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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代信息检索中的个人隐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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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代信息检索中的个人隐私问题浅谈现代信息检索中的个人隐私问题 摘 要 信息时代人们能够使用和开采的信息量极其巨大,信息更新速度不断加快。但个人资料频频遭滥用,如何保障权利主体的个人隐私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困惑。隐私受到侵犯的人们不能堂而皇之以隐私权侵犯进行诉讼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完善隐私权利法,势在必行。 网络社会带给我们新的体验,甚至改变了我们传统的生活方式,生活理念,使我们的生活更加舒服,工作更加便捷。但其系统的漏洞和网络的开放性也给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众多负面的影响,如信息的污染、病毒的侵袭、网络的欺诈、黑客的攻击等问...
浅谈现代信息检索中的个人隐私问题
浅谈现代信息检索中的个人隐私问题 摘 要 信息时代人们能够使用和开采的信息量极其巨大,信息更新速度不断加快。但个人资料频频遭滥用,如何保障权利主体的个人隐私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困惑。隐私受到侵犯的人们不能堂而皇之以隐私权侵犯进行诉讼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完善隐私权利法,势在必行。 网络社会带给我们新的体验,甚至改变了我们传统的生活方式,生活理念,使我们的生活更加舒服,工作更加便捷。但其系统的漏洞和网络的开放性也给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众多负面的影响,如信息的污染、病毒的侵袭、网络的欺诈、黑客的攻击等问题,给网民们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和危害。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就越容易被窃取,检索技术的发展,在信息时代成为侵犯个人隐私权权利的杀手。因为网络的发展速度快,不易控制,侵犯个人隐私的可能性大,使得个人隐私保护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对一些人信息检索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情况分析,提出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本文主要共分为四个部分,对信息检索进行认识、剖析,对个人隐私进行相关论述。 第一个部分主要论述网络信息检索的出现、发展、以及现在存在的问题。 第二个部分论述了网络中个人隐私的定位。网络隐私是伴随着网络的普及出现的,它是网络中的现实化,也是现实中的虚拟化,通过网络的平台,窃取了一些人的个人信息。其实网络信息检索技术本身并没有对隐私权或网络个人隐私权造成侵犯,只有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信息检索中的个人隐私是由一种网友互帮互助的社会习惯转化为网络隐私侵权的一种。 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网络中个人隐私的法律。通过宪法等法律对网络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法律规定的分析,不难得出相对西方国家法律法规,我国对网络中个人隐私保护相对薄弱。 第四部分主要是对现状提出的一些。即网络中个人信息的安全措施,及针对现代信息检索,应该遵循的原则。 因此,网络隐私保护体系,在网络资料信息庞杂,交流迅速的今天,为营造透明、高效的网络环境,保护信息检索下的个人隐私而应该进行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关键词 :信息检索 网络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 保护 一 、信息检索的现实存在  信息检索起源于图书馆的参考咨询和文摘索引工作,随着科技发展,信息检索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了莫大的便捷,但网络中的个人信息就越容易被窃取,检索技术的发展,在信息时代成为侵犯个人隐私权权利的杀手。 (一)、网络信息检索技术的现状 在过去的几年里,网络信息资源呈指数增长,它推动了网络信息检索技术的产生和发展,自然语言的处理技术目前已广泛应用于网络信息资源的检索与标引,并且取得了许多成果,更重要的是在信息检索中应用自然语言能给用户一个很好的交互界面,同时可以降低标引工作的难度和成本,使自然语言检索易于普及和备受青睐。但是自然语言的概念容易造成歧义与同义的识别错误,难以与分类,这又是造成检全率和检准率低及检索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所以,我们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分析网络信息检索技术的现状。 1、检索词的出现 标引系统中,由于分类概念往往是比主题概念更为上位的概念,所以易于判断与识别,在分类基础上用自然语言表达主题概念,当达到深度分类时,可形成相当专指的主题概念,从而使对表达语义的概念产生与客观一致的分解。检索系统中,深度分类能有效地区分主题词的多义和歧义问题,对一个主题概念采用类目和主题词的二维检索法自然地提高了检准率,而且类目的易识别性也能够较好地区别同一主题的多个方面,提供一个较准确的组配界面,这样检准率与检全率能得到较好的提高。 以自然分类的类目结构的稳定性、确定性和统一性的自身特点,它可作为一种核心元数据元数集,实现优化数据资源的“跨库”揭示 。因此以自然分类的类目结构建成一种核心元数据对各资源站点间的信息进行分层次的认别与描述,可进一步提高网络信息资源的信息检索效率。 (2)信息时代的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逐渐改变了我们身边的社会,给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便利。网络信息检索也重视开发智能检索技术。所谓智能技术就是:可以模拟人脑的思维方式,分析用户以自然语言表达的检索请求,自动形成检索策略进行智能、快速、高效地检索,也就是近年来被称为“智能搜索引警”的网络工具 。 (二)、信息检索的发展 信息检索的发展在给社会和人民群众创造效益、带来方面的同时,其系统的漏洞和网络的开放性也给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众多负面的影响,如信息的污染、网络的欺诈等问题,给网民们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和危害。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就越容易被窃取,检索技术的发展,在信息时代成为侵犯个人隐私权权利的杀手。 现在有些人通过网络信息检索,盗取他人个人信息,获取他人隐私。美其名曰:“人肉搜索.” 百度百科这样说明:所谓“人肉搜索”,它实际上是一种信息的渠道。 信息时代,人们被大量的信息所淹没,但真正具有价值的信息却十分匮乏。“人肉搜索”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揭露事实真相、给出最有价值的信息,它的出现,极大地满足了人们个性化的信息需求,弥补了信息爆炸时代的信息匮乏。 这种信息检索,作为后起的新兴的网络技术手段,对网络信息安全的影响很大,尤其是对个人信息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尽管他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严重的侵权问题,其主要原因是网络自身的特性、我国网民素质不高、网络基础管理不到位和立法滞后等。应针对上述问题,积极寻求解决的对策,在切实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发挥它的的证明作用。 在大量对个人信息检索的事件中,网友们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就将当事人详细信息公布于众,使当事人承受的精神压力从虚拟网络社区转移到现实社会中,打破了原有的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网络信息检索对个人基本信息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三)、工作机制 网络中隐私的检索对个人基本信息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针对这一问题出现的原因,给予到方面的调查研究。运用自身经历、知识在众多参与问题解答的网友中脱颖而出,获得成就感、荣誉感或者以及满足在参与解答过程中对问题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影响产生的好奇心甚至宣泄不满情绪才是网络中对个人隐私检索能够持续火爆,吸引众多网友的关键所在。 案例1:2007年4月,钱军酒后驾车撞倒年过六旬的欧阳某某,老人提出送其到医院,钱军拒绝并对老人进行殴打,还逼老人下跪。该事件曝光后,网友们发动“人肉搜索”,钱军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被全部曝光,钱军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案例2:2008年11月,一位网民在“天涯论坛”上发布了一则题为“两个无耻的小偷,我决不放过你们”的帖子,贴出的监控录像清晰地看到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用衣服做掩护进行盗窃,之后,两人立刻离开  案例3:家住北京市的赵女士与人进行房屋交易时发生纠纷,竟因此成为某网站论坛上的“信息检索”对象,不仅被指借卖房子名义骗人钱财,还被公开了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工作单位。给赵女士生活带来众多困扰,每天上班胆战心惊。   从案例1至案例3可以得出这种信息检索的两个特点:一是侵权行为的广泛性 ;二是侵权行为的客体的多样性 。由此可以看出信息检索的善恶性质发生了非常明显的变化,起到了截然不同的社会作用。针对以上情况,结合这些案例,出现了很多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对个人隐私的检索,只是搜集个人的详细信息而已,认为这种行为并没有触犯相关法律。有的人认为,个人隐私的检索刚开始时确实找到了一些应该找到的人,可是随着网民们的滥用及不良企图,越来越多无辜的人受尽了折磨。 为了更深刻地了解对个人信息的检索这种技术,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创造更加和谐的网络环境,我们要对它进行深入分析。 二、个人隐私 (一)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享有的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外国关于公民隐私权基本都写入国际公约,在全球范围你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很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我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隐私权法律规定,只是在部分法律稳重体积了隐私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受理”,但此规定有将其视为一种具体的人格利益之嫌。 (二)网络隐私权 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信息资源逐步扩大,传统隐私向网络空间扩展,个人隐私在网络环境下非常容易受到侵犯。有统计数据表明;个人信息被盗窃、修改,占44.8%比率位居第二。