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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案例

2014-01-15 14页 doc 53KB 17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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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案例案例1: 某省有两家大型烟草加工企业甲和乙,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但两家企业同属一个烟草集团。企业甲主要生产、加工烟丝和卷烟,以当地生产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再将烟丝主要用于出售,少量继续加工成卷烟。按照消费税法规定,适用30%的税率。企业乙以企业甲的烟丝为原料,生产雪茄,按照税法规定,适用25%的税率。 企业甲每年向企业乙提供价值3亿元烟丝。经营过程中,企业乙由于缺乏人才和资金,市场开拓不力、管理不善,无法维持经营准备破产。烟草集团的智囊团建议高层决策部门决策,决定由企业甲兼并企业乙。原因是此时企业乙共欠企业甲共计4000...
消费税案例
1: 某省有两家大型烟草加工企业甲和乙,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但两家企业同属一个烟草集团。企业甲主要生产、加工烟丝和卷烟,以当地生产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再将烟丝主要用于出售,少量继续加工成卷烟。按照消费税法规定,适用30%的税率。企业乙以企业甲的烟丝为原料,生产雪茄,按照税法规定,适用25%的税率。 企业甲每年向企业乙提供价值3亿元烟丝。经营过程中,企业乙由于缺乏人才和资金,市场开拓不力、管理不善,无法维持经营准备破产。烟草集团的智囊团建议高层决策部门决策,决定由企业甲兼并企业乙。原因是此时企业乙共欠企业甲共计4000万货款。经评估,企业乙的资产恰好为4000万元。企业甲的领导人经过讨论研究,决定接受集团的决策对企业乙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 其一,由于合并前,企业乙的资产和负债均为4000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甲兼并企业乙的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既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也不用缴纳营业税。 其二,企业甲有富余闲置的资金、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和训练有素的人才,有能力兼并企业乙,并使它原有生产加工卷烟的产量规模化、批量化,同时,也可以将企业甲的管理经验用于企业乙的经营管理,避免因企业乙的破产给集团带来损失,解决企业乙员工下岗的就业问题。 其三,合并后可以实现递延税款和从高税负义务转向低税负义务的纳税筹划。 分析企业甲兼并企业乙的税收收益: 第一,合并可以递延税款。 合并前,企业甲向企业乙提供的烟丝,每年应缴纳的税款为: 消费税30000×30%=9000(万元) 增值税30000×17%=5100(万元) 合并后,企业甲提供企业乙的烟丝,已经转化为企业内部生产车间之间的传递,并不构成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之间的产品购销,所以,本来提供烟丝要缴纳的税款递延到最终产品卷烟和雪茄去缴税了。 第二,经调查测算,企业乙生产的雪茄市场利润很好,企业甲合并后将经营的主要力量转向雪茄生产销售,加大了市场开拓力量,半年后就可能占据中国90%的市场,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由于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而雪茄的消费税税率为25%,如果企业转产后主要生产雪茄,则税负将会大大减轻。 假定合并后雪茄的销售额将为5亿元,则: 合并前,企业甲应纳消费税:30000×30%=9000(万元) 企业乙应纳消费税:50000×25%=7500(万元) 共计应纳税款:9000+7500=16500(万元) 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50000×25%=7500(万元) 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16500—7500=9000(万元) 案例2: 胜利卷烟厂是增值税—般纳税人,2008年准备生产销售猫牌卷烟500万元,出售数量为2000箱。烟丝的消费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率为30%,每箱定额税率150元。假定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3%,企业所得税率25%。对于如何生产这批卷烟,该厂有三种可供选择: 方案一:胜利卷烟厂自购烟叶80万元,由烟叶加工成烟丝,再由烟丝加工成卷烟、总加工费用120万元,自行加工完毕后销售。 方案二:委托加工后成半成品连续生产:首先,胜利卷烟厂委托希望厂将价值8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50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胜利卷烟厂后继续加上成猫牌卷烟,加工成本及分摊的费用共计70万元。 