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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工商银行

2018-02-03 22页 doc 46KB 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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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工商银行龙岩工商银行 篇一:中国工商银行最新简介 工商简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持续努力和稳健发展,已经迈入世界领先大银行行列,拥有优质的客户基础、多元的业务结构、强劲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业务跨越六大洲,境外网络扩展至41个国家和地区,通过17,122个境内机构、338个境外机构和2,007个代理行以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自助银行等分销渠道,向509万公司客户和4.65亿个人客户提供广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形成了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综合化、国际化、信息化的经营格局,继续保持国内市场领先地位。2014年,获评英国《银行家》...
龙岩工商银行
龙岩工商银行 篇一:中国工商银行最新简介 工商简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持续努力和稳健发展,已经迈入世界领先大银行行列,拥有优质的客户基础、多元的业务结构、强劲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业务跨越六大洲,境外网络扩展至41个国家和地区,通过17,122个境内机构、338个境外机构和2,007个代理行以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自助银行等分销渠道,向509万公司客户和4.65亿个人客户提供广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形成了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综合化、国际化、信息化的经营格局,继续保持国内市场领先地位。2014年,获评英国《银行家》“全球最佳银行”,蝉联《银行家》全球1000家大银行榜首及美国《福布斯》杂志全球企业2000强全球最大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简称ICBC ,成立于1984年1月1日。 成立于1984年,是中国五大银行之首,世界五百强企业之一,拥有中国最大的客户群,是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是中国最大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通过国内外开展融资活动筹集社会资金,加强信贷资金管 理,支持企业生产和技术改造,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 2014年1月29日,工商银行签署了一份股份购买协议,工商银行同意向标准银行伦敦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标准银行公众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的60%,标准银行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标银伦敦在股份购买协议项下义务的担保人签署股份购买协议。2014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收购标准银行获得银监会、英国审慎监管局及南非储备银行的批准。 经营概况 2014年末,总资产206,099.5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6,922.01亿元,增长8.9%;总负债190,726.4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333.60亿元,增长8.1%;全年实现净利润2,762.86亿元,增长5.1%,平均总资产回报率(ROA)为1.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为19.9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92%,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2.19%,资本充足率为14.53%。营业收入6,588.92亿元,增长11.7%,其中利息净收入4,935.22亿元,增长11.3%,非利息收入1,653.70亿元,增长13%;营业支出2,922.80亿元,增长18.5%,其中业务及管理费1,762.61亿元,增长6.6%,成本收入比下降1.28个百分点至26.75%。 公司金融业务 2014年末,本行公司客户509.4万户,比上年末增加35.9万户,有融资余额的公司客户14万户。根据人民银行数据,2014年末,本行公司类贷款和公司存款余额保持同业第一,市场份额分别为 11.17%和11.64%。 1. 公司存贷款业务。2014年末,公司类贷款余额76,125.9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5,660.77亿元,增长8%;公司存款余额80,371.3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5,336.36亿元,增长7.1%。 2. 中小企业业务。优先配置信贷资源,加强对中小企业客户的服务。2014年末,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45,254.44亿元,其中,中型企业贷款28,039.04亿元,小微企业贷款17,215.40亿元。 网贷通业务。针对小微企业“短频急”融资需求特点开发的线上循环贷款产品“网贷通”,已累计为6.9万户小微企业提供贷款1.6万亿元,余额近3000亿元,是国内单体金额最大的网络融资产品。 3. 机构金融业务。加强改进民生金融服务,积极推动同业合作创新,有效巩固与客户合作关系。第三方存款客户数、资金量连续五年保持市场第一。代理中央财政、政府公务卡、主承销地方债支数和金额均居同业首位。 4. 结算与现金管理业务。加强对公客户渠道建设,巩固客户规模优势。2014年末,对公结算账户数量612.6万户,比上年末增长7.3%,实现结算业务量1,897万亿元,比上年增长9.6%,业务规模保持市场领先。现金管理服务向金融资产管理综合领域拓展。2014年末,现金管理客户112.5万户,增长16.6%。全球现金管理客户4,374户,增长14.7%。 5. 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业务。