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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代码

2017-09-18 31页 doc 56KB 27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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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代码会计科目代码 一、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制定,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交易或者事项。 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 合并会计科目。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附 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 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
会计科目代码
会计科目代码 一、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和计量的制定,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交易或者事项。 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 合并会计科目。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附 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 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4 1011 存放同业 5 1012 其他货币资金 6 1021 结算备付金 7 1031 存出保证金 8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9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 1121 应收票据 11 1122 应收账款 12 1123 预付账款 13 1131 应收股利 14 1132 应收利息 15 1201 应收代位追偿款 16 1211 应收分保账款 17 1212 应收分保准备金 18 1221 其他应收款 19 1231 坏账准备 20 1301 贴现资产 21 1302 拆出资金 22 1303 贷款 23 1304 贷款损失准备 24 1311 代理兑付证券 25 1321 代理业务资产 26 1401 材料采购 27 1402 在途物资 28 1403 原材料 29 1404 材料成本差异 30 1405 库存商品 31 1406 发出商品 32 1407 商品进销差价 33 1408 委托加工物资 34 1411 周转材料 35 1421 消耗性生物资产 36 1431 贵金属 37 1441 抵债资产 38 1451 损余物资 39 1461 融资租赁资产 40 1471 存货跌价准备 41 1501 持有至到期投资 42 1502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43 150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4 1511 长期股权投资 45 1512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46 1521 投资性房地产 47 1531 长期应收款 48 1532 未实现融资收益 49 1541 存出资本保证金 50 1601 固定资产 51 1602 累计折旧 52 160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3 1604 在建工程 54 1605 工程物资 55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56 1611 未担保余值 57 1621 生产性生物资产 58 1622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59 1623 公益性生物资产 60 1631 油气资产 61 1632 累计折耗 62 1701 无形资产 63 1702 累计摊销 64 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65 1711 商誉 66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67 18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68 1821 独立账户资产 69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70 2001 短期借款 71 2002 存入保证金 72 2003 拆入资金 73 2004 向中央银行借款 74 2011 吸收存款 75 2012 同业存放 76 2021 贴现负债 77 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78 211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79 2201 应付票据 80 2202 应付账款 81 2203 预收账款 82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83 2221 应交税费 84 2231 应付利息 85 2232 应付股利 86 2241 其他应付款 87 2251 应付保单红利 88 2261 应付分保账款 89 2311 代理买卖证券款 90 2312 代理承销证券款 91 2313 代理兑付证券款 92 2314 代理业务负债 93 2401 递延收益 94 2501 长期借款 95 2502 应付债券 96 260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97 2602 保险责任准备金 98 2611 保户储金 99 2621 独立账户负债 100 2701 长期应付款 101 2702 未确认融资费用 102 2711 专项应付款 103 2801 预计负债 104 2901 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共同类 105 3001 清算资金往来 106 3002 货币兑换 107 3101 衍生工具 108 3201 套期工具 109 3202 被套期项目 四、所有者权益类 110 4001 实收资本 111 4002 资本公积 112 4101 盈余公积 113 4102 一般风险准备 114 4103 本年利润 115 4104 利润分配 116 4201 库存股 五、成本类 117 5001 生产成本 118 5101 制造费用 119 5201 劳务成本 120 5301 研发支出 121 5401 工程 122 5402 工程结算 123 5403 机械作业 六、损益类 124 6001 主营业务收入 125 6011 利息收入 126 6021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127 6031 保费收入 128 6041 租赁收入 129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130 6061 汇兑损益 131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32 6111 投资收益 133 6201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134 6202 摊回赔付支出 135 6203 摊回分保费用 136 6301 营业外收入 137 6401 主营业务成本 138 6402 其他业务成本 139 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 140 6411 利息支出 141 6421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42 6501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43 6502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144 6511 赔付支出 145 6521 保单红利支出 146 6531 退保金 147 6541 分出保费 148 6542 分保费用 149 6601 销售费用 150 6602 管理费用 151 6603 财务费用 152 6604 勘探费用 153 6701 资产减值损失 154 6711 营业外支出 155 6801 所得税费用 156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有内部周转使用备用金的,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 二、企业增加库存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减少库存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 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在“其他货 币资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增加银行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减少银行存款做相反的会 计分录。 三、企业可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 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 月核对一次。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调 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 调拨、办理同城票据:)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 企业(银行)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吸收存款”、“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减少在中央 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 1011 存放同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 企业(银行)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的性质和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增加在同业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减少在同业的存款做相反 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银行)存放在同业的各种款项。 1012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 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 二、企业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减少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有关科目, 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可按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分别“银行汇票”、“银行本 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021 结算备付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企业(证券)向客户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结算手续费,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证券)因证券交易与清算代理机构办理资金清算的款项等,可以单独设置“证券清算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清算代理机构,分别“自有”、“客户”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结算备付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将款项存入清算代理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从清算代理机构划回资金 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接受客户委托,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上代扣 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之和,借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银 行存款”等科目。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 及佣金,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客户委托,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去代扣代交的 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代理买卖 证券款”等科目。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 及佣金,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自营证券交易的,应在取得时根据持有证券的意图等对其进行分类,比照“交易 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1031 存出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保证金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或交易场所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存出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应收分保 账款”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余额。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金融)接受委托采用全额承购包销、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的证券,应在收到证券时将其进行分类。 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在本科目核算;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的,应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衍生金融资产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 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 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 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 金”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 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 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照返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 所融出的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 息收入”科目。 (三)返售日,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买入的尚未到期返售金融资产摊余成本。 112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可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 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或“短期借款” 科目。 (三)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 “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商业汇票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 目。 四、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 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 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1122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可将本科目改为“1122 应收保费”科目,并按照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金融)应收取的手续费和佣金,可将本科目改为“1124 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科目,并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采用递延方式收取合同或协议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 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 及佣金收入”、“保费收入”等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 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 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别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处理。 (一)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款项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款项大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 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以下债务重组涉及重组债权减值准备的,应当比照此规定进行处理。 (二)接受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应按该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 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 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涉及增值税进 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将债权转为投资,应按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 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 “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应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重组 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账款。 1123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 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 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保险)从事保险业务预先支付的赔付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123 预付赔付款”科目,并按照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供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所购物资,按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 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做相 反的会计分录。