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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化解群体性纠纷的思考

2017-10-08 7页 doc 20KB 4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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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化解群体性纠纷的思考司法行政机关化解群体性纠纷的思考 当前~群体性纠纷的调处与化解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妥善化解和控制群体性纠纷~已成为司法行政机关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对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对司法行政机关化解群体性纠纷的相关问题做粗浅思考~以期更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司法行政机关化解群体性纠纷的现实考量 ,一,群体性纠纷的现实特点 1、主体众多性。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是群体性纠纷的基本特点。另外~人数众多并非简单的人数叠加~而是基于某种利益形成的特殊共同体。 2、...
司法行政机关化解群体性纠纷的思考
司法行政机关化解群体性纠纷的思考 当前~群体性纠纷的调处与化解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妥善化解和控制群体性纠纷~已成为司法行政机关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对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对司法行政机关化解群体性纠纷的相关问做粗浅思考~以期更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司法行政机关化解群体性纠纷的现实考量 ,一,群体性纠纷的现实特点 1、主体众多性。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是群体性纠纷的基本特点。另外~人数众多并非简单的人数叠加~而是基于某种利益形成的特殊共同体。 2、群体方多为弱势群体。从实践情况~群体性纠纷中群体方多为弱势群体~他们无论在经济地位、社会影响力方面~还是解决问题的能力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容易形成抱团共同体。 3、群体方多由人组织。群体性纠纷的群体方多有一定的组织性~一些较大规模的群体性纠纷和涉及行政权力的群体性纠纷基本都有组织者。 4、纠纷类型相对固定。从司法行政系统受理群体性纠纷的情况看~纠纷所涉及的问题众多~但主要固定在劳动争议、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商品房买卖、物业管理等方面。 ,二,司法行政机关化解群体性纠纷的现实困境 群体性纠纷的特点~决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化解群体性纠纷应与化解一般纠纷存在大的差别。但从现实分析~除受传 1 统思维模式、工作模式和业务素质的影响外~司法行政机关在化解群体性纠纷过程中还存在其他现实困境。 1、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化解群体性纠纷过程中缺乏对不稳定因素的控制能力。由于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在群体性纠纷处理过程中~容易出现一方当事人依仗人多势众无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纪律~骚乱起哄、辱骂甚至殴打对方当事人的现象。这就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化解群体性纠纷中应有更高的不稳定因素控制能力。但受传统思维模式、工作方式的影响~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往往很少具备对不稳定因素的控制能力。 2、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化解群体性纠纷中难以赢得当事人的信任。由于受司法行政机关调解协议效力不具有强制力的影响~群体性纠纷当事人往往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调解无权威性~难以赢得当事人信任。另外~对于涉及行政权力的群体性纠纷~群体方更是本能地认为“官官相护”~对司法行政机关产生天然的不信任感~此种情况下~司法行政机关极难成功化解纠纷。 3、司法行政机关对于涉及政策、体制等社会根源性问题的群体性纠纷更是难以应对。社会转型期的利益分化是群体性纠纷产生的根源~社会利益分配不公是导致群体性纠纷的重要因素。对于因社会根源性导致的群体性纠纷~无论从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配臵看~还是从司法行政机关的自身职能看~解决此类群体性纠纷功能都是有限的~对此类群体性纠纷的化解不仅是法律、情理的适用问题~还关系到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会涉及到诸多的部门。 二、司法行政机关化解群体性纠纷的机制 2 群体性纠纷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组织性强、对抗性强~对其妥善处理和化解需要一整套机制的支撑。笔者认为~妥善处理和化解群体性纠纷需要四大机制保障。 ,一,建立分类化解机制 群体性纠纷一旦形成往往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如果化解不及时~极易引发突发事件。所以~对群体性纠纷的介入一定要及时~化解一定要高效。如何做到及时、高效,本文认为应当对不同的群体性纠纷~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形成相对独立的调解方式或方法。即对群体性纠纷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纠纷类型采取不同的化解和控制措施。从实践看~群体性纠纷可以分为两大类——平等主体间的群体性纠纷和涉及行政权力的群体性纠纷。对平等主体间的群体性纠纷~一般发生在民商事交往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此类纠纷只要公正合法的予以调处~一般不会转化为更激烈的群体性事件。对涉及行政权力的纠纷~往往会比一般群体性纠纷更具组织性和对抗性~需要司法行政工作人员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在化解纠纷的同时密切关注群体方情绪~时刻注意对纠纷态势的稳控。所以~应针对不同类型纠纷当事人接受调解的认同条件的差异~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或者说在调解的侧重点上有所不同。 ,二,建立危险预警机制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良好的预警机制可以将危机防患于未然~解决在萌芽。对群体性纠纷的化解应尽早发现其中的不稳定因素~制定预案~通过内部预警和外部预警共同保证纠纷化解过程的平稳可控。要对纠纷化解中发现和收集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判断~及时上报党委、政府~ 3 通报有关部门~实现危险预警~防患于未然。另外~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群体性纠纷~要准确把握执法力量介入的“火候”~绝不能过早地动用警力~避免闹事群众的逆反心理~从而将矛盾激化~酿成更大纠纷。 ,三,建立联动化解机制 为实现群体性纠纷化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解决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在应对群体性纠纷中得不足~应建立联动化解机制。一是加强与劳动部门的联动~对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进行及时疏导和调解~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与房改、建设、拆迁部门的联动~积极主动为拆迁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帮助拆迁部门依法拆迁~帮助拆迁户依法维权~切实化解拆迁矛盾。三是加强与政策性纠纷相关部门间的联动~推动解决纠纷当事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四,建立协调稳控机制 近年来~群体性纠纷越来越呈现出组织性强、对抗度高的趋势。因此~在群体性纠纷化解过程中~建立协调稳控机制~平稳控制纠纷态势很重要。所以~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文明接待、依法化解~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联系~整合资源优势~形成部门合力~落实稳控措施~做到纠纷化解不延误、纠纷控制不断线~确保群体性纠纷平稳可控~避免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等事件的发生。 