提升对进出口企业的服务水平, 丰富国际结算与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种类。2014年,境内国际贸易融资累计发放1,486亿美元;国际结算量2.7万亿美元,增长16.7%。其中境外机构办理9,567亿美元,增长29.9%。 6. 投资银行业务。全年主承销各类债务融资工具4,700亿元。2014年,投资银行业务收入304.74亿元,比上年增长 3.4%。 个人金融业务 2014年末,本行个人客户4.65亿个,比上年末增加3,330万个,其中个人贷款客户964万个,增加90万个。 1. 个人存款。2014年末,个人存款余额71,886.0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927.68亿元,增长4.2%;其中,活期个人存款增长5.3%,定期个人存款增长3.4%。 2. 个人贷款。发挥个人住房贷款在个人贷款产品体系中的主体和支撑作用,推出个人金融资产自助质押业务。2014 年末,本行个人贷款余额30,634.6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3,358.64亿元,增长12.3%,其中,个人住房贷款增加3,498.31亿元,增长20.3%。 “逸贷”业务。满足新时期消费者不断变化的消费方式及交易习惯,推广以小额、快捷、便利为特征的个人信用类消费贷款产品“逸贷”,满足客户各类生活消费融资需求,余额达1,527亿元。 3. 私人银行业务。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服务以及“融e联”等平台打造全方位私人银行产品服务渠道。2014年末,私 人银行客户4.31万户,管理资产7,357亿元。 4. 银行卡业务。2014年末,银行卡发卡量6.6亿张,比上年末增加8,508万张。银行卡年消费额74,915亿元,比上年增长29.8%;银行卡业务收入351.33亿元,增长23.1%。 信用卡业务方面,开展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全国首推“线上POS”新产品。2014年末,信用卡发卡量突破1亿张,实现年消费额18,686亿元,比上年增长15.8%;信用卡透支余额3,662.45亿元,增加591.10亿元,增长19.2%。信用卡发卡量、消费额、透支额均保持同业领先。 借记卡方面,2014年,借记卡年消费额56,229亿元,增长35.2%。 金融资产服务业务 抓住跨业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市场发展机遇,满足客户多元化配置金融资产的需求,综合集团资产管理、托管、养老金、贵金属等业务优势,以及投行、基金、保险等综合化子公司功能,加快建立辐射境内外、跨领域、一体化的业务运营体系。 1. 理财业务。重点发展增利系列、稳利系列、无固定期限系列、类基金系列等净值型产品线。抓住混合所有制改革投资机遇,实现完全市场化股权投资零突破。2014年末,理财产品余额19,824.83亿元,比上年末增长48%。 2. 资产托管业务。稳固资本市场托管业务优势,积极拓展新兴托管业务市场。2014年末,托管资产总净值逾5.82万亿元,比上 年末增长26.1%,保持中国第一大托管银行领先地位。 3. 养老金业务。2014年末,本行共为44,024家企业提供养老金管理服务,比上年末增加4,749家。受托管理养老金691亿元,管理养老金个人账户1,357万户,托管养老金基金3,497亿元。受托管理企业年金规模、管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数量和托管企业年金规模稳居银行同业首位。 4. 贵金属业务。创新推出适合年轻客户群体需求、具有传统文化特色、适合收藏传承的贵金属投资系列新产品。2014年,贵金属业务交易额1.03万亿元,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清算量3,437亿元,排名第一。 5. 代客资金交易。提升个人结售汇网点服务能力、丰富交易币种。推出外汇买卖与贸易融资、本外币存款等业务的组合营销。分别完成代客结售汇及外汇买卖量5,236亿美元和1,607亿美元。 6. 资产证券化业务。于2014年5月14日成功发行总规模为55.72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本行在项目中担任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 7. 代理销售业务。加大新客户拓展,加强精准营销。代理基金销售10,628亿元,比上年增长19.7%。代理国债销售815亿元。拓展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电商平台等代销渠道,代理保险销售1,027亿元,增长21.5%。 资金业务 2014年,本行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适时调整投资与交易 策略,多措并举提升资金业务盈利水平,积极探索经营模式和重点产品的创新。 1. 货币市场交易。本行根据流动性管理需要,灵活开展资金运作,提高资金收益。全年境内分行累计融入融出人民币资金15.27万亿元,其中融出11.25万亿元;外币货币市场交易量1,986亿美元。 2. 投资业务。2014年人民币债券利率曲线下行,本行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提高债券投资收益率。积极优化外币债券投资组合机构,适度加大对中资机构境外美元债券的投资力度,有效提升外币债券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抵抗能力和盈利能力。全年交易账户人民币债券交易量2,466亿元,外币债券交易量122亿美元。 3. 融资业务。2014年,总行在香港共发行人民币债券25亿元;在境内银行间市场共发行8期同业存单,金额共计106.40亿元。 分销渠道 2014年末,本行境内外机构17,460家,其中境内机构17,122家,境外机构338家。境内机构包括总行、31个一级分行、5个直属分行、26个一级分行营业部、403个二级分行、3,081个一级支行、13,467个基层营业网点、30个总行利 润中心、直属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78个主要控股公司及其分支。 1. 电子银行。围绕e-ICBC战略,紧跟移动化、个性化、智能化发展潮流,加强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创新应用,加快构建综合性、 开放性的电子银行平台。持续建设境外电子银行渠道,推出海外企业网银贸易融资、企业网银跨境授权等境外产品,境外电子银行业务的全球布局基本完成。电子银行交易额突破400万亿元,电子银行业务笔数占全行业务笔数比上年提高5.8个百分点至86.0%。 2. 网上银行。进一步丰富网上银行产品体系。推出个人网银简约版、电子彩票、对公B2B结算支持电子票据等创新产品,巩固网上银行核心竞争优势。2014年末,本行个人网上银行客户突破1.8亿户。第四次获评《环球金融》“中国最佳企业网上银行”。 3. 电话银行。优化电话银行自助服务菜单,搭建客服中心信息化管理平台,形成功能齐全、服务智能的管理体系。升级电话银行自助语音服务,加强人工服务分流与渠道互动建设,提高电话银行渠道价值创造能力。