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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报废使用年限

2013-05-06 2页 doc 17KB 7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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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报废使用年限 摩托车(http://www.hzins.com/special/motuoche/) 关于贯彻执行《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 云经贸交通[2002]352号  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局(处)、环保局: 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现将《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第33号),及我省的贯彻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使用年限,我省统一规...
摩托车报废使用年限
摩托车(http://www.hzins.com/special/motuoche/) 关于贯彻执行《摩托车报废暂行规定》的通知  云经贸交通[2002]352号  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局(处)、环保局: 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现将《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第33号),及我省的贯彻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使用年限,我省统一规定为: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http://www.hzins.com/special/motuoche/)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期10年;正三轮摩托车的使用年限为9年。 二、暂行规定第四条,我省作如下补充:达到报废年限或者累计行驶里程达到报废标准、需继续使用的,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延长使用年限的摩托车,增加检验次数,实行一年检验两次,即:每半年检验一次。 三、其他条款严格按《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附件:《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云南省发展委员会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3号 现公布《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根据《报废汽车回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摩托车。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当报废: (一)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 (二)使用年限达到8—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7—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具体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以上使用年限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四)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 的; (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六)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第四条 摩托车达到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后,依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 技术条件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合格的车辆,可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强制报废。 第五条 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并禁止上路行驶。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报废。 第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摩托车(http://www.hzins.com/special/motuoc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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