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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

2017-09-25 4页 doc 15KB 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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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 尹田先生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之高度抽象的表达。 事实上,法律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故每一条法律规范都蕴含着一定的价值观念。而这些存在于具体规范之背后的价值观念之上,又存在着其必须服从和贯彻的某种更为抽象、位阶更高的价值观念,直至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即法律所追求的社会公平正义。正是在一些总体的、根本的价值目标的指导和制约之下,整个法律体系才能实现其和谐,法律的功能方可真正实现。而在宪法或者基本法设定的总体价值观念的指导之下,以实现民法既定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即为民法的基本...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尹田先生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之高度抽象的表达。 事实上,法律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故每一条法律都蕴含着一定的价值观念。而这些存在于具体规范之背后的价值观念之上,又存在着其必须服从和贯彻的某种更为抽象、位阶更高的价值观念,直至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即法律所追求的社会公平正义。正是在一些总体的、根本的价值目标的指导和制约之下,整个法律体系才能实现其和谐,法律的功能方可真正实现。而在宪法或者基本法设定的总体价值观念的指导之下,以实现民法既定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即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的准绳。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属于非规范性规定中的原则性规定,并且作为法律,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循。另外,它贯穿整个民事立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性意义。 而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的原则有以下几个: 一、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平等观主要有两种:一是实体平等观,二是程序平等观。实体平等观认为不论人的天赋、才能、机遇如何,通过民事活动产生的结果应是均等的。而事实上,这是不可能在现实社会中实现的。程序平等观则认为只要社会向人们提供了同等的机会便是做到了平等。即平等是机会的平等。 它是现代民法的灵魂,而我国的现行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属于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即采用程序平等观。 我国平等原则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和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平等原则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其具体含义包括:?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他在民法的各项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 意思自治原则派生出了社团自治、私权神圣、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理念。 意思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私法自治原则的实行是有限制的,必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以平等原则为前提的,是当事人内心意愿在法律上的确认。意思自治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上的应用主要表现在:第一,从知识产权的获得角度看,知识产权的获得和享有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如商标注册(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和专利权申请、作品是否发表等方面均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第二,在知识产权行使上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如何行使知识产权,选择出资、融资和许可、转让等何种方式,都出于权利人的自愿,任何个人和单位均不得干涉。当然,知 识产权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知识产权法的强制性规定,受到非自愿许可制度等相关制度和原则的限制。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保证私法自治原则的实行,具有重要意义。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做出合理的判决。 四、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如果说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约的自由,那么诚实信用应是题中之义。然而,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昭示:无论法律多么严谨,也无法限制复杂多变的市场制度中暴露出的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民法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据该原则做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但由于该原则的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之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所以对该原则的运用,必须与其它的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成,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序包括各种各样的公共秩序。良俗是以善良作为基本价值标准,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公序良俗是司法实践中分析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合理公平的中医角度。公序良俗原则有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法官按照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作为道德的法律化,公序良俗原则对我国这样一个民族重多且民风民俗多种多样的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的原则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原则是其整个民事行为成立的逻辑前提,私法自治原则是整个民法的核心、是最重要的原则,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补充,而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在民法上的体现,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 【主要参考资料】 课本《民法(第五版)》 王利明 《民法原理与实务》 李仁玉 北京大学出版社 《民法的基本原则》 尹田 《民法基本原则探讨》 李锡鹤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法学1101班 杨佳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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