拓展客户服务渠道,短信银行和微信银行日均业务量同比增长136%,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4. 手机银行。不断丰富手机银行业务功能,推出信用卡申请、向任意手机号汇款等特色服务。丰富手机银行移动生活应用场景,引入租车、医疗等新兴应用。提升手机银行产品安全性,优化用户交互界面,完善客户体验。2014年末,手机银行客户数量比上年末增长33.6%。 5. 自助银行。加大自助银行建设力度,智能服务初见成效。重点选择商品交易市场、重点县域等新兴地区延伸服务渠道。优化自助终端交易流程,新增代销个人保险业务。对部分网点进行了 智能化改造,通过人际交互方式,处理网点各类现金、非现金业务。2014年末,拥有自助银行25,861家,比上年末增长18.5%;自动柜员机可用设备92,319台,增长14.7%。自动柜员机交易额108,524亿元,比上年增长23.5%。 国际化、综合化经营 稳步推进国际化、综合化经营发展。加强对中资企业“走出去”、一带一路建设和人民币国际化的金融支持。进一步完善全球服务网络布局,提升核心市场渗透率和本土化经营程度。完善区域化管理机制,强化区域管理总部的业务支持、集约运作和风险管控职能,推动区域内机构差别定位、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继新加坡分行后,卢森堡分行、多哈分行、工银加拿大相继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担任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本行成为首家拥有横跨亚、欧、美三大时区人民币清算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清算网络覆盖全球75个国家和地区。2014年,跨境人民币业务量3.66万亿元,增长65.7%。 在境外机构建设方面,2014年末本行已在41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338家机构,通过参股南非标准银行,间接覆盖非洲20个国家,与147个国家和地区的1,809家境外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服务网络覆盖亚、非、拉、欧、美、澳六大洲和全球重要国际金融中心。 2014年末,本行境外机构(含境外分行、境外子公司及对标准银行投资)总资产2,359.96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268.33亿美元, 增长12.8%,占集团总资产的7.1%,提高0.4个百分点。各项贷款1,309.83亿美元,增加228.62亿美元,增长21.1%,客户存款924.49亿美元,增加176.99亿美元,增长23.7%。报告期税前利润30.2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5.4%。完善集团与子公司的业务联动机制,推进综合化子公司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提升对客户的综合服务能力。综合化子公司对集团盈利贡献和战略协同作用进一步增强。工银瑞信管理基金规模大幅提升,实现规模与效益协调增长。工银租赁坚持服务实体经济,行业领军地位进一步巩固。工银安盛抓住中国寿险市场发展机遇,盈利能力进一步提升。工银国际积极拓展大型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赴港上市,盈利结构更加稳定。 信息化银行建设 持续完善信息化银行发展的“大数据”基础,将金融市场、电商平台、综合化子公司等数据充实至数据仓库,将个人网银日志等非结构化数据纳入集团信息库。加强在电子商务、风险管理、精准营销、产品分类等方面数据分析挖掘运用。整合业务处理流程,持续完善客户信息统一视图,优化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评价体系。持续完善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系统,实现资产投资运作全流程管理。推进国际化和综合化相关系统建设,境外机构业务综合处理系统(FOVA)覆盖38家境外机构。完成工银安盛、工银瑞投等子公司综合化业务系统建设。 信息系统保持平稳运行。在国内金融同业中率先完成统称双园 区主机系统分钟级的切换运行,从传统灾备模式转型为中心并行模式,全面保障全球业务7*24小时连续运行。持续建设全集团信息安全日常管理机制,开展信息分级授权保护。运用通过国家安全审查的密码算法,改造金融IC卡、移动支付等应用系统,提升信息安全防护的自主可控能力,强化对客服务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 2014年,本行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50项,拥有专利数量达357项。 风险管理 本行注重增强风险防控的预判力和有效性,积极运用新理念、新机制、新技术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保障各项业务行稳致远。针对中国经济增长放缓、结构调整力度加大背景下银行资产质量管理遇到的新情况,本行坚持完善机制、管控源头和压降风险多管齐下,边固本边清源边化瘀,保持了资产质量总体稳定,拨备充足,风险可控。不良率较年初微升0.19个百分点至1.13%,拨备覆盖率达到206.90%,处于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本行还根据银行业最新监管要求和变化趋势,继续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操作风险精细化管理,报告期内本行操作风险体系运行平稳,操作风险整体可控。本行把完善公司治理作为经济新常态下应对挑战和把握机遇的关键举措,适应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等相关监管要求,强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机制和有效制衡机制,增强了集团治理的全面性和有效 性。2014年,本行荣获“全优公司白金奖”、“亚洲公司治理指标企业奖”等公司治理权威奖项。 全面风险管理是指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行员工各自履行相应职责,有效控制涵盖全行各个业务层次的全部风险,进而为各项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本行在风险管理中遵循的原则包括收益与风险匹配、内部制衡与效率兼顾、风险分散、定量与定性结合、动态适应性调整和循序渐进等原则。 2014年,本行积极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积极落实系统重要性银行等国内外监管要求,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建设,持续完善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管理系统。强化集团风险并表管理,重点加强非银行子公司风险管理。深化国别风险管理,加强国别风险监测报告和国别风险限额管理工作。推进资本管理高级实施,完善信用、市场、操作风险计量制度体系、系统建设和管理应用工作。