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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

2013-04-21 2页 doc 47KB 5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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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1)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按买入和卖出的持仓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目前交易品种的交易保证金的最低收取比例: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均为5%。   经交易所同意,会员可用权利凭证质押交易保证金。   (2)自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
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1)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按买入和卖出的持仓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目前交易品种的交易保证金的最低收取比例: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均为5%。   经交易所同意,会员可用权利凭证质押交易保证金。   (2)自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卖方可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临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 交易时间段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 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交易保证金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5%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2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25%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30%   (3)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豆一、豆粕、聚氯乙烯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100万手 合约价值的5% 100万手< N≤150万手 合约价值的8% 150万手< N≤200万手 合约价值的9% 200万手< N 合约价值的10% 豆二、豆油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 N≤50万手 合约价值的5%   50万手< N≤60万手 合约价值的8% 60万手< N≤70万手 合约价值的9% 70万手< N 合约价值的10%  玉米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 N≤150万手 合约价值的5%   150万手< N≤200万手 合约价值的8% 200万手< N≤250万手 合约价值的9% 250万手< N 合约价值的10%  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 N ≤25万手 合约价值的5% 25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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