方案三: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胜利卷烟厂委托希望厂将价值80万元的烟叶首先加工成烟丝,再由烟丝加工成卷烟,从烟叶到卷烟的加工总成本120万元。 试比较三种方案的优劣,哪种方案中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 方案一:自行加工完毕后销售 胜利卷烟厂: 应纳消费税=500×30%+2000×150÷10000=180(万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80×(7%+3%)=18(万元) 共计税金=180+18=198(万元) 税后利润=(500-80-120-198)×(1-25%)=76.5(万元) 方案二:委托加工成半成品后连续生产 胜利卷烟厂从受托方收回烟丝时,支付给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金: 支付给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80+50)÷(1-30%)×30%=55.7(万元) 支付给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5.7×(7%+3%)=5.57(万元) 胜利卷烟厂从受托方收回烟丝,继续加工成卷烟后,应缴的税金: 应纳的消费税=(500×30%+2000×150÷10000)-55.7=180-55.7=124.3(万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24.3×(7%+3%)=12.43(万元) 共计税金=55.7+5.57+124.3+12.43=198(万元) 税后利润=(500—80—50—70—198)×(1—25%)=76.5(万元) 方案二: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 胜利卷烟厂从受托方收回卷烟后,只需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金,直接对外销售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支付给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80+120)÷(1-30%)×30%=85.7(万元) 支付给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85.7×(7%+3%)=8.57(万元) 共计税金=85.7+8.57=94.27(万元) 税后利润=(500-80-120-94.27)×(1—25%)=154.3(万元) 总结: 第一,三种方案中,在自行加工和外加工成本一致时,选择自行加工和部分半成品外加工税金是一致的,因此.两种方案的税后利润也一致,其结果也一致。而方案三外加工成完工产品,这种方案消费税的税基是(材料+加工费)÷(1—消费税率);方案一或方案二计算消费税的税基是在(材料+加工费)÷(1—消费税率)的基础上加上利润作为销售额,方案三的税基肯定要低于方案一或方案二。所以委托加工成产成品收回对外直接出售、委托加工成半成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产成品再出售以及自行加工成品出售,从消费税角度,应选择委托加工成成品收回对外直接出售方式,对企业最有利。 第二,委托加工厂品收回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已纳税款的扣除,该应税消费品必须是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扣除范围。否则,即使委托加工成成品收回对外直接出售也不能达到节税的效果。 第二,委托加工必须是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若委托方不能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而是受托方以某种形式提供原料,那就不成为委托加工,而是受托方自制应税消费品了。这样,势必会造成确定计税价格偏低、代收代缴消费税虚假的现象。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所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签订合同要注意这些规定。 案例3: 某汽车生产制造厂的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经销商。按照以往的销售情况,本地的一些汽车用户和消费者每到厂家直接购买汽车4000辆。厂家销售零售户和消费者的零售价格为每辆12万元,销售给经销商的汽车价格为每辆10万元。经过筹划,厂家在本地设立了独立核算的4S汽车专卖店,厂家以销售给批发商的汽车价格每辆10万元先销售给独立核算的4S汽车专卖店,再由独计核算的4S汽车专卖店以零售价每辆12万元销售给零售户和消费者。假定汽车的消费税率为40%,试问筹划后将给企业节约多少消费税? 筹划之前: 厂家销售给零售户和消费者的汽车应纳的消费税额: 4000×12×40%=48000×40%=19200(万元) 筹划之后: 厂家销售给独立核算的4S汽车专卖店的汽车应纳的消费税额: 4000×10×40%=40000×40%=16000(万元) 筹划之后比筹划之前节约的消费税为:19200-16000=3200(万元) 总结: 第一,两种方案中,筹划之后的方案、即厂家销售给独立核算的4S汽车专卖店的汽车,再出独立核算的4S汽车专卖店以零售价销售给零售户和消费者,由于消费税只对出厂销售环节征一道税,因此,厂家销售给独立核算的4S汽车专卖店汽车时就计算缴纳这一道消费税,而独立核算的4S汽车专卖店以零售价销售给零售户和消费者不用再计算缴纳消费税。