全面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社会责任 本行以“提供卓越金融服务——服务客户、回报股东、成就员工”为社会责任工作目标,始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的普遍诉求,服务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可持续发展大局,先后荣获“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中国最受尊敬企业”和“最具责任感企业”等多项大奖。 本行始终将企业持续发展与履行社会责任、热心慈善公益深度融合,在抗震救灾、扶贫助困、环境保护、志愿服务等方面全力 打造工行爱心品牌,全面培育自身公益文化。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向鲁甸地震灾区捐款500万元,开辟金融绿色通道,确保资金汇划系统的高运行,满足灾区灾后重建金融服务需求。全年投入扶贫资金1,100余万元,开展新建教学楼、表彰优秀山村教师、资助优秀贫困大学生等活动及发展当地教育和卫生领域基础建设项目,有力支持了定点扶贫地区的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积极开展“青春圆梦行动——助盲爱心书包”等一系列主题公益活动。 公司文化 使命: 提供卓越金融服务 ——服务客户 ——回报股东 ——成就员工 ——奉献社会 愿景: 建设最盈利、最优秀、最受尊重的国际一流现代金融企业 价值观: 工于至诚,行以致远 ——诚信、人本、稳健、创新、卓越 公司战略 中国工商银行高度重视发展战略的制定与执行,坚持以战略指导业务发展。经营转型是本行发展战略的核心。股改以来,围绕 这一战略主线,本行已编制并实施了两个三年规划,取得了突出成就,印证了转型战略顺应经济金融发展趋 势和客户需求、符合本行经营发展实际,是正确和有效的。2012年是本行2012,2014年发展战略规划(以下简称“新三年规划”)的开局之年,本行将继续贯彻转型思想,着力推进经营模式的深度变革,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各项事业稳健可持续发展。 一、中国工商银行六年战略转型的主要成就 2006,2011年是中国工商银行十年战略转型大步推进的阶段。过去六年,本行积极把握国内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的历史机遇,努力克服了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坚定不移推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模式转变,战略转型成效突出: 其一,坚持走资本集约型发展道路,较好地平衡了业务发展和资本约束之间的关系,在同业中率先探索出了一条较低资本耗费的发展道路;其二,较好地处理了“向哪里转”的问题,在合理控制信贷等高资本消耗业务规模扩张的同时,不断加大对新兴业务、中间业务领域的投入和发展力度,构筑起新的业务发展架构,确立起在重大潜力业务领域的显著优势;其三,转型激发了全行发展活力,经营效率显著提升;其四,结构调整取得实效,形成了可持续的业务、资产、负债和收益结构;其五,深入推进区域发展战略,重点竞争区域分支行经营业绩与市场竞争力有所提升;其六,体制机制改革较快推进,全行管理体系建设再上台阶;其七,综合化、国际化战略顺利推进,逐步形成了支撑工商银行未 来发展的跨境、跨市场业务平台。 二、中国工商银行新三年规划的战略框架 今后一段时期,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复杂特征,本行将更加坚定地推进经营转型,着力实现发展方式的根本性变革,以更好把握机遇和应对挑战。未来三年,本行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深入贯彻“调整结构、创新驱动、优化格局、深化改革、提升服务、完善治理、人才兴行、文化引领”三十二字战略方针,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全行健康可持续发展,朝着实现“最具盈利能力、最优秀、最受尊重银行”的愿景目标迈出更大步伐。本行将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坚持走资本集约型的发展道路,依托经营结构优化调整和业务与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确保经营业绩稳健可持续增长。 本行相信,新三年规划将对本行未来的经营发展起到重要的战略指导和推动作用,本行将大力贯彻实施,推动全行经营水平再上台阶。 最新新闻 09.23.2015 工商银行美国西雅图机构正式开业 美国当地时间2015年9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在西雅图市宣布工商银行美国西雅图机构正式对外营业,这是中国大陆银行在美国西北部地区成立的第一家营业机构。 08.28.2015 中国工商银行公布2015年上半年经营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股票代码SH:601398;HK:1398)今天正式公布了2015年上半年的经营情况。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15年上半年工商银行实现拨备前利润236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4%。 03.26.2015 中国工商银行公布2014年经营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股票代码SH:601398;HK:1398)今天正式公布了2014年度的经营情况。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14年工商银行实现净利润2763亿元,比上年增长5.1%。实现基本每股收益为0.78元。 基本数据 公司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外文名称 ICBC 总部地点北京 成立时间1984年 经营范围金融,保险 公司性质国有独资 公司口号工于至诚,行以致远 年营业额 1,487亿美元(2014) 篇二:中国工商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 中国工商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 1 负债业务:人民币储蓄;外币储蓄;储蓄旅行支票;外汇借款;同业人民币、外汇拆入;发行金融债券等; 2 资产业务:短期、中期和长期人民币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外汇转贷款;住房开发贷款;具有专门用途的贷款;消费性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票据贴现;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认购业务;同业人民币、外汇拆出;项目贷款评估和信用等级评定等; 3 