在网络信息时代,如何保护网络隐私,越来越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在网络活动中,隐私内容通常包括着经济利益,为谋取最大化的商家往往会利用网络中,获得的个人隐私进行谋利,无形之中对你的个人隐私进行侵犯。例如,你邮箱里经常受到来自各种公司的广告;你在某网站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常受到垃圾短信,可能会是你额外支出等等。 严格上说,网络隐私权并不是法定概念,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更多的是一些学士研究。 (三)网络隐私权的范围 信息技术下的个人隐私权表现为个人数据的隐私权,个人数据是指有关可识别的自然人任何信息,因此也是最容易泄露的一种人格权。 具体而言,网络隐私包括:网络私人数据、网络私人空间和网络私人活动。网络私人数据包括私人信息和个人数据。私人信息即关于个人的一切可以定位于本人的真实资料和信息。如姓名、年龄、身高、教育经历、病史。犯罪记录、所用网名等等;而个人数据是指个人存放在计算机、服务器、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资料;私人数据代表个人现实生活信息的网络化和网络信息资料的现实化。网络私人空间在网络里主要是个人计算机、电子邮件和私人博客、微博等等。因为网络私人活动是一种并线的活动行为,而通过网络行为,可以分析总结个人喜好、生 活习惯,因此除非刑事犯罪侦查需要,网络私人活动受到保护,不被他人知悉。 很多人极力反驳说只是检索他人个人资料或是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无关。故而不算盗取他人隐私。那么个人资料、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到底有没有关系呢? 个人资料的立法定义,各国目前尚无统一。德国联邦资料保护法,第2条将个人资料规定为:涉及特定或可得特定自然人之所有属人或属事之个别资料 。我国台湾地区《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统一编号、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教育、财务状况、社会活动及其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由以上分析可知,个人资料具一下特点:(1)与个人有关,即通过该资料可直接或间接地识别或确定个人信息;(2)范围广泛,“总之就某个人作为存在而言的所有信息都可以作为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与隐私在范围存在一定的交叉。在实践中,侵害个人资料的行为往往会导致与侵害隐私的法律竞合。着说明个人资料与隐私确实有密切的联系,但并不意味着可以画等号。一个人资料是否涉及隐私的资料,可将个人资料分为敏感个人资料和琐细个人资料。敏感个人资料是涉及隐私的资料 。而琐细个人资料是未涉及隐私则是未涉及隐私的资料。由此可见个人资料与个人隐私存在部分交叉,所以在信息检索个人资料时,极有可能碰触他人的隐私。 个人信息是经常使用和产生的各种关于个人的基本信息,一是个人基本资料。即姓名、年龄、家庭成员等;二是个人文件数据,即用户不愿被公开浏览、传递的私人文件;三是个人联系方式;四是个人计算机特征,如个人使用计算机IP地址、计算机使用的操作系统版本等;五是个人财务账号,如电子交易账号、网银账号等。当前,个人信息安全的形势不容乐观。在信息化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私人照片、生活录像等个人信息的泄漏,很可能导致大量深层信息被挖掘、曝光,引发更进一步的违法犯罪行为,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因此,研究个人信息安全、关闭严重违法违规的网站已经刻不容缓。 鉴于上述情况,研究信息检索中的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关系,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即发挥信息检索的有益功能,杜绝其对个人信息的安全构成威胁,有效预防其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就拿学校而言,学校中的个人信息若被窃取,学生的姓名、身份、个人隐私等详细的信息都将被公开。这些详细信息很有可能被那些不法分子利用,成为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混淆是非,利用一些网民的正义感报私仇或者陷害别人的工具。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对个人信息搜索的过程中,学校应向被搜集表明其搜集信息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保管部门、以及不提供相关信息的法律后果等,并且只能搜集与本身有关或现行法律所赋予的任务有关的信息。在搜集有害或不利的信息时,个人有权请求学校主体进行修改或更新。并且他人在对学生信息的使用过程中有一定的限制。 3、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制度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隐私的概念,但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关于隐私方面的规定很多,散见于各个法律条文之间。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在人格尊严、通信秘密中包含了隐私内容,《宪法》对隐私的保护。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们法院审理,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为,应当公开进行。 这些法律我们看到,在各国都在加大隐私研究、加大隐私保护的今天,我国关于隐私的立法比较零散,法律文不够明了,不够调理性,没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完善我国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保护,尤为必要和迫切。 “网上通缉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提出,个人信息检索中泄露人民群众的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详细信息,是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人民群众个人的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规范个人信息检索的行为列入刑法中。就本文关注的范围,无论是否人刑,但其对个人基本信息安全造成的影响都是不容忽视的。 对个人隐私设立不同等级区分对待,制定个人信息公开的最低限制条件,规定只有经本人同意或符合法律规定时,政府或代理者才能将个人信息公开或透露给第三人。   通过“个人信息检索”获取信息作为一种新兴的手段,应该得到有效的监管和引导,成为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互联网及公安网络监察部门应该设立比较统一的“个人信息检索”发布、利用、管理的平台,有相关部门查验“个人信息检索”发布者的真实身份,统一发布并发动众多网民参与,征集被搜索者相关方面的信息,形成搜索结果后由有关部门用于办案、诉讼、慈善等公益、合法用途,并合理把握个人详细信息的发布范围,有力地保护人民群众个人基本信息的安全。 四、信息检索下的个人信息安全策略及应遵循的原则   网络中个人信息如何才能安全?我们要做的远不止防病毒这么简单,可信才是安全的本质。对个人隐私的信息检索, 最初是从社会道德的需求出发,而后却发展成侵权个人隐私事件,损害了社会公共道德;最初是以网络舆论自由的起点出发,而后却侵害被搜索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剥夺了现实中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在新的形势下,要更加注重对信息检索的管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 策略:(一)要大力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切实做到“以法治网”   相关部门应该在法律中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对网上信息内容的安全、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并且对其所提供的来自第三者的网上信息内容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与义务,负责信息的审核及删除,对发布的信息负有相应的责任。为适应网络技术发展及工作的需要,必须建立健全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平台。 (二)统一建立检索个人隐私平台,配足配强网络监察队伍   应开发全面强劲的网络监察软件,使网络监察人员能更好更高效地行使职能。建立统一的检索个人隐私环境平台,使之最大限度地服务政府部门管理,同时,需要加大资金投入,购置技术含量较高的技术管理设备,进一步加强对网络从业人员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通过培训、考试、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改善和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防范个人信息安全被侵害的能力。 (三)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管理,强化网络商家的责任   积极开展网络基础调查,建立全面的网络基础数据库。实现一种动态的监管。同时,通过网络商家的各种管理方式,培养论坛的“意见领袖”,强化“网络把关人”的各种意识。充分发挥“意见领袖”的作用,将“个人信息检索”的网络舆论引向正确的方向。 (四)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充分发挥媒体多方面的引导作用 网络越来越普及,网络媒体的影响力也就越来越大,因此,媒体可以利用网络作为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但更要恪守新闻真实性原则,帮助网民辨别信息的真伪,正确引导网民,提高辨认真伪的能力。网民们要将传统道德教育的优势与当前时代发展的道德观念相结合,真正地树立起网络道德观念,倡导网络自律,提供更为广阔安全可靠的网络平台,营造真正的绿色网络环境。 互联网是一柄双刃剑,既可以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捷与舒适,同样隐藏着各种各样的无奈与陷阱。因此,冲刷网络尘埃、净化网络环境、建设网络文化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个人信息安全是社会主义信息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个人信息检索与个人信息安全的纠葛才刚刚开始。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这方面的认识,以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规范信息检索行为的发展,努力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以管理保安全,以安全促发展。 由于信息既可以用来“检索”人物信息,也可以被用来“检索”事件信息或一般的知识信息;既可以用作正面目的,也可以用作消极方面,因此,如何规制“个人信息检索”已经成为近来广泛议论的话题。对于“知识检索”或基于“积极作用的检索”而言,人们对其认识并不存在异议。在此背景下,我认为“信息检索”应该遵循的基本规则, 原则:(一)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信息检索”?