而筹划之后是按批发价计算汽车消费税的税基,比原来筹划之前按汽车零售价计算的汽车消费税的税基更少,因此,节约了消费税。 第二,在进行筹划该方案时,应特别注意两点:其—,厂家必须是设立关联的独立核算的4S汽车专卖店。因为若不是独立核算的4S汽车专卖店,即使厂家先销售给4S汽车专卖店,再由4S汽车专卖店销售给消费者,仍然要按4S汽车专卖店销售给消费者的汽车零售价来计算的汽车消费税;其二,厂家销售给关联的4S汽车专卖店购销售价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按与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否则,厂家销售给关联的4S汽车专卖店的销售价低于或高于没有关联关系企业的交易价格,造成少缴税额,税务部门有权进行调整。 案例4: 某汽车轮胎有限公司是生产奇林品牌汽车轮胎的企业,2007年实现销售30 000万元。奇林品牌汽车轮胎销售价格为每只400元,包装物每只100元,2007年共销售60万个汽车用轮胎。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现在该企业财务科提出下列几种筹划方案: 方案一:该汽车轮胎有限公司采取轮胎连同包装物合并销售的方法。 方案二:该汽车轮胎有限公司财务部门要求销售部门在签订销售轮胎合同时,采取轮胎与包装物分开销售,分开核算。即销售轮胎60万个,每只400元,共计销售额24 000万元;销售轮胎的包装物60万个,每只100元,共计销售额6000万元。 方案三:该汽车轮胎有限公司财务部门要求销售部门在签订销售轮胎合同时,只销售轮胎,包装物不销售,而是每只收取押金100元。 试比较三种方案的优劣,即哪种方案中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 分析 方案一:该汽车轮胎有限公司采取轮胎连同包装物合并销售的方法。 2007年实际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500×60×3%=900(万元) 方案二:该汽车轮胎有限公司尽管在签订销售轮胎合同时,采取轮胎与包装物分开销售,分开核算。但由于税法规定纳税人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007年实际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24000+6000)×3%=900(万元) 方案三:该汽车轮胎有限公司只销售轮胎,包装物不销售,以押金方式收取,所以,只对轮胎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2007年实际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24000×3%=720(万元) 可见方案三消费税税负最轻。 总结: 第一,方案一、方案二的筹划结果是一致的。从表面看,方案二的筹划和方案一不一致,使人误认为只要将应税消费品和包装物分开核算,就可以免除包装物应缴纳的消费税。事实上,按照税法的规定,尽管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将应税消费品和包装物,即将汽车轮胎与包装物分开订合同,分开进行会计核算并不能解决节税问题,还必须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额。如果要进行纳税筹划.实现节税,应采取收取“押金”,所以,若纳税人对该税法规定不了解透彻,一意孤行地不及时缴纳包装物的消费税,届时,税务部门稽查必然要求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第二,包装物要避免缴纳消费税,必须不出售,只收取押金,而且押金必须不逾期。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其一,若逾期未能收回包装物仍旧要缴纳消费税;其二,若是销售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即使收取押金也不能节税。出为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的押金不管是否逾期,均并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案例5: 某汽车制造厂生产销售汽车,该企业汽车消费税率为20%,2007年4月准备以自产小汽车(1500毫升气缸量)10辆换取某钢厂生产的钢材300吨,每吨钢材3000元。该厂生产的同一型号小汽车销售价格分别为9.5万元/辆、9万元/辆和8.5万元/辆,现在企业财务部和销售部发生争议: 财务部认为企业应和某钢厂签订两份合同。一份销售合同:某汽车制造厂先将自产的10辆小汽车先以9万元/辆出售给某钢厂。另—份购货合同:某汽车制造厂向某钢厂购买其生产的钢材300吨,每吨钢材3000元。 销售部门认为财务部门签订合同太机械、烦琐。企业只要签订一份合同:即某汽车制造厂用自产的10辆小汽车去换取向某钢厂购买其生产的钢材300吨,每吨钢材3000元。 双方谁也说服不了对方,企业高层只好请税务咨询公司帮助解释,从节约消费税角度出具筹划方案。 评论:对于用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经济行为,在税法上均视同销售行为,为了节约消费税,必须先销售,后投资、抵偿债务及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这样,纳税人可以避免应税消费品以当月的最高售价作为消费税的计税基础。 案例6: 某酒厂将生产的白酒、水果酒、打火机组成厂成套礼品洒销售。每年销售数量50 000套。