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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章程

2017-09-18 6页 doc 18KB 4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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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章程香港公司章程 章 程 ***年***月 第一章 序 首 第一条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限公司就其在 中国(香港)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中文名称: 公司的英文名称: 公司的法定地址: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第三条 公司是依照《香港公司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香港其他有关条例及法规设立 的。 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第二章 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应由投资者(定义如下)出资成立。投资...
香港公司章程
香港公司章程 章 程 ***年***月 第一章 序 首 第一条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限公司就其在 中国(香港)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中文名称: 公司的英文名称: 公司的法定地址: 公司的法定代人: 职务: 国籍: 第三条 公司是依照《香港公司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香港其他有关条例及法规设立 的。 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第二章 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应由投资者(定义如下)出资成立。投资者应根据本章程第八条的规定缴 付百分之一百的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投资者为: 注册地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第三章 公司宗旨 第六条 宗旨条款规定了公司所设立的目标及经营范围应包括下列各项: 第四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的初期注册资本为***万港币(HKD***),全部由投资者以港币或者等值可兑换货币现汇投入。 投资者应以现金缴付***万港币注册资本。并根据下列出资时间表将相应的港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款额汇入公司的银行外汇帐户。 在符合香港有关法律及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并为进行第六条所规定的业务活动筹措资金,且在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及所须的审批机构批准之后,公司可在任何时候增加 第七条所定的初期注册资本金额。 公司就超过注册资本的所有其它资金需求可通过商业贷款、股东贷款、信用证、信用贷款或其它适当的融资按照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获得。 第八条 公司应聘请注册会计师对投资者每期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在收到验资报告后,公司应发给投资者一份出资证明书,以兹证明投资者向公司缴付的(或被认为已缴付)的出资额。 上述验资报告和出资证明书所载之详细 公司成员(董事)责任 第十条 除公司在大会另有规定外,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一人。 董事即将离开香港或不在香港,可在得到大多数董事的批准后,提名任何人代替其职位,替代董事在替代期间,有权接收董事会议通知,出席会议及在会议上投票。当委任人回港或辞任董事或罢免替代董事,替代董事必须离任的。根据本细则所做出的任何委任及罢免,必须由作出此举的董事亲笔以书面形式或以电报形式发出通知,方可作实。一位董事可委任另一位董事为替代董事。该替代董事有权在董事会议上行使其本身作为董事的投票权及委托人的投票权。 除永久董事外(如获委任),所有董事必须在公司采纳本细则后的第一个周年大会及后的每年周年大会上,选举通过后可再连任。 如有下列情况,董事必须离任: 一,以书面通知向公司辞任; 二,破产; 三,精神不健全。 董事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可举行会议处理事务,将会议押后及以其它方式规管会议,并可订定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 直至另行订定,董事开会的法定人数须为两人。 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则一名董事即构成开会的法定人数。 假如董事局出现临时空缺,可由其也董事填补, 所选出董事的退任日期必须与他所填补被董事的退任日期同一日,犹如他跟所填补董事一样同一日当选。 公司可以通过普通决议罢免董事及通过普通决议委任另一人代其出任董事。被委任的董事卸任日期与所替代董事一致,犹如他与所替代董事一样同一日当选为董事。 只要公司已将开会通知寄到/送到董事最后留在公司注册地址的最近期通讯地址,则无论董事身在世界何方由大多数董事署名的董事局书面决议,如同董事决议一样均为有效力及有约束力。 任何根据本细则,公司条例或其它规则,须向公司董事或成员发出的通知,如以电报发出,视为有效。由公司董事或成员发出的同意书、协议、通知或授权,如以电 报发出,不论该电报或文件是否署名,均视为妥当及有效。本条文不适用于特别决议。 第十一条 除本章程细则及其它明文赋予董事权力及权限外,董事可行使公司在大会上的权力及作出有关行动及事情,但必须符合条例,本章程细则及不时公司在大会上所订立的规则。董事在该等规则未订立前,所作的一切行动,不会因该等规则的订立而变为无效。 在不影响现行细则赋予董事的一般权力及本章程细则赋予董事其它权力的原则下,公司现明确地声明董事有下列权力: (1) 支付筹组公司的发起,组成,创办及注册所引起的成本,费用及支出。 (2) 按董事认为合适的价钱及适当的条款及条件为公司购买或以其它方式收购 或出售或以其它方式处理公司有权取得的财产权利或特权。 (3) 聘用,解雇公司职员或使他们停职,决定及更改他们的薪金及酬金。 (4) 对于公司或其高级人员以其它形式牵涉公司事务所做出的法律诉讼提起、处理、进行抗辩,妥协或放弃,并就公司所做出的索偿及申请所引起的债务,进行和解及预留支付欠债。 (5) 将公司所做出的索偿申请,诉讼仲裁并遵守及屡行裁决。 (6) 对于公司收到的应收款项及索偿申请款项给予收据,并免除及解除他人由此 引起的责任。 (7) 在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容许的范围为公司开立来往账户,及以董事认为合适 的条件及条款垫款给公司,该等垫 款可收取利息或不收取利息。 (10) 以公司名义及代表公司,按董事认为有利于公司,就下列事项或其它达到公 司目标的事宜,进行协商、订立合约、撤销及更改合约,签署及执行有关的行动、文件及事宜。 (11) 从某一生意或交易所得的利润抽取佣金给予董事,高级人员或其它公司受雇 人士。董事可支付佣金及发放津贴(可以以公司一般利润分发形式或以其它形式发放)予介绍生意给公司的任何人或其它推广或有助利于公司生意人。佣金必须视为公司经费一部份。 (12) 出售、改善、管理、交换、租赁、出租、抵押及利用公司的所有或任何部份 的土地物业、财产权利及特权。 (13) 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方法和用途运用、投资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储备基金。 (14) 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及代表公司签署公司物业(现在或将来) 的抵押文件。 (15) 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方式,不时为管理公司海外事务作好准备。尤其是要委 任适当人选为公司的授权代表或代理人,赋予他们认为合适的权力及条件(包 括可再授权的权力)。 (16) 不时制定,更改或废除规则及附例以便调整公司的业务、高级人员及员工。 (17) 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时间,将本章程细则所列的任何或所有权力转授予其它董 事或其它人。 第六章 利润分配 第十二条 公司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作。 董事在得到公司大会的批准后,可指示公司每年的净利润,用作成立储备基金或支付花红。 第七章 组织条款 第十三条 所有由公司履行的契约、合同、协议书和其他文件,必须由董事授权的适当董事或职员签署、联署、履行、证实或确认。 本章程及其任何修改,须报请香港政府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并于批准之日起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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