否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等标准为依据【基础考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具体标准:基本划分标准年销售额的大小具体规定(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为小规模纳税人(2)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上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会计核算水平(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具体规定特殊划分标准(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资格认定权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一般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基本规则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要点规则向谁申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其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简称认定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申请时间  (1)新开业的纳税人,可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  ①主动申请认定:在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申报期(月份或季度)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书》告知纳税人  ②被动通知认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应该在接到告知书的1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申请认定表  (3)选择性认定的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也须申请得到批准要点规则相关规定(1)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当月起),按税法规定计税并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3)主管税务机关可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①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辅导期管理期限3个月②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辅导期管理期限6个月(4)辅导期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基础考点】: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基础考点】: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下列视同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归纳视同销售的特点:  第一类特点: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  第二类特点:所有权没有变化,但是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从生产领域转移到增值税范围以外或者转移到消费领域。  第三类特点:所有权或许没有变化,但是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基础考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基础考点】: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相关的其他规定主要涉及两大方面:一是与营业税的划分;二是伴随货物销售的一些特殊价外费用的涉税规定。  (一)其他属于增值税范围的规定  共12项。其中10、11、12为新增内容。  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征收增值税。  5.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应征收增值税。  6.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7.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8.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9.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新增内容:  10.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的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11.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1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计征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或收入  包括非增即营(如第1、2、6项)、非增非营(如第3、4、5、9、11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共三类。  (三)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划分  4项。  1.报刊  2.公用事业收费  3.融资租赁批准状况融资租赁货物最终所有权缴纳税种所属项目央行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务部)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营业税金融业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租赁业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增值税销售货物  4.商业企业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这里实际上又涉及到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划分问题: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基础考点】: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以及增值税税率的类型  1.基本原则:尽量减少档次,不宜多档次。  2.税率类型:  基本税率(标准税率)——大多数货物、应税劳务适用。  低税率——基本生活用品和劳务适用,采用低税率的货物和劳务不宜过多。  高税率——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或劳务适用,采用高税率的货物和劳务也不宜过多。  零税率——出口货物适用。基础考点】:我国增值税税率  根据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我国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和一档低税率(营改增试点除外),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实施的零税率。  上海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增设了11%、6%的低税率。【基础考点】:适用13%低税率货物的具体范围【基础考点】:增值税的征收率  1.现行实际工作中,增值税的征收率有3%、4%、6%、减按2%、按4%减半共五种情况。  2.使用征收率计税就要求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缴税,不能抵扣该项目相关的进项税。  3.采用征收率计算的税额,不能称其为销项税额,就是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使用的两种情况:  情况一:法定征收率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一般适用于3%的征收率:。计税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注意事项】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应开具普通发票,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二:减按2%征收率征收  适用于: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计税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注意事项】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使用的四种情况:  情况一:4%征收率减半征收  适用情况: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计税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注意事项】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二:4%征收率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计税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  【注意事项】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三:可选择按3%征收率计税(新增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计税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注意事项】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四:可选择按6%征收率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计税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6%)  应纳税额=销售额×6%  【注意事项】  (1)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基础考点】:增值税的法定免税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产品,是指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减免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主要减免税规定归类并列表如下:  第一组知识点:农业类——与农产品和农业生产相关的优惠项目具体规定自产农产品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的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制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按照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粮食和食用植物油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2.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3.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此项优惠限定了特定销售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用于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免征增值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照章征税(13%税率)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13%税率)农业生产资料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一)饲料(不含宠物饲料)(二)其他1.农膜2.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4.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含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5.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6.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二组知识点:军工类——与军队军工系统和公安司法相关的优惠项目具体规定军队系统对系统内生产供军内使用的器材、装备以及调拨给国家安全系统、公安系统的警服免税;对外供应应税货物照章征税军工系统列入生产计划并按军品作价给军队、武警、军工厂的货物免税系统外其他工业企业生产武器、弹药、雷达、电台等军品,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进口专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系统外的销售照章征税公安部门系统内销售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的免税;对系统外的销售照章征税司法部门劳改场生产警服销售给公安、司法及国家安全系统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照章征税  第三组知识点:资源类——资源综合利用和煤层气抽采  免征——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劳务  先征后退——对煤气层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煤矿瓦斯)采用先征后退政策  即征即退100%  即征即退80%  即征即退50%  第四组知识点:电力类  (一)农村电网维护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的增值税。  (二)三峡电站、葛洲坝电站、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第五组知识点:医疗卫生类项目具体规定避孕药品和用具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医疗卫生机构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3.对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血站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供应非临床用血人体血液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组知识点:修理修配(熟悉)项目具体规定飞机修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铁路货车修理铁路系统内部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第七组知识点:软件产品  1.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2.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①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②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八组知识点:金融资产管理及债转股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取得借款方抵债的货物进行转让的,免征增值税。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第九组知识点:供热企业  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它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组知识点: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新增)P113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  第十一组知识点: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处理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免税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一旦放弃免税权,其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规定征税,不能有选择地针对某些项目、对象进行放弃,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其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第十一组知识点: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处理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免税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一旦放弃免税权,其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规定征税,不能有选择地针对某些项目、对象进行放弃,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其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第十二组知识点:起征点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2011年11月1日前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2000-5000元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1500-3000元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销售额150-200元销售额300-500元  第十三组知识点: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认定部门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退税结转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缴纳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缴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三)退税限度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四)可退税业务收入的限定  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基础考点】: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项税额的计算依据——销售额  价格构成公式:价格=成本+利润+税金(价内税)  价内税:税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等。  