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国家代偿表格

2013-08-06 6页 doc 47KB 44阅读

用户头像

is_212761

暂无简介

举报
国家代偿表格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关于 印发》(财教〔2009〕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科...
国家代偿表格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关于 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国防生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代偿申请范围。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以及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从就业单位不能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需提交就业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每位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向本院学工组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2份)、三方协议或劳动复印件(2份)、有关证明(2份)及学校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各学院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学生工作处,经学校审核后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各学院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学生工作处,经学校审核后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学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需在每年5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统一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毕业生所在学院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定期联系制度。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院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对于取消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学校。学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学院和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中地大京发〔2006〕116号)同时废止。 附表: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表: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及学号 毕业时间 已签定的服务年限 本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家庭地址及邮编 就业单位名称 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 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实际交纳 学费金额 贷款本息金额 申请代偿金额 学院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毕业学校财务部门对实际交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毕业学校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办理代偿手续,最终核定代偿金额为人民币 元。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PAGE — 6 —
/
本文档为【国家代偿表格】,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