每套礼品酒由下列产品组成:白酒一瓶一斤装250元,水果酒两瓶,每瓶一斤装100元。打火机一只50元。由酒消费税税率为20%,其他酒消费税税率为10%。上述价格均不含税。现在,该酒厂根据自己企业的税负情况与同类其他企业比较,发现自身企业消费税税负较高,要求财务部门进行消费税筹划。财务部门与税务师商讨后提出筹划方案: 按照习惯做法,一般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业企业。现在,为了节约消费税,企业根据规模要么成立一个关联的包装公司,企业销售给包装公司;或者直接将商品分别销售给商业企业后,由商业企业再包装成礼品酒销售。试评价筹划前后节约的消费税。 筹划之前: 应纳消费税为: 50000×(250+100×2+50)×20%+50 000×(1+2)×0.5=5 075 000(元) 筹划之后: 应纳消费税为: [50 000×250×20%十50 000×1×0.5]十50 000×2×100×10%=3 525 000(元) 筹划后比筹划前节约消费税:5 075 000—3 525 000=1 550 000(元) 总结: 第一,当进行应税消费品成套销售,其中,成套销售的商品中包含着不同税目、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按成套应税消费品中最高税率的税目乘以成套商品的销售额计算消费税。为了节约消费税,必须缩小计税依据,降低税率,因此,最好将成套商品拆开来出售,分别销售,分别核算。这样,可以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而分开计算消费税,对于非应税消费品不用计算缴纳消费税,达到节税的目的。 第二,企业是成立关联的包装公司还是不成立,一般由企业生产销售的规模和业务的性质决定。若企业成立关联公司所节约的税额超过成立包装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并且成套商品销售业务具有长期性,那么就值得成立包装公司。反之,就没必要,还不如将成套商品分开先稍低于原先售价销售给商业公司,由商业公司再包装出售,企业和商业公司双方互惠。 利润无差别点测算 税后利润:[XY—成本—250×Y—[250×Y+(XY×17%—进项税额)]×(7%+3%)]×(1—所得税税率)………………………………………………………………………………① 每吨价格等于2999.99元时税后利润为: [2999.99Y—成本—220×Y—[220×Y+(2999.99Y×17%)—进项税额]×(7%+3%)]×(1—所得税率) ………………………………………………………………………………② 当①式=②式时,则: x=2999.99+27.47=3027.46(元) 临界点的价格为3027.46元时,两者的税后利润相同。当销售价格>3027.46元时,纳税人才能获得节税利益。当销售价格<3027.46元时,纳税人取得的税后利润反而低于每吨价格为2999.99元时的税后利润。 案例7: 某啤酒厂原来生产销售A品牌啤酒,每吨出厂价格为3000元后来该厂对该品牌啤酒的生产工艺进行了改进,使啤酒喝起来口感更纯、更清爽。但该厂反而降低了价格,每吨定为2980元。按原厂家3 000元的定价,每吨需当缴纳250元消费税,收益2750元;定价降为2980元后,每吨缴纳加入消费税,收益2760元,仅从此项考虑不仅增加了10元的收益,而且由于价格优势,可以增强市场竞争力。 案例8: 某外资企业A2007年4月在中国青岛成立生产销售摩托车企业,企业成立之初,为了在中国占领市场,实行了市场优惠政策,允许全国经销商最长半年收款期。A企业在2007年6月25日提供上海经销商B价值1000万的商品;2007年8月18日提供广东经销商C价值1600万的商品;企业将在企业2007年12月18日收款800万,2008年2月18日收款800万;到11月初,企业外资老总发现资金非常紧张,通过财务部门报账后,了解到企业2007年7月10日、2007年9月10日,分别缴纳了消费税100万、160万。他认为企业货款未收却提前垫交消费税是引起资金紧张的主要原因之一。要求财务部门想办法进行纳税筹划。 财务部门通过与税务师进行沟通后,税务师指出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利用好我国税款: 第一,没有指出企业的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导致企业会计按其他结算方式,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了。企业按时缴纳税款是正确的。 第二,企业若要递延税款,必须与经销商签订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并注明规定的收款日期,这样,就可以将消费税推后缴纳。 如A企业在2007年6月25日提供给上海经销商B价值1000万的商品,签订赊销合同并确定收款日期为2007年12月25日,则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即 A企业消费税的纳税义务日期就为2007年12月,递延税款时间为6个月; 又如:A企业2007年8月18日提供给广东经销商C价值1600万的商品,企业将在2007年12月18日收款800万,2008年2月18日收款800万;若在合同中注明了是分期收款销售,规定收款日期分别为2007年12月18日,2008年2月18日。这样,也就符合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即A企业消费税的纳税义务日期分别为2007年12月,递延税款时间为4个月;2008年2月的货款,递延税款时间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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