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 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保险)预付的赔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转销预付的赔付款,借记“赔 付支出”、“应付分保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1131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 二、本科目可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 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 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 益”科目。 (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确 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 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成本 法)或“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权益法)。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属于其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借记本科目,贷 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等科目。 (三)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 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 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 收益”科目。 (四)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132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存放中央银行款 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企业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 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 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二)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 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 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 息,借记本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 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三)取得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比照(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应当比照“贷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 处理。 (五)企业发放的贷款,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 本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 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科目。 (六)应收利息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利息。 1201 应收代位追偿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后确认的代位追偿款。 二、本科目可按被追偿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代位追偿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后确认的代位追偿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二)收回应收代位追偿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 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赔付支出”科目。已计提坏账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坏账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尚未收回的代位追偿款。 1211 应收分保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再保险分出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 的分保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 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 付成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三)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相 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支出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或借记 本科目。 (四)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纯益手续费的,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 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五)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借记 “摊回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 按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四、再保险接受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确认再保险合同保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 (二)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 记“保费收入”科目;按调整减少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账单标明 的再保险分出人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出保证金”科目。 (三)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五、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结算分保账款时,按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按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1212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保 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 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可以单独设置“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 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相关应收分保未 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未到 期责任准备金的调整金额,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相关再保 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保险责任 准备金”科目。 (三)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 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摊回 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在对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 险责任准备金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增加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五)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 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余额。 1221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 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 付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出资金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销售价 格与原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 目。按合同约定返售商品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收 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1231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应收款项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 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 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三)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 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 科目。 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1301 贴现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等业务所融出的资金。 企业(银行)买入的即期外币票据,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贴现类别和贴现申请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贴现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办理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 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贴现票据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按贴现的 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面值),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金额的,也应同时结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办理的贴现、转贴现等业务融出的资金。 1302 拆出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拆出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做相反 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303 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 款等。 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 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 “垫款”等科目。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保户质押贷款”科目。 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质押贷款”、“1305 抵押贷款”科目。 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有差额的,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 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 息调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 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 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 (二)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 损失准备”科目。同时,应将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余额转入本科目(已减值),借记本科目(已减值), 贷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 “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 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相关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 产减值损失”科目。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 本科目(已减值)。按管理权 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贷款损失 准备”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 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贷款的摊余成本。 1304 贷款损失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贷款的减值准备。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贴现资产、拆出资金、客户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 透支、转贷款和垫款等。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计提的减值准备,可将本科目改为“1304 委托贷款损 失准备”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损失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各项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 “贴现资产”、“拆出资金”等科目。 (三)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 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 1311 代理兑付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银行等)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到期的证券。 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兑付证券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委托单位尚未拨付兑付资金而由企业垫付的,在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证券并收回垫付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收到客户交来的无记名证券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 目。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证券时,借记“代理兑付证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兑付但尚未收到委托单位兑付资金的证券金额。 1321 代理业务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形成的资产,包括受托理财业务进行的证券投资和受托贷款等。 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代销的商品,可将本科目改为“1321 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资产管理类别(如定向、集合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贷款对象,分别“成本”、 “已实现未结算损益”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业务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委托人的资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 贷记“代理业务负债”科目。 (二)以代理业务资金购买证券等,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客 户”、“吸收存款”等科目。 将购买的证券售出,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客户”、“吸收存 款”等科目,按卖出证券应结转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 算损益)。 定期或在合同到期与委托客户进行结算,按合同约定比例计算代理业务资产收益,结转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借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贷记“代理业务负债”(委托客户的收益)、“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本企 业的收益)等科目。 (三)发放受托的贷款,应按实际发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吸收存款”、“银行存款”等科 目。 收回受托贷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 差额,贷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等。 定期或在合同到期与委托单位结算,按合同规定比例计算受托贷款收益,结算已实现未结算的收益,借记 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贷记“代理业务负债”(委托客户的收益)、“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本企业的 收益)等科目 (四)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按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后,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受托代 销商品”科目。计算代销手续费等收入,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 清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代理业务资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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