中间业务:人民币现金结算、转账结算;国际结算;代理业务(代收代付;代理企业债券、股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行、清算、兑付、托管;黄金现货买卖、交易清算、实物交割、租赁黄金、黄金项目融资;黄金清算交易;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保险;代理保管有价证券、有价物品;出租保管箱;代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或其它金融机构业务等);人民币及外汇银行卡业务;信息咨询业务(资信调查;资产评估;金融信息咨询;行业信息网服务;开立人民币存款证明);外汇中间业务(进口开证;进口代收;汇出汇款;来证通知;议付;托收;汇入汇款;结汇;售汇;旅行支票;代客外汇买卖;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外汇存款证明;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兑换;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开立周转金账户);融资类和履约类担保业务;商人银行业务(融资顾问和银团贷款安排;企业财务顾问;企业海外上市);个人理财服务;投资基金管理、托管和销售;其他受托和委托资产管理;企业资信评级及其它中间业务。 篇三: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依法合规治行,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处理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程序;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员工(境内机构全体从业人员和境外机构的外派人员),境外机构的当地雇员适用所在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已解除劳动人员在其存续期间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现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劳动合同所在单位作出处理。 第二节 处理的种类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处理方式包括: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 (一)违规积分:包括一级(积1分)、二级(积3分)、三级(积6分)、四级(积16分),由内控合规部门负责; (二)批评教育:包括告诫和通报批评等,由各单位及辖属部门负责; (三)日常处理:包括待岗管理、扣减绩效收入、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取消任职资格、解除劳动合同等,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四)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由监察部门负责。 以上处理方式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 行政处分的限制: (一)受到警告处分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二)受到记过处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四)受到撤职处分之日起, 按照新岗位等级确定工资等级,新工资等级应当低于原工资等级;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五)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录用、聘用。 受到行政处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节 处理程序 第八条 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需积分的,应根据《违规积分 管理规定(试行)》(工银办发[2007]481号)进行积分认定,移送同级内控合规部门办理;需给予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的,应根据本规定提出建议,分别移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监察部门办理。 第九(转 载于:www.cdFDs.cOM 池锝 网:龙岩工商银行)条 办理部门应对责任人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违规行为性质及应负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意见是否恰当进行审核或审理。 第十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由监察部门办理,处分决定应抄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一条 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解除违规员工劳动合同,应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听取当事人申诉,将理由通知工会后提交行长办公会作出决定。工会认为该决定违反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出不同意见时,行长办公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二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检查(含调查,下同)和审理应实行查审分离。检查人员负责查清违规的事实,对收集的材料及证据的可靠性、真实性负责,并提出初步处分意见;审理人员负责认定违规行为的性质,审查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提出适用行政处分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检查部门应在从错误事实材料与责任人见面、签字之日起(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移送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检查材料移送审理部门审理。 第十四条 移送审理的材料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报告、证据材料、责任人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责任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调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移交部门给予责任人处分的建议及依据等。 