―――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平衡原则 在涉及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信息检索”的问题上,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是维护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平衡原则。此处所谓的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只要有关事件或有关主体的行为涉及到违反法律、公共道德或其他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该允许使用“个人信息检索”,以便社会公众了解事实真相、进行舆论监督,从而维系基本社会道德规范,捍卫法律的尊严。所谓的私人利益原则,是指对于那些既不违反法律,也不违反基本社会伦理道德的纯粹私人生活的问题是不允许搜索。 对于违法行为进行“信息检索”是维护法律尊严、贯彻和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个人信息检索”也是维系社会基本道德和价值观的重要工具。对于那些涉及违法或违反最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个人信息检索”,通过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或“道德审判”,则可以使人们树立和维护正确的道德观,贯彻和实现最基本的社会道德。无疑,“信息检索”中的舆论监督功能则是维系基本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外在“强制力”。在法治社会里,公民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不仅仅是针对更加和政府官员的行为,而且,还应该包含针对违反基本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只有这样,从而通过舆论监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基本道德规范的落实。 (二)何种个人信息可以披露?―――适度原则 在对待信息检索中个人隐私问题上,尤其是那些个人信息可以披露的具体问题上,立法应该而且只能做到的是确立这些原则,而不可能作出具体化的明确规定。至于具体个案,则应该有法官根据这些原则和案件的具体情节予以确定。 结束语 网络是一种传播的技术手段,只有正当的使用这种技术手段,才能带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便利。如果不能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正当使用网络,我国现行的传播政策可能会采用铁腕手段进一步限制网络本来就不充分的言论自由。我们不要做事与愿违的事情。 我们每个人的网络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这也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根本所在。 参考文献 [1]龚蛟腾.网络信息检索技术现状、瓶颈及趋势分析[J].情报杂志,2004,(5). [2]霍晓梅,王小兰.网络信息检索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图书馆论坛,2004,(24). [3]丹吴.搜索引警的智能化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2,(4). [4]许小梅:《“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探讨》,《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9期(上),第100页. [5]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542894.htm 2011年11月17日访问 [6]周晓晨:《从“王菲案“谈”人肉搜索“所涉及的侵权法问题》,《专题研究》2008年第10期,第13页. [7]周晓晨:《从“王菲案“谈”人肉搜索“所涉及的侵权法问题》,《专题研究》2008年第10期,第13页. [8]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49906.htm,2011年11月18日访问. [9]陈波,周小莉.个人资料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关系分析,2011,(2). [10]陈波,周小莉.个人资料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关系分析,2011,(2). [11] 屈昆鹏:《论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 2004年第1期. [12] 陈波,周小莉.个人资料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关系分析,2011,(3). [13]陈相琳.数字签名技术及算法的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理工大学,2007. [14]吴芬兰:《论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现代商业工业》2010年第5期. _1383912242.unknown _1383912482.unknown _1383913505.unknown _1383913650.unknown _1383913695.unknown _1383913738.unknown _1383913582.unknown _1383913459.unknown _1383912410.unknown _1383912424.unknown _1383912305.unknown _1383149045.unknown _1383912180.unknown _1383148890.unkn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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