价外税:税金不属于价格组成部分,如增值税。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销售额的包含项目销售额中不包含的项目(1)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2)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3)消费税等价内税金(自身应缴的消费税)(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2)特殊的往来款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代缴)②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③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收费④销货同时代办保险收取的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情况下的销售额  具体公式为: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税率)  需要含税与不含税换算的情况:  (1)商业企业零售价  (2)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  (3)价税合并收取的金额  (4)价外费用一般为含税收入  (5)包装物的押金一般为含税收入  (6)建筑安装上的货物金额(主要涉及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合同)  3.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在计算时,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不能随意跨越次序: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价公式一: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用这个公式组价的货物不涉及消费税,公式里的成本利润率使用10%。  4.特殊方式下的销售额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①折扣销售(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注意: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纳税人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由于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与购货方相应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按照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②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③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①一般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②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①双方以各自发出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  ②双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还要看能否取得对方专用发票、是否是换入用于非应税项目等因素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  ①除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一年以内且未超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做销售处理  ②除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一年以内但超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做销售处理  ③除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一年以上,一般做销售处理(特殊放宽期限的要经税务机关批准)  ④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黄酒、啤酒除外)【基础考点】: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的相关基本规则汇总如下:  (一)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以下两类情况:  1.一般情况下——凭票抵扣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专用缴款书  如果海关专用缴款书上采用了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只允许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申请抵扣进项税。  2.特殊情况下——计算抵扣  特殊情况下,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自行计算进项税的两种情况:  (1)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确定和抵扣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收购农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为“价款”的一部分。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6月30日,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玉米深加工生产除饲料产品之外的货物,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计提进项税额。  (2)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确定和抵扣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①这里所称的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但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②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③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④一般纳税人取得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11%税率),凭票抵扣进项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找税务机关代开的(3%征收率),受票方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不采用凭票扣税法。关于计算进项税额的运费与计算销项税额的运费辨析计算进项税额的运费计算销项税的运费核心特征支付行为——是一个付出过程,取得合规的运输业发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收取行为——存在收入过程,且符合代垫运费收回计收入的条件(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未开具给购买方的,或纳税人未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计算方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7%)销项税额=收取的运费÷(1+税率)×税率(一般为17%)计算进项税额的运费计算销项税的运费说明1)如果发票所列项目不能把运输费与其他杂费分开,则不可计算抵扣进项税(2)自行计算抵扣进项税,是按规定的发票、凭证上的规定项目所列金额直接乘扣除率计算出来的,计算抵扣时的计算基础不必进行价税分离(3)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4)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1)具备价外费用的特征(2)价外费用一般为含税金额,需价税分离后计算纳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二)不得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基本规则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但不得作为进项税抵扣的10种基本情况: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销售额依据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3.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注意: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上述3、4、5、6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8.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9.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分摊方法  (1)按照销售额比例划分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按照版面比例划分  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0.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三类具体处理方法(重点和难点)  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  第二类,已抵扣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出口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有常见的三种转出方法,即:  ü直接计算转出法  ü还原计算转出法  ü比例计算转出法  (1)直接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材料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2)还原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免税农产品、运费的非正常损失  (3)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基础考点】:固定资产处理的相关规定与政策衔接具体行为税务处理固固定资产销售或转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外频按照正常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税纳税人销售增值税转型后购入并自用的固定资产纳税人销售增值税转型前购入并自用的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1+4%)×4%÷2对于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纳税人转让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有形动产类固定资产),不论是否抵过进项,转让时按规定税率计算销项税;  纳税人转让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有形动产类固定资产),转让时按照4%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再减半。【基础考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及涉及项目见下图   当期应纳税额计算结果若为正数,当期应纳增值税;计算结果若为负数,形成留抵税额,待下期与下期进项税额一并从下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关于“当期”的概念  1.关于当期销项税的“当期”,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九节)的规定执行。  2.关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当期”是重要的时间概念,有必备的条件。我国现行增值税可以当期抵扣的进项税实施购进扣税法,在部分行业试点核定扣税法。  (1)购进扣税法——这是我国目前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基本方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进行认证,不论该发票上所列的货物是否投入生产或销售,经过认证的发票税额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除外)。具体认证时间规定如下: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②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③扣税凭证丢失后进项税额的抵扣  (2)核定扣税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①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a.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  √投入产出法——考虑单耗量  √成本法——考虑耗用率  √参照法  b.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二)几个特殊的计税规则【基础考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基础考点】: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规定  两点特殊:  1.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2.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其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  (1)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用车辆自用油。  (2)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代储协议报税务机关备案)。  (3)加油站本身倒库油。  (4)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按预收账款作相关财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基础考点】: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一)电力产品增值税的销售额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由两个部分组成:  1.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  2.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二)电力产品主要征税办法见下表:纳税人情况征税方法地点具体方法发电企业独立核算机构所在地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纳税非独立核算,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发电企业所在地1.预缴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预征税额=上网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2.月末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上级结算):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电环节预缴增值税额供电企业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供电企业统一结算供电企业所在地1.预缴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预征税额=销售额×核定的预征率2.月末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额  (三)发、供电企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2.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的,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3.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4.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5.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6.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基础考点】:核电行业增值税规定  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  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5个年度内,返还已入库税款的75%;  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已入库税款的70%;  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已入库税款的55%;  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基础考点】: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规定  (一)课税范围与适用税率  油气田企业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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