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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小区内驾车致人死亡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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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小区内驾车致人死亡的定性居民小区内驾车致人死亡的定性 马秋生 【案情】 2012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张路琼驾驶小型轿车,在重庆市永川区一实施了门禁制度的小区内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将被害人陈其友撞倒,致陈其友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 关于本案定性,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居民小区内,不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均...
居民小区内驾车致人死亡的定性
居民小区内驾车致人死亡的定性 马秋生 【案情】 2012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张路琼驾驶小型轿车,在重庆市永川区一实施了门禁制度的小区内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将被害人陈其友撞倒,致陈其友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 关于本案定性,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居民小区内,不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如下。 一是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均属过失犯罪,为法条竞合关系,前者为特别法条规定之罪,后者为一般法条规定之罪。因此,仅从形式而言,被告人的行为无疑是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的。 二是依照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交通肇事罪以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依照上述解释,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的,根据具体情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界定事发地点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如果在此范围之内,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是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认定应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的界定为准。交通肇事罪应以交通安全法中的“交通事故”为前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只要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就应当视为道路,在此范围内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如果不这样理解就会造成在公路上应当遵守交通安全规则,而在小区内不受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的违背常理的情况出现,而二者在公共交通安全这点上并无实质区别。因此,从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来说,应当认定小区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是道路。与此同理,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因不涉及公共交通安全,不应当认定为道路。 本案中,事发小区属于封闭性小区,只有本小区业主的机动车才能驶入小区,因此,事发地点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被告人张路琼的行为仅侵犯了他人生命权,并未侵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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