第十五条 行政处分由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监察部门按员工管理权限分级审理;5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责任人由总行负责审理,50万元以下经济案件责任人由一级(直属)分行、直属学院、直属机构负责审理。 第十六条 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审理部门应在受理后四个月内作出决定;给予其他处分的,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应将理由通知工会后作出决定。工会有不同意见时,行长办公会应研究工会意见后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八条 行政处分的限制期限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到期前十五日由被处分人员提出申请,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按其表现决定到期日是否解除;也可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直接决定是否解除。 在行政处分期间,被处分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限制期限,提前解除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限制期限的一半;工作表现良好,无其他违规行为的可按期解除;考核不合格可延期解除,但延期解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原限 制期限的一半。 本规定所称解除是指解除被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晋升职务、工资等级或档次等方面的限制,不是对原处分决定的撤销。解除撤职处分的限制不是对原职务、工资等级或档次的恢复。 第十九条 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理人签收。 第二十条 一级(直属)分行、直属学院、直属机构对部门副总经理(含)、二级分行副行级(含)以上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的,应报总行监察室备案;二级分行对部门副经理(含)、支行副行长(含)以上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的,应报 上一级行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节 申诉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不服处理决定的,应在接到处理决定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提出申诉,有关机构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复审决定三十日内向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应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总行作出复核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违规问题重大、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复审复核的决定时间。复审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员工对解除劳动合同有争议的,可以向本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 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章 运用规则 第二十三条 积分标准按每项违规行为的积分级别所对应的标准值分别进行积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分则未明列的违规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按《违规积分管理规定(试行)》执行;凡造成后果,或本规定分则明列违规行为与《违规积分管理规定(试行)》所列重复的,按本规定执行,不再累计积分。 第二十五条 对责任人同一错误事实不得重复处理,但可对处理明显偏轻的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每次扣减绩效收入下限为本人当年月平均目标绩效工资的10%,上限为40%,但不得超过当月应发工资的20%。 第二十七条 对因违规给本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失的员工(含已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可以要求其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违规情节轻微,所造成的损失较小且能够主动赔偿的; (二)主动报告或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自查发现案件且有效控制涉案嫌疑人和资金的; (四)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落实整改的; (五)案发后积极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及时抓获潜逃嫌疑人或追缴涉案资金的; (六)主动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减轻损失或主动赔偿大部损失以及上缴非法所得的; (七)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或向上级报告的; (八)其他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下限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理: (一)已按业务操作流程审慎操作,但以现有条件无法识别伪造变造身份证 件、鉴章、票据、支付凭证、存单(折)、本外币等,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二)在业务操作中由于制度、系统缺陷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贷款劣变并已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的; (四)形成资金损失或发生案件,但已按制度规定充分履行管理职责的; (五)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并向上级报告的; (六)受到暴力胁迫时的失当行为;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 (八)有证据证明,发现事故、案件前,检查人员已指出问题、 隐患或向被检查机构下发整改建议,并向上级行主管部门和本行领导报告的。 