三、司法行政机关化解群体性纠纷的对策措施 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化解群体性纠纷中发挥更好的作用~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立足工作职能~着眼工作实际~完善工 4 作措施~提高队伍素质~这样化解群体性纠纷工作才更具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一,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提高群体性纠纷化解工作的声势与影响 司法行政机关化解群体性纠纷工作必须始终臵于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之中~不能离开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结合司法行政职能~整合系统内部资源~认真在履行职能中分析问题、研究策略~高效开展群体性纠纷化解工作,二是坚持主动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对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群体性纠纷化解工作的认可与支持,三是坚持畅通与党政主要领导化解群体性纠纷信息传递的渠道~及时传递司法行政机关群体性纠纷化解工作的措施与成果,四是坚持依靠党委政府领导~争取获得人、财、物及政策制度的支持~为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群体性纠纷化解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完善群体性纠纷化解体系~建立科学工作平台 完善的群体性纠纷化解体系与扎实而科学的工作平台是深入开展群体性纠纷化解工作的必要条件。只有存在高效的运转载体、科学的资源配臵、严密的调配机制~司法行政机关才能更好地发挥化解群体性纠纷的作用。 第一~搞好内部联动。系统内部各部门的相互联系和促进~是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整体功能的内在要求。作为群体性纠纷化解工作的攻坚力量~司法行政机关各部门之间要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根据各部门的职能特点~找出群体性纠纷化解工作的契合点~使外部的不稳定因素及隐患内部整体运作消化~使内部的合力在外部产生响应和互动最终以整体 5 合力实现化解群体性纠纷的效应。 第二~做好外部互动。司法行政机关群体性纠纷化解工作涉及面广、机动性强~很多情况都与社会有关部门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应创新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广泛有效地沟通社会各部门~整合系统外部资源~凸显全社会参与群体性纠纷化解的整体功能。 第三~做好舆情分析。舆情汇集和分析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只有了解了舆情~才能够主动采取相关措施~积极引导民意~预防和减少不和谐因素。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调解信息员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强化舆情汇集和分析~通过舆情汇集找出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通过舆情分析揭示问题的实质~促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利益摩擦~最大程度地化解不安定因素。 ,三,认真履行职能~切实加强群体性纠纷化解力度 第一~要进一步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顺应时代的要求~紧紧围绕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内容~把法律、政策向群众反复宣传~努力把预防工作做在前面~使广大群众懂得怎样遵守国家法律、怎样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尽量将纠纷事态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要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贴近群众的优势~把握社情民意~响应民众诉求~通过广泛开展经常性矛盾纠纷排查~努力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避免引发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要充分发挥调解信息员的作用~通过调 6 解信息员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关注民生、了解民情、体察民意、解决民需~真正把好维护社会和谐安定的第一道防线。 第三~要进一步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努力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群体性纠纷化解工作~有效监督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过程中的行为~杜绝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群体性案件中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煽动、挑动当事人采取非理性手段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现象发生。对重大群体性案件必须第一时间向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动态掌握群体性敏感案件的有关情况。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群体性纠纷化解工作能力 社会矛盾纠纷能否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行政队伍化解矛盾的方法、水平和能力。方法得当~矛盾纠纷可能迎刃而解,方法不当~矛盾纠纷就可能升级。因此~造就一支道德高尚、业务精良、作风过硬的司法行政工作队伍对化解群体性纠纷至关重要。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队伍建设~以适应群体性纠纷化解工作的需要: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引导广大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坚持司法行政职能的本质属性~立足基层~着眼稳定~树立维稳意识~把思想统一到维护社会安定这一终极目标上来~坚定不移地做法治文明的传播者、社会稳定的捍卫者、矛盾纠纷的化解者、舆情分析的实施者。二是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广大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群众工作能力~使他们成为勤于发现矛盾、主动思考问题、善于分析策略、精于实施调解、专于法律服务、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 7 司法行政人才队伍~以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化解群体性纠纷的作用。三是加强作风和行风建设。教育广大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责任意识、群众观念~让他们带着对法律的信仰、对群众的感情、对社会的责任去开展工作~尽最大努力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维护安定。 ,五,深入开展化解矛盾纠纷的艺术和方法方面的调研 广大司法行政工作者尤其是长期扎根于基层、与群众关系密切的工作者往往有丰富的矛盾纠纷化解经验~对于各种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和不同特点的群众~有着针对性、操作性很强的工作方法~这些都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宝贵财富。但从现实看~这种财富还比较分散~没有产生更广泛的社会效应。为此~司法行政系统有必要组织开展专门的调研活动~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的工作方法和经验进行分析、归纳~使之更加系统化~并以一定的形式予以介绍推广~使更多的司法行政工作者得以有机会学习借鉴~使这些经验得以进一步丰富发展~在化解群体性纠纷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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