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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体系

2013-07-15 2页 doc 36KB 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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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体系 都市澜庭项目部 DUSHILANGTING 质量保证制度 第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
质量保证体系
都市澜庭项目部 DUSHILANGTING 质量保证制度 第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 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约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七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宜昌恒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1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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