第三十条 网点发生案件,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部门负责人任职不足六个月,且到职后认真履职的,可视情况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同一违规行为已受到处理再次违规的; (二)推卸责任、诬陷他人的; (三)提供、出具虚假或伪造的报表、账册、凭证等资料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检查人、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五)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 (六)直接或间接强迫检查人员修改检查结论,强迫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的; (七)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处理。 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含)以上的,按处理较重的条款执行。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的,对主要责任人从重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不良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累计形成个人客户不良贷款50万元以下、法人客户不良贷款500万元以下的; (二)造成印章、密押器等重要机具被盗用、丢失的; (三)造成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及视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的卡、证、票样等被盗用、丢失的; (四)造成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物的权利凭证、质押物、保险单据等重要资料、物品以及档案资料丢失、毁损、被篡改的; (五)造成信息系统二级或三级生产事件的; (六)对本行形象、商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七)致使抵债资产损毁、灭失50万元(评估价值,下同)以下的; (八)造成50万元以下经济案件或100万元以下责任事故的; (九)造成外部欺诈100万元以下的; (十)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严重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给我行造成下列重大损害 之一的: (一)累计形成个人不良贷款50万元(含)以上、法人客户不良贷款500万元(含)以上的; (二)造成信息系统一级生产事件的; (三)对本行形象、商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致使抵债资产损毁、灭失50万元(含)以上的; (五)造成外部欺诈100万元(含)以上的; (六)造成5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或100万元(含)以上责任事故的; (七)网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八)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丢失的; (九)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情节轻微是指:初次违规,且未造成损失的。 情节较重是指:经批评教育不予改正;屡查屡犯的。 情节严重是指:明知或应知其行为的后果有损于本行利益而实施该行为或主动参与违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 第三十五条 具有贪污、挪用、侵占、盗窃、诈骗、收受贿赂行为的, 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较重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责任人主要包括: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管理责任人、监督检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 领导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机构正副负责人。 管理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正副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监督检查责任人是指:在监督检查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直接责任人界定如下: (一)经集体研究决定发生的违规行为,参加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直接责任人,其他持赞同意见的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领导或上级部门指令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发出指令的人员及经办人员均为直接责任人; (三)因决策失误发生的违规行为,决策人为直接责任人; (四)因制度、规定存在缺陷或不完善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负责制定制度、规定的主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因系统缺陷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负责提出需求、采购、开发、测试、验收、投产环节的相关主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六)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直接负责的领导、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网点发生5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责任追究至二级分行部门负责人,影响恶劣、管理混乱、后果严重的,同时追究二级分行负责人;发生10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责任追究至二级分行负责人,影响恶劣、管理混乱、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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