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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死亡证据灭失医院赔偿30万元

2013-04-20 4页 doc 28KB 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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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死亡证据灭失医院赔偿30万元病人死亡证据灭失医院赔偿30万元 案情: 患者钟寒烟,女,54岁,江西赣州市人。1998年6月2日钟寒烟因病住赣南某三甲医院血液科治疗,初步诊断为早期“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同年6月1 9日上午9点30分,患者出现“药物过敏”性皮疹,护士遵医嘱用头皮针注射器给钟寒烟静脉推注地塞米松等药物过程中,仅推注几毫升药液,钟寒烟突然两眼上翻倒下,心跳呼吸骤停。医院进行抢救期间,医院出现停电,无任何备用电源,呼吸机停止工作,造成钟寒烟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患者死亡后,家属认为医院诊疗存在过错,主要是: 1、在给钟寒烟治疗过程...
病人死亡证据灭失医院赔偿30万元
病人死亡证据灭失医院赔偿30万元 案情: 患者钟寒烟,女,54岁,江西赣州市人。1998年6月2日钟寒烟因病住赣南某三甲医院血液科治疗,初步诊断为早期“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同年6月1 9日上午9点30分,患者出现“药物过敏”性皮疹,护士遵医嘱用头皮针注射器给钟寒烟静脉推注地塞米松等药物过程中,仅推注几毫升药液,钟寒烟突然两眼上翻倒下,心跳呼吸骤停。医院进行抢救期间,医院出现停电,无任何备用电源,呼吸机停止工作,造成钟寒烟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患者死亡后,家属认为医院诊疗存在过错,主要是: 1、在给钟寒烟治疗过程中,医生开出别嘌呤醇药物治疗医嘱后,被告护理人员未进行认真查对,主治医生也未进行治疗跟踪,医嘱竟然长大十余天未执行,直到原告发现后,才给钟寒烟服上此药。 2、在被告给钟寒烟使用“地塞米松10mg+50%GS60ml”静脉注射治疗后,钟寒烟突然出现心率减慢、两眼上翻等症,最后抢救无效死亡。但事后医方单方封存的注射器上检不出患者血迹DNA(护士描述有回血)、也检不出医院工作人员的指纹。 3、被告违反卫生部关于三级甲等医院应配备应急电源的要求,未配备应急电源。钟寒烟在抢救过程中突然停电,被告无备用电源供电,呼吸机等医疗仪器停止工作,直接导致钟寒烟死于停电所致的呼吸循环功能衰竭。4、患者死亡后医方未及时告知患方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患者死亡5天后医院才与患方交涉尸检事宜,最终未进行尸检。 医方认为,患者是死于“极为罕见的地塞米松过敏”,属医疗意外,医方无责任;医院虽无备用电源,但在抢救患者过程中使用了人工呼吸器,不存在过错。 患方认为医方相关人员销毁注射器等,向公安机关控告,前后达十四年之久,赣州市公安局、赣州市政法委、江西省公安厅等权威部门形成了“红头文件”,确认了因医方原因导致了注射器等证据灭失。此案还经赣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其结论多为推测性结论。 章贡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医方使证据灭失、未告知尸检、未备应急电源等过错,判决医方承担60%的责任,赔偿患方20余万元。双方不服,均提出上诉。 赣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从而方面确认了医方过错,一是查明过错,未配备应急电源、未告知进行尸检等;二是推定过错:致使注射器灭失等;据此判决医方承担80%责任,赔偿患方29万7千余元。 律师评析: 笔者代理患方,参与了本案一审二审全过程,了解本案事实。从本案来看,笔者认为医院在发生医疗纠纷或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下,应注意以下几点: 1、 硬件应齐全。本案中,医院无应急电源被认定为重大过错。被告医院作为三甲医院,《三甲医院评审标准》明确要求应配有应急电源,但被告医院未按规定配备(或是配备了,但不能正常使用),这种过错是极容易认定的。笔者还代理过医院救护车无供氧设备、无简易呼吸器、B超仪器“坏了”未及时维修、救护车“坏了”不能上路等医疗纠纷案,均被法院认定了这方面的过错,承担了赔偿责任。因此,作为医疗机构,应根据《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等规范性文件配置硬件,保证医疗安全和防范医疗纠纷的重要方面。 2、 注意保全证据。本案确认了因医方原因导致注射器等灭失的过错并判决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不管是医方工作人员故意还是疏忽,导致注射器灭失,注射器中检不出医方工作人员的指纹,也检不出患者的DNA和地塞米松等药物,医方也就不了自己的主张:患者死于“罕见的地塞米松过敏”,从而推定医方这一过错。因此,笔者认为,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或对可能发生纠纷的病例,医方应主动与患方交涉保全相关证据,如封存药品、注射器、手术器械等。有些医疗机构病案室工作人员,不知是出于什么原因,在患方复印病历时,不加盖医院公章,或在患方提出封存病历是不予封存,这都是不可取的:如果患方提出封存病历,医院不予封存,起诉后,患方就会提出对病历真实性的质疑,法院是极有可能确认病历真实性瑕疵的,这对医院是非常不利的。 3、 应告知尸检。本案医方未告知进行尸检,也是医方的过错之一。关于尸检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有明确规定,医方对死因不明或患方对医方所说的死因表示异议的,医方应当告知尸检,否则,医方将承担不能查明死因的不利后果。相反,如果医方履行了尸检告知,患方拒绝尸检的,将由患方承担这一不利后果。 4、 注意诊疗过程中的细节。本案因医方护士的疏忽,导致患者住院后十余天未服上医生开出的“别嘌呤醇”,这肯定是医方的过错,但判决书中并未确认医方的这一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从判决书中的表述来看,法院并未因医方的这一过错加重医方的责任。但是,笔者认为,判决中虽未确认医方这一过错与患者死亡的因果关系,但医方的这一行为,是会影响法官对医方“是否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的判断的。换句话说,这类“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的医疗过错”,也会使法官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不够负责任、未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从而影响法官对医院的整体印象,在酌定责任参与度时,这将是法官重要考量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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